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气:情感社会学的阐释
2017-08-09吕小康
摘 要:情感社会学视角下的“怨气”是指因利益受损、价值冲突或情感纠纷等导致个体情感正义受辱而产生报复心理的社会心理状态。负气的个体在互动过程中获得和积累情绪能量,使其认知高度情感化而削弱或丧失对行为后果的反思性,从而使得此情境下的行为脱离理性或物质利益的约束,出现极端性。怨气的产生、凝结与爆发,主要诉诸于社会情绪的渲染作用,而不是理性计算或程序引导,它受情感能量的驱使而不完全受理性的约束,其外化行为具有冲动性、突生性和不可预测性,容易受导火索事件的点燃而产生极端行为。如何提升社会成员的个体存在感、利益获得感和主观幸福感,在怨气爆发前进行主动化解,是良性社会心态建设和社会情感秩序建设的重要议题。
关键词:怨气;社会心态;社会情绪;情感社会学;情感正义
中图分类号: C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257-5833(2017)08-0079-06
作者简介:吕小康,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心理学系副教授 (天津 300350)
一、作为本土社会学概念的“怨气”
本文把“怨气”作为消极社会心态的一种特殊类型加以概念化,其对应的英文是resentment。该词常被译作“怨恨”或“愤恨”,在哲学领域讨论较多1。一般认为,对怨恨这一特殊情感类型的学术化探讨源自尼采,意指“不能通过采取行动作出直接的反应,而只能以一种想象中的报复得到补偿”2的心理情绪。之后对此概念做出深入分析的则是现象学社会学家舍勒。在他看来,怨恨是因强抑某种情感波动和情绪激动、使其不得发泄而产生的一种具有自我毒害性的持久心态或情态,但其产生有深刻的社会学根源。舍勒指出,等级绝对森严或地位绝对平等的社会中不易存在怨恨,产生怨恨的社会结构具有这样一种特点:社会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权利,但实质上又存在严重的不平等,“人人都有‘权利与别人相比,然而‘事实上又不能相比”3,只有这种社会结构才会存在忍无可忍的、一触即发的怨恨。舍勒的分析使得怨恨这一概念脱离单纯的哲学和心理学层面,进入了社会学层面,并成为现象学社会学和情感社会学的研究主题。
承续舍勒等人的思想,国内也有社会学者依据此概念并结合当下中国的社会现象进行了分析。例如王小章、冯婷梳理了中文中“怨”和“恨”的字义渊源,将怨恨界定为现代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平等价值观念与不平等的现实社会结构之间紧张的产物,或更一般意义上人们对于“应然”的强烈期待和对于“实然”的感受之间落差的产物1。成伯清认为由于情感支持的减少、权利保障的缺失、内在凝聚的匮乏和权力行使等特征,使得当下中国社会滋生并郁积了大量的怨恨2。朱志玲结合怨恨的概念分析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宏观条件形成机制,认为一定的社会结构下,个体或群体利益的绝对或相对受损,以及与之相伴的无能感会产生结构性怨恨,并产生相关的话语表达,经由一定的导火索事件引发冲突3。这些研究虽然结合了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但都是对怨恨的理论化宏观分析,并未结合某一类具体的社会现象进行深入分析。目前,仅有邢朝国以人类学方法考察了村落社会初级关系圈中怨恨性暴力事件的产生过程,力图凸显暴力行为所蕴涵的社会文化意义和道德情感性,体现出一定的本土化意识4。
将resentment一词译成较书面化的“怨恨”,不如译成“怨气”更贴近日常语用,且能兼容西方理论和本土视角。汉语中的“怨恨”更多作为书面用语出现,口语中很少出现,用“怨恨”作为一种在经验世界中发生的、具有高度情境性和现实性的社会情绪的概括,总有一种隔膜之感。相反,“怨气”一词更适合中国人交流习惯。同时,“气”这一概念本身具有高度的中国本土思维特色,它既可作为一个日常用语,也可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实际上,“气”不仅作为一个哲学概念为人熟知,近年来社会学界也开始使用这一本土概念来解释社会行为,其主要代表就是应星的相关研究。
