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网络发文有界限切莫侵犯他人名誉权
2017-08-02相颖吕书义
相颖 吕书义
社交网络发文有界限切莫侵犯他人名誉权
相颖 吕书义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微博、微信中分享快乐、吐槽不爽,然而你有没有想过,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可能会给自己惹来不小的麻烦。下面的案例就教你远离网络暴力。
案例一: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被判侵犯名誉权赔偿千元
隋某与丁某为不同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双方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发生纠纷,隋某在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辱骂丁某。丁某认为隋某的行为侵犯了名誉权,起诉要求隋某赔偿损失5万元。
2016年初,隋某与丁某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产生矛盾,隋某到丁某处理论,丁某通过两次报警,在民警调解下隋某离开。当日,丁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发现微信名MM发表的微信,内容为:“大家注意了……千万别再跟这个女人合作了,撬我们客户,撬我们房源,这样的人渣以后看谁还敢跟你们合作,违背良心办事,钱到你手里也不会有好下场的……”此条微信下面还附上了丁某的微信资料及头像。庭审中隋某不认可上述微信系其发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隋某的行为构成对丁某名誉权的侵犯,判决隋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名誉系他人就其品性、德行、名声、信誉的社会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虽然隋某不承认微信号MM所发布的信息系其所为,但通过微信名MM发布信息所留电话号码与被告所使用电话号码一致的事实,双方又曾因客户产生矛盾纠纷,且经双方发生正面冲突的时间与微信用户MM发布涉案信息时间相近,应当认为丁某所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能够证明MM所发布的信息系隋某所为。微信平台系好友沟通交流的公众平台,用户应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但隋某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涉及对丁某人格评价的信息,特别是使用“人渣”这样的词汇,致使丁某的社会评价遭受一定影响,精神上遭受一定的压力及损害,侵犯了丁某的名誉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离职不爽微博发文“唱衰”老东家被判侵权
小张从某公司离职后不久就在其微博上发表以该公司经理王某为对象以哭丧时所用“送七关”形式发表了一片长微博,王某认为自己的名誉受损遂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删除其微博并在新浪网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日前,法院判决小张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2015年年初,小张从某网络公司离职,小张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拖欠部分工资为由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在诉讼期间,小张在新浪开通微博,几个月内其微博访问量达到3万余人次。2015年5月小张在其微博上发表了一篇长微博,其间列明了公司经理王某的工作单位与真实姓名,并以王某作为“哭灵”对象,使用“王某一路平安到西天”“王某归天去呀”等词。2015年9月劳动争议以双方调解方式结案,公司支付了小张两倍工资等损失3000元。2015年12月,王某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之诉,主张小张的微博被多家网站转载,且小张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群发给公司同事,扩大了影响力,使自己承受巨大精神压力。
法官说法:
小张在其对外公开的个人网络空间,将王某作为“送七关”对象撰写的博文中多处出现谈论生者死亡的文字描述,而依我国文化传统、道德观念和民间习俗、忌讳谈论生者的死亡,称生者死亡不但会引起其周围亲朋同事的不安,也会使生者因此产生焦虑、烦恼等精神压力和精神痛苦。小张发表长微博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因微博至庭审时已被删除,故判决小张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