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问题研究
2017-07-19王天琪王传东
王天琪+王传东
摘 要:随着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合作社发展势头良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多样化,信贷资金用途广泛,近几年国家也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但为农村金融服务的机构数量仍然偏少,金融机构服务效率较低,信用评价体系和担保体系尚不完善,因此,应加大金融机构支农力度,提高金融支农效率,完善信用评价和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6)12-0102-03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劳动力人口一直呈现出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态势,在这个过程中,农业逐渐出现了发展缓慢、劳动人口老龄化等诸多问题,其发展模式也从自给自足的小户模式转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自2007年我国颁布合作社法以来,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比如合作社规模小、市场竞争中没有优势、服务不到位、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资金短缺和人才匮乏等。上述问题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其中最大的问题还是资金短缺、融资困难。任何一个机构或者企业要想良好运作,充足的资金支持必不可少,对于农民合作社来说也不例外,其资金支持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问题。Patrick(1966)对农村经济与农村信贷支持的关系进行研究,提出信贷支持的“供给领先”和“需求追随”两种模式,认为在农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两种模式发挥着不同功能,而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更适合选择“供给领先”的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比如进行喷灌滴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但在目前的发展状况下大部分社员贷款主要是为了解决季节性资金周转和资金短缺。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周期长、回报慢而被大多数社员所放弃;另一方面则受制于合作社规模,农信社、农业银行等对社员的贷款数额相对较低,其他银行对涉农类贷款的业务覆盖面窄,致使信贷支持问题成为合作社面临的最大难题。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但是这些机构普遍监管困难,存在着系统性风险,且准入制度严格,制约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谷洪波、王文涛,2007)。在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由于农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没有有效的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份量不够致使贷款融资困难、交易成本过高,导致了合作社等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孙勇智、孙启明,2013)。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现状
(一)合作社發展势头良好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数量一直在增加,且保持了较强的增长态势。2010—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分别为37.91万户、52.17万户、68.89万户、98.24万户和128.88万户,2011—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数量平均增长率为35.86%。截至2015年2月,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133.74万户,同比增长28.74%;出资总额2.89万亿元,同比增长41.60%。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类市场主体中约占2%。截至2013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贷款余额146亿元,确定了2.28万个“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多样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融资需求,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通过多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在调查中发现合作社在融资过程中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金融机构贷款,这是合作社融资最主要的渠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集中在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和一些城市商业银行,相比而言四大国有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不多,因此能够获得符合自己预期贷款的合作社大多是建立时间较长、实力较为雄厚并且有一定知名度的;二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发展越来越快,出现拍拍贷、宜信、陆金所、金信网等借贷平台,而民间借贷利率高是制约很多合作社借贷的主要原因,所以只有很少的合作社会将民间借贷作为融资主渠道,并且借贷资金也相对较少;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源融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2月,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为2.89万亿元,2010—2014年平均每户出资额从118.70万元上升到211.82万元,增幅高达78.45%,可见出资额一直呈增长趋势,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能力正在逐渐增强。
(三)信贷资金用途广泛,需求有显著特点
调查分析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信贷资金有以下几个主要用途:一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资料,并且采用低于市场价或者赊购的方式提供;二是扩大经营规模,积极创建农产品生产基地,引进大量先进技术和品种,扩大经营内容;三是进行临时资金周转,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合作社会通过按天计息的民间借贷方式获取资金,这样对于资金周转来说要比直接贷款方便快捷,而且也比直接贷款产生的利息少。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具有显著特点,由于农业生产呈现出周期性、季节性特点,合作社对资金需求也呈现出季节性规律,这在农产品收获季节尤为明显,为规避市场风险,有效掌握市场供求方面的信息,对资金时效性要求高;合作社取得信贷资金后用途不一,不同行业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周转周期不同,开展农产品运输服务的合作资金周转快,开展种养生产合作社、农机服务以及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资金回收慢,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期限呈现多样化。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存在的问题
(一)为农村金融服务的机构数量偏少