应星指出,当代中国乡村集体行动再生产的基础并非利益或理性,而是伦理,这种伦理在中国文化中有其独特的概念——“气”5。“气”在中国乡土传统中是一种融汇本能与理性、道义与利益的激情,从一种需要被克制的激情到一种可以迸发的激情,再到一种自我执法义气的动态续谱6。同时,“气”在维权行动中多是受控制的、温和的,而在群体性事件中,有节制的“气”则已扩展为失控的“气场”,“气场”不是一个按照预定目标和逻辑展开的世界,而是一个包含了各种变化可能性和意外效果的产物,这使得受“气”支配的群体行为可能产生出各种非理性行为7。应星的研究明确指出了“气”的道义与利益二重性,由“气”而产生的社会行为,对于负气的个体或群体而言,带有一种伦理上或道义上的正当性,这使得当事人对自身行为有了更多的自我辩护性,从而可能遮蔽对行为后果的反思性,这对于建构“怨气”这一本土化概念具有直接启示。
受此启发,本文认为,社会学或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怨气”,是指因利益受损、价值冲突或情感纠纷带来的人格受辱、情绪激动进而产生报复性冲动的内心体验和行为倾向,它使个体产生情感上的屈辱感并产生报复心理,理性控制能力和对行为后果的反思能力此时被削弱甚至屏蔽。同时,某一个体的怨气还可能对周围的个体产生情绪渲染作用,其渲染强度与个体在群体中的地位、个体情感能量的强度,以及互动过程的特征等因素密切相关,从而形成群体性、区域性乃至弥漫整个社会的社会心态,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民怨”,这是造成个体极端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诱因。当然,并不是所有怨气都会最终爆发为外在的攻击性行为,但它仍构成了一系列不良社会事件的社会动力学基础,因此,如何化解和疏导怨气是和谐社会心态建设的重要议题。
二、怨气源于结构性的情感正义受辱
以尼采、舍勒为代表的西方哲学和现象学社会学视角下的怨气研究,多认为形式上的权利平等与实质不平等之间的差距是形成怨气的社会温床,这无疑指明了怨气形成的宏观社会学基础。但是,这种宏观背景如何作用于具体的个体、群体及相关的互动过程,仍未得到细致的、微观社会学意义上的阐释。虽然尼采等人已指出个体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攀比感或相对剥夺感是形成怨气(即前面所谓怨恨)的心理驱力,但这种个體心理学的解释尚不能很好地对真实社会互动过程中爆发的诸多怨气及相关行为做出更有洞察力的解释。究其原因,可能与西方思想中的理性主义传统有关,这使得研究者在思考社会行动的驱动力或约束力时,往往关注具体的物质利益或抽象的天赋权利等理性化的内容,而对情感性、伦理性的内容关注不够。即使是关注,也只将之作为一种心理学因素、而非社会学因素加以考虑。由此得出的分析通常是结构化、宏观化的。其优点在于具有长距离的解释力,缺点在于失之精细,不能很好地解释真实而具体的社会互动过程。
例如,许多聚焦于本土社会问题的研究者发现,中国当下社会中的许多冲突,其实没有直接的或明确的利益诉求或权利诉求,而是一种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表达性暴力”(expressive violence)或“泄恨性暴力”。前者是指通常不具有计划性、对风险和收益的理性衡量较少,更多的是一种情感性的表达行为,包含人们的委屈、屈辱、愤恨以及对报复性正义的追求1;后一类暴力的主要特征是行凶者心中对社会有诸多不满,但却没有“合理”的明确仇恨,其泄愤目标不是侵犯他人,也不是公权力,而是更柔弱者2。这种冲突和暴力事件在当下中国社会并不鲜见,当事人既无法从其行为中获得具体的物质利益,对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权利观念推进也没有积极作用。“无直接利益相关”的冲突行为为何频繁出现?旁观者为何会卷入这些与自己的直接利益并不相关的冲突?此外,一些本身有着明确利益诉求的社会行为,其演变过程可能也会偏离理性设定的轨道而出现各种意外和情绪化冲动,当事人在事后又可能因为这种冲动破坏了最初的理性目标而产生悔意,又或者置自身现实利益于不顾而只为泄愤伤人,或为“人活一口气”赌气似的报复。所有这些现实现象都对纯理性主义视角下的社会行为研究提出了挑战。
