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净值个人为地税“大企业”税源监控对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2017-07-24张春光
张春光
(辽东学院经济学院,辽宁丹东118001)
【经济管理研究】
以高净值个人为地税“大企业”税源监控对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张春光
(辽东学院经济学院,辽宁丹东118001)
将高净值个人纳入大企业税源监控对象渐成国际趋势。针对目前新一轮税制改革后地税机关以个人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为主体的征管分工格局,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以高净值个人为主要对象的我国地税大企业税源监控新方向,设计了包括“机构设立、征管手段、服务理念”等方面的地税“大企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路径。
大企业;税源监控;高净值个人;国际借鉴
随着此轮“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地税的征管分工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此变化对地税部门的影响尤为突出。就“大企业”税源监控工作而言,除做好对同级国税部门在传统大企业上的配合性管理之外,如何界定自身的“大企业”管理对象,并对其做好税源监控工作,已成为地税部门一项新的重大课题。本文通过国际比较与借鉴,提出重新界定地税“大企业”税源监控的范围,前瞻性地提出了以高净值个人为主要对象的地税“大企业”税源监控新方向。
一、高净值个人的界定
OECD广泛采用“高净值个人”来描述高财富个人和高收入个人。对于高净值个人的特点、分布及判定标准的研究起源于金融行业,在税收上还鲜有研究,通过借鉴金融行业的调查研究结果和近几年国外税收同行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12万申报数据,从财富、收入、行业等几个方面给出初步的高净值个人税收判断标准。
(一)胡润研究院的研究成果
高净值人群一般指资产净值在600万人民币(100万美元)资产以上的个人①兴业银行与胡润研究院研究报告,《2014中国高净值人群心灵投资白皮书》。。高净值资产包括个人拥有的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中国民生银行与胡润百富发布的《中国超高净值人群需求调研报告(2014—2015)》中将高净值人群界定为个人总资产超1亿元人民币人群,将个人总资产超5亿元人民币人群定义为超高净值人群。截止2015年5月,中国大陆地区个人净资产超过千万的约有121万人,超过1亿元的有7.8万人,超高净值人群约1.7万人,以20亿元人民币为门槛的2015胡润百富榜上榜企业家人数也达到了1 877名。(见表1)
表1 高净值人群资产规模分布
根据《中国超高净值人群需求调研报告(2014—2015)》显示,高净值人群(个人资产1亿元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构成:企业主占80%,投资房地产的炒房者占15%,收益主要来自股票投资的职业股民占5%。
超高净值人群主要是企业家为主,其中上市公司占比超过六成。从行业分布看,制造业是最主要的行业,占比近25%,其次是房地产和TMT(数字新媒体产业),均超过10%,这三大行业合计占比将近一半。其他服务业、投资、重工业、制药和能源也是占比较高的行业。
(二)《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的研究成果
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这是双方第四次就内地高端私人财富市场所做的权威研究。报告指出,2015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 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超过100万人,全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12万亿元人民币。在中国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中国私人财富市场的可投资资产总量和高净值人群数量继续保持两位数的快速增长。
(三)国外税务机构的研究情况
国际上有一系列标准定义高净值个人,包括收入或财富的统计标准和复杂涉税事项的认定标准。一些国家特别关注上市公司高管、董事或知名度较高的富人或“新时代”的富有纳税人。通常而言,税务部门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来确定高净值个人,具体情况见表2。此外,由于财富具有相当稳定性,而收入每年都发生变化,且其作为计量标准也受到税收筹划的影响,与收入相比,各国政府更重视“财富”这一因素。
表2 部分国家高净值个人的标准和数量
(四)高净值个人税收判断标准
综合以上分析,考虑财富、收入、国籍、行业、公司类型、税款缴纳情况等因素来确定高净值个人税收判断标准。比如有国际特征的个人纳税人,12万申报中的重点纳税人,各种财富杂志的上榜名人,上市公司披露的独立董事和自然人股东都是地税机关应该关注的对象。(见表3)
表3 高净值个人税收判断标准
二、将高净值个人纳入“大企业”税源监控范围的必要性
(一)适应税制改革需要,把握地税“大企业”税源监控的重心
将高净值个人纳入地税“大企业”税源监控的范围,符合“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将以个人所得税为第一大税种的税源变化特点,提升地税“大企业”税源监控范围的有效性。同时,高净值个人这一征税群体具有同大企业税源相同的特质,即:业务具有复杂性,可能控制大量企业,多现跨国业务;有专业的税务咨询,存在制定激进税收筹划的行为;掌握的大量资产,有可能成为下一步税种改革中财产税的征税对象。
不论是总局还是各省地方税务局都没有将高净值个人纳入到“大企业”的税源监控范围,不符合地税重点税源发展状况和国际趋势。
(二)弥补税收征管漏洞,发挥税收调节职能
学术界的各种测算都指出,我国对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很大的税收缺口。国际上有些国家已经通过对高净值个人的有效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南非,对近2 300个富人进行了注册登记。这部分纳税人对国家财政做出了重大贡献,每个富人平均贡献170万南非兰特税款,折合人民币约85万元。澳大利亚自2006年以来通过对高净值个人实施专项税务审计,纳税人自行补缴了超过2亿元的所得税,并且16名高净值个人申请了离岸收入或资产,纳税900万美元①OECD,Engaging with High Net Individuals on Tax Compliance,2009:17;OECD,Tackling ATP through improved transparencyand disclosure,2011:13.。
