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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农村家庭暴力调查研究
——以溧水区农村妇女被施暴为主要分析对象

2017-08-02吴永胜杨子荣王玲玲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施暴溧水农村妇女

吴永胜 杨子荣 王玲玲

1.中共溧水区委党校,江苏 南京 211200;2.溧水区妇联,江苏 南京 211200



溧水区农村家庭暴力调查研究
——以溧水区农村妇女被施暴为主要分析对象

吴永胜1杨子荣1王玲玲2

1.中共溧水区委党校,江苏 南京 211200;2.溧水区妇联,江苏 南京 211200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在家暴事件中,家暴中,七成妇女是主要受害者。本文以研究溧水区农村妇女被丈夫施暴(简称:妇女被施暴)现象为主要分析对象,还原溧水农村妇女被施暴原因,深挖根源,提出举措,预防、制止和减少农村妇女被施暴,力求为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贡献一份力量。

农村妇女;被施暴

一、溧水区农村妇女被施暴的现状考察

根据2016年溧水区区妇联妇女维权记录、区法院家庭离婚庭前调解记录、判决卷宗以及发放回收的农村妇女调查问卷(共100份调查问卷,共回收74份问卷)的数据统计,近年来,农村妇女被施暴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农村妇女被施暴数量和受伤害程度整体有所降低

通过近10年的数据对比,农村妇女被施暴的数量稳中有降。从区妇联的统计数据来看,农村妇女被施暴的数量由2007年的40起降至2016年的29起。从区妇联和区法院提供的历年卷宗来看,由2007年的10多名妇女身心“被严重摧残”逐步过渡到2016年的5名妇女身心“被严重摧残”(数据为区妇联和区法院合计统计数据)。妇女身体被施暴数量显著下降。同时,由表一可看出,随着社会发展,农村妇女被施暴的方式比例也在不断变化中,施暴方式逐渐由“武”向“文”发展,施暴的强度在逐步减弱,后果严重度降低。“冷暴力”一词是最近几年才流行开的,这里指丈夫对妻子不理不睬、冷漠等暴力行为。由于以前认识的局限性,很多妇女并没有意识到冷暴力也是暴力的一种方式,故较少妇女会反映家庭中存在冷暴力;随着妇女学历的提升,互联网等媒体的普及,大众对冷暴力才有所认知,冷暴力的曝光度才有所增加。

图一 家庭暴力行为的类型

(二)婚龄、收入、学历与被施暴的相关性

通过回收的74份问卷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1.妇女被施暴与婚龄呈开口向下出抛物线性相关

如图二所示:先是逐步上升,然后断崖式下降。婚龄不满5年,妇女被施暴比例占总施暴比例的20%;婚龄在6-10年间的,妇女被施暴比例占总施暴比例的30%;婚龄在11-20年间的,妇女被施暴比例占总施暴比例的36.6%,达到最高峰。之后急剧下降,婚龄在21年及之后的,妇女被施暴比例占总施暴比例的1.2%。

图二 妇女被施暴比例与婚龄关系

2.妇女被施暴与其收入基本呈负相关

如图三所示:收入越低,被施暴可能性越大;收入越高,被施暴可能性越小,但是不排除个别高收入的妇女被施暴的可能,只是可能性小。其中,目前年收入2万是个坎,农村妇女能迈过去这个收入坎,被施暴可能性越小。

图三 农村妇女被施暴比例与收入关系

3.妇女被施暴与其学历呈一定程度负相关

实际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农村妇女文凭一般都是大专及以下,本科学历妇女在农村凤毛麟角,大专学历妇女在农村也不多见,所以图四中农村妇女最高学历设置为大专。由图四可知:学历越低,被施暴可能性越大;大专及初中和高中(中专)学历被施暴的可能性最大,大专及以上学历被施暴的可能性最小。

图四 农村妇女被施暴比例与学历关系

综合看,如果农村妇女收入较高、学历较好、婚龄较长,被施暴的概率和次数较低,被施暴程度相对轻微;如果妇女收入较低、学历较低、婚龄较短,被施暴的概率和次数最大,被施暴程度相对严重。

