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要求: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须“持证上岗”
2017-07-29
综艺报 2017年14期
针对部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题材选择、节目内容、制作资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聽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强调,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2012年7月,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研究制定了这一《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强调,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补充通知》要求,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对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主创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网络剧、微电影选题管理,确保所选题材积极健康向上。
《补充通知》规定,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上网播出前应完成节目信息备案;上网播出后,群众举报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立即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