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项目评价体系创新探讨
2017-08-08李来儿
李来儿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我国政府用于科技研发的资助经费也在逐年增加,但对科技项目评价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现有的各级各类评价体系有待进一步创新。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对科技评估制度给以立法,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严格项目评估专家审查约束制度,确保评估质量;加速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保证评估过程的独立性;加强科技项目跟踪评估。
关键词:科技项目;评估体系;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4.3 文献编码:A DOI:10.3969/j.issn.1003-8256.2017.03.001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shift of government work, the government's funding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However, the evaluation syste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s has not yet been fully established, and the current systems needs further innovation.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we should learn from international cases to establish legislation and provide the system and legal guarantee for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essment system to improve the restraint system for project evaluation experts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evaluation. Moreover, it is an urgent matter to accelerate the improvement process of third party assessment mechanism and strengthens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ject tracking assessment in terms of its independence and accuracy.
Keywords: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ject;Evaluation System;Innovation
1 我国科技项目评估的发展
所谓科技项目评价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标准对科技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价活动。一般认为,科技项目具有整体性、一次性、生命周期、约束性和冲突性的特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我国政府对科技的发展越来越重视,用于科技研发的资助经费也在逐年增加,科技项目在我国科技资源配置中占较大的份额,因而,对由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的质量把关均逐步走向正规。但对科技项目评价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现有的各级各类评价体系有待进一步创新(见表1)。
2014年,我国科研经费占世界比例提升至14.4%。2015年,全社会研发支出达1.42万亿元,居世界第二;研发人员总量达395万人,居世界第一。
科技项目评估活动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随后日本、法国、德国以及瑞士等国家也开始进行科技项目评估工作。我国的科技评估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最初由原国家科委开始将科技评估手段引入科技宏观管理环节,1995年开始评估试点。1996年,我国广东、辽宁、山东、云南、天津、武汉等省市相继成立了科技评估机构。1997年,国家科技部正式成立了“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并开展了科技评估试点工作。1998年以后,以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引领,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科技评估机构并开展了科技评估工作。之后几年,又相继出台一系列科技项目评估的主文件和配套文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科技项目评估工作的规范化。2005年11月22日,科技部下发《关于评估中心内设机构、编制、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2008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配套政策制定与落实情况年度跟踪调研与评价;2010年,公益科研财政专项经费管理政策评估;2010年-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5年资助与管理绩效国际评估;2010年~2011年,《科技进步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2012年~2013年,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估;2013年始,科技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实施情况年度监测与评价;2014年,农村领域科技管理改革情况评估;2016年,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在原有7个业务部基础上,筹建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价值、战略与规划研究3个新部门,标志着科技评估范围进一步拓宽与升华。
截止到2015年,我国已有7个中央部委、27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科技评估机构,组建的省级科技评估机构已近80余家,专职评估人员近3000人,已形成以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为主体,由地方、行业科技评估机构组成的国家评估体系。科技评估的内容已从开始阶段的项目评估,发展到群体项目评估、科技政策评估、科技计划评估、科技发展领域评估、验收评估、科研成果及专有技术评估、科技机构及科技人员评估等。评估内容越來越丰富,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泛,明显表现出评估机构多层次、评估范围多角度、评估标准多维度、评估方法多种类、评估指标多样化、专家选择多渠道、评估程序多元化等特点。
2 我国科技项目评估体系的缺陷
一般认为,科技项目评估体系包括:评估总则、评估内容、评估分类(包括不同类型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组织、质量监控、评估结果与运用、能力建设和行为准则等等。体系可以理解为总体系和子(类)体系,总体系和子体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大的框架相同,具体内容和侧重面不同,尤其是评估指标体系,会有较大的区别。也有学者认为,科技评估应当具备几大基本要素:即评估方与被评估方、评估内容(科技评估活动的客体,具有多元化的特质,其包括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机构评估、科技政策评估、科技成果评估等)、评估类别(包括事前评估、事中评估和事后评估)、评估的原则依据及评估程序及方法等等。
