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裁量制度研究
2017-08-02杨妍霞朱芊蕙
杨妍霞 龚 婷 朱芊蕙
1.南昌大学前湖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2.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罚金刑裁量制度研究
杨妍霞1龚 婷2朱芊蕙2
1.南昌大学前湖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2.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当前,我国罚金刑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很突出,如量刑畸轻畸重,重视自由刑而忽视罚金刑的适用等,这些问题并不是独立的,其与我国的罚金刑立法密切相关。虽然1997年《刑法》修改以来,罚金刑在各项罪名中所占的比例大幅度提升,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普遍的适用,但是社会中重自由刑和生命刑的观念依依旧根深蒂固,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确实发挥罚金刑在打击犯罪方面的作用,必须从立法层面入手,使得罚金刑裁量制度更为科学合理。
罚金刑;裁量制度;立法完善
一、我国罚金刑的司法现状
(一)调查方法及数据来源
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取了文献调查法和比较分析法:(1)文献调查法的方法。我们对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上海市、北京市、江西省、四川省及甘肃省这五个省市2016年度的盗窃案件和2014、2015、2016这三个年度的串通投标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数据进行统计。其中盗窃案件共计21420件,串通投标罪55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94件,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739件。主要统计的内容包括所判主刑、罚金数额、判处罚金方式、涉案金额和犯罪情节。(2)比较分析法。由于获得的数据较多,各个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通过对各省市数据的纵向对比分析和横向对比分析来发现当前我国罚金刑适用问题,并立足于我国实际提出具体的罚金刑立法配置完善建议。
(二)司法现状分析
1.单处罚金的适用率问题分析
(1)单处罚金的适用一般用于行为人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相叠加的情况或取得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书。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单处罚金的比例普遍较低。以2016年各省市的盗窃案件为例,北京市为1%;上海市为0.3%;江西省为2.5%;四川省为2%;甘肃省为8.4%,且这五个省市适用罚金刑的比例均为100%。由以上数据可知,单处罚金适用率较低。
省市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江西省甘肃省案件总数23444437742245732644单处罚金案件数量2313148114222所占比例1%0.3%2%2.5%8.4%
(2)不同罪名单处罚金适用比例相差较大。
省市单处罚金所占比例盗窃罪串通投标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北京市1%50%0%0%0%上海市0.3%0%0%0%50%江西省2.5%31.4%0%0%0%四川省2%10%0%0%0%甘肃省8.4%0%0%0%0%总计2.4%25.5%0%0%14.2%
基于对五个省市的盗窃罪、串通投标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购买伪造增值税发票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五个罪名的调查研究及横向比较,得知串通投标罪、非法购买伪造增值税发票罪适用单处罚金的比例较高,而盗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适用单处罚金比例较低。
2.罚金刑与主刑互补
(1)罚金刑与主刑相适应。笔者在查看整理判决书时,发现在案件基本情况几乎相同时,刑罚偏重于罚金刑时,其主刑会相对减轻;刑罚偏重于主刑时,其罚金刑会相对减轻。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情况来调整罚金刑与主刑的比重既符合我国刑法的要求又利于司法机关的执行。
(2)量刑情节多作用于主刑。在调查研究中,部分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含有累犯、有犯罪前科、破坏性手段等犯罪情节,比较分析大量判决结果,发现犯罪情节多影响主刑的量刑而非罚金刑。以上海市2016年盗窃罪为例:
涉案金额范围0-1000元1000元-3000元3000元-1万元1万元-10万元10万元以上案件数量32556547512515从重处罚情节78114107223刑期一年及以上14248115(二年以上)9(六年以上)刑期一年以上且为从重处罚、与刑期一年的比例10、71.4%19、79.2%79、75.7%11、73.3%3、33.3%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涉案金额范围为0-10万元之间时,刑期较长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多为从重处罚,当金额为10万元以上时,量刑情节既作用于主刑也作用于罚金刑,法官裁量时多采取主刑与罚金刑并重的方式。
(3)涉案金额与罚金数额一般成正比例关系。经过对五个省市的判决书进行分析比较后,笔者发现虽然罚金刑与主刑相适应,但是涉案金额与罚金数额一般仍成正比例关系。我们以2016年上海市盗窃罪为例,将3000元的罚金数额作为分水岭,统计在不同的涉案金额中罚金数额超过3000元的案件数量所占比例,具体结论如下:
由上述图1可知,当盗窃金额在1万元以下时,罚金超过3000元的比例较低;当盗窃金额超过1万元时,罚金超过3000元的比例较高。同时,我们还分析了罚金数额高于涉案金额范围最大值的案件数量所占比例。
由此图2可得知,当盗窃金额在1000-10万之间时,罚金大于或等于涉案金额的情况比例较低;而当盗窃金额在0-1000之间或10万以上时,罚金大于或等于涉案金额的情况比例剧增。其走势呈现出一个倒梯形,表明罚金数额一般不会超过涉案金额。由上述两个图表分析可知,涉案金额对罚金刑的影响不大,其主要作用不在于罚金刑而是主刑。
