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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续快速增加农村居民收入
——以湖南省为例

2017-08-01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居民收入农村居民湖南

彭 腾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论持续快速增加农村居民收入
——以湖南省为例

彭 腾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农村居民收入要持续快速增长,面临诸多约束点:工资性收入增长主要受国民经济增速放缓、劳动力素质偏低和数量趋紧的约束,经营性收入增长主要受农业生产资源稀缺、农产品价格难以提升的约束,财产性收入增长主要受制度缺陷和基础设施不足的约束,转移性收入主要受农村社会保障不完善和农业补贴不足的约束。要实现农村居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必须加快城镇化的发展,提高农民工和农民素质,健全劳务输出服务体系,增加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多措并举增加农产品产量,促进农产品价格提升,增加农村居民的经营性收入;完善农村土地、宅基地和房屋管理制度,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增加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完善农业补贴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灾害保险救助体系,增加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

农村居民;收入分配;湖南省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在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持续快速增加农村居民收入是实现农村居民收入倍增的需要,也是实现国民经济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的需要。湖南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农业大省,农村居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尤显重要性,也更具艰难性。2010年以来,湖南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中既有令人欣喜的亮点,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难点。因此,我们必须充满信心、迎难而上,找准农村居民增收的制约点,把握好着力点,精准施策,促进湖南农村居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

一、湖南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特点

1.湖南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亮点

(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城镇居民

在2000-2009年的10年里,除2004年和2008年外的大多数年份,湖南省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都慢于城镇居民,10年年均实际增长率城镇居民为8.61%,农村居民为6.83%,农村居民低于城镇居民1.78个百分点(见表1)。而2010年以来这一状态得以改变,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反超城镇居民。2010-2015年年均实际增长率城镇居民为8.58%,而农村居民为10.15%,农村居民高于城镇居民1.57个百分点。

表1 2000-2015年湖南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实际增长速度

资料来源:历年湖南统计公报

(2)城乡居民收入的相对差距持续缩小

2000年到2007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之势,由2.8307:1扩大到3.1491:1,2007年达到峰值后,相对差距出现逆转并持续六年呈下降的趋势。尤其是2010年以来,相对差距降至3∶1之下,2015年缩小为2.6233∶1。

(3)大湘西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加快

近年,大湘西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加快,湖南区域居民收入差距缩小(见表2)。2014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最快的前三名是邵阳市、湘西自治州和张家界市,名义增速分别为12.3%、12.0%和11.7%,高于长(10.2%)株(11.3%)潭(11.2%)地区。

表2 2014-2015年湖南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率

资料来源:历年湖南统计公报

(4)农村居民收入结构逐步优化

表3 2010-2014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构成

资料来源:历年湖南统计年鉴

一是工资性收入成了湖南农村居民收入的第一大来源。2010年湖南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首次超过经营性收入的比重,成为第一大收入来源。工资收入不仅占农村居民收入的比重最高,而且是家庭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二是家庭经营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稳定来源,但占比有所下降。以粮食、蔬菜为主的种植业加上以生猪、家禽为主的养殖业是湖南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占了近七成比重。三是得益于政府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增长速度最快。四是财产性收入占比很小,但增长较迅速。

(5)消除农村贫困取得显著成效

“十二五”期间,湖南省农村贫困人口从2010年底的1006万人,降到2015年底的445万人,年均减少贫困人口112.2万人,贫困发生率由17.73%降至7.84%,贫困人口规模由全国第三位降至第五位。51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575元,比2010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3289元有大幅提升。尤其是“十三五”开局的2016年,实际减少贫困人口约125万人,完成目标任务数(110万人)的113.6%。其中,1100个以上的贫困村达到脱贫出列标准,武陵源区和洪江区2个省级贫困县达到脱贫摘帽标准[1]。

2.湖南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难点

(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呈下降趋势

湖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近年持续增加,但增长速度却呈递减趋势,实际增速由2010年的11%降至2015年的8.1%(见图1)。

图1 2010-2015年湖南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其实际增长速度

(2)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继续扩大

“十二五”期间(2011-2015)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由2010年的10944元扩大到2015年的17845元,扩大了0.63倍(见表1)。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位次下降