我国现有的科技评估管理系统是由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以国家为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科学技术部是我国科技评估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科技评估活动进行总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评估机构主要是在科技管理部门所属的有关单位,如软科学研究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科技情报机构等部门的基础上产生的。从实际运行方面,存在以下缺陷。
2.1 我国科技评估主体仍以政府为主导,独立的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大部分科技评估活动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主要体现在,科技项目大多来源于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项目评估系统主体也是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地方科技评估中心。科技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由政府制订,评估专家的征集和评估委员会的建立由政府来组织,所有的科技项目评估活动均由政府来推动,服务对象也主要是政府,经费也主要来源于政府。在这样的背景下,科技项目评价活动往往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干扰,有时候甚至与政府部门的利益相冲突。相关政府部门是否愿意执行科技项目评价制度,是否可以找到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方式,评价结果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采纳,都受到行政文化的影响。
2.2 科技項目评估活动缺乏相关制度安排和法律意义上的监管
我国开展科技项目评估几十年,至今尚没有一部明确法律规章制度来规范科技管理部门,科技评估主体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缺乏对信用的经济制裁、法律约束等强制性的外在约束。具体体现在:①科技评估的规划和明确的任务导向缺失,尤其是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项目评估管理中普遍存在“重立项、轻过程、不问结果”的倾向;②评估经费来源没有适当和稳定的渠道,常规的做法就是从计划管理费、项目费中安排,这样很容易造成“谁给钱,为谁服务”的评估思维;③评估程序变动随意,评估程序缺乏规范;④评估活动透明度低,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等有关评估信息不能及时公布于众,不能受到来自评估对象、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很容易导致“人情风”盛行,使评估工作的信度和效度都大打折扣;⑤评估报告制度不完备,评估报告水分大,严重与实际不相符合。
2016年12月11日,虽然科技部、财政部和发改委三部委联合颁布了新的《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该《规定》分总则、评估内容及分类、组织实施、质量控制、评估结果及运用、能力建设和行为准则、附则7章35条,但在操作层面上一时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2.3 科技项目评估活动参与者单一
科技项目评估工作在我国提出的时间还很短,参加的单位和人员数量还不够多,目前的科技评价活动多以政府或单位行政部门为主导,多元化评价主体尚未形成,评价活动还不能全面反映与之相关的社会组织及利益群体的诉求,难以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政府组织的科技评价中,专家大都以个人身份出现,不能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的优势。少数大企业开展的科技评价活动,只限于为本企业内部服务。行业组织在科技评价中还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职能和作用。社会公众参与科技评价的范围小、机会少,对公共研发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作用还十分有限。
2.4 科技项目评估行业管理组织缺乏
由于我国在科技项目评估中没有行业协会的统一管理,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问题悬而未决。各评估机构在评估的技术规程上缺乏相应的指导和规范,难免在科技项目评估中出现科技评估概念上的异化、评估行为规范失准的现象。早在2000年,国家科技部就在发布的《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了建立评估行业协会的问题,相隔三年后,科技部又在发布的《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中再次提出要积极筹建“中国科技评估协会”。十几年过去了,至今中国科技评估协会仍未筹建。2016年04月27日,全国科技评估机构协作网成立再次将筹建中国科技评估协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3 国外科技项目评估体系的特点及借鉴
随着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科技体制普遍开始变革,一些先进国家为保持和推进综合国力的增长,不仅培养了一大批专业高科技人才,而且还制定了相对完善的科技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对科技评估体系的建设也十分重视,尤其是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有包括科技评估机构的建设、评估结果的认定等在内的比较完备的科技评估体系,表现出明显的特点。
3.1 美国:典型的多元分散型
美国的科技研究开发工作通常分散在联邦政府实验室、私人工业公司、高等院校和其他非赢利机构四大类研究机构中独立进行的。联邦政府对政府以外的科研机构的管理是通过研究合同影响的。美国政府重视计划管理和自由研究的协调,使全国科技工作成为一个整体。美国是使科技评估活动制度化最早的一个国家,美国的科技评估机构一般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分为3大类:① 综合性公司,为所有的科技评估业务提供服务;② 专业性公司,有的只为某一科技评估提供服务; ③ 兼营性公司,对科技评估信息进行保护的同时,又确保了评估的透明度。[3]
3.2 新西兰:市场机制型
新西兰建立起由政府科技决策机构、科研经费拨款机构和公司化运作的科研执行机构组成的科研体系,其中的三个机构职责分明、绩效可测。既体现了政府对科技组织进行间接管理的职能转变,又体现了市场经济下的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4]
3.3 韩国:集中型研发体制
总统亲自担任国家科委委员长,集中管辖由政府部门中分离出来研究院所,如基础研究会、产业技术研究会和公共技术研究会等。并且建立了“韩国科学技术企划评价院”,对重点科研项目进行评价和管理,对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调查、分析、评估和评价,充分保证项目的科学性与完成质量。
3.4 日本:民间主导型
日本的科技评价机构较多,大致分为四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直接管理的综合性科技评价机构,如科学技术会议政策委员会;二是专业性评价机构,如文部省的学术审议会(主要评价大学类的研究机构负责的课题),经济产业省的科技评价处(主要评价省厅负责的国立经费资助的项目);三是企业性评价机构,这些机构由公司主办或单独设立为评价公司;四是各个研究机构内部设立的评价机构,如日本理化研究所设立的“顾问委员会”等,主要目的是对本所的科研课题进行评价。事实上,早在1986年,日本的科学技术会议政策委员会就编制了“研究评价指南”,为国立研究机构的科技评价规定了具体的标准,日本对科技项目的评价把重点放在事前评价和事中评价方面,评价机构以第三方为主,对评价结果通过网络或召开记者招待会的形式发布。
3.5 德国:集中协调型
其特征是以联邦和州政府的财政支持为手段,既考虑保护自由竞争,又利用国家重点干预优势,实现国家重点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德国对重大的国家科技项目评估,一般也由政府部门做决定,但德国政府和科学界达成科学研究的评估只能由科学界通过同行评议来承担的共识。