显然,并不是所有社会冲突都起源于为了利益或权利的抗争。真实社会中的个体或群体行为,带有很强的伦理性或道义性色彩。或者说,当事人总希望能给自己的行为寻找道义上的正当性。虽然这种个体化或小群体化的“正当性”并不存在法理基础,其外显行为可能带有越轨性甚至犯罪性。实际上,心怀怨气的个体所体验的主观主义感,是一种情感正义(sentimental justice)而不是法理正義或程序正义,其所关注的核心并不是利益或权利,而是承认(recognition),尤其是情感方面的承认。相对于法理正义和程序正义,情感正义在哲学、伦理学、法学、政治哲学和社会学等领域受到的关注还较少,只在近些年才得到重视。“20世纪末以来,有着广泛影响的正义理论研究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向,即从专注物质资源的平等分配转向重视尊严和荣誉的平等承认。”3在这种正义理论下,“不是消除不平等,而是避免羞辱或蔑视代表着规范目标;不是分配平等或物品平等,而是尊严或尊敬构成了核心范畴”4。这一主张的代表是德国社会理论家霍耐特,其“为承认而斗争”5的观点虽在国内哲学和伦理学界已经有了一些介绍,但在社会学领域还较少作为一种分析视角广泛应用于中国情境下的日常抗争研究。这可能与情感正义理论本身在西方社会理论中未能占据主流地位有关。
但从中国文化的自身语境和中国人社会行为的固有逻辑来看,情感一直占据着核心的理论和实践地位。经典儒家学说对情的重视自不必多言,当代学者蒙培元也直称“人是情感的存在”1,儒家哲学的本质就是“情感哲学”。李泽厚则提出了“以‘情为人生的最终实在、根本”的“情本论”2。还有学者提出,“作为制度伦理学的中国正义论的建构,以仁爱情感阐明一切,重在说明差等之爱的情感如何导致利益冲突,一体之仁的情感如何通过确立正义原则(义)并据此建构制度规范(礼)来解决利益冲突问题”3。这些学理化的论述实际上反映出中国人之社会行动中的强大情感逻辑,即以情感为价值和意义的源泉并据此产生相应的社会行为。这种行为也就是社会学家韦伯笔下的“情感式行动”,它意指“为了满足那些直接的报复、享受、热爱、喜乐和对抒发直接感情的需要——无论它们是以何种被动或升华的方式出现——做出反应的行动”4,并认为这种“非理性行为”应当进行共情式的理解。不过,与韦伯认为“所有非理性的、由情感决定的行动要素,都可以视作与目的理性行动的概念式纯粹类型的‘偏离部分加以研究和描述”5不同,这种情感行动在中国人的社会行为中并不只是一种边缘化的“偏离部分”,而应占据一种核心的地位。
以往研究的不足正在于未能赋予情感行动在社会理论中恰当的地位,使得对于社会行为的分析过于偏重理性主义,对包括怨气等在内的社会情感因素对社会行为的驱动作用与演变机制认识不足。而这正是情感社会学所要弥补的理论缺口。另外,与西方的伦理学以及儒家理论更多关注积极情感对社会行为的升华、规范或引领作用不同,情感社会学同时还关注像怨气这样的消极社会情感对社会行为的塑造作用,但对这种行动引发的社会后果仍持价值中立的立场,即怨气既可能产生破坏性的社会冲突,也可以转化成为建设性的社会冲突,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境进行分析。
为此,有必要明确这样一种情感社会学的立场:当下中国社会中表达性、泄愤性暴力和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频发,与当下社会结构和社会互动中的怨气等负性社会心态的结构性积累有关,而这种怨气的产生首先与当下社会成员普遍体验到的情感正义受辱有关。如霍耐特指出的,“有了道德紧张,社会冲突才有可能发生”6。当各种体现社会公正的权利持续性地“口惠而实不至”,当党政机构对各种积极的社会批评与抱怨持续性保持“体制性迟钝”7,当以专家系统成员面目出现的各种精英群体以高高在上的姿态对其他社会成员的自发情感横加批判时,当个体在社会互动中遭到他人的鄙视或侵犯时,情感上的屈辱就会产生。这意味个体根本的存在性体验被不合理地剥夺和否认,动摇了个体作为社会成员与抽象社会相联结的最基本情感纽带。也就是说,情感正义的受辱,实际上阻断了社会控制中“情感秩序”8缔结的基本方式,从而成为引发冲突的情绪根源。
应当说,结构性屈辱感的产生是社会整体权利意识觉醒的产物,但因个体能力的欠缺、触发情感正义的情形分散,或基于各种现实利益的考量,这种道义上的不满和屈辱又较少迅速转化为外在的集体性抗争行动,只有在一种特殊形式的不满持续不断地存在,并在注重情感价值的传统文化心理发酵下,这些怨气已经脱离个体的具体互动场域而成为一种系统性的民怨,成为对现行体制的强烈不满和不信任,从而形成普遍性的情感正义体验不足时,才可能会由特殊的导火索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旁观者暴力狂欢。这实际上是不断积累的社会怨气的被动释放。