2015年湖南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排位,比2011年和2012年的第17位有所前移,但相较于2010和2013年的第12位却后移了两位,居全国第14位(见表4)。湖南在中部六省中落后湖北(11844元)、江西(11139元),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也由2010年的297元扩大到429元[2]。

表4 2010-2015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4)农村贫困问题仍然突出

湖南在消除贫困方面成效显著,但要实现2020年消除贫困仍面临艰巨任务。一方面,湖南的农村贫困面广、贫困规模大。按国家现有贫困线标准,湖南尚有2个片区、51个重点县、8000个贫困村、445万贫困人口。武陵山片区2014年有贫困村4884个,占全省贫困村的61.1%;贫困人口321.21万人,占全省的53.9%;农村低保人口达133.23万人,占全省的42.2%[3]。现有的贫困标准线虽有所提高,但与国际标准相比仍然偏低。如果按每人每天2美元以下的国际标准衡量,则贫困面更广。另一方面,湖南农村的贫困程度深,贫困强度大。在党和政府长期致力扶贫特别是近年精准扶贫工作中,尙未脱贫的农村人口,往往是处于深度贫困的人口,其扶贫难度更大,扶贫工作的边际脱贫效应呈现递减。刘小珉(2013)通过对广西、贵州、湖南农村贫困的民族间差异和贫困影响因素的实证,发现湖南被调查农户的贫困发生率分别为广西和贵州的1.67倍与2.89倍,贫困深度即贫困差距率分别为广西和贵州的1.62倍与4.55倍,贫困强度即平方贫困距分别为广西和贵州的1.66倍与6.99倍,认为湖南是贫困面最广、贫困程度最深、贫困强度最大的地区[4]。

二、湖南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制约点

1.工资性收入增长的制约点

工资性收入增长在湖南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中的贡献率很高,但是工资性收入要实现持续快速增长越来越困难,这主要源于以下制约:

(1)国民经济增速的放缓

国民经济增长是实现劳动力就业增长的前提,劳动力需求增加是拉动工资率上升的主要动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增长,从而实现了农村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转移,促进了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我国国民经济近年虽然仍保持了中高速增长,但存在增速放缓的趋势。国民经济增速放缓弱化了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

(2)劳动力素质偏低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初期,对体力型的劳动力需求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阻力小,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对劳动力的素质和技能要求越来越高,于是低素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工资率上升越来越困难。据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数据,2012年湖南外出农民工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0.29%,小学文化程度占8.26%,初中文化程度占57.99%,高中文化程度占19.34%,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4.12%。外出农民工大多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平均月工作24.69天,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为8.49个小时。2012年,湖南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2094元,从收入水平分组看,月收入在1200-2400元的占全部外出农民工的62.2%[5]。

(3)劳动力数量趋紧

湖南是劳务输出大省,每年输出的农民工在1200万人左右。2014年湖南农民工总量1707.5万人,比上年增长1.69%,其中外出农民工1206.8万人,本地农民工500.7万人(见表5)。输出农民工大部分是青壮年劳动力,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留守劳动力,以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劳动力为主。农业比较利益低,导致可转移的剩余劳动力基本上已转移,甚至出现“必要”劳动力的流失,结果是农业兼业化、农村人口老龄化、农村空心化情况日益严峻。再加之,第一代农民工年龄趋大,会逐步回流农村。因此,农村劳动力转移增速会逐步下降。

表5 2011-2014年湖南农民工数量及增长率

2.经营性收入增长的制约点

经营性收入的占比有所下降,但仍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对于有些纯农户而言,甚至是唯一来源。2010-2014年,湖南稻谷总产量稳居全国第一,占比在12%以上,生猪出栏量排名第三,蔬菜、油料、棉花、水产品排位居前[6]。湖南作为农业大省的优势没有转化为农民增收的优势,这主要源于以下制约:

(1)农产品增产受农业生产的资源约束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农业经济的财富创造依赖于土地、劳动等要素资源。近些年,湖南农产品生产稳定增长,但受资源约束增速趋缓,增长潜力有限。