(三)农村妇女被施暴直接原因及反应比例有新变化

1.家庭琐事仍是农村妇女被施暴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所占比例有所下降

由图五可知,家庭琐事引起的家暴现象比例由原来53%下降到46%;琐事争吵施暴的主要原因由2007年的流言蜚语和妇女乱花钱占大半转为2016年的农村妇女乱花钱占大半。一方有或疑有外遇仍然是农村妇女被施暴的第二大原因,所占比例由14%上升到30%,翻了一倍多。夫妻一方有恶习导致家暴的原因比十年前略有提高。未生育男孩在妇女被施暴中的原因占比由10%下降到2%。性生活是妇女被施暴的小众原因,但是由3%上升为6%,趋势值得警惕。其他原因基本变化不大。

图五 农村妇女被施暴的直接原因占比分析

2.逃避家暴的出口比例有新变化

根据图六统计数据,选择忍耐的概率大大降低;寻求亲友的概率基本维持不变;想离婚、想报复和想办案的概率大大增加,尤其离婚的概率,2016年比2007年的增长了1.5倍。近年来,溧水离婚率呈逐年递增的态势(来自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016年统计报表)。

图六 被施暴妇女第一次被施暴后的反应统计

(四)溧水大众反家暴的新变化

1.溧水大众对防治家暴法律法规了解增多且有所应用

近年来,各立法机关出台了系列法律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合法权益。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简称《反暴力法》)正式实施。同年,溧水签发了第一张人生安全保护令,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加上历年区普法力度的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被施暴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2.溧水大众对婚姻质量有更高期待

期待家暴防治关口前移。家暴发生前,引导和帮助夫妻,尤其是年青夫妻过好日子,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不打不骂就已经不错了”的状态。溧水大众对婚姻续存间的质量有更高要求,希望能有模范标杆,能有有效处理家庭矛盾的“法宝”。

3.反家暴“代际”差异巨大

农村中,被施暴的老年妇女相对能容忍。在家暴中,她们处于被动局面,被施暴后通常跑回娘家呆几天、和亲人诉苦、找妇联协调等;80、90后农村妇女对家暴的容忍度大大降低,被施暴往往变成“互”施暴;且家暴结束后,她们较少再和亲人寻求解决方式,即便寻求了解决方式,经过一段时间,家庭暴力再次爆发,陈旧的办法没有达到妇女的期望值,她们会离家出走或者寻求最终解决方法:离婚或者搞婚外情。农村妇女对被施暴的态度从一个极端直接跨度到另一个极端。婚姻的神圣性大打折扣,脆弱性和敏感性剧增。

二、溧水区农村妇女被施暴变化的成因分析

溧水农村妇女“被施暴”近年来产生的巨大变化,既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也有家庭环境及个人心里因素的影响,(注解:参考《甘肃农村家庭暴力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作者:谢晖P10)更为重要的是现行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

(一)法律层面的大跨越

2016年3月,首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弥补了长期以来反家暴可操作层面立法和执法的缺陷。将“禁止家暴”和家暴救助举措从口号转变为实实在在的国家意志。同时,江苏省和南京市分别出台了相关文件,为被施暴的妇女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保护伞。从区妇联的统计数据看,2016年的家暴来访比例较2015年下降20%,重复来访比例下降35%。立法和执法层面的大跨越,及时广泛深入的普法,有效降低了家暴比例。可以预见,系列法律法规的组合拳将会使家暴案件案件极速下降并稳定在低位数。

(二)历史与现实的观念更新

传统观念习俗和市场经济、城镇化带来的多元价值观正在碰撞交融进行时。传统观念带有浓烈的“三纲五常”封建思想,妻子是丈夫的“财产”。甚至被施暴的妇女也会认为,打骂是家丑,“不可外扬”;被打的受不了,才会寻求其他亲人或者村委会、妇联的帮助。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这类传统观念越来越遭遇巨大挑战。尤其是男女比例的绝对失调:男多女少;加上城镇化后留下的农村适龄女青年相对更少,农村男女比例更是失调,“媳妇难找”。“能找到媳妇,已经是很幸运了,如果真的发生家暴,把媳妇打一顿,跑了怎么办?离婚了怎么办?”调研的家庭夫方家庭成员有好几位表达了如是观点。现实的情况,促使男性施暴方不得不尽量收敛,客观促进了家暴次数的减少。另一方面,越是青年人,相对学习文化普及率越高。文化普及的增强,带动了理性化程度的提高和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减少了发生家暴事件的概率、提高了农村妇女正确维权的可能性。

