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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传播对法治建设的促动及其相关风险
——基于“聂树斌案”的思考

2017-07-23申玉山张若云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7年19期
关键词:聂树斌网民公民

申玉山,张若云,赫 琦

(河北经贸大学 人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新媒体传播对法治建设的促动及其相关风险
——基于“聂树斌案”的思考

申玉山,张若云,赫 琦

(河北经贸大学 人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法治建设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新媒体传播在维护正义、促进立法、监督司法、推动普法等方面深刻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以“聂树斌案”为引,从传播学视角出发,着重论析新媒体传播对于法治建设发展的促动作用,并提醒人们重视新媒体参与法治建设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

新媒体;法治建设;聂树斌案;良性促动;社会风险

2016年12月2日,“聂树斌案”(以下简称聂案)改判无罪。近年来,在类似的错案平反中,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网络为载体的新媒体传播凭借先天优势,联结社会民生与政治法律,在司法案件中发挥着助推剂的作用。

一方面,“自媒体”即时化传播,促进了公民知情权、表达权的回归,各阶层社会力量参与到司法等公共事务中的活动愈加频繁与便利,国家的政治参与结构发生了微妙而深刻的变化。表现在国家法治建设上,新媒体正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推动着我国向法治社会迈进的步伐。

另一方面,在现阶段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新媒体的深度参与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社会风险。

一、推动事态发展,维护公平正义

新媒体的非线性传播模式,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由“媒体到观众”的单向传播模式,案情信息得以及时、全面公开,在公民知情权回归的同时,也推动着更加民主、更加人性化的传播生态的生成。这种生态的作用在吴英、许霆、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案中均得到了体现,直接推动了案件的复查再审,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回归,信息全面公开

仅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上讲,新媒体的出现维护和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网民可以从几张现场照片或视频中通过观察和经验得出自己对于案件的判断,从而摆脱了大众媒体“我说你听”的样态,而且相比媒体报道,网民更愿意相信自己从获知的信息中总结出的观点。

2005年,“聂案”的真凶王书金现身,媒体迅速跟进,“聂树斌案”有了翻案的可能。在媒体报道受到技术制约、知情权利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公民维权也受到阻碍。公民对知情权的强烈要求在2012年的“杨达才事件”中得到了集中体现,从对一张车祸现场的照片的质疑中,网民发出了对车祸真正原因的追问,也提出了对现场“领导微笑”的不满和义愤,网友由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手上的名表展开了对他的“全面搜索”,将其出席各类会议场合配备的名贵腰带以及价值不菲的眼镜等大量信息全部挖出来。湖北一在校大学生申请公开杨达才本人工资明细被拒一事,更刺激网民对杨达才的质疑声一浪高过一浪,形成了巨大的舆论狂潮。数以万计的网民依托互联网,凭借“丝毫不放过”的态势倒逼政府彻查杨达才,并要求政府信息全面公开。

互联网的匿名性、群体性为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新媒体的环境中得到更大满足。

(二)重构社会舆论中心,聚合行动力量

因新媒体传播的虚拟性、交互性,直接弱化了传统媒体的“把关”和设置议程功能,传统大众媒介的传播权被下放和分散到普通网民身上,公民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受众”,传统媒体也不再是绝对的“传播者”。而即时化传播更是将信息内容的多元化推向了高潮,同处于一个虚拟社区的网民,很容易因特定议题和观点展开“探讨”,能够获得网民信任的新行为体成为新的“权力中心”,改变了传统媒体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重构社会舆论中心。如今的社会舆论正在经历这样一个从虚拟到现实的过程。

聂树斌案发展至2014年末,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指令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2015年4月30日晚,听证会播放内容对案件申诉不利,聂家的代理律师陈光武在个人博客上,发表了10篇博文,公布了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照片,以及案发现场的钥匙串等资料。“聂树斌案”随即从“全民围观”进入“全民断案”,网络上追求真相的呼声越来越高,关于聂案的讨论开始形成由法学专家带领、全民参与的规模。5月2日晚间,“聂树斌案”卷宗及代理律师李树亭的代理意见被全面公布在网络上。这条艰难的洗冤路,依靠当事人家属、律师、学者专家、媒体、自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合力推动,迎来曙光。

