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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有关权益的保护

2017-07-24李成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

李成福

摘 要:21世纪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的产生,让我国的公私企业开始蓬勃发展。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也愈来愈多。很多劳动者在就业前,就业后,甚至是离职,都不知道自己该享有的合法权利,更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法律对劳动合同签订的规定。主要分析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第二部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情形下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况分析。第三部分:对工伤认定中一些规定的分析。主要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关键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上下班途中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

(一)劳动合同的内涵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协议或劳动契约,此概念可在法律行为意义上使用,即指劳动合同行为;也可以在法律关系意义上使用,即指劳动合同关系。我国《劳动法》第16条明文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分为口头和书面的。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对劳动者主张权益的影响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生活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全部被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对自己签的内容完全没有认知,后来产生纠纷时,连合同都拿不出来,给争议的解决制造了很大麻烦。因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争取自己权益最基本的保障。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一年之后用人单位依然没有与同仁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在法律上则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规定不包括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情形下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在协商解除时,只有经用人单位主动提出时,用人单位才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者单方解除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清坡劳动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以上情形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时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或者低于原来标准续签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上终止情形用人单位同样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对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分析

(一)工伤认定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认定未工伤的情形有七种。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为工伤。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类,也就是社会通常说法“五险一金”的分支,该法条中“上下班途中”不仅包含正常工时的上下班,也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

(二)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有的学者认为上班或者下班的行为与工作密切相关,它是工作时间的必要延伸,因此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予以保护;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发展的趋势意味着对上下班的过程中应该给予保护;有的研究者则认为雇主无法预测并且掌控职工在上班或者下班的路途当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这一风险不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担当,这会加重雇主负担,影响企业发展。

笔者认为,对于“上下班途中”应该做宽泛的理解,而不是机械的认为 “两点一线”。理由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活动中受到的伤害能,“上下班途中”是工作顺延的必要组成部分,不能理解为工作时间以外的休息时间,而应当是工作或者为工作准备的延续。司法实践中一般作如下理解 :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里包括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例如:职工从事银行工作,如果从家中直接到银行上班,或者下班后直接回家,业务人员从客户处直接回家等,都应该属于“上下班途中”。④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比如:下班过程中顺便去菜市场买菜回家、身体不适请假到医院看病等。

三、结语

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是较为弱势的个体,但我国劳动立法的日趋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促进了对劳动者的各方面保护,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到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再到工伤认定范围的不断扩大,都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劳动者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125页

[2]黄功石《论我国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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