(三)经济能量的作用

知识的累积,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妇女体力上的劣势被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磨平。即便是农村妇女,只要勤劳肯干,就能养活自己,摆脱了以前“靠丈夫”养的局面。妇女外出工作、经济收入的提高,在家庭中说话做事的能量也慢慢大起来、话语权也不断提高。少了闲来无事的“嚼舌根”,多了些家庭财产收入。家庭财产收入的增加,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大大减少了家庭矛盾纠纷(37.5%的家庭纠纷归根到底由家庭收入低、分配有限造成)。而且现代人也比较注重隐私,如果生活在一起不适应,也会寻找终极方案:分居或者离婚。目前,溧水的离婚率已近1/3(区民政局2015年统计数据)。“不是谁离不开谁,过度忍气吞声过时了。”一位调研对象如是说。

(四)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

1.家庭功能逐渐社会化

传统家庭需要承担经济、教育、保护、娱乐、宗教、生育后代等七项重要功能(叶晖《现阶段我国家庭暴力的社会学探析》前沿2005年第1期第184页)。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家庭的功能逐渐被社会化,越来越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大型娱乐场所的兴建和互联网的开发利用,使原来的部分家庭功能逐渐丧失,家庭成员对家庭组织的心理认同感逐步降低。进一步,部分家庭夫妻间一方或者双方的相互猜疑或者相互背叛,也成了家暴的导火索。

2.家庭道德走向多元化

夫妻之间因不同价值观产生不同的道德评价而常常发生矛盾,因而家庭内的道德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以家庭本位的伦理原则被转变为个人本位。个人权利意识迅速张扬,而又没有发展出相应的责任感,希望从婚姻中收益而不做更多付出,情感的期待与对待婚姻的低满意度并存所造成的张力,将造成家庭的冲突乃至暴力。”(《转型时期中国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以长沙地区家庭暴力实证调查为例》陈卓第22页)

3.家庭感情领域功利化趋势明显

在市场价值理念的影响下,人们的择偶观发生巨大变化,对方的经济能力成为了考量的重要标准,而相对忽略了三观、性格等,为婚姻的不幸埋下了巨大隐患。婚姻中,因为忙于埋头挣钱,忽视亲情现象比较严重,也为婚姻不幸埋下了伏笔。

(五)个人因素的影响

1.施暴或被施暴一方性格、习惯的不好

比如:一方有嗜酒恶习。正常情况下,夫妻可以和睦相处;一方喝酒情况下,虽另一方并无过错,但酒后失德,对另一方拳脚相加,醒后又很后悔。于是立誓悔改,但恶习难改。

2.社会工作等压力转嫁

家庭里的施暴方也会将工作或社会上受的气转嫁给其他家庭成员,而往往家庭妇女是最大受害者。

3.对家庭关系认识不清,思想言语不和

即便是自由婚姻,虽然达到了法定婚龄,因为相互爱慕走到了一起,但是思想并不够成熟,相爱中对彼此了解不够,以为结婚了两人就更好了,殊不知也存在“相爱容易相处难”,恋爱中的感情被婚姻中的“柴米油盐”包裹,思想语言不很也就很容易暴露出来,冲动的情况下,也容易一言不合大打出手。