“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发生在2016年4月,受害人弯弯在酒店大楼内被陌生男子强行拖拽数分钟无人搭救。在现实维权中遭遇了冷漠回应,受害人选择诉诸网络,在微博发表长文详细控诉了此事。女性安全、酒店安全等社会问题立刻引起网友热切关注,几小时内受害人的微博得到疯狂转发,媒体迅速跟入。网络舆论的惊涛骇浪引起警方重视,报道次日,该陌生男子被抓获,并揪出其背后横行多年的卖淫团伙。

类似的由网络发端的新媒体事件还有很多,如“孙志刚事件”“躲猫猫事件”“许霆盗窃案”等,新媒体重新构建起社会舆论中心,聚合社会行动力量,维护正义、严肃法治。

二、有效“民意”对立法制度变迁的推动

公众关注案件被媒体曝光后,网民积极参与案件讨论,在涉及社会民生、人民利益的问题上,公民表现出一致的关注,这些代表广大民众深切诉求和意愿的意见自由、集中表达,形成所谓“民意”。在合乎情理的情况下,有效“民意”将为国家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提供重要参考。

(一)拓展话语空间,提供公民参政平台

传播渠道和平台的日益丰富鼓励网络主体的参与和表达,每一位手持联网状态下手机的用户,都是新闻的发布者、社会的监察器,沟通虚拟和现实的话语空间被拓展。传播者和受众的关系完成了交互式转变,信息的即时获取、即时扩散成就了公民“想说就说”的表达权,影响了我国的政治文明进程。通过网络发表意见已成为当今社会一种最广泛、最便捷也最相对有效的政治参与形式。

在“聂树斌案”中,法院再审机关没有透明的申诉反馈制度作为保障,相关学界、民间开始“剑指”申诉环节,积极倡导“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保证被告申诉再审的过程合理、顺利、安全。此外,网民对法学界专家提出的错案赔偿制度、司法追责制度表示支持,积极转发对聂案有利的案例微博,打破了主流媒体单一的话语空间,重塑关于聂案的舆论中心,使所有可以上网的人都成为新话语空间的塑造者,为最终影响聂案决策起到了重要作用。

早在2003年,广州“孙志刚事件”经新媒体全面转发报道,引发了社会舆论集体声讨,事发后不到三个月,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全国收容机构被封停。这起案例在新媒体传播推动法治进步史上占据“鼻祖”地位。通过网络,人们了解到更多“孙志刚事件”的真相,同时又借助网络表达愤慨和法治改革呼吁,汇集到一起形成“民意”,民意的集中合理表达是国家、政府高度重视的关键。经过此案,公民对手中的“表达权”有了新的认识,对法律建设产生更积极的动力。

新媒体为意见的流动和表达提供了最优传播渠道,增强了公民的表达意愿,与司法信息公开形成健康循环,公民表达越频繁、司法审判越透明。不仅促使公民对社会民生的关注,更推动了立法制度的变迁。

(二)新、旧媒体议程互动,提升公民参政能力

新的社会舆论中心依托网络被塑造和改变着,“新闻无处不在、热点一触即发”的局面已经形成。设置公共议程也不再是传统媒体的专权,更多时候新媒体一跃成为舆论的发源地。而传统媒体报道与调查的内容也开始向网络热点事件倾斜,二者彼此补充、相互推动,带来新一轮的舆论讨论,将事态推向高潮。公民在媒体的轮番互动中学习、思考,提升了自身参政议政能力。