此外,法国政府也十分重视科技项目评估工作,规定,无论任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没有经过评估之前,都不予以启动,并且科技评估采用的标准、评价程序和评估办法均要透明。英国的科技评估活动的社会化趋势也日益明显,评估活动具有比较明确的分工,政府负责国家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计划的评估,而研究机构和中介机构则负责涉及具体科学研究项目、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评估。
政府在国家科技发展中的定位是由各个国家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和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决定的。我国的科技管理机构是一种由上而下的政府科技管理机构,因此,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心在于“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上。与此同时,由于各国的科技体制不同,对科技评估的要求也不同,在进行项目评估的时间段方面,其侧重点和采用的模式也不尽相同。美国、法国、日本、韩国、英国、瑞士等国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连续评估;澳大利亚、加拿大侧重计划的中期评估、项目的后评估;瑞典比较重视计划的事中评估;马来西亚侧重项目执行中的跟踪评估,项目的后评估则有选择地进行。[5]我国在科技评估方面发展较快,虽然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在科技评估体系、评估立法,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还是在评估程序、评估各个环节的管理以及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等方面都相对滞后。因此,中国科技项目评估体系的建设已迫在眉睫。
我国科技项目评估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应该是加大评估过程和结论的透明和公开。同时,加大科技项目评估能力建设,制定评估规范,加强人力资源建设管理和科技项目评估的理论研究。在评估规范方面,主要涉及规范评估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评估活动的设计和实施,评估方法的选取以及对结果数据的使用等方面。
4 推进我国科技项目评估体系创新改革的建议
4.1 对科技评估制度给以立法,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要做到两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对科技项目评估的立法工作,包括规范与相关规章制度之间的兼容性问题,通过法律解决评估权的缺位问题,在相关法律中要明确科技项目评估的作用与地位,为科技评估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二是要建立科技项目评估信息反馈机制,将评估数据反馈给被评估对象和相应范围的政府部门及公众,可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4.2 严格项目评估专家审查约束制度,确保评估质量
一方面是要建立健全评估专家的资格审查制度,健全评价专家库,完善专家选择机制,必要时,可以邀请一定比例的境外专家和外省市专家参与,随机遴选专家。抽选专家坚持回避和更换原则,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另一方面,要加强评估专家的信誉制度建设和问责制度,对于信誉度差的专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以起警示作用。对于在评估过程中舞弊造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將永久取消该其专家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从而确保评估质量。
4.3 加速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保证评估过程的独立性
扩大第三方机构参与科技项目评估,并且确保第三方独立机构评价的独立性、专业性,是实现科技项目客观评估发展的需要。按照承担评估领域的不同,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积极探索适合中国特色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科技评估的模式。经验表明,评估的独立程度越高,评估结果的可信度也越大。在评估时让评估负责者有充分的权力,让评估执行者独立于接受评估的研究单位和独立于实施评估的机构,以避免干扰,达到最佳评估效果。
4.4 健全科技项目评估体系,提高评估的科学性
从项目的性质、研究目的及项目等级对科技项目进行分类评估意义重大。在科技项目分类方面,国外及国内各省市均有不同的划分,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从科技活动的性质特征出发,将项目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三种类型;按照我国科技部颁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我国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形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无论何种类型的项目,从时间上都存在从立项到过程再到项目验收三个阶段,项目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特点,应采取不同的评估目的和检验标准,建立不同的评估体系和模式,更有助于体现科技项目评估的客观、公正、科学和公平的原则。以应用研究项目评价为例,立项评价的重点是考察研究目的、技术的创新性与实用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实力与研究基础、预期应用前景等;中期评估主要侧重于项目的进展和后续工作建议;后期评估是对应用研究的绩效评价,评价标准主要考虑知识产权、专利及技术应用等方而以及潜在的社会和经济效益。[6]此外,还应注重后评估指标体系的完善,端正评估目标价值取向,提升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根据评估对象开发特定的评估方法,综合使用多种评估方法,不断改进评估方法等都是应该引起注意的问题。
4.5 加强科技项目跟踪评估
建议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有关科技项目评价信息公示、公开制度。二是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在适当的场合,以适当的方式,将评估标准、评估指标、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对外公布,既能使评估主体及时获取外界的建议和意见,接受社会的监督,又能使被评对象及公众更多地了解评估的目的和导向。同时,如果被评对象认为评估反馈数据有误,可按照相关制度程序进行申诉,既通过对评估数据的二次核查提高了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又可以防止评估者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的疏漏。
注释:
1 本表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2015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2016年7月国家统计局实施了研发支出核算方法改革,对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数据统计口径作了调整,并修订了1952年以来的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根据国内生产总值历史数据修订结果,相应修订了1995-2014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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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