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银行业的税负影响研究
2017-07-19吴建刚刘政
吴建刚 刘政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08-0066-02
摘要:2016年5月,历时四年的“营改增”试点活动终于迎来了全面改革。文章将资产净利率和税额作为衡量标准,主要研究政策变更对银行业绩效和税负的影响。结果显示,“营改增”对利润影响甚微,对所得税的影响取决于利润的多少;而对流转税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可抵扣部分所占营业成本的比重,比重越大,“营改增”的减税效果越好。同时提出相应建议措施,以便更好地发挥“营改增”的改革效果。
关键词:银行业 流转税负 财务状况 上下游企业
一、前言
(一)我国银行业规模及税负现状。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银行业服务改进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达到22.4万个,新增营业网点6 900多个。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报》数据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99.3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7万亿元,同比增长15.7%;从机构类型来看,资产规模较大的依次为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的份额分别为39.2%、18.6%、12.9%、11.4%。2015 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后利润2 万亿元,同比增长2.4%;其中,商业银行实现税后利润1.6 万亿元,同比增长2.4%。
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15)》统计,2014年全国税收收入累计完成129 541亿元,其中营业税税收收入17 778.92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3.72%。2014年银行业税收收入10 105.63亿元,占金融业总税收的70.86%,其中营业税收入2 871.81亿元,企业所得税6 221.14亿元,占银行业总税负的89.98%;资本市场服务税收占比10.84%;保险业占比8.67%;其他金融业占比6.26%。从中可以看出,银行业在金融业的总税负中占有绝对比重,而银行业的众多税种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较大。因此本文主要采用银行业的数据测算来验证“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本文的研究意义及创新点。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两大流转税种并行的税制,随着产业链关系的紧密,这种两税并行的缺陷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提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可以充分发挥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和抵扣链条的作用,减少重复征税。然而政策的实行,必然要与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相结合,通过数据的运算来验证政策的有效性。基于此,本文主要研究金融行业中的银行业在政策实施后的税负和绩效方面的变化,以此衡量政策的有效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1)以前基于政策的研究都是讨论税率的选取问题,本文是在税率确定后研究政策前后的变化,确定政策的作用;(2)本文在以前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定量分析,选取16家上市银行的最新年度数据验证假设更具有说服力;(3)本文不仅研究政策对银行业的影响,同时还对新政策出台后银行业的未来发展提出几点建议,为银行业的发展提供绵薄之力。
二、“营改增”对银行业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研究样本。样本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中银行业的信息,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最终选择主板市场上16家商业银行数据,如表1所示。由于有形动产租赁在银行业的营业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有形动产租赁在2013年从营业税征税范围转为增值税征税范围,为控制无关变量对结果的影响,采用2015年的数据对政策实施前后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以二者的差异来验证“营改增”对银行业税负的影响。
(二)我国“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营改增”政策实行后,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征收。对于一般贷款,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对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
(三)“营改增”效果测算。
1.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比较。根据增值税原理,主要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征税范围内取得的营业额征税。因此在討论政策变更前后的税负变化时,要注意区分二者的税基差异。
本文在测算政策导致的税负差异时,为控制无关变量对结果的影响,提出下列假设:(1)由于国家的减免、退税等优惠政策会导致实际营业税额减少,以此与计算后的增值税额进行对比将使结果不可靠,因此本文假设企业中的利息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都属于征税范围;(2)由于银行业交易复杂,本文的税基考虑银行业务的主营信息。
“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5%
“营改增”后: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成本/(1+17%)×17%
增值税销项税额=(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6%)×6%
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成本=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值税非应税业务管理费
应交所得税=税前利润×25%=[(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25%
根据上述方法测算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除了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以外,“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所有样本的增值税税额大于营业税,即“营改增”后银行业税负增加。另外,表2中的增值税非应税业务管理费包括多个项目,职工费用、折旧摊销,以及其他不可以抵扣增值税额的业务管理费。这会导致进项税额的比重增加,此时可通过购买房屋、增加银行的营业网点来抵扣进项税额。
2.政策实施前后所得税的比较。
“营改增”前:应交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
“营改增”后:应交所得税=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的)营业成本
从表3可以看出,当“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所有银行的所得税增加了,说明政策实施的税负效应不容乐观。在未来全行业实行增值税时,销售不动产所带来的增值税进入抵扣链条,成本的降低使得利润上升,税费从成本中分离出来,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当期的应交税费,这样的调整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促进其积极拓展营业网点,扩大规模,加强抵税。同时,购买不动产,使营业成本增加,进而使得利润减少,银行可以减少所得税收入的缴纳。
三、改革与建议
通过“营改增”后企业绩效和税负的分析测算可以看到,银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在降低税额、强化税负抵扣、完善税制结构、促进产业调整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但在政策实施初期,還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期促进“营改增”政策的更好执行与发挥。
(一)增值税专项费用可以扣除。由于银行改征增值税,需要购买增值税开票系统,包括专用税控机、打印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都可以直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应交增值税。过渡时期,如果增值税征税范围开出的发票是普通发票,那将不能用于抵扣,对降低税额也完全没有意义。
(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实质上也是推进银行业精细化管理的一个措施。在采购设备时,不能只看报价,更重要的是看剔除增值税后的实际价值是多少,提供的发票凭证是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亦或是小规模纳税人的3%征收率发票。通过剔除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后比较不同方式的实际价值,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案为企业降低成本。
(三)扩大网点,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营改增”后,银行新增的不动产也可以计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银行购买不动产也会降低税额。因此,银行可以借此机会进一步优化网点布局,逐步淘汰前景不佳的营业厅,在发展前景较好的地区购置新房产增设网点。同时,由于税制的调整,采购智能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相对变更前成本降低,这将引导商业银行使用智能设备代替人工操作,减少柜台操作人员,提升银行的智能化水平。X
参考文献:
[1]刘向明.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中国金融,2016,(12).
[2]魏志华,夏永哲.金融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及政策选择[J].经济学动态,2015,(8):71-83.
[3]李红霞,冯志静.“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税负影响测算[J].财会月刊,2015,(6):42-44.
[4]付志宇,向成.银行业“营改增”方案设计及建议[J].商业会计,2015,(19).
[5]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年鉴[S].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5.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