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对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2017-08-09陈玠含
【摘要】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概念,它是确定侵权行为责任及赔偿范围的依据。本文进一步探究归责原则对侵权责任法的意义,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以期对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归责”顾名思义,是追究责任的意思,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放在侵权责任法中就是确定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首先,归责原理的意义在于解决侵权行为产生之责任的归结问题,区别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活动中的通用性、一般性,归责原则仅适用于侵权责任法中,用于规定各种侵权行为被追究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其次,归责原则体现了侵权法中所贯穿的法律价值。因为归责原则解决的是最终的归责根据,通过对不同侵权行为所采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反映出侵权责任法所追求的不同的法律价值和意图。例如对于普通侵权行为,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行为时有过错,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映了侵权责任法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规制;“而对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高度作业致人损害等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体现了现代侵权责任法维护弱者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再次,在实践中归责原则指导司法人员处理侵权纠纷。温菲尔德提出侵权法是对违反实现存在的义务的补救;丹宁认为侵权法是对“责任的确定”,约瑟威茨认为侵权法旨在解决“损失的分担问题。”“实质上,整个侵权行为法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因此,侵权行为法的全部法律规范都奠基于归责原则之上。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实际上是构建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和体系。”再次,归责原则的建立完善了侵权责任法的系统结构,不但让法官裁判复杂的侵权纠纷案件时有所依据,也让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适当的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合理利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来伸张自己的权益。最后,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不同的归责原则阐述了不同的责任承担的根据,我们很容易依据归责原则对侵权责任法规进行分类、对侵权案件进行分类,从而更好地运用法条解决纠纷。
我国侵权行为法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第六条)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七条)。其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初始形成改变了以刑罚、同态复仇、损害赔偿为基本模式的早期古代侵权责任之规范,随之一些著名法学家对过错责任的理论也对后世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编纂及民法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至19世纪20世纪初,作为确认与追究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或标准的过错责任原则取得了统治地位。这无疑是人类法制史乃至人类文明史的一大进步,因为它在全球范围内最终废止了野蛮的同态复仇制度和落后的刑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中的高楼拔地而起,随之而来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接连发生。(例如重庆烟灰缸致人受伤案、济南菜板致人死亡案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而不是物件自己坠落,且此类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及复杂性正是在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高空抛物侵权这个伴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程而展露出来新型纠纷值得我们关注。1、对弱势群体的扶助和对被害人的救济。在高空抛物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会受到重大的伤害(导致重伤或死亡)。八十七条的规定充分满足了社会妥当性的要求,由负担能力较强的全体业主来分担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缓解受害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压力,避免受害人因“飞来横祸”导致生活困顿。“保护弱者是民法的基本立场,也是侵权责任法为救济损害的基本规则。凡是受到非法侵害的受害人,侵权责任法就予以保护,并且不遗余力。建筑物的抛掷物造成受害人损害,受害人就是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弱者,救济其损害是侵权责任法的根本宗旨。”由此可见,只要行为人的范围是一定的,即使不能准确确定侵权行为人,也应由该建筑物的占有人承担相应责任。2、基于公共安全的整体考虑。王利明教授认为,在权衡受害人代表的公共安全利益与业主代表的私人利益时,应优先考虑公共安全利益。诚然,对于每一个从楼下路过或在公共区域正常行走的人来讲,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期待安全的行走,无须承受随时被抛掷物体砸伤的危险。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侵害人就放纵受害人被伤害,那么就相当于暗示所有业主可以随意向窗外抛掷杂物。因为只要没有人站出来承认,受害人就只能“干瞪眼”自己承担损失。这种近似于鼓励人们随意伤害他人的方式将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反之,正因为侵权法八十七条的规定使得看上去利益受到了损害的业主们也成了最终的受益者。因为小区内公共领域的安全直接影响身处其中的业主们。3、这种风险分配有利于预防损害发生。“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所以将监督、控制危险的责任分担给最有能力从源头避免损害发生的人是较为合理的。4、发现事实、寻找真相。前面所说的,高空抛掷物侵權纠纷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于侵权人难以确定。相对于被害人而言,业主更有能力进行举证。八十七条规定的责任分配将无辜的业主和被害人的利益联系在了一起,促使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为避免自己承担责任而主动揭发真正的加害人,使被害人在举证方面不再孤立无援。避免了受害人因无法举证而自己承受损害的情况。5、风险分担与分散。“从公平分担损失的角度而言,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就是从强调制裁过错行为到强化补偿功能,转向以强化保护受害人为中心,其中比较典型的学说就是所谓的‘损失分担理论。按照‘损失分担理论,当某种损害发生以后,法官不应当过多地注重过错的可归责性,而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两者由谁分担损失更为公平、更为合理。”也就是说我们更加重视的不是侵害人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具有可谴责性,而是侵害人是否更有能力分担损害。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责任分担方式避免了势单力薄的受害人独自承受损失,使更具有分担损害能力的建筑物使用人集体承担该损害责任,有效防止受害人因独自负担全部损失而使原有的伤害更加雪上加霜。6、社会公平正义。这种有侵害就有救济的规定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正义。
存在合理性的同时,八十七条的规定也饱受争议。李霞教授认为,这一条在法理上没有正当性,混淆了公法、私法责任,应予删除。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责任归咎方式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济弱扶困”的想法太过理想化,如建筑物使用人中也可能存在家庭贫困、生活困难的,一味强调赔偿受害人必然会侵害无辜住户的利益。集体归责有可能使真正的侵害人因他人分担了本应由其全部承担的责任而幸灾乐祸,日后存在侥幸心理,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重演。另外,加害人在现实中往往很难确定,可能会引起纠纷。替罪羊式的损害赔偿也不是法律的功能。第八十七条将可能侵权人作为实际侵权人去对待,要求其承担赔偿的责任,无疑体现了立法者一定要为受害者提供一个赔偿主体的意图,即使赔偿者可能是冤枉的。这种寻找替罪羊的方式,远远超出了法律这种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救济手段之调整范畴,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最后,八十七条也未明确规定归责原则,对如何补偿也未作细致规定,值得我们研究和完善。
【注释】
[1]张新宝:《中国侵权责任法》(第二版),42页。
[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2005年3月第1版第28页。
[3]Andre Tunc,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Vol.4,Torts,Introduction,J.C.B.Mohr(Paul Siebeck)Tubingen,1974.P.9.
[4]王利明《侵權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第19页。
[5]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2005年3月第1版第30页。
[6][苏]马特维也夫:《苏维埃民法中的过错》,法律出版社1958年,第101页。
[7]《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王成鲁智勇
[8][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26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第714页。
[10]李霞《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
作者简介;陈玠含(1991-03)性别:女籍贯:吉林民族:汉学历:硕士在读职称:无学校: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庭科学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方向:法庭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