一是土地资源约束。一方面,土地资源稀缺程度高。据湖南第二次土地调查,全省人均耕地0.06公顷(0.9亩),仅为全国人均耕地0.1013公顷(1.52亩)的59.2%,居全国省市倒数第4位,不及世界人均水平的1/5,长沙、湘潭、衡阳、娄底4市及邵东等43个县市人均耕地更少,接近甚至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耕地面积安全警戒线[7]。另一方面,土地资源流失较为严重。城镇化导致农村耕地尤其是优质耕地被征用,这是不可逆转的长期流失。还有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比较利益的偏低,导致农村耕地撂荒。这部分土地有些因长期缺乏耕种和管理,水土流失而无法复耕,有些虽可复耕但复耕成本较高。

二是劳动资源约束。农村劳动力转移虽可带来农民增加工资性收入,但不利于农业经营性收入的增加。这是因为,现实转移的劳动力,往往是相对优质的即年轻力壮、受过一定教育、有一技之长的劳动力,导致留守劳动力年龄偏大、素质偏低,缺乏市场、创新、风险,绿色、质量意识,难以接受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和农业生产技术。现阶段,农村转移的劳动力从“剩余”扩展到“必要”,出现有些田地无人耕种现象。

三是资本资源约束。水利等资本资源直接关系到农产品抗灾害能力,影响农产品产量。湖南是洪涝和干旱并存频发地区,而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大多修建于上个世纪 60-70 年代,年久失修,设施老化、功能退化现象严重。近年国家虽然加大了水利建设投入,但主要集中于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对山塘和田间沟渠等小型水利设施投入严重不足。水利设施滞后,导致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低,仅为 0.49[8]。

四是生产技术约束。以超级杂交水稻技术为代表的湖南省农业科技尽管进步明显,但仍然存在农业科研总体投入不足、技术推广滞后等突出问题。农业技术投入不足,导致农民技术培训不足。据有关调查,仅20%的农民参加过技术培训,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效率低,科技转化率仅为 50%左右[9]。

(2)农产品增收受农产品价格约束

湖南作为农业大省,农业经营性收入很大程度上受农产品成本与价格影响。现实中,农产品生产成本不断上升,而价格受诸多约束难以上升。

一是产品过剩的约束。2015年我国粮食生产实现 “十二连增”,达到62143.5万吨,湖南粮食生产也实现“三连增”,达到3002.9万吨,其中玉米和稻谷阶段性过剩特征明显。据湖南省粮食部门统计,2015年末湖南收储粮食库存达到历年最高值, 粮食收储仓容压力较大[6]。

二是产品品质的约束。湖南省粮猪油茶橘等农产品的产量居全国前列,但由于各地产业结构趋同,特色并不明显。有些农产品属于“大路货”,产品品质不高、销路不畅。据湖南省粮食部门统计,粮食主产区湖南每年粮食商品量在1200万吨以上,销往省外450万吨左右,而近年受重金属超标问题影响,销量有所下降。

三是前期价格的约束。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国家自2008年以来连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和临时收储价格。据统计,2008-2014年间,籼稻、粳稻和小麦的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了90%、100%和70%以上,玉米临时收储价格提高了近50%。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和临时收储价格的提高,促进了近年农民增收,但前期价格上涨过多导致粮食价格提升的空间越来越窄[9]。

四是国际市场的约束。我国国内粮价已处于全球“高地”,呈现产区与销区、原粮与成品粮、国内与国际的市场价格“倒挂”现象。据国家粮油信息中心监测, 2015年大米国际市价比国内每吨低745元。据湖南省发改委监测,2015年湖南省米厂加工早籼米成本为1.92元/斤,晚籼米成本为2.10元/斤,部分地区加工企业加工米价成本甚至高于市场大米的批发价,而各种渠道从越南进口的大米价格还不到1.5元/斤[10]。

