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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语境下著作权与隐私权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2017-07-20张继文

中国出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隐私权语境

□文│张继文

网络(Web)2.0时代,又称自媒体时代,是指由用户生成内容的互联网作品创作的新模式时代。[1]在Web2.0模式下,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能运用电脑、手机等互联网设备连接网络社交平台发布“日志”“状态”“心情”等内容,并发表评论,而只要其所发表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换言之,在Web2.0时代网络出版语境下“创作者”和“消费者”的区别变得模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参与到作品创作中来,作品中也更是尽显“消费者创造力”。[2]Web2.0时代的发展,不仅带来了网络出版形式的巨大变化,也使得著作权的保护模式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关联和冲突。具体而言,一方面,著作权利益的享有和行使不再是职业作家的特有身份和象征,而已经扩展为互联网领域下私人创作作品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隐私权的利益享有也不单是私人秘密的绝对保护,而衍生出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联的交叉地带。进而言之,著作权与隐私权的利益冲突无疑将会呈现出新的形态和变化,进而需要在网络出版语境下进行相关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一、著作权与隐私权之间利益冲突的新形态

关于Web2.0时代网络出版语境下著作权与隐私权的利益冲突新形态,主要体现在因法律属性差异所引发的著作权与隐私权之间利益冲突的风险加深,以及因时间结构演化所带来的著作权与隐私权之间利益冲突的情形转变两个方面。

1.法律属性上的分析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大分支,是为保护独创性作品的财产权利以及作者身份为主的著作人格权;隐私权则是保障个人对其私领域自主处分的一项人身权利。[3]从法律属性上来说,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所保护的法益具有本质上的差异,故著作权与隐私权之间不应该在权利保护范围上有交集。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涉及了创作者或者第三人的隐私,而一旦这些作品发表,则意味着作品中包含的隐私变为公知,创作者或者第三人的隐私权也就不复存在了。因而,针对包含隐私内容的作品来说,著作权的充分行使则意味着隐私权的丧失,隐私权的保障则意味着著作权的限制。诚然依据“隐私的合理期待判断规则”,隐私的保护必须有所界限,但隐私的让渡仅限于对公共知情权的妥协,而非对于私人著作财产权的满足,除非为确保作品著作权的充分行使,事先获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即隐私权人自主放弃隐私权益,以有效避免著作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在Web2.0时代用户生成内容的互联网作品“分享文化”的影响下,作品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用户日常创作的“日志”“状态”等作品中包含隐私内容的可能性较大,网络出版后隐私暴露的风险也很大,很多人甚至认为隐私会随着Web2.0等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日渐式微。[4]诚然在Web2.0时代,人们的隐私变得越来越少,但人们对于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要求并不会改变和消失,反而会随着私人隐私风险的增大而变得更加强烈。这就使得著作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显得十分明显和尖锐。具体而言,网络用户在QQ、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所发布和分享的大量私人信息,不仅代表着上述个人信息在互联网语境下的出版和发行,而且意味着网络用户在一定程度上对其隐私权益的忽视和放弃。但是,上述网络用户行为的发生和展示,仅仅代表着其预期的传播范围在很大程度上仅限于网络社交的好友圈之内,如果传播范围被进一步扩大,无疑将会造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尤其是在当下网络检索工具日益完善,以及网上个人信息泛滥的情况之下,网络用户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将会与日俱增。此外,在很多情况下网络用户的隐私作品不仅包含着自身的隐私,还会涉及第三人的隐私,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飞速传播无疑会带来无法恢复隐私的损失。因此,在Web2.0时代网络出版语境下,著作权与隐私权之间的紧张关系愈发严重。对原有的协调机制加以完善,以实现各方权利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诉求也变得愈发强烈。

2.时间结构上的探究

作为保护著作财产的著作权,发轫于出版商的独占“印刷”“出版”的利益诉求,而随着复制与传播技术的发展,“版”或“复制(Copy)”一词已经有了更新和更广的含义,“版权法”也已不是“印刷”“出版”权法的意思,而是“复制”权法的意思了,即以保护精神作品的创作者的复制权为基点的法律。[5]而作为具有基本人权属性的隐私权,最早由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提出,即“独处而不受侵扰的权利”(可以译为“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6]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Web2.0模式的日益普及,隐私权的外延也越来越丰富,个人信息也成为了其所涵盖的内容,而究其根本而言,隐私并不是个人信息的上位概念,两者之间是交叉关系。[7]伴随着著作权与隐私权在时间结构上的不断演变,Web2.0时代网络出版语境下著作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相比传统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图1所示。

