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2017-07-19崔晓茜
摘 要:刑事制度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证据,它也是刑事案件的关键和核心。因此,怎么样搜集证据,证据的适用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是因为证据事关犯罪嫌疑人最后定罪的问题,关系他是否成为被告的问题。在中国近几年,时常会爆出一些以前处理的冤假错案,比如说“赵作海案”、“杜培武案”等。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冤假错案,就是因为最终所获的证据都是源于形式逼供或者其他非正当程序所获的口供,并且以口供为线索而获取了所谓的额“证据”,从而给犯罪嫌疑定罪,使其成为坐实的犯罪人。众多冤假错案的出现,使得学术界和立法界开始认真思考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非法证据排出问题。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
1 非法证据排出规则概述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用到的“证据”是指通过司法机关搜集,或者是由当事人、其他证人及辩护人依法提出的,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事实。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立面,依据字面意思来看,指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收集证据不合法、出示或者是查证不合法的证据。
2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位阶较低
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否定刑讯逼供,但却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理司法机关的违法取证、也没有明文对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做一说明。老版的《刑事诉讼法》中第四十三条中也只是一条宣言式的规定,并没有相应的具体的实施制度与程序继而也无法得以落实。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此有所完善,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但也只是强调侦查机关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以做警示,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与具体程序不曾涉及。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立法上还不够规范和完善,宪法上相关对的空白,刑法上相关规定也只是宣言式的,自此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位阶低,其权威性受疑。这种境况非常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设,也对人权的保障不利。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不强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详细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及其排除的证明责任等,但该规定存在很多模棱两可的地方。譬如,在第六条中规定“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的供述是非法获取的时候,法庭应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的线索或证据”。对此规定,审判人员可能面临这样的问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示怎样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庭审前的供述是遭受了非法手段的侵害才做出的?如何认定此时控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规定中对于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对于弱势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三)配套制度不健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真正确立除了法律条文上的规定还需要有相关配套措施辅以施行,不然相关规定便之算得上是一纸空文。为此,建立并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配套措施是真正意义上确立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常来说,非法证据产生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这样我们可以要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候要有律师在场,另外看守机关与侦查机关要分离,此外还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移送看守机关的时间并按规定时间予以执行。当然,讯问的过程中还要有相关的录音与录像,如此等等。
3 对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思考
(一)创设独立的非法证据审查制度
构建非法证据排出规则,则要创设独立的非法证据审查制度。从检查监管角度来讲,其有理由怀疑某一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申请排出非法证据时,应该由负责案件的檢察长来决定是否对已经收集的证据和合法性进行查实。在核实的过程中,侦查机关应该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据,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有权利向检查机关提供证明其为非法证据的证据,而检察机关自身也应该收集证明这个证据为合法或者非法的证据,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确定其为合法证据或者非法证据。
(二)确立严格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
非法取证的行为不会因为非法证据排出规则的建立而停止,所以要使非法排除证据规则真正落到实处,还应该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所谓的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依据非法取证主体的行为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这个责任可大可小,可能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就将侦查原人的自身利益和合法证据紧密联系在一起了,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合法取证,从而维护司法程序公平公正。而因为非法权证给犯罪嫌疑人带来损害时,要及时予以补救和相关的赔偿,既要给予物质上的赔偿,也要有精神上的赔偿。与之相对,实际造成这种损害事实的办案人员则要受到惩戒,从而彰显法律的权威,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三)设立律师在场权
律师在非法证据排出规则建立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美国,一般都是律师代表犯罪嫌疑人向法庭申请非法证据排出。这是因为许多被告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也没有能力自己提出非法证据排出规则。辩护律师能够提出非法证据排出规则是建立在他对案情有足够了解的基础之上,在很多情况下,自侦查行为开始的时候,律师都能够亲临现场,经历从逮捕到询问的过程。否则的话,律师就难以发现证据的问题。通常将美国的诉讼称之为对抗制诉讼,主要讲的就是辩护律师同检察官的对抗。犯罪嫌疑人被询问时,律师可以在场,这是其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除非犯罪嫌疑人自己放弃。同时,美国的律师还有自己取证的权利,能够自己取证、找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找相关人进行鉴定;庭审过程更是必须要有律师现场进行辩护,不然审判就无法进行。
参考文献
1.郑旭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2.张智辉主编:《形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郎胜主编:《刑事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简介
崔晓茜(1995-),女,贵州铜仁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