3.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约点

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利息、租金和土地流转收入。利息收益主要以储蓄存款形式获取,受通货膨胀影响,往往实际利率为负。租金主要来源于房产,只有靠近市镇、工业园区的少部分农民才能获取。土地流转虽可带来收入,但湖南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程度低,农用地经营权流转规模小,流转价格偏低,土地收益甚微。据统计,湖南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2010年为102元,占比为1.81%,2014年为166元,占比仅为1.65%。湖南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主要源于以下制约:

(1)制度缺陷约束

一是土地制度约束。土地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财产,带给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限。这主要源于土地产权主体虚置,财产权益经常受到少数“代理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来自上位权(如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不当侵占。有资料显示,农村土地增值收益中,20%-30%归城市政府,40%-50%归各类房地产商,20%-30%归乡镇和村集体,仅有5%-10%归农民。据估算,近20多年来通过廉价占用土地资源,各地政府每年抽取农民土地财产资金达上千亿元[11]。

二是农村住房制度约束。农村住房可以说是农村居民最大的私有财产,但由于受制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很难给农村居民带来增值收益和租金收益,也造成农村住房大量空置浪费。

(2)基础设施不足约束

城市房地产之所以能给城市居民带来巨大的增值和租金收益,得益于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人口聚集。而农村房地产不能带来财产性收益或带来的收益少,既源于缺乏农村房地产市场,也源于农村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相对滞后。近年,农村休闲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集中于城市周边区域,这得益于交通便利、设施完善。其实,一些偏远农村,原生态的自然环境和淳朴的民俗文化,对城市居民休闲旅游甚至长期居住也是有吸引力的,但是由于交通不便和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落后,无法满足居民需要,也就制约了其房地产的财产性收益。

4.转移性收入增长的制约点

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政府转移支付的力度和制度直接关系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的增长。现实中,我国社会保障和农业补贴的制度缺陷,制约了农村居民尤其是农业大省的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的增长。

(1)农村社会保障滞后的约束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保障体系在不断完善,保障水平也在逐年提高。2014年湖南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2015年7月1日起,又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2016年湖南实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农村居民在共享发展成果中获得感增强,但是享有的养老、医疗、教育等保障水平仍然偏低,还没有完全形成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住有所居的保障安全网。一是教育开支较大,易发生因学致贫。农村“三免一补”的义务教育实施,大大减轻农村居民负担,但非义务教育的支出却较高。据估算,目前年均家庭教育支出小学约为5000 元,中学约为 1.3 万元,大学年均约为2 万元。二是看病难和贵,易出现因病致贫。医疗在城乡报销比例差别大,在乡镇一级能够报销 70%,而在县级、市级只能报销50%、35%,而且门槛费和一些药物不纳入报销范围。现实中,报销比例高的难治好病,治得好病的报销比例低。一些农村居民有病不医或因病致贫现象仍然存在。三是灾损严重,易出现因灾而贫。湖南灾害频发,而有些地区防灾抗灾能力弱,灾害保险救助体系不完善,致使有些家庭因灾致贫。

(2)农业补贴不足的约束

西方发达国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小,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对农民的转移支付较多。据有关资料,日本农民收入的60%来自政府补贴,美国产业化农民收入的1/3来自政府补贴。近年,我国政府也不断加大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导致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增长较快,但是转移性收入在农民可支配收入中占比仍然偏低,且存在补贴不合理现象。一是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补贴不足。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的财政奖励覆盖面较窄,没有对所有主产区进行转移支付,且奖励数额较低,无法弥补粮食主产区生产粮食而丧失非粮或非农产业发展的机会成本。二是补贴机制存在缺陷。粮食主产区为致力于粮食生产,不仅地方财政收入减少,还需配套农业发展资金。商品粮外销到经济较发达的主销区时,粮食价格内含的主产区政府补贴,也随之隐性转移到经济较发达的主销区,形成“穷省”补贴“富省”的不合理现象。三是补贴方式存在不足。农业补贴的目的是强农惠农富农,补贴利益流向应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现实中有些补贴在农资生产环节或农产品购销环节实施,结果补贴利益渗漏严重,农民获得的利益较少。据财政部测算,我国农产品价格补贴的效率仅为14%,即国家补贴100元,农民只能得到14元[12]。

