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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人民主体地位推进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

2017-07-21吕普生

观察与思考 2017年7期
关键词:服务型公民权力

吕普生

立足人民主体地位推进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

吕普生

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在我国现代化国家建设中居于战略核心地位。我国服务型法治政府是在人民主体地位和公民权利本位的指导原则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内,根据公民意志和国家法律组建起来并且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和基本职责的政府形态。人民主体性是服务型法治政府的本质属性,决定着服务型法治政府的公共性、服务性、民主性和法治性特征。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要以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和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目标,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机构设置、创新运行机制、强化依法行政”这一整体布局中持续和创造性加以推进,并且有效建立高质量的制度保障、法治保障和高水平的队伍保障。

服务型法治政府 人民主体性 廉洁执政 依法执政

作者吕普生,男,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武汉430072)。

一、从建设现代化国家高度认识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是近年来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总结以往服务型政府建设经验基础上,强调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开启了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的新纪元,是我国推进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的新突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更详尽的部署,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5页。。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②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可见,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保障,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环节。

当前我国步入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和改革深水区,现代化国家建设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数量短缺、质量偏低、分配不均问题依然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消极腐败根深蒂固,由此引发的官民错位、贫富差距、社会不公和社会矛盾相当严峻。从源头上有效应对这些困难和问题,要求我们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变革政府治理范式,合理调整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与公民的关系,有效提升治国理政水平。

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正是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也是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等领域全面改革的关键组成部分,而我国各领域全面改革的根本目标,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为核心目标的行政体制改革事关各领域全面改革的成败,在我国现代化国家建设中居于战略核心地位。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体制改革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必须深化已进行30多年并取得重要成果的行政体制改革,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③《中共中央举行民主协商会,向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新华网,2013年2月28日。。因此,我们应当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高度,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法治国家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期持续和创造性推进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

二、从人民主体性地位科学理解服务型法治政府的本质属性

推进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的首要前提是科学理解其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西方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是“掌舵者”而不是“划桨者”,主张在公共部门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用企业家精神重塑政府。作为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反思、批判和超越,西方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的角色是“服务”而不是“掌舵”,政府的责任在于用民主方式追求公共利益。西方理论和实践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有益经验和必须深思的警示教训。然而,我国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绝非西方模式的套用,而是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立足人民主体地位,在顺应当前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态过程中做出的理性判断和自觉选择,也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自身革命的必然阶段和发展方向。

2015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④《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新华网,2015年10月29日。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强调要“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来的,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①《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10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了以人民为中心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也必须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根据我国宪法,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由相应层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最终都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由此可见,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所有者,政府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理人。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上确立了人民的主体性地位,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正是宪法意义上人民主体地位的真正回归。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本质属性都是人民主体性,也就是说,服务型法治政府本质上应当是真正属于人民的政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府,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和基本职责的政府。这是我们科学把握服务型政府基本内涵的立足点。

首先,人民主体性地位决定了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性。服务型政府断然不是少数团体的政府,更不是个别人的政府,而是全体公民的政府,这种公有性决定了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性,而公共性蕴含着丰富的内涵。一方面,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性内在地规定了其根本目标的公益性。服务型政府的一切公共行动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任何以部门利益和私人利益为目标的政府公共行为都与服务型政府的根本宗旨相违背。另一方面,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性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公共性,任何政府公共权力的私人化占有和使用都是违背公共性原则的,服务型政府应当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权现象和腐败行为,反对一切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化行使。这意味着服务型政府必须是廉洁奉公的政府。另外,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性还决定了政府权力行使的公开性。服务型政府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政府行使权力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接受一切合法形式的监督。政府权力应当在阳光下运行,服务型政府必须是阳光政府。