2005年2月的一天,《河南商报》发出一篇《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的报道,此报道经网络迅速转发。第二天各省主要报纸同时刊发这个消息,网易、新浪所发的相关内容一天之内七万多跟帖。此案热度持续了一周左右。之后还出现了湖北“佘祥林案”、唐山“李久明案”以及湖南类似错杀案的报道等,冤假错案的曝光率持续升高,网民对此类新闻事件关注度增加。而律师、学者从关注聂家申诉案开始,便一直没有停止在网络平台传播聂案的相关消息。2013年开始,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无辜者计划”发起人徐昕先生开始在微博上对“聂案”每日一呼,“死磕聂树斌案”。徐昕后来统计,他“死磕聂树斌案”的系列微博,累计转发62万余次。网络上的疯狂转发与评论,汇聚了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支持,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2014年,民众等来了国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聂树斌案复查终于在合理的法律保护和支持下得以延续。

从以往发生的司法案件中得知,传统媒体借助新媒体的发起、网民的关注点而深入调查报道,新媒体借助传统媒体的权威性、科学性放大事件影响,直至对事件审判结果乃至社会制度变革产生意见建议,最终获得政府正面回应或制度改革。从某种程度上说,新旧媒体富含责任感的议程互动,是促进民主文明的进步力量。[1]

2017年3月底,网络上关于“山东刺杀辱母者案①“山东刺杀辱母者案”: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冠县一位女企业家苏银霞因没有还清高利贷而遭到十几名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讨债者的骚扰、殴打和侮辱,情节包括被按马桶、脱鞋捂嘴以及讨债者用生殖器蹭脸的非人侮辱。加上之前多次报警无果,警方出警后又消极处理的状况,苏银霞之子于欢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对讨债者乱刺,其中,讨债者杜志浩因失血过多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由此判决引发社会热议,网络群情激愤,2017年3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声明于欢故意伤人一案启动二审。”的“热议”势头刚刚伴随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声明微微缓和,头条新闻发起了“刺死辱母者”的微博话题,80小时内,将近70000万网友参与了此话题。随之发声的是《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澎湃新闻等,主流媒体的相继报道、表态,将此案背后隐含的法治与伦理的冲突问题提上议程,“法治应正视伦理、条文应重视人情”的观点引发网友热议,微博话题参与量突破一亿。3月26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声明,“于欢故意伤人案”正在全面审查,孰是孰非依法审定。于欢能否免除罪行还无从知晓,但如果没有新旧媒体和网民的互动参与,于欢杀人案可能会永远石沉大海。有评论称,借助媒体将事实的真相放大,才能还人民以公正。相比个案公正,制度民主、法治进步才更是人民希望看到的。

三、监督司法公正,推进法治文明建设

在大众媒体与时俱进、快速发展的今天,新媒体即时性和批判性的传播特点取代传统媒体的滞后性和封闭性,在司法案件中的作用和影响更加凸显。案件自发生至审理,均处在网民的实时关注之下,深化着司法审判公开进行的程度,也体现着新媒体的重要功能和社会职责。而舆论监督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增强了公民的法治观念,也敦促着执法办案人员职业素养的提升,纯洁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队伍。从一定意义上说,新媒体监督加速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增大司法案件曝光率,促进司法公开透明

新媒体数字化的革新,打破了传统媒体对信息源的掌控,社会、司法的关键信息源头被分散,互联网的裂变式发展、技术的迅速普及,实现了每个人都是信息源,这种蜂窝式增长的势头,很难保证司法案件的私密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个案“黑暗”现象的发生。在聂案平反案中,司法部门始终处于人民的关注和监督下,保证了案情公开透明,也有效地推动了案件进展。

当律师、学者为聂案积极奔走的同时,网络上出现了新一波反思和声讨,各大新闻网站发表社评,微博热搜里相关报道、视频以及图片点击率居高不下。网民用各种形式参与到追责的讨论中,问题主要围绕案件的阻力出现在什么地方?复查纠错机制何以如此拖沓无效?冤案错案的发生找谁负责,如何负责?这些恶意阻碍复查纠错的“背后黑手”是否可以逃之夭夭?关于聂案平反前后的疑问甚嚣尘上,而从此案可以看出,新媒体监督对于公民监督司法来说,其监督范围和效果都是前所未有的,自媒体介入后的案件,从取证细节、审判过程、申诉依据乃至律师、法官的一言一行都看在公民的眼里,真正做到了公开透明,极大地保障和实现了公民的监督权,避免了“官民案件”中“权权交易”和“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

