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独生子女每年可有10天“带薪护理父母假”
2017-08-08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的需要,2017年1月22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中对老年人的家庭保障、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等都做出了规定,还为独生子女做出“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来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
为了使上述规定更具操作性,《条例》还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所应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这是一项充满正能量的规定。”福建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认为,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将面临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还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将受到重点监管。如果是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还会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黑名单”,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
多维解读
警惕“带薪护理父母假”沦为空头支票
在老龄化背景下,“带薪护理父母假”这一规定的出台,能够缓解赡养压力,从而赋予独生子女更多的自由选择权。然而,在良好的初衷和目的面前,却并非意味着规定的适用不存在任何障碍。其实,类似的规定在其他省份也曾经出现过,比如河南省也曾出台过独生子女父母住院可请20天“护理假”的规定,但效果并不理想。除了一些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执行较好外,很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却并没有严格遵循规定标准。究其原因则在于:一方面,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讲究生产效率和质量,一旦员工请假,则会降低企业生产效益;另一方面,当前的就业市场环境下,就业人员处于劣势,假如因请假而被“穿小鞋”,可谓得不偿失。
不可否认,在福建省的条例规定中,专门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限期给付、罚款、失信惩戒等。但是,制定硬性的规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还应该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制度设计,注重做好细节层面的工作。从这个方面而言,有必要出台配套的法律制度,赋予就业者敢于“叫板”的勇气,让就业者敢请假、能请假,消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悬殊。同时,应该考虑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和用人成本,对落实“护理假”的企业给予补贴,减轻其生产经营压力。总之,应该注重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为制度的执行和落地创造合适的条件,才能避免“护理假”沦为一张“空头支票”。
用良法呵护亲情
别的可以等,尽孝不能等,因为生老病死从来都不由人。否则,就将子欲养而亲不待,一时的错过就可能是余生永远的缺憾。而且,病中之人身体与精神往往都比较虚弱,这个时候很需要儿女的照顾。如果有多个儿女,兄弟姐妹轮流探望,老人身在病榻也不至于太过孤寂。但是对于独生子女的父母来说,就这么一个孩子,没有子女嘘寒问暖,心底总是空落落的。骨肉亲情血浓于水,大多数儿女当然也想尽孝,只是,奈何工作时间不能任由支配。所以,除非老人病危,才能匆匆请假(之前大多数单位也以事假处理,要扣工资)回去,一般生病则只能电话问候。
维系亲情纽带、铸就人间大爱,不仅是个人的问题,也关涉政府、社会、制度等各层面。如今福建省出台“护理假”,甚至还提出设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这就让适时尽孝成为了可能,也能缓解“久病床前无孝子”现象,这样的规定自然是人心所向。任何社会都需要汇聚向上向善的力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不只是对底线的坚守,也可以为真情的培育、亲情的涵养助添一分力量。当然规定虽好,更需要切实的执行力来保障。现实生活中,个别充满人文关怀的法规被架空,让公众“望法兴叹”的现象也客观存在,比如探亲假等。假如“护理假”也成为一个纸上的大饼,中看不中用,那不仅无益于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也有损法律的权威。
时评佳作
“带薪护理父母假”,积极探索多元化养老
文/龙敏飞
2017年1月22日,备受各方关注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经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还要求,赡养人应经常看望老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数据显示,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1.2亿,且每年以近1000万的速度增加。这意味着,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形势本来就很严峻,而更加严峻的是,整个社会都处于“未富先老”的境地。此外,我国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已愈3300万,这对我国的养老形势来说,同样是一种挑战。遗憾的是,虽然我国已经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但公共养老机构却供不应求,因此,在推行社会养老、政府养老之外,居家养老依然不容忽视。
2013年新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硬性规定。除此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做出了不少区域性的努力,如江苏南京2014年尝试居家养老模式时就曾提出,子女、儿媳在家照顾卧床不起的父母、公婆,政府可以按月给其发工资;深圳在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也提出,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給予优惠政策,如个税减免等。不过,这些建议多只是倡导,而此次福建的规定则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
“带薪护理父母假”之所以值得肯定,在于其是推行居家养老的一种有力配套措施。而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居家养老仍然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此次政府部门给予“护理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子女们的后顾之忧,值得点赞。更何况,这样的规定本身,也显得非常人性化,是以人为本的体现。
“带薪护理父母假”的规定是良善的,但关键是要落到实处,这就需要监管与配套及时跟上,不然,便可能跟探亲假一样,变成一种纸面上的权利。一方面,“带薪护理父母假”的“带薪”,除了让企业承担一部分之外,政府也应有所担当,不然,难以提高企业实施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应发挥工会等组织的积极作用,让他们更好地为员工权利护航,帮助员工将“护理假”落到实处。“带薪护理父母假”这样的好制度,只有落到实处,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
“带薪护理父母假”就如今来说,还只是福建省自己的做法,效果也有待检验,但这样人性化的举措,也是应对多元化养老、化解养老压力的积极探索,值得推而广之。期待如“带薪护理父母假”一般的制度在更多地方落地生根,为应对老龄化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摘自“光明网”
点 评
文章开头以数据来说明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居家养老也是必然选择之一。而要促进居家养老,从国家到地方,都曾做出过不少努力,但是效果却十分有限。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政策大多以倡导性为主,而此次福建的规定则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最后,文章在肯定“带薪护理父母假”的同时,也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以期好政策能够落到实处。文章逻辑清晰、层层推进,论点明确、论证有力,充分展示了作者思考的深度与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