图1 著作权与隐私权冲突的时间结构图

在传统模式下,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点一般要早于作品发表的时间点,在我国等大多数“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国家,著作权保护期始于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而从隐私的法律属性来讲,隐私权保护期则终止于作品发表之时,因而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到发表之前,作品上就存在着著作权与隐私权的并存。而在互联网Web2.0模式下,用户生成的内容将会被即时发送、即时分享。作品创作完成的同时即将意味着相应的发表,也正在这一时间节点上隐私权丧失且著作权产生,并不存在权利保护期间上的重叠。从表面上看,Web2.0模式下著作权与隐私权的保护期间不存在交叉关系,两者之间的冲突相比传统模式应该有所减轻。然而,究其根本,权利保护期间的交替也预示着冲突发生的缓冲期的丧失,作品一旦发表,就意味着隐私权的即刻消失和著作权的即刻拥有。由此看来,权利之间的冲突并非有所减弱而是更加尖锐,Web2.0时代网络出版语境下利益协调规则的建构需求也将会变得更加的强烈。

二、著作权与隐私权之间利益的平衡

关于Web2.0时代网络出版语境下著作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利益再平衡,应根据著作权与隐私权之间冲突的新特点和新形态,从著作权限制层面上进行再衡量,以及从隐私权保护范畴上进行再界定,从而实现著作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利益平衡。

1.著作权限制层面的衡量

知识产权限制,即是调整不同主体利益关系的专门制度,其实质归根到底就是如何认识基于知识产品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合理分配的问题。[8]为实现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著作权限制制度。在Web2.0时代网络出版的语境下,作品的传播速度迅速、再造情形普遍,作品中所涉隐私受到损害的风险较大,隐私权保障的诉求也愈发强烈。在实践中,同时作为消费者和创造者的网络用户,往往会援引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等相关规定,来为其所进行的作品再造寻找合法的理由。然而,其再造行为却常常会超越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的范畴,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因而,有必要对著作权限制规范进行再衡量,避免著作权限制制度发生异化,以及成为网络出版语境下规避隐私权侵权责任的工具。

Web2.0模式下的网络出版是用户互联网设备连接网络社交平台即时发布“日志”“状态”“心情”等内容并发表评论的过程,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具有即时性,相关隐私内容也会在作品完成的同时予以公布,并在很大程度上失去隐私的属性。但是,作品的传播一般被限定于某一社交平台内部的固定范围内,用户对于作品的发表并不意味着其对于隐私权的放弃,用户只是在该社交平台内部的固定范围内让渡其隐私,而不是同意将作品公之于众。因此,在Web2.0时代网络出版的语境中,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也必须在用户事先设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将侵害用户的隐私权。如若他人想要在用户所设定的范围外使用其作品,则需要获得许可,而不能直接援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著作权限制制度。

2.隐私权保护范畴的界定

隐私是建立在个人与世界划分的基础上的,但这种划分产生权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限制。[9]在Web2.0时代网络出版的语境下,社交平台中用户生成内容的作品创作模式使作品的产生与传播都变得更加迅速,与此同时,作品中所包含的人们的隐私信息也随之迅速扩散。一般说来,Web2.0模式下社交平台中的网络出版并不是全面彻底地将作品公之于众,大多是将作品发表或分享到固定的好友圈之内,故其作品中所包含的隐私信息也只是在该范围内失去了隐私的属性。因而,有必要对互联网出版语境下隐私权保护的范畴进行再界定,明确权利的效力和界限,从而使隐私权的保护能适应Web2.0时代发展的需要。

Web2.0时代同样适用“隐私的合理期待判断规则”所要求隐私的保护必须有所界限,即人们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其作品的网络出版,其对于隐私权的放弃也仅限于该范围内,权利人对该范围外隐私权的期待是合理的,可以为社会公众所容忍。因此,在Web2.0时代网络出版的语境下,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是根据作品用户网络出版的范围所确定的,即用户在社交平台的网络出版行为,并不意味着其对于隐私权益的完全放弃,其放弃的仅仅是其作品传播范围内的隐私内容,而作品传播范围外的隐私权益仍应获得法律的保护。他人要想在作品传播范围外对该作品进行出版发行或者作品再造,则必须获得创作该作品的网络用户的许可,从而实现著作权的合理转移和隐私权的有效让渡,进而才能有效避免著作权行使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从而合理推进Web2.0时代网络出版语境下著作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利益平衡。

注释:

[1]熊琦.Web2.0时代的著作权法:问题、争议与应对[J].政法论坛,2014(4)

[2] [美]威廉·W. 费舍尔.说话算数——技术、法律以及娱乐的未来[M].李旭,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18-19

[3]王泽鉴.人格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98

[4]Ivana Stepanovi?.Modern Technology and Challenges to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Privacy[J].Annals FLB - Belgrade Law Review, 2014(3)

[5]郑成思.版权法(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7-18

[6]Samuel D. Warren & Louis D. Brandeis.The Right to Privacy[J].Harvard Law Review,1890(4)

[7]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3)

[8]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限制的法理基础[J].法学杂志,2012(6)

[9]Maximo Paulino, Tan Sison III. The Self as Information: The Global Limitations of the Right to Privacy[J]. Philippine Law Journal, 2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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