三、迈向微观社会学的怨气研究
如前所述,关于怨气或本土性日常抗争的研究经常与理性主义的分析视角相冲突。怨气的积累为冲突行为的爆发提供了情绪方面的准备,可视为社会冲突的一种准备状态;但这种状态并不一定直接诉诸为外在冲突,心怀怨气的个体或群体在多数场合仍然能够理性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只有遇到特定刺激时才会变得极端冲动,其报复行为也不一定有明确的价值导向或长期理性目标,而只有在特定互动情境中展现的权宜目标和暂时性满足。这种冲动性和权宜性使得对怨气的结构化、理性化、物质利益化的视角分析往往失之于笼统而脱离社会生活的实际。要更好地描述和解释怨气及相关行为,还有必要选择更为适合的分析切入点。这方面,冲突社会学和情感社会学代表人物柯林斯的系列观点可提供相应的启发。
在其较近的著作《暴力:一种微观社会学理论》一书中,柯林斯提出了微观社会学取向下暴力(violence)研究的基本观点:“没有暴力的个体,只有暴力的情境——这正是微观社会学要讨论的问题。我们寻找情境的框架,正是這些情境塑造了身处其中的个体的情绪和行为。……即使我们认为非常暴力的人群……也仅仅在特定的情境才是暴力的。”1在他看来,个体特质及贫困、种族、童年经历等背景条件距离解释暴力情境的核心动机还很远,暴力情境由紧张与恐惧的情绪塑造而成,暴力的本质是情绪场域的产物。以背景条件作为暴力行为解释因子的宏观社会学分析,需要与以互动中的情绪情境为核心的微观社会学取向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丰富暴力行为的分析。其现有分析虽以家庭暴力、抢劫、战争、打斗等明显的暴力行为为对象,但这一解释框架仍可推广至其他更为温和的冲突形式及其情绪准备状态,怨气显然就是其中一种。
实际上,所谓的物质利益或抽象权益,往往是现实社会行为发生的背景条件。利益或权益确实是人类行为的根本性动机之一,但并不是动机存在,特定的行为就必然会产生,或者必然以动机所指向的方式发展。从应星、邢朝国等人的本土研究中可以发现,负气的个体或群体对其行为并不完全具有掌握力,在情绪力量的推动下,个体或群体的行为可能偏离预先设想的理性轨道而出现各种突变性。此时,再套用所谓的“成本-收益分析型”的理性主义框架已经不能很好地解释互动情境中的社会行为。此时如果转身微观社会学的情感型研究路线,反而可能更为准确地描述微观互动中的个体和群体行为。
柯林斯曾经指出:“多数关于微观情境中个体的经验研究发现,他们几乎不进行有意识的算计,……人类行为的特征或许是以情感能量为取向的。”2柯林斯所谓的“情绪能量”(Emotional Energy, EE),是在社会互动仪式链中产生的长期结果,它是一个从高度热情自信到平淡常态再到消沉消极的一个情绪连续谱,它类似于心理学中的“驱力”概念,但具有特殊的社会取向3。在特定的互动情境中,正是情感能量而不是理性算计主导着其行为倾向,虽然这种特定行为的产生可能源自利益冲突。这正如应星所发现的:“在维权行动中,利益冲突是事件原发性的基础,‘气是行动再生产的推进力量;而在群体性事件中,‘气成为事件原发性的基础。就前者而言,冲突常常是争取利益或赢得尊严的手段;而就后者而言,冲突本身就是目标,发泄久被压抑的情绪是其基本需求。”4在长期的情感正义受辱的同时,当事人不断对自身的激越行为产生合理化的信念,产生报复动机的同时还赋予这种动机以正义感,而正是这种情绪化、情境化的正义感使得个体达到情绪饱和与激越的状态,并在特定的互动过程中获得并积累情绪能量,使个体认知高度情感化而丧失或削弱对行为后果的反思性,从而使得此情境下的行为脱离理性或物质利益的约束而出现极端性。
同时,怨气的产生、凝结与爆发,主要诉诸于社会情绪的渲染作用,而不是理性计算或程序引导;它受情感能量的驱使而不完全受理性的约束,从而使个体或群体行为具有冲动性、突生性和不可预测性,容易受到导火索事件的点燃而产生极端行为。当群体中的怨气积累到一定程度,其情感能量趋于饱和时,就会形成暂时性的情感共识,从而做出一致性的言语或躯体攻击行为。因此,如何提升社会成员的个体存在感、利益获得感和主观幸福感,从而在怨气爆发为群体性事件之前进行主动性的化解,已成为良性社会心态建设和社会情感秩序建设的重要议题。
