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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几点建议

2017-07-24孙洪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信访部门信访工作法律援助

孙洪宽

摘 要: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各级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位办理的活动。信访制度是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是党和政府体察民情民意的重要制度。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方方面面的矛盾日益凸现,信访案件量激增,群体性信访案件也不断增加。信访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社会各领域大量的法律法规,因此亟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调处机制。

关键词:法律援助;信访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信访案件也随之大量增加,解决信访问题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棘手问题。法律援助既肩负着政府责任,同时又代表着群众利益,职责的特殊性和法律的专业性,使得法律援助在解决信访问题中能够起到积极疏导和化解矛盾的作用。

一、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协作机制具有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这是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市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各个环节上与信访部门的协作制度尚不完善,没有明确的指派部门,往往是领导的一个批示或一个电话,更没有明确的协作处理程序。以往我们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一些涉访案件,就是这种情况。

二、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协作机制的可行性

法律援助和信访都是国家构筑的两种疏导社会矛盾、化解纠纷的渠道。从制度的作用来看,都具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从担负的职责来看,法律援助机构和信访部门都是国家设立的,都是政府部门的共同职责;从服务的对象来看,不少信访群众都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的介入既能引导群众依法信访,也能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可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分门别类,加以分流,符合诉讼条件的进入司法程序予以裁判,不符合诉讼条件的适用行政协调手段加以解决。这样就会使当事人问有所答,投诉有门,不至于久拖不决,使矛盾激化,树立政府的良好声誉和形象。通过法律援助的及时介入促使当事人放弃上访转而采取法律途径,最终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的事例也不少。最典型的是2009年春节发生在胶西的特大交通事故。2009年1月份,在胶州胶西镇发生了一起九死一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此时春节將至,受害者家属情绪特别激动,集体到信访部门上访。法律援助中心提前介入,过小年这天律师来到受害者家中,先向他们讲解了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要他们耐心等待,相信政府和法律,受害者家属表示相信律师相信法律不再上访,当天就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此案经律师的努力,最终和肇事方达成和解协议。为表示感谢他们专门派代表到援助中心送来了锦旗。另外,我们法律援助发挥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的作用,代理了多起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如胶东外资企业128名农民工集体讨薪、胶西57名女工因合同到期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案例,前者是引导上访农民工提供仲裁的法律手段维护了合法权益,后者是发挥法律援助律师容易被信任、被接受的优势,引导农民工诉前调解结案。

三、法律援助在信访工作中的局限性

从我们参与的部分涉访案件的办理情况来看,目前法律援助介入信访案件工作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便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有些上访人主抓了政府怕上访的软肋,不信法,只讲信,即使是无偿的法律援助也不接受。

(2)法律援助本身存在一个程序性、时间性问题,有的案情复杂,时间更长,不如领导的一个批示,一个字或几句话就能拿解决问题。

(3)诉讼费的问题,当事人也不愿意接受法律援助。诉讼有输赢,存在风险,当事人担心官司输不起,也会拒绝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几点建议

1.将法律援助参与信访接待制度化、程序化

规章制度应明确参与信访工作的程序、工作内容等协作制度,使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有章可循,有文件可依,形成制度化、程序化。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中心设立法律援助信访工作站,同时定期指派援助律师参与信访部门的信访接待,向上访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和减少群众盲目上访、越级上访。当然上述工作就目前我市的法律援助现状来说实现起来存在困难,因为我们法律援助中心仅有5名工作人员,大部分时间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还要接待日常的群众咨询,监督检查指派案件的办理情况。因此要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目前还存在人员、法律援助经费、办公环境等等方面的问题。我市自2009年起实行了律师信访值班制度,每周一、三、五上午在信访大厅法律咨询室接待上访群众的涉法咨询,对于合理的上访诉求,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律师引导上访群众走法律途径。这项制度对于引导群众采取合理合法途径解决诉求起了一定作用。但是律师参与信访毕竟是一项公益活动,一旦律师的有偿服务业务与信访接访相冲突时,律师必然选择自己的本职业务,而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2.建立信访与法律援助信息互通制度

信访工作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相互确定信息联络员,日常工作中互相交流信息,对信访人的情况进行摸底,建立信访人情况信息表,每年底对信访人情况和受法律援助信访人情况进行合理分析,掌握信访案件的动态;信访部门对符合法律援助的信访案件,可简化程序,及时转交法律援助部门受理,法律援助部门对此类案件应专设信访案件援助通道,及时受理。

3.设立重特大信访案件应急处理机构

针对近年来出现越来越多突发性、群体性上访案件的状况,建议信访部门设立重特大信访案件应急处理机构,将法律援助纳入机构之中,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处理案件时可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将及时派援助律师积极参与,依法调处,有利于及时将事态平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与信访的有机结合,会更大范围的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会更加正确的使用信访和法律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群众生活安定。

参考文献:

[1]周武红,杨继君,傅金鹏.实施基层法律援助和信访代理机制的探索[J].领导科学,2014,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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