此外,新媒体传播的开放、自由、迅捷等特性又提升了网络司法案件的发生率,很多全民关注、热烈讨论的司法案件均先见之于网络,通过“网络记者”对某一现象细节的放大追踪,瞬间将事件变成引爆舆论的社会热点,如“表哥案”。通过新媒体曝光的官员贪污腐败、组织机制黑暗、妇女儿童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社会问题愈发频繁。公民可以在网络中对司法案件进行实时监控、即时传播,经过无数网民的转发评论,事件背后隐含的社会问题引起网民的深切共鸣,网络中的独立个体开始积极为个案、为社会利益发声,以该事件为前提的讨论逐渐壮大,新的社会“舆论场”就此形成。任何涉法案件、个人都处在阳光下,无所遁形,是我国司法公正、法治进步的助推剂。

(二)增强公民法治观念,优化司法环境

聂树斌案的复杂与艰涩,已被作为一个极具标杆意义的司法样本。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让公民在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从根本上增强了公民的法治观念,有统计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近30余件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许多案件是按“疑案从无”的原则改判的。“疑罪从无”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是程序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唯一选择。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改判无罪,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再借助于新媒体迅速而广泛地报道,将这一司法原则植根于民众心中,有效地普及了司法知识,深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

舆论监督司法,有利于及时发现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司法腐败行为的蔓延。“刘涌事件”“黄静案”“躲猫猫事件”等事件中,普通公民在维权抗争、监督政府方面表现出了巨大的活力,案件产生的强大舆论压力,无疑对公权力滥用、司法腐败、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和监督的作用,从而促进了司法案件的公正审理。长此以往,必能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制宣传、普法活动的展开,也将会逐渐培养起公民对于法律的虔诚信仰。新媒体迅速、广泛地传播信息,也为公民营造了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

司法需要新媒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以确保自身始终处于法治的轨道内运行;而与此同时,新媒体能够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也有助于司法意图的实现。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类似“聂案”的冤假错案必会相继纠正。

四、推动普法活动,引导公共舆论合理发展

新媒体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是引导公共舆论。网络的发展为公民提供了更宽广、更自由的表达和参与平台,在“人人都是传播者”的新媒介时代,新媒体将自觉承担起“引导”责任。

(一)展开“全民讨论”,引发社会深层次思考

公民在新媒体提供的“信息的自由市场”里选取、传递信息,再对“热点”信息展开全方位讨论,经过多次提及、讨论后的信息成为人们对社会法治思考的起点。

在“邓玉娇事件”中,有学者认为,网络媒体对被害人邓玉娇个人形象的描述过于悲情化、草根化,而反向凸显了湖北某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无耻和霸道,社会舆论呈现“一边倒”的局面,老百姓与乡镇官员“对抗”态势明显。被冠之以“富二代、官二代”名号的药家鑫,网民们出于对其所谓的身份的偏见和嫉恨,毫无保留地痛斥和谩骂。两起案件折射出的都是隐藏已久的社会矛盾,“官民”冲突在许多司法案件披露、讨论、反思之后,网民开始恢复理性,在监督案件审理公开、公正进行的同时,能够冷静、客观地寻求证据、还原真相,促进了民主法治建设。

相比“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以及“佘祥林案”等冤案错案,引发国人思考的已不仅仅是普通公民对自身言行的规范,更是国家对完善法制和法治进步的永恒追求。

(二)增长司法知识,引导舆论合理运行

司法案例的激烈讨论必然带来法律知识的普及,每一个公众关注的司法案件都或多或少地携带着这样那样的法律知识,越来越多的公民在具体的司法案例中学到法律知识。因每一个发声的网民都代表着更深层的利益群体,公民更愿意借助他人的案例,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这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表现,也是推动司法信息扩散的源泉。

