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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外比较视角下的我国导游权益保护对策

2017-07-24代奕

关键词:小费旅行社社会保险

代奕

(九江职业大学 文化旅游学院,江西 九江 332000)

基于中外比较视角下的我国导游权益保护对策

代奕

(九江职业大学 文化旅游学院,江西 九江 332000)

导游作为旅游业当中重要的从业人员,被称作是“旅游业的灵魂”。但是, 各地出现的导游社会保障不健全、薪金结构不合理、固定工资低、奖金福利少等现象凸显出我国目前对导游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比较分析域外旅游业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保护导游权益的先进经验和失败教训基础上,从遏制旅行社行业低价竞争乱象、创新导游社会保险体系建设、逐步推行小费制度化、探索实现购物佣金合法化等方面提出导游权益的保护对策。

中外比较;导游;权益保护;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旅游业越来越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导游员作为旅游业当中重要的从业人员,一直被称作是“旅游业的灵魂”[1]。但各地出现的导游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薪金结构不合理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导游从事职业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也势必会影响旅游者参与旅游活动的体验,滋生旅游活动中的各种矛盾和乱象。长此以往,必将有损于我国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笔者比较分析了旅游业发达、导游从业保障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和地区的导游权益保护经验,提出改进我国导游权益保护的对策。对于保障导游权益、规范导游的从业行为、稳定导游队伍、激励导游长期从业并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遏制旅游业的乱象以及从源头上化解旅游活动中的各种矛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1 我国导游权益保护现状

2015年12月,笔者对参加2015年度南昌市和九江市导游年审培训的导游,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书面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50份,实际回收问卷127份,回收率为82%,其中有效问卷124份,有效率为97.6%,采用美国IBM公司的Pasw statistics 18软件进行数据分析(本文以下分析结果及表格均来自此软件)。从问卷调查的结果看,我国导游权益保护现状堪忧。主要表现在:

1.1 导游薪金结构不合理

对“导游收入来源”的调查结果表明:有“固定工资、奖金福利及小费收入”的导游三项相加仅占37.2%,“带团补贴、导购及门票佣金”成为导游主要收入来源,而“带团补贴”只有在导游带团时才有,旅游淡季没有旅游团时则没有,收入并不稳定;“导购及门票佣金”又处于法律所禁止的灰色地带,缺乏制度化保障。这些都反映出导游的薪金结构中缺乏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如表1所示)。

表1 导游人员收入来源统计

1.2 导游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通过对“导游社会保险办理情况”的调查发现,“由旅行社办理”的仅占9.8%。绝大多数用工企业并未履行其社会保障职责,导游只能通过自己购买社保或商业保险来保障未来,更有近三成的导游人员没有任何社保,此种现状令人担忧(如表2所示)。

表2 导游社会保险办理情况统计

进一步对“导游办理的社会保险种类”的统计表明:即便是比例最高的“医疗保险”,也仅为55.6%,而比例最低的“失业和生育保险”,仅有4%。这说明,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导游社会保险种类少,保障水平较为低下(如表3所示)。

表3 导游办理的社会保险种类情况统计

2 外国和港台地区保护导游权益的规定

2.1 美国

美国的旅行社并不会雇佣导游为企业的正式员工,导游的身份为自由执业。导游的薪酬组成基本为“服务费+小费+佣金”,美国导游的服务费日均收费在180美元左右。旅行社虽然没有和导游订立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美国导游的权益维护。美国的社会保障法规定:旅行社只能依靠银行向导游发放薪酬,这并不是简单的代发工资,而是完成了两个重要事项:一是旅行社通过银行支付薪酬给导游的同时,也必须为导游缴纳相应的税款,美国纳税人的纳税是其获得社会保障和福利的重要前提;二是只要银行有了旅行社纳税的记录,就可以要求旅行社给导游交纳社保费用。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旅行社作为用工企业不给导游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可能性,从而也能妥善地解决美国导游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问题,使他们能安心工作、长期从业。另外,美国绝大多数旅行社鼓励游客向导游支付小费,并在旅游行程单上清楚标注,小费支出并不包含在导游服务费用当中,这就明确了小费是对美国导游合法收入的重要补充。

