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经济思维下的独立学院股份制新模式
2017-07-18刘福成李永发
刘福成,李永发
(安徽财经大学 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41)
专题研究
混合经济思维下的独立学院股份制新模式
刘福成,李永发
(安徽财经大学 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41)
2008年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划了独立学院的演化路径,股份制变成独立学院的标准产权模式。但是,当前股份制模式忽视人力资本的应有价值,为独立学院发展带来重重隐患。因此,基于混合经济思维,建立基于教工持股的股份制新模式,将是促进独立学院生存发展的关键举措。
独立学院;产权结构模式;教工持股;股份制
混合经济思维主要是指不同性质的组织或个人,特别是指“公”与“私”两种性质的经济体,为了某个共同目标,或者为了各自目标,相互合作、相互利用,并实现共赢。混合经济思维实际上贯穿于独立学院产生与发展过程。1999年6月15—20日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推动了独立学院的诞生与成长。当时的背景是加快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具有极大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是公有资源无法支撑如此大的规模活动,所以国家允许私有经济介入。不可否认,一方面,国家实现了公益性独立学院高教事业的发展,私有行动体也放大了自身的经济总量,相互获利;另一方面,私有经济体的参与,在追逐私利最大化的驱动力下,导致部分独立学院背离了公益的本质属性,人才培养质量被忽视,混合经济内在矛盾失调,混合经济体的功能发生障碍。因此,2008年教育部发布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简称“教育部26号令”),标志着中国独立学院发展进入2.0阶段。正如,前文所述,独立学院的发展,私有经济体或民营资本的介入是有历史贡献的,将来也应该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混合经济体失调的前因主要在于独立学院的产权不明。因此,独立学院2.0阶段有极大的必要性去分析独立学院产权安排的现实问题,这也是本文选题的初衷。
一、独立学院数量演化轨迹
参见表1,独立学院是中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在我国高等教育从过往精英教育转为当前大众化教育的进程中发挥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1],践行其创办初衷:(1)为百姓谋取利益,吸纳社会资源,促使高等教育大众化;(2)为学校谋取利益,缓解公办母体学校资金压力;(3)为国家谋取利益,满足地方政府的人才需求[2]。独立学院在中国高校生态中位置存在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200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首次出现“独立学院”一词,《200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首次披露独立学院数量。根据教育部《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3年底,普通高等学校2 491所,其中独立学院292所,独立学院占 10.03%;民办高校718所,独立学院占40.66%。2013年独立学院数量比2012年少11所,而这11所全部转变成真正的民办高校。2014年全国高考录取率约为74.33%,本科录取率38.7%。2010年之前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是将独立学院放在“民办教育”部分披露;而从2010年开始,独立学院数量不仅放在“民办教育”部分披露,同时也在“高等教育”部分披露。
表1 2005—2015年中国独立学院数量(所)
但独立学院的数量变化呈现一个倒U型结构。表1显示,2005—2010年独立学院数量在持续增长,2010—2015年独立学院数量在持续下降,2010年数量是一个峰值,为323所。2010后数量的减少,主要是因为教育部26号令规范办学的效应:依教育部26号令规定,2013年后,现有的独立学院要么选择继续以独立学院形态或者民办高校的形态存在,要么选择撤销等,使得一些独立学院转化成民办高校。另一个主要推动力在于,政府“提标化债”政策的实施,极大减轻、缓解或消除了举办高校的财务压力,如安徽省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教育科目的生均拨款水平达到12 000元,仅此一项就超出独立学院普遍收费11 000元的标准,公办高校失去挤占公有资源投入独立学院办学的动力。
二、当前独立学院股份制模式
独立学院的产权模式主要存在三大类型:(1)二级学院模式,简称A模式。独立学院的唯一投资方是其母体大学(见图1)。(2)股份制模式,简称B模式。独立学院存在多个投资方,包括公办母体大学、当地政府以及民营企业。(3)民办普通高校模式,简称C模式。A模式不满足教育部26号令的要求,该模式下的独立学院必须进行转型;C模式已经不是所谓的“独立学院”了,而是真正的民办高校;从表面上看B模式满足教育部26号令的条件,但是各个投资方的使命存在差异,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或会引发激烈博弈。