网络舆论的形成源于公众借助互联网对特定的议题或事务所表达的意见和态度。公众的关注态势越是强烈,司法知识搜索就越是活跃。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公民获取保护自身权益知识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加之互联网信息流动的自由与便利,由精英群体构成的“意见领袖”异军突起,加速了司法信息扩散,一改之前公民“法盲”的状况。法律知识的普及和覆盖优化了司法传播环境,是合理引导网络舆论、构建网络和谐生态的重要基础。[2]

五、新媒体参与法治建设可能带来的风险及防范

自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发展以来,我国已经进入全面转型期,新旧矛盾交织、利益博弈加剧。新媒体传播给公众带来全新的体验和极大的便利,在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不可回避的问题。[3]

(一)网络暴力频发,危害当事人及相关权益

新媒体时期,媒介平台的低门槛为公民膨胀的个性化表达欲望提供了便利,言辞激烈的网民在网络上进行着肆无忌惮的轰击。某些怀揣“恶意”的意见领袖和网络水军适时激化群体情绪,甚至引导网民展开非理性“行动”,毫无顾忌的干涉行政执法、司法判案,诱发“网络暴力”,使案件无法按照正常的法治程序进行,非常态化现象产生。

2006年的“铜须门事件”就是网友“群起而攻之”的典型。一个自称被游戏公会会长出轨自己妻子的玩家(网名:“锋刃透骨寒”),发布的“痛心疾首”的言论被“热心”网友积极转发,并对公会会长“铜须”展开轮番声讨、谩骂和攻击。事件随着不断曝出的“证据”和伤心感言升级,网友的情绪被彻底激发,公开“铜须”私人信息、不断恐吓和骚扰。当恶性影响放大至“铜须”所在高校时,“锋刃透骨寒”却突然宣布内容纯属虚构。早在“虐猫女事件”之后,有学者即指出应警惕网络暴民。被网民激情讨伐的当事者承受了诸多不堪的骂名,真实生活被骚扰、个人形象被毁,造成难以细数的精神伤害。而当初愤愤然讨伐的网民,当获知真相后,一哄而散。

网络暴力带给这些当事人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所谓“法不责众”的状态如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网络暴力依然会继续出现。

(二)群体极化,民意“绑架”司法

网民同现实生活的个体一样,基于共同的利益点在虚拟社区主动“搜寻”集体,因特定心理需求不自觉地向集体“靠拢”,这种群体被称之为“社群”。而虚拟世界的社群,在表达与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时都表现出非理性和抗争性,引导不当,即为“群体极化”。网络民意与现实诉求在自媒体的催化下开始汇流,不仅网上有言,网下还有行,这种网上网下的互动交融过程更易造成事态的矛盾激化。

尤其是在司法案件中,若新媒体过多“干预”或网民过于“激动”,都会造成不公正或不利的局面出现,这与积极呼吁的律师学者们的初衷相违背。聂家代理律师陈光武曾在2015年山东听证会结束后,将大量案情资料放至网上,而且有意忽略了此前与山东高院签署的保密协议,将他与律师李树亭的代理意见一并发给了另一位律师,这是为了避免“聂案”流产做的后手准备。却不料没几日,聂树斌卷宗及李树亭的代理意见被全面公布在网络上,陈光武紧急联络对方撤了下来,即使网络舆论偏向于聂树斌一方,也不能忽略网络可能造成的恶性影响会干预司法公正。

2010年发生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的一起肇事逃逸案件,因肇事者的一句“我爸是李刚”被网友“围堵”,“仗势欺人”的肇事车主李启铭一时间被骂得“体无完肤”,5日后其父李刚接受采访,诚恳道歉并表示尊重法律的行为却被网友再次炮轰,称其为“表演”,网络舆论呈现“一边倒”的态势。这种意图“绑架”司法的民意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法治建设的公平性极为不利。