三、预防和制止农村妇女被施暴的建议

(一)严格执法,柔情帮助

《妇女儿童权益法》、《婚姻法》、《反家暴法》等系列组合法的出台已经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如果将这种效果持续下去成为新的课题。既然有法可依,就应当有法必依。溧水第一张人生保护令的签发,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鉴于法律相对的稳定性和未来的滞后性,如何将这种效果持续“保鲜”下去,笔者以为,严格公正执法,是老生常谈常新的“保鲜良方”。另外,法律是用来兜底的,和谐的夫妻关系才是维护婚姻长久的良药。完善社会救济途径,除了公安、法院的联动机制外,区妇联、村(社区)区委会等作为“柔性”部门,可以进一步优化工作方式,健全信访维权网络;依托社会和调动民间性组织的力量,建立家暴救助中心;重视发挥包括家人、亲戚、同事等的作用,帮助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引导问题家庭及时化解问题、提升家庭和谐度。

(二)树立社会主义新家庭道德观

传统家庭观念逐渐瓦解消亡,多元化思潮汹涌澎湃之际,家庭作为一个小小社会单元,暴露在强大的社会思潮中,受其影响,出现形形色色的问题。好在党和国家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十八大以来提出了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期望提高国民的归属感,树立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于此相适应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新的家庭道德观。目前,党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树家风,既是带动社会风气的好转,也为树立新的家庭道德观开山辟路。即便是市场化经济的影响,也应该可以拥有积极向上的家庭道德观。新的家庭道德观的树立,需要党和国家做好宣传引导。宣传引导的方式应人性化,春风化雨,切记生硬教条。

(三)深度城镇化推进可支配财产收入增加

女性的个性的解放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的解放。经过多年的实践,“妇女能顶半边天”已经完全成为事实。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收入增加,独立性增强,已变成不可逆转的态势,妇女在家庭地位的提高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普遍而言,妇女被施暴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所以,持续推进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城镇化发展,客观上促进家庭和妇女收入的提高,才能普遍意义上减少家暴的产生。同时,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也出现了一些家庭女性权威高于男性的权威的现象。虽然说应该男女平等,但这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由一个相对的极反弹出现的过激反应;虽有不完美,党和政府也应积极引导优化,力争和谐、新平衡。

(四)国家意志调整的可能性

现代家庭的功利性、私有化,构成了家庭和谐的重要威胁,朴素的婚姻观遭受巨大挑战,新的婚姻观又尚未完全形成。面对社会外界形形色色的诱惑,单个家庭的离散度大大增加,夫妻很难像上一辈一样能包容婚姻中的种种不合适。甚至,因为主动或被动陷入“婚外情”、家庭财产关系分配的纠纷,导致一些家庭发生争吵、暴力甚至解体。面对这些家庭变化,政府能否进一步调整《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使破坏公序良俗的的一方不仅遭受道德的谴责也面临财产分配中的较大损失,用实实在在的可操作举措,遏制人性中的恶,多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家庭的稳定,是百姓期待的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庭层面建设的重要载体。

(五)分层分类具体对待个案家暴

1.将专业社工服务纳入社会购买服务范围

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个性、习惯不好引起的家暴问题,除了传统的找家里长辈亲戚、村(社区)书记主任协调、找妇联等寻求帮忙外,建议政府扩大购买社会服务的范围,将专业社工服务纳入社会购买服务范围,借助专业人员更科学更合理的心理学、社会学等方式及时消解家庭琐事烦恼、化解家庭矛盾,协调处理家庭纠纷,毕竟发生农村妇女被施暴的直接原因有大半是日常琐事引起,并无实质性不可调和矛盾。

2.尽快完善社会伦理调控体系,发挥好社会救助功能

伦理是一种特殊的调控方式。道德调控主要依靠风俗习惯、社会舆论、道德榜样。要努力改变人们对家暴习以为常的现状,倡导树立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新习俗,来实现对个体行为的调控。防治家暴必须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促进人们自觉抵制和克服旧道德舆论的影响。需要党和国家下大力气扭转社会不良风气,以抓好党员干部家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家庭道德风尚建设。

D

A

2095-4379-(2017)17-0031-04

吴永胜,学士,中共溧水区委党校,常务副校长,讲师;杨子荣,硕士,中共溧水区委党校干部培训科,科长;王玲玲,硕士研究生在读,溧水区妇联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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