(三)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高净值个人是国际组织和一些税务部门高度关注的一类纳税人。通过对高净值个人的监管,在防止国际税收流失和保证我国走出去个人充分享受税收协定两方面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根据OECD组织的最新报告,法国有一个专门的委员会负责控制(如审计)最富有的纳税人;美国IRS称2009年11月在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内成立全球财富管理机构;西班牙通过大企业管理机构对高净值个人采取专项管理措施①OECD,Engagingwith High Net Individuals on TaxCompliance,2009:17.。
(四)适应国际发展趋势
近年来,一些国家(如美国、爱尔兰和南非)的大企业机构正逐渐将高净值个人纳入“大企业”监控范围。一方面是基于该类个人巨额的收入和资产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断增长,并且因其在股权交易、家庭信托等金融产品上采取的避税措施使征管难度日趋加大,需要税务机关采取更加专业化、高层次的管理。另一方面,高净值个人与其控制的大企业有着直接的联系,需要在传统大企业管理中将与之关联的股东、高管等高净值个人进行联动、同步管理,以增加税源监控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三、高净值个人税源监控面临的主要问题
对于高净值个人的税源专项监控在我国目前还属于空白区域。作者从税务机关对自然人和高收入个人征纳和监管两个角度,通过国际比较,分析我国对高净值个人进行税源监控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征管方面的有效法律保障和措施
1.缺乏全国统一的涵盖自然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管理的基础,是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并且终身不变的,用来确认纳税人身份的数字标识。我国目前只有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才有纳税识别号,对自然人纳税人没有硬性要求。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是很多国家用来管理和掌握纳税人的纳税和收入等信息而采取的成熟做法,很多国家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会保障信息相关联,领取社会保障金或者其他福利的前提必须申请纳税人识别号,这样不仅有利于税收征管公平,也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1]。
2.缺乏明确的第三方信息获取法律制度
我国的税收法律中,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获取与利用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差,税务机关难以查询和全面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2]。很多国家(如大部分OECD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第三方有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信息的义务。例如要求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人相关信息;一些国家还要求支付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的一方以及股票、债券的转让、不动产买卖等款项的支付方,要定期将有关信息上报税务机关[3]。第三方也包括收受方,如美国为防止纳税人多列扣除进行个税申报,要求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上报收到借款人超过600美元的住房抵押贷款利息②OECD,ImprovingAccess toBank Information for TaxPurposes,2007:28.。
3.没有赋予事先裁定制度正式的法律地位
事先裁定是税务机关就纳税人申请的关于未来的特定事项应如何适用税法而专门做出的解释行为[4]。目的是克服税收不确定性,保护纳税人权利,加强税务管理,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和一些发达国家完善的事先裁定制度相比,我国目前属于税收事先裁定范畴只有预约定价安排和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据OECD发布的税收信息披露,被调查的56个国家中有53个国家建立了事先裁定制度,其中OECD全部成员国(34个国家)全部建立了事先裁定制度,在很多发达国家事先裁定已经成为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基本制度安排。
(二)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有待强化
截至2015年底,我国共对外正式谈签101个税收协定,其中生效协定97个。广泛的税收协定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对外经济活动带来更多税收上的确定性。但我国“走出去”企业很多没有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在东道国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2014年北京市国税局一份对“走出去”企业的调查显示,调查的281户中仅有26户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同期受理审批和备案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户数超过900户,形成鲜明对比[5]。可见,在跨境交易和投资呈增长趋势下,中国居民未充分享受税收协定。
(三)存在过度税收筹划
高净值个人收入来源广泛,筹划空间大,更倾向于通过咨询财务专家进行积极的税务筹划。一些税务中介针对法律“灰色地带”推出高风险税收筹划方案;同时高净值个人通过过度税收筹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形成推动中介机构等媒介过度税收筹划方案供给的驱动力。在英国约70%的高净值个人接受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服务。南非税务局初步抽样发现,南非的绝大多数富人平均与10多家公司有关,87%的公司和59%的信托取得了高额回报,67%的审计显示信托收益存在严重漏报。
