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向污染责任企业索赔20万元
2017-08-09思玲黄力
方圆 2017年14期
思玲+黄力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此案是惠州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12月30日,惠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自2015年7月1日起,惠州市维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李某福安排工人将生产作业时产生的清洗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至外面水沟,遂对排放废水进行抽样检测,惠阳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PH偏酸3.77个单位、重金属镍超标504.00倍、铜超标4.13倍、锌超标5.90倍、铁超标341.50倍。
被告人李某福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经惠州市惠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福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7年5月27日,在惠阳区检察院和惠阳区环保局的支持起诉下,广东省环保基金会作为原告,对该起环境污染責任纠纷案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污染责任企业及其实际负责人两被告赔偿20万元,并承担污染损害评估费用和全部诉讼费用。5月27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以此为契机,惠阳区检察院、惠阳区环保局和广东省环保基金会三方协商签署了《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开启起诉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联动环境公益诉讼模式,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到了“1+1+1>3”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