(三)司法审判涉嫌“舆论审判”,有碍公正独立

越来越多新媒体干预司法的案例发生,使得诸多司法案件的审理结果饱受“舆论审判”的质疑。“媒介”身份和传播权力的下放,使得司法所承受的舆论压力空前强大,判案结果关乎社会民生、法理人情。过度的舆论、媒介干涉,直接妨碍我国的司法公正与独立,不利于法治建设的有序进行。

在聂案中,司法审判机关按照正规法律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有意识地规避了这个风险。而在2003年轰动国内外的“药家鑫案”中,网民口诛笔伐、一拥而上,形成“药家鑫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的绝对的形势压迫,这对司法审判产生了莫大的舆论压力。事发后几个月内,药家鑫在激烈的舆论声讨中被执行死刑。当事态逐渐冷静下来,专家学者开始反思当初对于主动自首、认错态度良好的药家鑫的判决应有转圜余地。药家鑫承担的更多的是强加给他的“富二代”身份的枷锁,比司法审判更可怕的是“舆论审判”。

这类突出的刑事案件告诫我们,新媒体发展深化公民知情权、回归公民表达权的同时,也给司法机关判案、社会环境安定带来了干扰和混乱,如果“舆论审判”始终凌驾于“司法审判”之上,司法公正与独立受到威胁,法治建设将无从谈起。

(四)网络谣言冲击主流意识,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

在自媒体时代,微博、论坛等网络传播途径弥补公众信息缺失的同时,也为制造突发事件、散布谣言提供了滋生的温床。“炒盐风”“炒蒜风”“柑橘寄生虫事件”等破坏了我国的社会经济平衡,类似“郭美美事件”的网络“炒作”更是将党政机关、社会公益机关推向了信任危机的深渊。

“郭美美事件”后,以中国红十字总会为代表的全国公益慈善事业遭受到了全面打击,整年捐款成倍下降,被谣言卷入的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被免职。包括“李刚事件”在内的诸多司法案件发生后,网络上流言四起,“5套房产”“副省长之女”等形形色色的网络谣言,使党政公务人员的形象受到牵连。在对待刑侦警察郑成月被调查、被免职的案件渲染上,网民对涉案官员的信息、背景“兴致勃勃”,“官官相护”的斥责声不绝于耳,使事件背后真正的利益获得者挟持所谓“民意”干预司法公正。更可怕的是反动分子乘虚而入,冲击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这些都是由网络舆论衍生出的次生“灾害”。

结 语

随技术发展、社会进步,主流媒体要积极面对全面开放的挑战,善于借助新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因势利导,顺势而为,积极参与法治体系在新媒体领域的建设,增强主流媒体的影响力;宣扬媒介自律精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倡导网民理性思考,抑制浮泛舆论,防范新媒体传播对法治建设可能带来的风险,是我国需要长期面对的重要课题。

[1]杜涛欣,周頔.律师界复盘聂树斌案平反:网民关注是重要力量[EB/OL].扎兰屯新闻媒体.2016-12-25.

[2]毕一鸣,骆正林.社会舆论与媒介传播[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2.

[3]连鑫.浅析新媒体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的两面性——以网络反腐为例[J].法制博览,2016,02(上).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s the necessity to China’s socialist polit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The new media has a profound impact on China’s legal construction process as the aspects of the mainte⁃nance of justice,promoting the legislation,judicial supervision.Based on the“Nie’s case”as the guide,start⁃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munication,the author emphasizes on the new media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and reminds people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new media’s social risks.

Key Words:new media;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Nie Shu-bin’s case;virtuous promotion;social risk

[责任编校:彭澜]

The Promotion and Risk of New Media Communica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based on the thought of Nie Shu-bin’s case

SHEN Yu-shan,ZHANG Ruo-yun,HE Qi
(College of Humanities,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Shijiazhuang 050061,China)

申玉山(1970—),男,河北鸡泽人,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张若云(1992—),女,河北保定人,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广告学;赫 琦(1993—),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广告学。

D926.4

A

1671-198X(2017)10-0041-07

20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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