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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低碳经济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2017-07-25李婷婷李天峰王若冰

消费导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低碳经济现状发展

李婷婷 李天峰 王若冰

摘要:低碳经济下,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解决环境污染以及被动环境污染问题、促进企业的智能化和绿色化发展、减轻政府的经济负担。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发展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低碳经济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发展 现状

前言

低碳经济下,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对我国政府、社会、企业、人们来讲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的气候问题下,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了全球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西方国家对环境问题的不断重视使得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不断的完善,但是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市场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概念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在低碳经济的发展下孕育而生的一种环境、经济的保护制度,由于环境带来的污染问题,会使得一些企业产生很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时会导致企业的破产,影响企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健康。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责任保险制度的一种,最初起源于法国,到目前为止,欧美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比较快。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针对一些环境污染问题和低碳经济的发展问题,其发展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环境污染的程度和公众环境意识的高度,具有非常强大的分散风险和转嫁风险的功能,能够促进环保科技和保险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在低碳经济下,得到很多国家和政府的支持。

二、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环境保险制度在工业发达国家的发展的较为成熟,但是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企业的分散排污风险以及环境保护都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仅仅是涉及了一些公众责任险的概念。我国环境具有较大的复杂性,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存在很大的市场,但是运作起来不是很灵活,这一方面是由于保险企业自身发展不好,此外还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系统化的构建的缺失,缺失的制度理论是制约我国环境保险制度发展的根本。基于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我国要想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就必须加大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根据我国的国情,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三、低碳经济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市场供需不足。环境责任具有很大的风险,这主要是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具有突发性、损害性大、污染范围广的特点。在很多情况下,开展环境保险制度是只亏损而不盈利的,因此,我国的很多企业和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环境保险制度的风险。在我国一些区域性的保险公司,其具有的保险种类单一,保險的承保范围也比较小,满足不了企业对环境保险制度的要求,使得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供给不足。此外,在低碳经济下,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需求也不足,一是由于保险的费用过高,过高的保险费率不能够吸引企业进行投保,因此,不利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二是由于保险的承保范围小,且赔付率比较低。在低碳经济下,我国现存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只是针对一些突发法环境污染事故,而对于一些累积性、缓慢发展的环境问题的没有相对应的保险力度,事实上,一些缓慢发展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对企业、国家以及人民产生的危害较大,由于承保的范围过小,使得一些投保的企业没有得到一些实际的利益,一些不承保的企业由于得不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障也会损失较大的利益,长此以往,恶性循环,造成原本购买保险的企业也不再买保险了。

(二)投保模式不合理。我国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模式是一种自发性的、自愿的,企业由于考虑到自身资金经营和高额保险费用等问题,加上存在的“侥幸心理”,为了减少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不愿意投保。投保制度的合理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三)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的经济虽然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我国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还未具备健全的法律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法规才是保障企业利益的根本。虽然我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但是缺乏对环境污染后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一些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只是一些政策性的文件,没有得到具有的实施和管理,对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

四、发展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设立合理的承保机构。我国政府要大力发挥自身的作用,选取一些有责任心的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保险机构制定环境责任保险制定,对于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分散风险等方式,将承担的环境风险向其他的保险公司或者国外的保险公司分散,以此,不断的发展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二)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我国保险行业的研究者要针对保险费率过高问题通过科学的评估和计算,制定出合理的保险费率,承担过大的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就要承担高额的保险费用,与之对应的赔付资金也是非常高的,反之,亦然。

(三)制定强制性的投保模式。强制性的投保模式要求国家发挥宏观调控的功能,对于一些不愿意进行环境责任保险投保的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制度,强制要求企业进行投保,对一些污染较轻的企业,可以按国家以及人民的需要实现任意性的环境责任保险。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要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首先要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将一些具有累积性的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强制性的投保规定,如若不投保,就对其进行科学的罚款;其次,可以制定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的制度,这主要是由于环境保险的危害行为与环境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很漫长的过程,一旦发生损害问题,保险人很难计算和评估出赔偿金额的多少。

结论:在经济全球化和低碳经济的要求下,我国必须要从投保模式、保险费率、保险法律法规等方面,不断的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健康生活谋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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