上述已经分析,符合教育部26号令的独立学院产权形态唯一形式就是股份制,即B模式,二级学院模式只是独立学院发展早期的一个过渡模式,而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已经不再是独立学院,而是属于另一种高校实体。因此,为了独立学院有着更好的生存与发展,非常有必要分析当前B模式的内在矛盾及其不良后果(见图2)。
图2 当前B模式的内在矛盾与不良后果
(一)内在矛盾
B模式下的独立学院存在着非营利和牟利之间的对立冲突。B模式用市场手段解决高校资源不足的问题,利用市场体系优势,使得社会资源的吸纳和分配更加有效[3]。私人资本投资办学,将市场行为延伸到高等教育领域,需要合理回报。但是,公办教育必将确保教育能够促进社会福利和公共福利的改善。独立学院不同投资方的行为目的引发公益和营利的矛盾。B模式的主要冲突还表现为人力资本权益没有很好地体现。提供高品质的教育服务,需要优化各种教育活动生产要素,如大量的资金、优秀的教职员工、有效的管理制度、校园文化和品牌理念,以及功能强大的校园基础设施。独立学院的管理者和广大教师是将这些品类不同的要素有机组合在一个整体并逐渐形成独立学院独特能力的关键角色。因此,独立学院院长、骨干教师,是学校管理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的代表,是决定学校人才培养和输出质量的核心因素,但是,并不像任何其它资本在产权结构拥有合理的地位。从产权激励和约束效应来看,必然会影响独立学院领导和骨干教师发挥人力资本的效率,进而制约了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
(二)不良后果
首先,独立学院层面。因为母体高校与合作方之间的博弈,会影响到独立学院的师资力量,直白点说,母体高校往往不会将核心人才投入到独立学院的建设上。特别当人力资源要素回报与资金投入回报远远不对称时,母体高校的师资不会尽力去投入到教学活动。独立学院外聘教工也存在身份认同,不可能很好地将自身工作行为与独立学院长远发展进行匹配。那么,受制于教工能力及其培育,显然独立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无法保障。合作投资方的动机若不是致力于教育的公益性,而只是将出资作为一次投机,志在通往赚钱捷径。那么特别由于商业风险不可能完全规避,当在自身商业运行出现困难时,长期的教育投入难以兑现,独立学院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创新行为不可持续。当师资力量薄弱,教育投入不足,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定位不够准确,即使定位准确,也难以有效实现。独立学院培养的毕业生自然丧失“应用性复合型人才”特有优势[4]。其次,母体高校层面。母体高校举办独立学院,必然会挤占其部分优质资源,比如部分教工必然分散精力投入到独立学院的教学管理活动,这样可能会影响到母体高校本身的教学活动质量。若是独立学院经营不好,会减损母体高校的品牌声誉。若是独立学院经营太好,将会争抢母体高校的社会资源与生源。特别是在这种付出与风险承担之后,将一手培养的独立学院嫁给社会出资人而获得不对称比例的经济回报,母体高校多有不甘。再次,出资方层面。依据教育部26号令第八条规定,独立学院的出资门槛很高,不是任意投资想进入就可进入的。但是社会民间资本投入到独立学院公益性事业,不可能仅仅单纯地是一次慈善活动,仅仅承担社会责任,还在于举办独立学院的经济回报与品牌塑造。当民间资本无法追逐到满意的利益,就会发生如江、浙、黑、吉、辽等省社会投资撤离独立学院的现象。最后,政府层面。因为民间资本的进入,加大独立学院的逐利性,收费敛财乱象滋生,会引发社会舆论风波,伤及到政府信任。特别是,当独立学院难以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会牵连到学生个人、家庭,乃至地方与国家经济,政府期望落空,并且不安定不和谐的因素将植根于此。
三、新股份制模式
教工持股实际上是对优秀教工尤其是管理和教学骨干优质智力的一种资本化方式,从而作为薪酬激励机制可以用来解决独立学院管理团队和教师的持久稳定问题。
(一)新模式设计
高立伟(2007)归纳了教师持有学校股份的三大理论基础[5]:第一,二元经济理论,也就是说,资本与劳动共同创造社会财富,那么资本与劳动均有权获得相应收入;第二,组织一体化化理论,该理论表示,组织利益与个体利益相互利益趋同时,个体的行为会获得强化;第三,知本论,即知识与土地、货币和简单劳动都是生产要素,也应参与收入分配。特别是当前国家鼓励混合型经济,促进不同性质的经济和谐共生,因此,有条件的高校,探索混合型经济模式,也存在理论的可行性。教育部26号令将“独立学院”界定为这样一种高等学校,即一是“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二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前一句话是对独立学院办学主体的规定,后一句话是对独立学院办学经费的规定。教育部26号令第三条规定“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并且“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俞敏洪等人创办的新东方教育集团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为民办大学教师持股提供了一个可选方向。南方中学教育集团旗下株洲市外国语石峰学校,为全体教师配股,促进师资队伍稳定。耿丹学院院长甘德安教授在其专著《独立学院之命运》(2014)认为独立学院产权可以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那么教师持股也是顺理成章之事[6]。当前美国的大学,不仅是一所学府,也是一个企业,在其每年的年度报告中,首先讲的是财政收入,其次才是教学和科研情况[7]。