四、高净值个人税源监控体系建设路径
(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目前只有较少国家的税务部门专门设立高净值个人管理机构,许多国家税务部门将高净值个人管理部门设置成大企业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建议在总局和省局两个层面建立专门的高净值个人税源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在机构设立初期,该机构可以隶属于现有的大企业管理部门,与大企业部门共享信息资源和管理经验。
通过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可以实现以下目的:一是集中利用资源,提高有效应对税务风险的能力;二是可以向纳税人发出信号:如果高净值个人不遵章纳税,他们将面临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从而减少激进税收行为和提高自愿遵从;三是能够为税务部门配备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具备与纳税人的税收顾问相同水平的专业知识,在高级税务管理人员和高额净资个人及其顾问之间,建立沟通对话机制;四是能够将业务集中,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知识提升,从而增进对高净值个人情况的了解。
(二)建立高净值个人账户管理制度
借鉴现有大企业客户经理制度,对高净值个人建立账户管理制度。税务局为高净值个人建立专人专户,根据税源规模和业务特点配备专业的客户经理,提供持续的跟踪和服务,在税务局和纳税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为后续的风险管理提供一个有力的抓手。该项制度的落实,需要配合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明确高净值个人账户标识
建立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作为高净值个人账户的唯一标识,通过纳税人识别号把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归集在一起,对纳税人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税种的涉税记录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实现与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第三方及其他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传递与共享。
2.建立稳固的信息系统,实现个人账户管理的电子化
一是建立电子审计系统。税务机关为高净值个人建立信息档案,赋予税务机关合法掌控第三方信息的权利,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资产情况、银行信息、证券交易情况等等,与申报真实性进行集约式比对分析评估,会具有更大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且对纳税人更具有威慑力。二是优化纳税电子服务。电子服务应涵盖纳税申报、税务咨询等各种交互工作。三是大量占有第三方信息,丰富高净值个人账户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宏观经济数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税务机关获取的数据,银行和其他政府机关在内的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和公共媒体传播的有效信息。
澳大利亚税务局在收集数据和健全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投资,该制度在识别和监控高资产个人及其群体方面越来越有效,目前监控了超过2 600名高净值个人。信息资源包括:纳税申报和有关声明;私人组织架构调查问卷;澳大利亚金融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数据;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掌握的情况;土地所有权、机动车、股份登记信息;股息、利息数据;国际情报交换取得的数据。
(三)将高净值个人管理与大企业管理有机结合
在我国,高净值个人大多是企业主、上市公司的高管、董事,还可能存在一人持有多家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在具体的管理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具体工作:
1.从上市公司年报中获取高净值个人的私人组织架构信息
上市公司年报信息具有获取容易、信息透明、标准统一等特点,我们可以将所有上市公司多年披露的董事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挖掘高净值个人及其私人组织机构。
2.将大企业管理的成熟方法和理论运用到高净值个人管理中
考虑到传统大企业与高净值个人具有相似的税源特点,可以尝试将国际上运用比较成熟的传统大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运用到高净值个人的管理中,比如服务前置、个性化服务、国际情报交换等。
3.将二者的涉税信息在数据库中实现有效融合
高净值个人业务与企业业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建立高净值个人管理信息系统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与传统大企业数据库的融合和共享,提高数据的利用率。在巴西和加拿大,以上两个税源公用同一个数据库。
(四)借鉴“影响力”理论,创新服务产品和管理手段
国际上公认的税收管理的目标就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对于高额净资产个人的管理就是通过我们的服务和管理来影响其行为,以达到提高其税收遵从度的目的。对于个人行为的影响,美国学者罗伯特·西奥迪尼著有的心理学畅销书《影响力》提出了互惠、承诺和一致、社会认同、喜好、权威、稀缺六大影响力原则。在设计我们的服务和管理产品时,我们可以对以上理论加以运用。
1.预填单制度