其次,人民主体性地位决定了服务型政府的服务性。服务型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授权于服务型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使其服务于人民。因此,服务性是由人民主体性地位决定的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属性。这种服务属性是多方面的,并不局限于政府为全体公民提供优质公用物品和公共服务,还包括政府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方方面面,如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各项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等。当然,服务型政府履行多方面服务职能并不意味着它是无所不能的全能型政府。相反,为了优质高效地履行服务职能,服务型政府无论在职能范围还是权力范围上都是有边界的,这正是当前我国转变政府职能及其履行方式、超越全能型政府范式的关键。据此,服务型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服务属性同时也决定了与政府权力相对应的政府责任。服务型政府在接受公共权力委托的同时,就接受了以提供多方位服务为职能内容的公共责任,因而它必定是责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否优质高效地履行了服务责任,其治理绩效最终需要由人民的满意程度来加以评判,因而真正的服务型政府还应当是人民满意的高效政府。

再者,人民主体性地位决定了服务型政府的民主性。人民主体性地位的充分有效实现,要求服务型政府在产生过程、权力来源、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等方面充分尊重和体现公民意志,真正贯彻民主政治原则。服务型政府的民主性首先在于其产生过程和权力来源的民主性。也就是说,服务型政府应当由真正体现公民意志的国家权力机关民主选举产生,而国家权力机关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充分代表公民意志的代表构成。其二,服务型政府的民主性意味着政府权力行使过程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民主原则,既要在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上为公民有序参与提供制度化渠道,也要在公民能够自主治理的社会领域充分尊重和促进公民的自主权。第三,服务型政府的民主性还要求政府权力真正接受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使政府权力受到有效制衡与约束,确保政府权力的公共性。可见,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过程也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服务型政府应当是民主参与型政府,而且要在民主参与过程中确保公民权利的有效平等和主体地位的充分实现。

最后,人民主体地位由宪法确立决定了服务型政府的法治性。既然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是由人民的主体地位内在地规定的,而人民的主体地位又是由宪法所确立的,那么,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归根结底源自于宪法。这就要求服务型政府的一切行动必须以宪法和体现宪法精神的国家法律为根本准绳,服务型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其产生过程、职能赋予、机构设置、权力授予、权力配置、权力运行、职能履行和权力监督都必须依法进行。这种法治性不仅要求国家和政府制定良善法律制度,还要求服务型政府依法治政和依法行政,用法治精神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和现代政府。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我国服务型法治政府是在人民主体地位和公民权利本位的指导原则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内,根据公民意志和国家法律组建起来并且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和基本职责的政府形态。它具有显著的公共性、服务性、民主性和法治性特征,从根本上不同于由个别独裁者掌控的专制型政府,不同于由少数寡头垄断的统治型政府,也不同于以官僚本位为特征的管制型政府、无所不能的全能型政府和重生产轻服务的生产型政府。

三、从改善国家治理的维度创造性推进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

建设民主富强的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全面提升治国理政水平,而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正是改善国家治理的根本途径。转换政府治理范式,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要以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和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目标,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机构设置、创新运行机制、强化依法行政”这一整体布局中持续和创造性加以推进,并且有效建立高质量的制度保障、法治保障和高水平的队伍保障。

(一)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

在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社会管理、切实改善社会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经济社会背景下,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是继续简政放权,从“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大视野中理顺政府的职能边界,明晰政府的履职方式。

当前阶段,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转移的转移、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该加强的加强。在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要推进职能转移,更加尊重市场运行规律,“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府与社会关系方面,要推进职能分离,更加尊重社会组织和其它社会力量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创新社会管理、改善社会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要推进职能下放,着力解决中央政府部门管得过多过细的问题,鼓励地方政府在重大改革领域先行先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与两个创造性。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上,要推进职能整合,解决职责交叉、推诿扯皮问题,厘清权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在政府与公民关系上,要着力解决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尊重公民主体地位,以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为本位,切实保障公民人权和合法权益。此外,在服务与监管的关系上,要走出服务与监管对立的误区,确立合法有效的监管也是优质公共服务的理念,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强调和突出政府监管责任。

总之,我国政府迫切需要通过职能转移、职能下放、职能整合和职能加强,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政府治理科学化水平,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职能转变是政府自我革命。对此,李克强总理强调:“我们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言出必行,说到做到,决不明放暗不放,避重就轻,更不能搞变相游戏。”①李克强:《用壮士断腕的决心转变政府职能》,新华网,2013年3月17日。

