浅谈新形势下药品安全犯罪的困境与构建
2017-08-09王鹏
王鹏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进步,进入新世纪以来出现了较多与药品安全事故及虚假药品广告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药品使用的安全。为了进一步减少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发展,应重新解析药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在理论支持下对药品安全犯罪进行明确及处理,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实施罪责刑相适应的状态。为了分析新形势下药品安全犯罪的困境及构建对策,笔者针对现阶段药品安全犯罪进行了分析及探讨。
关键词:新形势 药品安全犯罪 困境 构建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5-0049-02
社会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人们生活质量及健康状况的要求,药品方面的安全问题是直接影响人们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新形势下应对药品安全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探讨及解决。[1]此外,药品安全犯罪问题还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性的提高,药品主要是用于疾病的预防、诊断及治疗的一种特殊性的商品,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及维护公众生命权益,应对药品进行严格的监督及管理。现阶段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已经从原有的卫生部主管改为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形成了一系列药品监督管理体系。
一、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关问题
新形势下,随着药品安全犯罪事件的发生,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相关的刑事处罚人数、判决人数出现急剧上升的现象,主要是由于现阶段的药品安全犯罪司法治疗力度加强,药品安全犯罪相关刑法规制不断建立与完善相关。药品安全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出现了以下方面的完善及优化:1)完善了相关的刑法部分:在《刑罚修正案八》当中的第一百四十一條取消原有的单处罚金刑及比例式的罚金刑使用标准,针对一百四十一条进行了适用较重刑罚的条件的增加,将原有的药品安全犯罪对人体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外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第二档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将药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标准设置得较原来的更低,若药品安全犯罪对患者构成身体上的威胁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给予加重处罚。[2]2)修改了相关药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修改原有的刑罚第一百四十一条,取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构成要件,将药品安全问题中的生产、销售假药等犯罪问题更改为行为犯,降低了犯罪的门槛,增强了药品安全犯罪的可操作性。
针对以上两个药品安全犯罪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及完善后提出以下问题: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问题,仅仅采用相应的刑法法规的完善及修改措施是否能在真正意义上改变现阶段的犯罪现状,此类的方式是否存在不足之处?这种危害药品安全管理的犯罪行为是否能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同论处?在这种方式下应如何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确定。
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认定后的合理性分析及延伸
(一)药品安全犯罪认定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局限性
刑法第三章中明确表示:生产假药、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罪均构成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对其进行调整后,明确指出,生产假药、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罪不仅仅只是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3]由于新形势下药品安全犯罪的隐蔽性较高、科技含量较高及波及范围较广等问题,导致药品安全犯罪事故层出不穷,药品安全恶性案件侵犯属于较为复杂的客体,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侵害了多数患者的健康及生命安全,对国家的公共安全及国家的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胁。因此,有效的药品安全刑法制度的保护及应将药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犯罪的范畴尤为必要。[4]
(二)将药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合理性
现阶段,许多药品安全犯罪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经济受到一定损失,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什么人、多少人受到安全威胁,可能造成多大的结果影响均为事件发生之前无法确定的因素,称之为“不特定”,行为人对药品安全犯罪后发生的事件无法进行预估及控制,无法明确药品安全犯罪是否会出现增加及扩大的现象。当药品安全犯罪行为造成了较多人感受到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出现威胁时则认定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5]如2015年发生的湖北十堰1101系列制售假药案,一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4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共65个,查扣假冒立普妥、波立维、来得时等假药4500余盒,案值超过1亿元,经调查犯罪嫌疑人从2012年开始至2015年从辽宁、广东等地购买制假设备及材料,雇佣人员进行胰岛素及波立维等假药的制作,通过快递公司以代收货款的方式销往全国26个省区市。从法益的侵害层面来说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制定的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在将一定程度的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归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之后,应进一步明确药品安全犯罪的构成条件,采用相应的刑法进行严格规制。由于假药及劣药之间的界限缺少一个明确的标准及界限,假药与劣药之间的危害程度也没法进行标准性的明确,两者在划分及操作上存在一定的不明确性,因此应对药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素进行明确设定,取消假药及劣药的二元划分,将假药及劣药均划分在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的范围内。现阶段我国针对严重过失导致的严重药品安全事件只能采用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对行为犯进行论处,这种罪责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处罚不够重,无法引起更多行为犯的重视。因此,将药品安全犯罪的过失犯进行增加罪责,完善药品安全犯罪的惩治手段显得尤为重要。最后应将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范围进行适当拓展,严密刑事法网,增加持有型药品安全犯罪,不仅仅针对药品生产及销售进行定罪,而是针对生产、销售伪劣药进行严厉的惩处,针对持有、包装、运输、存储、进口等流通环节的各种行为进行犯罪化的处理,给予各个环节犯罪人员适当的警醒及警告。[6]现阶段的中国现行刑法对于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及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较多的缺陷,最为严重的问题表现在对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刑罚设置不合理及相关药品安全犯罪立法规定较窄等现象。因此,相关部门应将药品安全犯罪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内,并严格设定罪名范围,解析其犯罪主要构成,避免出现处罚漏洞现象,最终起到严格限制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多发的现状。
三、结语
在新形势下,采用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药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认定及罪责的确定,提高药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能有效规范药品管理行业的制度。药品安全问题类比其他产品的安全问题来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药品安全使用是保障患者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主要方式,药品的安全问题会严重损害用药者的健康及安全。因此,在新形势下面对药品安全犯罪出现的困境进行重新制度及罪责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构建相应的安全犯罪罪责,以此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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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