预填单制度最早在丹麦首开先河,随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展了这项服务。该制度是在纳税申报环节,税务机关依据自身掌握的涉税信息,将预先填制的申报表发给纳税人确认[6]。此种做法的好处:一是向纳税人明示税务机关依据充分掌握其涉税信息,避免纳税人税收不遵从行为,减轻纳税人税收遵从负担。二是能够加强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使得纳税遵从变得容易,减少税收流失。
2.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该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强制性规定纳税人在某项经济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安排时披露相关信息[7]。如提供潜在的过度筹划或者滥用税收协定等涉税信息,以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协助税务机关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实施。基于反避税的动因建立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被美国、加拿大等国广泛引用,并取得不错的效果。
3.个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一是将纳税信用纳入高净值个人税收征信体系的一部分,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直接影响高净值个人的其他经济权利,让其认识到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性。二是通过建立、健全欠税公告制度,促使纳税人依法诚信经营,提高纳税遵从度。三是建立纳税信用公共信息平台,向社会提供纳税信用查询信息服务,形成诚信约束机制。
(五)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很多国家税务中介机构需要接受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监管。根据高净值个人积极寻求税收筹划的特点,对从事税务筹划的中介机构的监管作为高净值个人纳税遵从管理的一个重要切入点,税务机关应对设计、安排过度筹划方案获得收益的中介机构给予处罚、暂停或吊销资格[8]。如日本根据《税理士法》对税理士进行资格管理、规范和监督,日本税理士被公众普遍认为是独立和公正的团体,极大地提高了其公信力,澳大利亚和美国都制定了针对税务中介的新法规。
[1]王明世.推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为税收征管奠定基础[J].税收征纳,2015(1):15.
[2]李林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第三方信息的获取与应用——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J].税务研究,2011(12):88.[3]翁玮.高收入个人所得税遵从风险管理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13.
[4]熊晓青.事先裁定热点问题研究[J].国际税收,2016(4):6.
[5]周跃振.九成“走出去”企业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N].中国税务报,2015-04-17(02).
[6]李林木.纳税服务的国际新动向:为纳税人预填申报表[J].中国税务,2013(11):49.
[7]王玮,周宁宇.我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基于反避税视角[J].税务与经济,2016(5):82-84.
[8]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国外税务中介行业发展和立法趋势[J].注册地税务师,2014(10):66.
(责任编辑:游媛媛)
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s as Government Tax Control Object of Large Enterprises:Comparison and Reference
ZHANG Chun-guang
(School of Economics,Eastern Liaoning University,Dandong 118001,China)
It is becoming an international trend to make the 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s as the government tax control object.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that the government tax bureaus mainly collect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and property act tax after the new round tax reform and by referr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the author proposed that the 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s should be the government tax control object of large enterprises.Furthermore,some advice to build the tax control system related to organization establishment,levying means and service idea is put forward.
large enterprise;tax control;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s;international reference
F810.42
A
1672-8572(2017)03-0037-07
10.14168/j.issn.1672-8572.2017.03.06
2017-04-05
辽宁省社科联研究项目(lslgslhl-049);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16D005)
张春光(1971—),女,辽宁丹东人,教授,研究方向:财税与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