(二)优化机构设置是理顺政府职责关系,优化政府权力配置的载体

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在机构设置的优化上体现出来,并且需要藉以优化设置的组织机构贯彻执行,尤其是中央向地方的职能下放、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整合以及宏观管理职能的加强,更加要求通过优化机构设置来理顺上下级政府与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合理和优化配置政府内部权力。

当前我国政府机构优化设置的重点,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与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在改革过程中,政府机构的优化设置需要体现如下原则:一是分工合理原则。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同级政府不同部门的设置应当根据职能要求、职能范围和现实管理需要进行合理分工,避免有些机构超负荷运行,而有些机构无所事事。特定的组织机构应当履行与之相匹配的政府职能,避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也避免职能游离、无人管理。二是职权责一致原则。履行特定职能的组织机构需要配置与之相应的公共权力,包括人事权、财政权和管理权,避免有职无权、无从管理,也避免职大权小、难以管理;拥有相应职权的组织机构必须承担与之相匹配的政府责任,避免有职无责、随意管理,也避免有权无责、滥加管理。三是精简效能原则。政府机构大小、部门多少与层级多少应当根据职能范围和责任轻重合理设置,遵循精简效能原则,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绩效。

(三)创新运行机制是确保政府高效运转,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的路径

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制度建设涉及到服务型政府建设方方面面,首先要注重顶层设计,即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国家,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和民主政治体制的目标,以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当前生态与未来预期为基础,立足于“政府—市场—社会”分离、互动与合作的大视野,构建既符合现实要求又能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场政府革命,必然会触及到固有利益格局,因此制度建设尤其要注重制度衔接,提高制度质量,确保政府范式转型过程的稳定性。为提高制度质量,使服务型政府的制度保障扎根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基础,还需要尊重来自基层的首创精神,及时反思和总结来自基层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实验,使有益的制度成果成文化、法制化。

转变政府治理方式,创新行政运行机制,实现政府治理方式和行政运行机制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根本转变,是服务型高效能政府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在创新政府运行机制中,一是要健全政府权力运行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在公共决策方面,需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和民间智慧的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凡是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把握和尊重公民真实需求,最大限度吸纳公民意见,避免危害公民人权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在权力执行方面,既要确保公共权力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执行,避免公共权力的私人化占有和使用,也要竭力避免公共权力与公民权益发生冲突时以公共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权力监督机制尤为重要,它事关廉洁政府建设成败。

二是要建立公民有序有效参与机制。政府治理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既要通过公民有序参与来把握公民的真实需求,也要通过公民有序参与提高决策质量,还需通过公民有序参与来监督政府权力,保护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权益。公民参与机制是多样化的,包括公民提案机制,重大事项征求民意机制、地方性公共论坛、电视问政和网络参政等等。在公民参与机制中,关键是确保公民参与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这一方面需要建立多样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参与渠道,另一方面需要确保公民能够与政府进行平等有效的建设性对话。

三是要建立政府间协作治理机制。实现政府高效治理一方面需要政府间合理分工,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间协同合作,因为许多公共问题的解决、公共事务的处理需要跨部门、跨区域联合行动。创新政府间协作机制,首先需要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价值原则,确立整体政府理念,避免各个部门各谋其利,各为其政;其次需要就公共问题所产生的根源、相关责任和利益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通过平等对话寻求合作机制。

四是要建立多主体合作治理机制。服务型政府的一项核心职能是为公民和社会提供优质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根据现代公用物品和公共服务理论,政府承担服务提供的职责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直接从事服务生产。政府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优势,通过委托生产、购买公共服务、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资金资助等多样化方式,与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合作。这种多主体合作机制,正是我国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一种重要实现方式。在其它职能领域,政府同样可以创造性地运用多主体合作治理机制。

(四)强化权力监督和实现廉洁执政,是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的刚性约束

公生明、廉生威。廉洁执政是政府公信力的基石。构建服务型政府的一条刚性要求是着力建设一个受制度约束的廉洁政府,因为腐败将会践踏法治、扭曲规则、破坏公平、败坏风气,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而缺乏制度约束的政府权力必将导致腐败。