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数量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有银行“非农化”,二是真正意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缺失,高昂的成本让商业银行对合作社贷款减少,农业保险体系不完善也让商业银行对其望而却步。因为商业银行盈利性目标的驱使,农村资金向城镇流动成为普遍现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逐步收紧贷款审批的权限,县域以下的营业网点不断萎缩,风险问题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视的。为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贷款审查越来越严苛,对抵质押物要求越来越高,致使合作社获取资金困难,而且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的电子银行业务开展不够深入,缺乏金融便利服务设施如POS机、ATM等电子银行设备,造成农村金融服务缺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困难。
(二)金融机构服务效率较低
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进行改制后,其县域机构网点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的金融网点大量撤并,导致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覆盖面收紧,在这种情况下农信社成为农村信贷的主要发放机构,每个乡镇的营业网点平均不超过3个,很容易形成垄断,无法形成有效竞争,并且农信社在信贷过程中还存在着手续繁杂、放款慢等诸多问题,整体效率低下,从而引起金融服务不到位,甚至造成某些经济落后的乡镇没有金融机构,无法开展金融业务的局面。社员对于信贷资金需求有季节性的要求,有时只是用于临时资金周转,但是因为金融机构的低效率导致无法及时获得足够的周转基金,或者当不需要資金时贷款下放,造成资金期限错配,合作社社员有可能面临亏损风险,一旦亏损则还款困难,加重金融机构对其风险评级,使合作社贷款更为困难。与此同时不少新型金融组织成立,但其处在发育初期,实力难以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较,成本低、手续简便是其一大优势。在实际发展中,新型金融组织可以提供的资金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的巨大资金来说只不过是杯水车薪,因此这些新型金融机构在目前情况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三)信用评价体系和担保体系尚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农村地区征信处于空白状态,农村信用制度、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金融机构无法对合作社以及社员进行充分而全面的了解,对其经营活动也不能进行适时监测,造成了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村信贷的贷前审查、效益分析、风险预测等环节无法正常进行,增加了贷款风险。尽管很多合作社都需要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但大多数合作社存在着管理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等问题,内部运行混乱,因此金融机构很难真正掌握合作社的运营情况,造成金融机构“惜贷”的局面,加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贷款的难度。
另一方面,我国担保体系不完善。农村贷款缺乏有效的抵押资源,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所使用的抵押物,主要是农产品、土地经营权、房产等,这些抵押物在银行看来认同度不高,有的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涉农企业规模相对偏小同时也缺少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所以涉农中小企业想要在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支持非常困难。除此之外,每个地区都有相应的农业龙头企业,这些企业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形成完善的规范化管理体系,金融机构在对龙头企业进行评级时就无法真实有效地评价其信用度,导致金融机构降低对龙头企业的信用评价,进而下调贷款额度,从而制约龙头企业的发展,中小涉农企业贷款难上加难。
(四)政府作用发挥不到位
目前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对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得力,在宏观大环境下没有把握好重点,一些部门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作风,工作浮于表面,造成政府金融支持不到位,达不到精准支持。由于政府部门没有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对合作社等涉农机构金融支持力度小,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融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完善,仅局限于增值税、印花税,而且增值税的优惠也只是针对农产品的初加工,对于精加工等都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监管力度不够,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对合作社进行约束与监督,但缺乏具体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金融支农措施难以实施。
四、建议
(一)加大金融机构支农力度,提高金融支农效率
完善普惠金融体系,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应扩大基层服务网点,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环节。要加大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信贷资金和农村政策性贷款的发放,增加正规金融机构的多样性,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各大银行还应在主要集镇设立营业网点,没有网点的乡镇也要投放ATM机、POS设备,通过发展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用户等方式来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让金融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服务。
(二)完善信用评价和担保体系
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评级范围,针对合作社和涉农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基金会,以其为主体为合作社等机构进行担保,扩大农村资产担保范围,努力将农村房产、农业动产、运输工具等转换为担保资产。加大农村信用环境整治力度,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收贷,对于失信者给予其应有的惩罚;积极开展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的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加强信用文化建设,普及信用基础知识,开展诚信教育宣传活动,让合作社社员树立良好的信用理念。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
政府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金融机构之间发挥引导支持作用,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政府应加强其信贷服务功能,降低农业类贷款的门槛,对于金融机构担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高风险问题,可以提高合作社贷款利率,对于高出来的利率部分政府可对贷款社员进行补贴,补贴金额至少应保证和高出来的利息齐平,这样不仅打消金融机构顾虑,而且社员贷款也相对容易,有政府作隐形担保,保证了融贷款系统良好运转。除此之外还应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吸纳民间资本进入合作金融领域;增强对农民金融基础知识的普及和农技推广的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合作社效率,切实解决合作社贷款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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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丽春 梁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