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2017-07-24段雅楠王建秋
段雅楠++王建秋
摘 要:近些年来,得益于文明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家庭暴力的整体情况有所缓解,但是家庭暴力却呈现出新的方式和特点,结合家庭暴力新的方式和特点进行法律对策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论文第一部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分析,叙述了家庭暴力特征及分类;第二部分对家庭暴力的立法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建议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法律取证方式:证人证言、出警记录和医疗凭证。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对策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分析
(一)家庭暴力概念界定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家庭暴力特征及分类
1.家庭暴力特征
第一:普遍性。以中国和美国为例,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至35.7%。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的看守所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全部在押的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被捕前她们遭受家庭暴力的比率为35.7%。美国受害妇女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约有20%~30%的女人遭现任或前任男友的肉体上的虐待。
第二:发生隐蔽。暴力发生隐蔽,难以防备受害者处于危险环境中的时间较长,暴力的发生常常不为人所知,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处于无防备状态。调查存在取证难的一个实际问题,很多法律意识不强的受害者,持续不断受害,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所以很容易造成受害时没人发现、受害后取证困难的实际问题。
第三:反复性。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指的是家庭暴力一般都是由于性格缺陷所致,性格缺陷最难以纠正,不能够从根本上进行整改,造成了很多家庭暴力虽然接受了一定的处理,但是最终还是会再次重犯,不好纠正。
第四:形式多样。这一方面将会在家庭暴力的分类方面进行详细的叙述。
2.家庭暴力分类
(1)从是否犯罪的角度讲,家庭暴力分为一般家庭暴力和犯罪家庭暴力。这里的暴力行为不仅仅是指针对被害人的肉体的侵害行为,还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暴力行为,如侮辱、诽谤等。
(2)从家庭暴力的侵犯对象来看,主要分为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和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从人的受害方式来看,有殴打、推搡、脚踢、使用工具攻击等受害方式,也有威胁、恫吓、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嘲笑、限制行动自由等,受害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家庭暴力的类型归属。
二、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析
(一)《婚姻法》相关分析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规定。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的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部法律,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角度进行了定义,得出了家庭暴力相关的影响,但这部法律的局限性在于夫妻双方,对象范围过窄。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和《婚姻法》有重叠的地方,但涉及方面侧重点不同。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这条法律文字的叙述保证了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并对其解决的主管部门进行了分析和介绍。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对妇女权益保障比较到位的法律文件,主要针对的广大的妇女同胞,因此对于家庭暴力方面,主要就是针对妇女,但其受害对象也有家庭其他成员,如老人、儿童,甚至是丈夫。另一个方面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仅仅是一个权益的保障,其保障措施也是较为的简单,大多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使家庭暴力进行制止,促使家庭暴力能够及时停止。但是,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的特点,很容易复发,所以这样的措施和方法,只能起到一个中和性的作用,不能根除。
(三)《反家庭暴力法》相关分析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叙述了反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特殊保护原则。反家庭暴力法应有的先进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的融合问题。为了保持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先进性,适应国际社会反家庭暴力立法一般要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始终贯彻对家庭暴力“零忍耐”、受害人本位、国家责任与人权观念与社会性别视角等先进立法理念。
三、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建议分析
(一)立法完善
1.《婚姻法》方面
《婚姻法》从保护婚姻的角度,主要是基于婚姻保护和婚内保护,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已经的婚姻纠纷进行了阐述。主要立法不足点在于描述不是很清晰,不能夠从一个整体的视野对婚姻保护进行解读,从而会产生一定的误解。故需要改进的方面有:将婚姻保护扩展开,提升对家庭暴力的解读,使之更符合婚内家庭暴力的实际情况,加强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纠纷的权益分配力度。
综合来看,《婚姻法》的立法等各个方面,都较为全面,可以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的制止,但是家庭暴力方面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加强,需要对家庭暴力的范围进一步扩展,从一个更高的层次来审视家庭暴力,使家庭暴力能够更加有效的遏制。
2.《妇女权益保障法》方面
从《妇女权益保障法》方面来看,这部法律制定的基本上是为了保护妇女这个弱势群体而制定的,特别是在家庭生活之中,明确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使妇女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国内对妇女保护力度最大、保护措施最全的一部法律。
但是,家庭暴力不仅仅存在于家庭的肉体方便也存在精神方面,不仅仅存在于妇女的婚内生活,也存在与未婚同居的这一阶段内,但是这部法律没有解释明白其具体的适用范围,使家庭暴力有所规避,未能全面进行阐述,需要在这方面进行重新修订和加强。
(二)法律取证
1.证人证言
一般而言,家庭暴力都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所以一般邻居都能够在生活中见过类似的家庭暴力,从而会其有所了解。发生家庭暴力后,遇到法律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进行证人证言的搜集,从身边的小事开始保护自我权益,从而不会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另一方面,一旦發生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以运用手机、录音笔、相机等其他一些视屏、语音记录手段对这些内容进行合法的采集,对受害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还原案发现场,为日后的维权活动进行资料、证言的手机。
2.出警记录
如果家庭暴力严重的话,受害的一方都会选择报警,报警的时候会对整个暴力事件进行详细的记录,可以对这些资料进行备份,这些资料是警方提供的,在法庭上是最为有利的证据之一,一定要通过这些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相应的保护。去少了这方面的维护,任何法律也不能够在相关的范围之内做好证据的搜集和整理等工作,这方面需要家庭暴力受害的一方尤为的重视,加强这方面的重视和出警记录的搜集。可以说,一旦发生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受害方应当立刻报警进行求助,这是一种自我保护的重要方法。
3.医疗诊断和医疗凭证
家庭暴力具有严重性的特点,所以受到暴力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在接受医疗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医疗凭证,例如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以及病例,包括受害人后续的持续治疗,相关书证也要保存到位。这是作为自己受到侵害的有利证据,必要情况下加强举证责任的倒置,由侵害人对未实施侵害行为举证,否则应认定实施了暴力侵害行为。
四、结论
家庭暴力的问题通过法律途径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这不是解决问题的长久之计,还需要有关的制定政策者加强政策制定,也需要公明自身文明素质的提升。通过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详细分析,阐明了家庭暴力特征及分类;通过对家庭暴力的立法进行分析,叙述了相关法律以及自身的特点;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层面,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故针对此问题必须要开展法律意识提升等工作,加强法律取证方式,才能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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