2.2 西班牙

西班牙作为全球最大的旅游目的地国家之一,其旅游业发达,在导游的权益保障上较为成熟。西班牙国家旅游局对导游的薪酬有着统一的标准:西班牙旅行社聘用长期为该旅行社服务的导游(每年至少要为该旅行社接待30个旅游团以上),旅行社需要支付不低于500欧元的月薪,并需要与导游签订长期用工协议,为导游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对于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西班牙国家旅游局要求旅行社每天支付不少于90欧元的工资,该工资必须是完税后的工资,旅行社为导游所交的税款就可以作为导游社会保险缴纳的凭证,导游可以持旅行社完税发票自行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的个人部分。这样就确保了即便是临时聘用的导游也能够获得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

2.3 新加坡

新加坡通过对旅行社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导游权益。虽然新加坡实行的是导游自由执业,但在2013年席卷亚洲的“非典”风暴过后,新加坡为了振兴本国旅游业,确保旅游业接待质量,将国内导游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新加坡导游的薪酬结构是:由国家提供较高的公务员工资,由旅行社提供带团津贴,由购物商店和景区提供带客佣金,由旅游者自愿支付规定数额的小费。新加坡旅行社通过将导游纳入公务员管理,提供优厚的工资福利和完备的社会保障计划,很好地保护了导游的权益。

2.4 香港特别行政区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1997年回归之前实行的是英国的法律制度。1978年,香港旅游业议会成立,1985年颁布《旅行社条例》,并成立香港旅游业雇员总会对导游群体进行管理。香港导游实行自由执业,其薪酬构成主要是底薪+小费,3日以上的长期团队可以收取每位旅游者每天65港元的小费。近年来,香港旅游业由于竞争激烈,旅行社行业出现了“零、负团费”旅游团、导游向旅行社“买团”、导游向旅行社缴纳“人头费”等不良现象,由此引发香港导游强制大陆旅游团消费,甚至导致大陆游客死亡的负面事件。这些都反映出香港导游的权益保护现状不容乐观。虽然香港旅游业议会不断通过发布指引的方式来进行规范,但目前看,效果一般。香港导游权益保障的困局,需要我们引以为戒。

2.5 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制定《发展观光条例》和《导游管理规则》,对导游群体进行法治化管理,“交通部观光局”具体负责对导游的业务指导和权益维护[2]。台湾地区的导游也实行导游自由执业,但这并不影响导游的权益保障水平。这是因为,台湾地区通过行政命令和同业自律的方式,规定旅行社接待旅游团的最低标准,台湾省旅行社对每位大陆游客的接待团费最低标准是每天2 600新台币,这包含了食住行游的费用、旅行社正常的利润、导游的收入和驾驶员的小费[3]。旅行社为导游提供基础薪金和带团津贴,并购买相应的保险,导游的薪金和福利与其他行业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台湾地区还由旅游业同业公会按季发表旅游市场的航空票价、食宿、交通费用指南,供消费者参考。台湾地区通过行业自律与游客监督的方式,避免了旅行社行业的低价竞争,保证了服务品质,维护了旅游业的良好形象,也直接保障了导游群体的权益,值得我们借鉴。

3 加强和改进我国导游权益保护的对策

3.1 加大遏制旅行社行业低价竞争乱象的力度

旅行社行业的低价恶性竞争行为,是侵害导游权益的根源所在。对于这种扰乱市场的行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重罚,将违法违规旅行社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库,计入其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旅行社创新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旅行社将自主研发的具有特色的旅游产品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还要充分发挥旅游行业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由其定期发布旅游市场的旅游路线、航空票价、食宿、交通费用指南,供游客参考。通过行业自律与游客监督的方式消除低价竞争土壤,既能保证旅游服务品质,也能保障导游的权益,从而促进我国旅游业和谐稳定发展。

3.2 创新导游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各级旅游局和劳动监察部门要定期检查旅行社保障导游权益的落实情况,督促旅行社严格遵守《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导游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正当权益。对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引入旅行社诚信考核机制,将保障措施不达标的旅行社计入企业诚信“黑名单”,联合多部门在旅行社年终考核、旅行社星级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存额返还、国内旅行社升格为国际旅行社、旅行社向社会和银行融资等多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保障导游权益的经验,联合旅游、工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部门,将旅行社履行对导游的社会保险职责置于系统监管之下,可由税务、社会保险部门牵头,监督旅行社在交纳企业相关税收时也必须为其雇佣的导游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导游可以持企业完税发票自行到社会保险部门交纳社会保险的个人部分,这使得导游社会保险交纳与企业脱钩,确保了即便是临时聘用的导游也能够获得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

