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解释(三)》看我国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
2017-07-22雷羽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体意识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注重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在此观念的影响下,民法和其分支婚姻家庭法也越发注重强调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深刻且明晰的感受到立法者的追求,本文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孶息和自然增值、婚前一方所购房产认定和婚后父母所购房产三个角度进行分析,看我国对夫妻间一方财产的保护。
关键词:不动产;赠与;孶息
1 引言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开化,公民的个体权利意识也不断得到强化和完善。即使是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对于明确个人私有财产的诉求也越来越强烈,夫妻间财产公证的现象也更为普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将财产制度从婚姻人身关系中相对脱离出来,重视对夫妻单方的个人所有财产保护,既有利于还原婚姻本身以感情为基础的结合实质,又能体现民法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宗旨。
2 具體分类
1、婚前财产的在婚后产生的孽息和自然增值
在大多数婚姻家庭生活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利益的方式不外乎经营所得、投资获益以及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孶息和原所有物的自然增值等。在进入21世纪后,《婚姻家庭法》的修改和完善加之《婚姻法解释(二)》的出台,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个人资产投资获利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相关问题的复杂性,就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孶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法律上仍是空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此基础上,《婚姻法解释(三)》给出了明确解释,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孶息或自然增值归持有者所有。
众所周知,原物主义是当代物权法区别于传统的物权法立法原则的重要表现之一,原物主义在对孶息和自然增值方面相关法理的具体表现为其为原所有人或原用益物权人一方所有。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市场总是波动的,当经济发生了变化,孶息和原有资产增值便是顺理成章的了。可是,在此情境下的所获得利益在实际上与劳动,在此特指为维持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劳动是没有产生法律上的因果或是必然联系的。因为投资产生收益,首先一定的资金投入是必须的,但是只有在其他因素的加持下,才能够获得较好的收益。如,投资人的敏锐、判断力、知识阅历、所能够利用的社会资源等等。基于此,法律上越来越倾向于将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孶息和自然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
近年来房价不断飙升,使得越来越多的青年人选择按揭贷款的方式为自己购买一套婚房用以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该房屋并一同偿还贷款的现象十分普遍,然后在此情形下夫妻双方出现纠纷,要求分割夫妻财产,房屋的归属问题却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颇具争议。
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夫妻一方在婚前便承担和支出一定的首付款,所以该房屋的产权一般只会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可是又由于现今的商品房价格高昂,购买者需要在今后的二十年甚至三十年中不断还贷,才能真正支付起一套房屋。可是,就一般情况而言,购房者在仍需定期还贷的过程中便会进入婚姻,在婚姻的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往往会共同偿还贷款。于是乎,此类房产便不再是单纯的婚前个人财产了,由于有了婚后共同财产的介入,定义为二者的混合体更为妥当。我国不动产采用登记制,加之公示公信原则,房产所有权应属于房屋登记人。
不可忽视的是,在实践中,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将不动产登记的时间认定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然而,我们也都知道,房屋作为大宗商品,往往很难做到即买即得即住,换言之,当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时,很有可能在婚后才能进行产权登记。基于此情况,很多法官便以在婚后进行产权登记为由,简单断定该不动产为夫妻的婚后共同财产。然而这样简单的断定是显失公平的,不利于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不符合现代民法的立法追求。
众所周知,为了进一步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我国采用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在这个前提下,当婚姻关系破裂时,体现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的做法便是在夫妻财产分割时,哪方首先支付按揭房屋的首付款并且该房产登记在哪方名下的最终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了,法律是公平的,房屋所有者也需要给予对方一定量的合理补偿。该理念在《婚姻法解释(三)》中有明确写明和体现。
3、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
社会生活压力较大,加之传统伦理观念的推动,许多的父母都会为子女购置婚房,并且在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子女而非自己。如果在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前,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问题一般不会发生争议,在法律上也有着明确的认定。然而,在该赠与行为发生在子女的婚姻存续期间,那么该赠与行为的对象是一方还是双方,该赠与行为的效力等问题往往会引发巨大的争议。
在《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中表示,父母在子女的婚姻存续期间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有明确表示该出资仅是对夫妻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对此更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当双方父母均为购房出资的,则在房屋赠与行为生效之前,双方父母对该房屋按份共有;在房屋即使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其实际的共有性质并不因此发生改变。在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分割财产时,以按份共有来处理该房产。当然,另有协定的除外,若父母子女间就房产的日后归属问题有所协定,遵从其协定,前提是本着双方公平自愿和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
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不动产的产权尤其特殊性,既不同于动产的占有即获得,在我国又采用登记制度,即房屋的所有权以其登记人为产权所有人。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是现今最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所有人利益的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物权的显著特性之一便是排他性,只有当尽可能多的人知道不动产所有人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情况,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不动产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如果不对该不动产进行产权登记,则无法获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的典型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才具有公信力,才能够找到一个依托的平台让第三人在可以信赖的情况下从事相关不动产的交易活动。所以,在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的情况下,最能表现父母对该房产归属意愿的便是对该不动产的产权登记确认行为了。
3 总结
婚姻生活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当双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便不单单是感情的破裂,人身关系的分离;与此相伴的还有双方财产关系的理算。所以,《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完善,既致力于维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地位平等,同时也追求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同时,婚姻不单单是男女双方的结合,也是两个家庭的连结,所以还要注意对双方父母的保护的尊重,以调节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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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苇等:《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二版
[2]汪雪.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硕士学位论文】[D]暨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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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共有房屋买卖的法律问题探析[J]. 应添富. 法制与社会. 2007(12)
作者简介
雷羽(1996-),女,汉,江西丰城,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