3.有关罚金数额的配置问题
(1)当前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对罚金刑的数额实质上并无太大影响。涉案金额较大时,盗窃罪的罚金一般比涉案金额低,其多考虑行为人的经济能力。以北京为例,2016年盗窃罪涉案金额集中在3000-10000元,占比为38.96%,属于数额较大,而罚金刑数额分布却集中在1000-2000元的区域,占比为61.51%。此外,在分析各省市数据时,我们发现仅仅是扒窃十几元也会被判处罚金1000元,从中可以看出涉案金额的数额情节与罚金刑并不是完全匹配,罚金数额的设置存在问题,容易导致量刑畸轻畸重,这显然不利于司法威信的树立。
2016年北京市盗窃罪涉案金额分布情况
2016年北京市盗窃罪罚金刑数额分布情况
(2)串通投标罪、非法购买伪造增值税发票罪的罚金一般远远低于涉案金额,因其犯罪标的太大,基于处罚的合理性与执行难度,其罚金一般采用比例罚金方式,且由于其往往是单位犯罪,对个人的罚金就相对较小。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罚金数额未作规定,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刑。通过对五个省份数据的纵向分析和横向对比分析,我们发现在这一类采用无限额罚金刑的案件中,法官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差较大,存在同罪异罚的情况。且罚金数额远小于涉案金额,只占百分之十以下,通常不超过10万,除数额特别巨大到千万或亿。
我们从北京市选取了两个串通投标罪的判决书,从这两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涉案金额与犯罪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被告人获得的刑罚却大相径庭。这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罚金刑与主刑的互补。
被告人主刑罚金数额判处罚金方式涉案金额犯罪情节卡×无五十万元单处罚金3199000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五万元并处罚金3199000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采用比例兼倍数制的处罚机制,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侵害的法益较为普遍且严重,所以其罚金的最低限度较高且罚金处罚程度较重。但是《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的最低罚款数额为2000元,对于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该比例明显高于刑法第143条、144条中罚金为“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规定,两者相较,罚金数额极有可能低于罚款数额,这体现不出罚金应当比罚款更加严厉的性质。横向比较来看,我国的罚金数额也是极低的,令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低。
此外,司法实践中的判决结果也有较大差异,从江西省十例有明确涉案金额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涉案金额为11.8万的案件罚金仅为2万,而涉案金额为3.6万元的案件罚金却为5万元,且后者主刑更重,这是明显存在问题的。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罚金刑数额的设置存在较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就难免存在较大差异,这有赖于通过立法来加以完善。
被告主刑罚金数额涉案金额犯罪情节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0007.5万元坦白,从轻处罚苏德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500001.9万元坦白,从轻处罚邓某甲、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100008万余元坦白,从轻处罚黎某甲、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00014万余元坦白,从轻处罚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150003万余元自首,坦白,从轻处罚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02000元坦白,从轻处罚刘某甲、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2000011.8万元坦白,从轻处罚桂东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500003.6万元自首,从轻处罚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30001万余元认罪,从轻处罚欧阳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1000013680元自首,坦白,从轻处罚
(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较大,因此各地区的法官对情节相同的案件判处的罚金会有较大的差异。在数据中我们发现,情节类似的案件裁判结果往往大相径庭。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够使其灵活裁判,因地制宜,但也容易造成案件审理中“无法可依”的窘境,促成一些不太公平的结果。
从下面五例不同地区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在涉案金额同为5000元的情况下,四川省罚金数额最高,为4000元,北京、上海的罚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且北京、上海地区的主刑也是五例案件中最轻的。
案号被告主刑罚金数额涉案金额犯罪情节(2016)赣0724刑初54号张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3000元5000元从轻(2016)沪0117刑初2113号蒋某有期徒刑四个月1000元5000元从轻(2016)京0105刑初890号任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1000元5000元从轻(2016)渝0118刑初145号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4000元5000元从轻(2016)甘0122刑初21号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元5000元从轻