3.3 逐步推行小费制度化

现代社会中,支付小费是游客文明程度和社会进步水平的具体体现,也是游客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监督并评价导游服务水平的直接方式。通过支付小费这种物质激励的方式,使导游能够以自己的诚实劳动和优质服务来增加合法收入。西方国家普遍推行导游收取小费,游客依据导游服务质量和自己的满意程度决定支付多少,从而达成最优激励的目的。这样既实现了旅行社管理监测成本最低,也能达成导游主动尽力为旅游者服务的目的,形成旅行社、导游及旅游者三方利益共赢[4]。我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不能向游客索要小费。这表明法律并无禁止导游被动地收取小费的行为,但由于我国尚未形成主动支付小费的观念,使得国内旅游中导游很难收到消费者小费,小费无法成为导游稳定的收入来源。这需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等旅游企业一起向全社会宣传小费的由来、目的、作用、支付标准和办法,使国民形成正确的小费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可以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经济发达、国民收入较高的地区先行试点小费制度化,待时机成熟,再逐步向全国推广,最终使小费成为导游群体稳定的收入来源。

3.4 探索实现购物佣金合法化

在长期的旅游实践中,旅行社在为旅游者购买景区门票、订购饭店服务等方面能够从中赚取一定的佣金,这也成为服务行业获取利润的主要方式,是被法律所允许的。然而,我国《旅游法》规定:禁止购物店给导游佣金。究其原因,不是因为佣金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目前我国旅游业购物商店存在大量质价不符、假冒伪劣商品,旅游者在购物中经常遇到欺诈的情况,损害了旅游者的消费权益。所以,国家为了规范旅游市场才做出这一禁止性规定[5]。但从欧美发达国家旅游业情况看,由于其旅游市场较为成熟、市场监管得力、法律法规健全,旅游购物店商品价格合理,质量能够得到保证,很少会发生旅游者投诉旅游商品质价不符的问题。因此,导游通过带领旅游者购物获取一定的佣金,在绝大多数国家法律中都是被允许的。购物是旅游体验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没有购物的旅游体验是不完整的。从长远看,我国要加大对旅游购物商店商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并以法律形式规定旅游购物商店价格不得明显高于本地其他普通商场的市场平均价格,确保旅游商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保护旅游者的消费权益。同时,通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部门进行监督,由旅行社、旅游购物商店、导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确定旅游购物的合理佣金比例,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取得旅游者和社会的理解和信任,使旅游购物佣金成为导游合理、合法的收入。

[1]唐美华.坚持“产学结合”培养服务于湖南高端旅游业发展的双语型涉外导游人才[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10):148-151.

[2]李民.舟山市导游队伍建设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4:25-26.

[3]王天星.旅行社市场监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8:194-202.

[4]陈天啸.导游管理理论与实践创新[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126.

[5]杨富斌.旅游经营法律风险防范100问[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42-43.

责任编辑:卢宏业

Ba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ur Country tour Guide under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DAI Yi

(Jiu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al Tourism, Jiujiang 332000, China)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ourism professionals,tour guide has been referred to as the "soul" of tourism. However, the social security of tour guides is not perfect, salary structure is unreasonable, fixed wage, bonus and welfare are low. These phenomenon highlighte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our guides in our country is insufficient at present. On the basis of comparing and analyzing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and failure lesson of protecting tourist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regions of foreign countries. The countermeasures are raised to improv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tour guides are put forward, such as curbing the low competition in the travel agency industry, innovating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of the tour guides, gradually implementing the tipping system, and exploring the legalization of the shopping commission.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Tour guid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Countermeasures

10.3969/j.issn.1674-6341.2017.04.009

2017-04-16

九江职业大学2014年度校级科研项目“《旅游法》实施背景下的导游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研究”(Jjzd-14-03)。

代奕(1981—), 男,江西九江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旅游法规。

F590

A

1674-6341(2017)04-00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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