总之,怨气产生于社会互动过程,因他人对个体的人格污辱、利益侵犯、价值攻击、情感纠葛等综合因素所导致的情感正义受辱所引发,它从本质上讲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概念,而不是个体心理学的概念,具有天然的社会学内涵。作为社会心态的一个侧面,怨气体现了当下中国一种普遍性的社会情绪,它有与西方学者所谓的怨恨相同质的一方面,更有中国特色的一方面;它是转型期“中国体验”的一种,也是现代性带来的“社会困局与个体焦虑”1的一种。中国体验的基本特征就是人格的边际化与社会心态的两极化2,而“关注‘中国体验,实际上也是要在以宏大叙事来描述、理解和统摄一切的做法之外,走进日常生活世界、心态世界和情感世界,以真正贴近社会运作的实际。”3情感社会学立场的引入,正是为了在注重社会结构、社会分层、制度转型等宏观问题分析的宏观社会学视角之外,引入一种更为体贴入微的微观社会学视角,以更为全面丰富地阐释社会转型时期中国人精神生活的嬗变与社会秩序的变迁。而在明确怨气的概念及其理论意义后,进一步的工作就有必要结合具体的社会现象和互动场域(如干群关系、警民关系、医患关系、政商关系、劳资关系等),做出人类学意义上的“深描分析”,提供一系列扎实的微观社会学个案研究,并结合大规模问卷调查及当下流行的大数据研究技术,才能对当下中国社会的怨气的分布、特征和演变规律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
(责任编辑:薛立勇)
Resentment: An Explan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ology of Emotions
Lv Xiaokang
Abstract: Taking the perspective of sociology of emotions, resentment is the social-psychological state occurred when ones emotional justice is impaired because of interest losses, value conflicts, or emotional entanglements that lead to vengeful intention. Indignant individuals acquire and accumulate emotional power in the social interaction, which emotionalizes ones cognition and undermines or even lose ones reflectiveness on consequences. Thus, behaviors within this social context go beyond the bound of rationality or physical interests and become polarized. The occurrence, condensation and eruption of resentment are boosted by the exaggeration effect of emotions, but not by rational calculation or procedure requirements. It is driven by emotion power and is not totally constrained by rationality, which may lead to impulsive, emergent, and unpredictable consequent behaviors that are easily ignited by fuse events and then turn into extreme behaviors. To construct a harmonious social mentality and emotional order, it is important to enhance individuals sense of existence, sense of material gain, and subjective happiness to positively defuse resentment before its explosion.
Keywords: Resentment; Social Mentality; Social Emotions; Sociology of Emotions; Emotional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