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过二十年要分“遗产”,法院还管吗?
2017-07-20王景龙
金秋 2017年7期
事过二十年要分“遗产”,法院还管吗?
案例:刘老汉有三个儿子,两个在外地打工,均已取得城市户口。二十年前刘老汉去世时留有三间老屋,此房一直由没有外出的刘老汉的大儿子掌管。刘老汉去世二十年来,三个儿子均没有提及分割问题。前不久该村被划为旅游区,开发商搞改造,老屋被拆迁,一下子给了一百多万元补偿款。在外的两兄弟得知后,回来要求分割。老大以事过二十年予以拒绝,协商不成两兄弟准备起诉。那么,老屋问题事过二十年,法院还能受理吗?
解读:《继承法》在八条中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没有表示视为继承”,关于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在第二十五条中予以了明确:“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就此类共有财产分割案件应当受理。
(王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