若独立学院形成投资者和组织者的产权结构,或将难以实现其人才培养质量的目标[8]。因此,独立学院产权结构应包含三大资本:一是知识资本,如举办高校的无形资产、专业建设能力积累;二是有形资本,如投资者的出资;第三是人力资本,反映了专家学者的知识和经验。教工持股的独立学院股份制模式,简称D模式,就应是独立学院三种资本的合力架构:举办高校的无形资产、投资者的实物与资金和以专家与教授为代表的人力资本组合式产权结构,参见图3。D模式将更能圆满实现独立学院的办学定位。由于独立学院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社会出资人的存在将有助于夯实学生的实践平台与应用能力的提升,但并非需要硬性引入一个营利性机构和私人资本。
图3 模式创新
(二)新模式优点
首先,独立学院层面。新模式满足教育部26号令要求,并激发各个行为主体的积极性。一是可聚集优质资源。新模式下母体大学良好的无形资产、管理者和教授专家的人才资本和优质投资者的资金能够有机结合,发挥出各自力量。二是可留住关键人才。D模式将核心骨干人才,变成独立学院的持股方,与校方不再是简单的雇佣关系,必然有助于人才引进、培养和集聚。三是可依法提升人才的个人收入。核心骨干人才不仅可以享受到工作的正常薪水,而且,可以参与到独立学院发展所带来的股权红利。其次,母体高校层面。新模式将促进独立学院可持续发展,为母体高校带来稳定的经济收入、不断增加的社会美誉度、质量不断提升的师资队伍以及一个开放性试验实践平台。母体高校的经济效益变好,会刺激其自身的人才激励力度,形成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升级母体大学生的培养质量,带动母体高校社会声誉提升,母体大学进入一个良好发展的轨道。再次,出资方层面。新模式更有可能为出资方带来良好的口碑、稳定的经济回报以及对口培养的高素质大学毕业生。新模式下,出资方的股权弱化,不会引发激烈的独立学院控制权争夺,反而会促使出资企业放弃追逐直接的收入回报,而是追求良好的品牌声誉和高素质的订单式大学毕业生。出资方追逐目标的改变将会带动独立学院的办学品味、档次的提升,从全局性视角来看,出资方最终可获取更大利益。最后,政府层面。新模式是独立学院整合社会资源、有效发挥核心人才资本办学的有效方式,将产出更多高级应用型人才,为学生个人、学生家庭以及地方、国家创造价值。独立学院应从国家教育发展大战略中认清自己的位置,将学院发展与地方社会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立足于培养当地所需要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符合教育部26号令规定的独立学院产权形态就是股份制模式,而我们进一步认为,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应当创新独立学院股份制大学模式,突出教工人力资本的重要性。教工持股的独立学院产权模式将产生五个转变:(1)独立学院成为吸纳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集聚地,不再依赖于国家财政拨款办学;(2)优秀教工获得应有的激励,将专研教学技能与人才培养模式,孵化更多的应用型人才;(3)母体大学获得更好师资、资金与实践平台;(4)合作企业获得可持续的收益与社会影响力;(5)政府有了稳定的、可持续的、可服务地方经济的人才输入。当然,独立学院顺利向D模式转型,需要把握三点:第一,进一步科学界定持股教师的范围、持股比例与持股所得等;第二,建立组织机构与领导机制,以及教师股认购与配股程序;第三,建立风险防范与应对机制。
[1]刘福成,李永发,2012.独立学院产权结构模式的创新[J].煤炭高等教育(1):46-49.
[2]陈应侠,李永发,2011.我国独立学院发展趋势探析[J].江淮论坛(2):161-165.
[3]秦惠民,王大泉,2005.关于“独立学院”属性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4):55-58.
[4]包万平.独立学院应独立发展[N].科技日报,2010-07-02.
[5]高立伟.教师持股——民办高校专职教师薪酬激励的一种探索[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7,27(4):87-91.
[6]甘德安,肖静.独立学院之命运[M].武汉:武汉出版社,2012.
[7]李晓波,2003.以股份制为契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J].中国高教研究(8):31-33.
[8]甘德安.构建独立学院多边治理体系[N].光明日报,2006-07-29.
(责任编辑:C 校对:L)
G521
A
1004-2768(2017)05-0096-04
2017-03-10
安徽财经大学校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acjyzd201616)
刘福成(1962-),男,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人才培养模式;李永发(1975-),男,安徽青阳人,管理学博士,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人才培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