三、促进湖南农民持续增收的着力点

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离不开自身的努力,但仅靠农村居民自身的勤劳与智慧是不够的,还需要外力的推动,其中政府的作用尤其关键。政府应抓住以下着力点,促进农村居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

1.促进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增长

(1)加快城镇化的发展,促进农民市民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2015年城镇化率56%,湖南省的城镇化也同步发展,2015年达50.89%,城镇化发展有力地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支撑了农村居民增收。毛太田等(2015)通过对湖南省14个地级市州2004-2013年城镇化水平与当地农民收入增长的实证分析,认为湖南省城镇化率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弹性是1.5,即湖南省城镇化率每增加1%,可带动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1.5%[13]。我国的城镇化发展仍有较大空间,湖南的空间更大。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确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因此,应加快落实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降低农民市民化的门槛,推进城镇化发展。

(2)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农民工和农民素质

为适应产业升级和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必须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据美国经济学家分析,中国农民在校时间每增加一年,其收入就可增长3.6%-5.5%,如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受教育水平达到城市人口受教育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缩小15-20个百分点[14]。从长期来看,政府应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在“三免一补”的基础上加大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水平,为将来准备高素质的劳动力。从短期来看,应加强农业和农民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是投入少、见效快的教育,政府应加大涉农职业技术教育投入,为农业和农民提供免费的教育,提高劳动者技能。

(3)健全劳务输出服务体系,加大农民工权益保护

劳务输出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缺乏组织性和有序性,大多是通过亲朋介绍或自发寻找工作,转移就业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增加,就业的质量不高和稳定性较差。据调查,2014年湖南农民工由单位和雇主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参保率分别为15.0%、27.9%、16.2%、9.2%、6.6%和4.6%,湖南受雇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为42.6%。农民工缺乏劳动合同的保护,其就业稳定性差,收入往往也是最低的,而且劳动权益受侵害概率高。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往往又是从事简单体力劳动、收入最低的[15]。地方政府应健全劳务输出服务体系,构建劳务输出与输入无缝对接通道[16],并强化农民工权益保护执法和法律援助。

2.促进农村居民经营性收入增长

(1)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生产力

现实中要再一次释放土地生产力,必须再次进行土地改革,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实现土地由分散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提高土地生产率,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17]。政府应全方位多渠道引导规模经营,加大农业的招商引资,兴办各种农业基地和种养加工项目,培育一批龙头农业企业,推动农业的规模经营;要引入市场机制,把众多分散经营的农户变成适度规模的企业化经营;要采取股份制等组织形式,将资金、土地、技术、管理入股,构建农户、集体和企业利益联合体,进行规模生产经营[18];要构建并延长产业链,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扩大农产品增值空间[19]。

(2)增强农业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

农业生产虽依存于自然,但并不决定于自然。为避免农业生产中“天晴则旱、天雨则涝”的灾害,必须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加强大型水利工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排涝泵站和田间配套工程、节水工程等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

(3)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价格

现实中,由于一般农产品市场供大于求,加之国际市场价格走低的影响,价格难以上升,但是优质、绿色农产品广受市场青睐,价格较高仍供不应求。农业大省湖南要变为农业强省,必须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农产品结构,致力于农产品的特色化、绿色化和品质化发展。一是农产品的特色化。湖南省要因地制宜,调整各区域农业结构。“鱼米之乡”洞庭湖区(益阳、常德、岳阳),应大力发展水稻种植和淡水渔业;湘西、湘南山区,大力发展茶叶、花卉、苗木、水果等经济类作物。县乡政府也应根据本地特点,发展自己的特色农产品生产。二是农产品绿色化。湖南应加强土地和水源生态环境保护,避免水土污染导致农产品生产的先天不足。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科学使用化肥和农药。要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降低化肥用量,提高有机肥使用量;要大力推广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新品种,提高生物农药使用比例,实施植保绿色防控技术。三是农产品品质化。农产品生产要适应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从过去追求“数量”向追求“质量”转变,致力于优质农产品生产。同时,还要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创建农产品自主名牌。政府应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社的主体培育,支持重点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系,共同打造农产品名牌。