强化权力监督是实现廉洁执政,建设服务型廉洁政府的根本要求,而加强制度建设和深化改革则是强化权力监督,实现廉洁执政的根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①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17页。。李克强总理也指出:“要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要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真正形成不能贪、不敢贪的反腐机制。”②《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着力建设廉洁政府》,新华网,2013年3月26日。

建设服务型廉洁政府首先要真正实现简政放权。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行良善可为民服务,实现公共利益;运行不当则可滋生腐败,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合理的简政放权可以削减不必要的政府权力,切实铲除权力腐败的滋生土壤,缩小权力腐败的可能空间,是反腐倡廉的釜底抽薪之策。

建设服务型廉洁政府的核心要求是创新和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为此,政府要着力建立政务公开机制,让权力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行,加强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切实做到让公民权利监督公共权力,让人大权力监督政府权力,让社会权利制衡政府权力。创新和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关键是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质量,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实现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事、管人。

建设服务型廉洁政府还要求简朴从政。一方面,简朴从政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状况的刚性约束。我国经济在未来几年很难像过去那样高速增长,结构性减税的效果正在显现。然而,民生支出是不能削减的刚性需求,其它公共支出也不可能完全取消,这意味着有限的财政收入面临巨大的支出规模,这就要求政府节省开支,把有限的公共财政有效地用在刚性的民生支出上。另一方面,简朴从政也是公职人员执政为民的德行要求。李克强总理指出,“为官发财,应当两道”;“要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政府就要过紧日子”。①李克强:《要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政府就要过紧日子》,新华网,2013年3月17日。只有真正厉行节俭,方可切实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行政效率,最终赢得民众信任和人民满意。

(五)依法治政和依法行政,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法治保障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人民意志和公共利益的规则和制度性体现,因此,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运行,实际上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运行。就此而言,建设服务型政府,本质上就是建设法治政府,而建设法治政府同时也是建设高效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法治保障。

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首先要求树立依法治政的法治精神。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治理和政府工作的根本准则。习近平总书记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②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12年12月4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以政府带头守法、严格执法来引导、教育、督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真正做到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和现代政府。

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的制度性前提是构建高质量的法制体系。依法治政和依法执政都要求有法可依,而可依之法又必须是良善之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③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人民网,2013年2月25日。构建高质量的法制体系是促进社会公正的根本途径,我们必须通过规则公平来保障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为此,我们必须不断地、有序地清理阻碍社会公正的规则,尤其要使明规则战胜潜规则,为依法治政和依法执政构建可靠而有效的制度前提。

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的核心要求是严格依法执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6页。服务型政府的执政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要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方法策略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其次,服务型政府的执政过程必须依法进行,其关键是政府权力运行必须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和监督,“法必须大于权,决不允许权大于法”②《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着力建设廉洁政府》,新华网,2013年3月26日。。让权力在法治框架下运行,是服务型政府建设尤其是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保证。此外,服务型政府的执政水平也需要按照制度规范和法定程序加以评估。

(六)优化高水平公务员队伍,是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的人才保障

一切理念、原则和制度机制,都需要依靠人来实现和落实,因此,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根本在于具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高水平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维持。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全面提高公职人员的能力素质和法治素养,打造一支高水平、高效率的执政队伍是服务型法治政府高效运转的重要保障。执政队伍建设首先要严把人才录用关,通过严格的录用程序吸纳德才兼备的公职人员,努力杜绝公务员录用中的非制度化行为。在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中,执政队伍建设的关键是全面更新治理理念,彻底扭转官僚主义思想,确立以民为本理念,变官本位为民本位;彻底改变传统管制思想,确立服务理念,变管制为服务;同时也要扭转人治思想,确立法治理念,变人治为法治。执政队伍建设的另一个重点是能力素养建设。不断变迁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复杂交叉的公共问题,要求提高执政队伍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协调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使执政队伍真正契合变革时期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有效提升治国理政水平。

责任编辑:黄建安

*本文系湖北省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中青年理论家培育计划(第三批)、湖北省教育厅重大项目(16ZD03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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