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正当防卫制度探析
2017-07-24张晓文
摘 要:以唐代时期的法律为例,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非常重视民众的人身权益保障,而旧说只是将法律视为巩固皇权的手段与工具,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唐律》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仅出于维护家族与社会国家稳定的目的,而且是将法律作为道德正义体现的有效途径,在正当防卫的防卫时间、心理、对象及量刑标准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由此凸显了中国传统的礼治与人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古代;唐律;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概念起源
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起源,以正当防卫制度的概念来阐述,正当防卫制度在保障权益这方面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在个人权益方面的保护,也是在寻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点,是作为维护国家秩序的制度存在。但是以“复仇”观念来讲,只是一种社会以及公权力承认下的私人纠纷的解决方式,更倾向于私人间的矛盾纠纷解决,并未上升到国家或者法律对个人权利保障的层面。所以“复仇”被认为是正当防卫制度的萌芽这一观点是极不合理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对国家公权力与法律规范的补充,而“复仇”只是维护社会安定发展的暂时性需求。因此,正当防卫制度正是国家法度化建设的必要途径。
二、正当防卫制度的条件及处罚规定
古代正当防卫制度并未像现代刑法中的正當防卫在总则中有明确的规定,而是在分则中有所涉及,相应地是对于减轻惩罚力度的具体规定。现以唐律中的正当防卫来加以说明。
1.防卫理由的正当性
防卫理由的正当性也即为防卫起因条件具有合理、合法的性质。按照现代的正当防卫理论来解释就是只有不法侵害的存在,防卫理由即为合理。古代的正当起因包括无辜殴打、无故入室以及非奸(强奸、通奸)等。《唐律·斗讼》第三十四篇中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者,非折伤者,勿论。”这条法律表明,唐律在正当防卫方面不仅在于规定了不法侵害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且在被侵害人人身权保障方面有了进步意义,确保了当事人权益的正当性。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唐律中正当防卫方面法律的制定与中国古代传统的宗法家族制度息息相关,将五服制与法律的规定相结合,使法律更具有人性化的意味。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古代正当防卫理论的着重点在于防卫时间点的当时、当场,即“事在顷刻,势出仓促”。这一理论强调防卫的紧迫性与事前事后不法侵害的进行状况。一般将“登时”、“立时”、“即时”以及“见”等词语来作为当时、当场的法律用语。如《唐律·盗贼》中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在这一项的法律规定中,“诸夜”、“登时”的时间点法律用语是不法侵害发生的时间条件,但这两项的时间要件并不是绝对的,而是要有相应的防卫反应,并不存在事后防未的相关性。在唐律对正当防卫时间要件的规定中可看出,防卫时间与防卫理由的正当性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必然要件,而这与现代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理论不谋而合,从侧面反映出古代法律对侵害人与被侵害人都有一定程度上的权益保障,并不是一味地强调重刑。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
唐律在承袭前代的正当防卫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一断准与礼”的立法思想进一步规制与完善了正当防卫制度,尤其是在正当防卫的对象方面有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唐律中的正当防卫制度突出体现了防卫自己、防卫直系血亲属这两部分的内容,在以下的篇章中加以论述。
1.防卫自己
唐律中关于“自我防卫”的内容,在《唐律·斗讼》中有所具体规定的内容可知,唐律中正当防卫制度对于当事人自身人身安全的保护,从法律制定的层面来考量,突出了古代法律在注重刑罚权威的同时,更加增强民众对侵害发生之时的防卫意识,进一步使法律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并不只是维持皇权统治与稳定的手段。在这一层面上更为凸显了法律的安定性质,具体体现为不仅仅在于个人的人身权益的保障与维护,而在宗族伦理秩序的维持方面也存在着功能意义。在《唐律·斗讼》第26条中规定中可知,当尊长无故对卑幼进行殴打,而卑幼即使有正当理由,也不可引用本条“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这项内容对尊长进行还击行为。由此可见唐律中注重对宗族伦理秩序的维护,这也是古代法在制定法律与实行法律的过程中的基本情状。
2.防卫直系血亲尊亲属
唐代在对直系尊亲属的权益而进行的防卫行为也作了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借以维护家族、宗族伦理秩序的稳定。如《唐律·斗讼》第34条中的规定意为,当祖父母或者父母遭他人殴击,其子孙(限非原从者)出于对于祖父母、父母人身安全的考量,对侵害人进行还击行为。若还击行为对原先意图伤害自己祖父母、父母的侵害人仅造成肢体折伤以下之其他轻伤,则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若折伤他人肢体者,减凡斗伤三等论罪;若殴伤至死者,仍依一般杀人罪处罚。由此可见,唐律在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规制中,对直系亲属血亲尊亲属的人身安全权益方面更加具体化,而且在量刑方面对造成被侵害人的损伤方面即处罚的力度与适当性方面也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体现了以减刑为特征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对唐律向礼法化趋势的进一步靠拢,这也表明唐律中的正当防卫制度相较于前代更为文明先进。
四、结语
正当防卫制度经过商、周至唐历经朝代的更迭嬗变,而其本身随着历史及社会的发展变化在法律制度的演进下虽未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但是已有相对清晰的法律条文规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与法律运用过程中已经凸显了现代正当防卫制度的萌芽。本文结合《唐律》中正当防卫制度的条件及惩罚规定与防卫对象两点内容,就其中对于对我国现行刑法的进步意义作了更深层次的探讨,体现了《唐律》在正当防卫制定方面的先进性与前瞻性,以及对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法律的完善与充实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徐爱国.《法史随想》,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2]徐朝阳.《中国刑法溯源》,台湾:商务印书馆,1968年版.
[3]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4]高铭暄.《刑法专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简介:
张晓文(1991~),女,汉族,甘肃白银人,学生,在读硕士,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研究方向: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