(4)创新价格制度,实现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向支持价格的转变

一些发达国家为保障农村居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对主要农产品实施支持价格。如欧盟按远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制定农产品内部价格,日本为确保农民收入达到社会平均水平,参照其他产业职工的收入制定了农产品价格,其价格水平约为国际市场价格6-10倍[14]。我国政府对主要农产品实施了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最低收购价近年也不断提高。但是,最低保护价并不是支持价格,而且在实施中还存在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不规范收购行为,其增收效应还很有限。因此,政府对主要农产品的最低保护收购价应逐步提高,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早实施农产品支持价格政策。

3.促进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

(1)完善农村土地制度,避免农村居民土地财产权益的流失

一是推进土地确权。为避免土地产权的虚置模糊和土地征用的政府垄断所导致农村居民土地财产收益流失,积极推进土地确权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确认中,权属主体能“小”则小、能“分”则分,产权越明晰越好。二是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用应市场化,避免土地征用过程的价格“剪刀差”,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三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2)改革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管理制度,扫除农村居民住房租售的障碍

完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依法保障农民拥有完整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废除农民宅基地及房屋抵押、买卖、出租的不合理限制。政府应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进行合理补偿和奖励。

(3)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农村金融服务

现实中财产保值增值渠道尽管越来越多,但农村居民首选的仍是储蓄。为避免农村居民储蓄的贬值,政府要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避免通货膨胀导致存款实际利率为负,同时要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农村金融管理,多开发适合农村居民的理财产品。

4.促进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增长

(1)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完善农业补贴方式

一是农业补贴力度要加大。农业补贴是西方发达国家支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基本方式。作为有13亿人口的中国,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的重要性以及我国农业的弱质性和历史贡献,决定了我们必须给予农业补贴。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宜不断加大补贴力度,从纵向看近年补贴力度明显加大,但横向看补贴水平仍比较低。二是完善农业补贴方式。现实中,我国农业补贴力度虽在加大,但补贴方式的间接,往往导致补贴漏损,并没有真正到达农民手中,反而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补贴效果要充分实现,必须推进农业“三项补贴”制度改革,变间接补贴为直接补贴,提高补贴的指向性和精准性。补贴也要遵循市场规律,对过剩的农产品补贴应调减直至取消,对短缺的主要农产品应加大补贴力度。三是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中央政府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转移支付,稳定产粮大县奖励政策,调整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增加粮食主产区农民收益。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农村社会保障投入

政府应在城乡统筹发展中,加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健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切断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灾致贫、因学致贫的通道。在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各项保障水平的基础上,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

(3)完善农村灾害保险救助体系,加大灾害救助力度

政府救灾目的应从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向稳定农民收入转变。一方面,政府应支持构建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保险水平,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另一方面,政府不仅要积极救助大灾大难中的灾民,而且也应加大对中小灾害的救助,增加财政救灾的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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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亮;校对:余华)

Research on Increasing the Income of Rural Residents Continuously and Quickly——Taking Hunan Province for Example

PENG Teng
(BusinessSchoolofHunanFirstNormal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205)

The income of rural residents should be sustained and rapid growth, but faced with many constraints: the wage growth is mainly affected by the national economic slowdown, the low labor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tight constraints; the operating income growth is mainly constrained by the scarci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resources, agricultural products prices difficult to improve; the property income growth is mainly constrained by the institutional defects and inadequate infrastructure; the metastasis income growth is mainly constrained by the imperfect rural social security and agricultural subsidies. To achieve sustained and rapid growth of income of rural residents, we must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improve the quality of rural residents, improve the service system of labor export; promote agricultural supply side structural reforms to increas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increase the pri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mprove the rural land, residential land and housing management system, deepen rural financial reform; improve the agricultural subsidy system,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the rural disaster insurance relief system.

rural residents; income distribution; Hunan province

2017-01-18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重点项目“农业大省城镇化的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效应研究”(项目编号:15A040)

彭 腾(1964- ),男,湖南岳阳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商学院经济学教授,研究方向: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

10.16546/j.cnki.cn43-1510/f.2017.03.004

F323.8

A

2095-1361(2017)03-0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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