(5)从2016年上海市盗窃罪判决书得出的折线图3中可以看到,在涉案金额为10万以上的盗窃罪中,共同犯罪比例很高,达到了40%。这些案件数量虽少,却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更容易引起公众恐慌。但在量刑时,共同犯罪情节并不会作为加重情节,相反,从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我认为在量刑时虽然应该对主犯从重处罚,但是由于共同犯罪的危害性较大,为打击共同犯罪,可以对从犯课以相较于单独犯罪稍高一些的罚金额。
图1
图2
图3 2016年上海市盗窃罪共同犯罪案件相关情况
二、我国罚金刑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罚金刑以无限额罚金为主,量刑范围过于宽泛。我国当前刑法中,采用无限额罚金的有111个,限额罚金的有37个,倍比罚金刑有28个,后两者主要是分布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从这样的数据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无限额罚金占绝大多数。无限额罚金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尤其是符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但是根据我们统计数据的分析结果,无限额罚金是存在较大的弊端的。由于其并未明确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从而使犯罪人可能被判处的罚金数额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况,因而不符合刑罚法定化的要求。实践中,司法人员无从把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也不好监督。同时这也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与犯罪应当相对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无限额罚金刑令法官很难做到罪刑均衡,有可能导致畸轻畸重,留下了刑罚擅断的隐患,影响罚金刑数额立法的科学性。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中量化罚金刑的标准,缩小量刑范围,扩大限额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尽管限额罚金刑灵活性较低,不能迅速的根据经济的发展来调整罚金数额,不利于刑法的稳定性,但是它使得法官在自由裁量时能够有所遵循,也更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扩大限额罚金刑时要注意把握好罚金刑的上限和下限,使得罚金刑更具有执行性。
(二)罚金数额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下限设定过高,上限以无限额罚金为主。此外,也有部分罪名的罚金惩罚力度不够,使得罚金刑的威慑力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罚金刑的数额加以规定,尽管司法解释对此进行完善,但是也依旧存在不足。司法解释规定对成年人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为1000元,对未成年人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为500元,这一规定很容易导致罚金刑执行困难,而且也容易造成不公。以盗窃罪为例,在我们统计数据的过程中,我们经常看到有扒窃十几元的犯罪人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书,这是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结合限额罚金刑来完善。限额罚金刑中,应该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确定上限和下限,改进司法实践中的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
(三)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以必并科为主,绝大部分规定了罚金刑的罪名都采用必并科的形式。当前我国刑法中,必并科罚金占全部挂有罚金刑罪名总数(包括单位犯罪,共165个)的48.5%,较重情节规定必并科的(共155个)占比94%。当前刑法中,大量的必并科罚金刑的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即使认为不应对犯罪人判处罚金也不得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处罚金。此外,大量的必并科罚金刑导致法官在判案时会习惯性的采用并处罚金的形式。以盗窃罪为例,在进行数据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案件属于选科制的情形,但是法院甚少采取单处罚金或者单处自由刑。
笔者认为,应当减少必并科罚金刑的适用,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采用自由刑或者罚金刑。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初犯、偶犯、从犯等,可以单处罚金刑。以罚金刑来代替短期自由刑,有利于减少国家在狱政方面的开支,避免罪行较轻的犯罪人进入监狱感染恶习,也可以避免当前社会张的部分人因想到监狱养老而蓄意犯罪的行为。此外,发生错判、误判时也更容易挽救和补偿。
[1]柏海霞.罚金刑数额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0.
[2]胡跃慈.我国罚金刑的不足及其完善[D].西南财经大学,2006.
[3]邢绡红.罚金刑立法配置研究[D].吉林大学,2013.
[4]刘凯.论中国罚金刑裁量机制之完善[J].学术交流,2014(5).
D
A
2095-4379-(2017)17-0019-04
杨妍霞,南昌大学前湖学院综合实验班级,2014级本科生;龚婷,南昌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朱芊蕙,南昌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