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区汽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构建
2017-07-18罗国帅葛雨霁
罗国帅+葛雨霁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澳门)
【摘要】责任保险起源于欧洲的法国。英国在1857年开始出现责任保险;美国的责任保险制度产生于1887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拥有量大幅度上升,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对汽车事故中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利益进行平衡也显得愈发的重要。
【关键词】汽车保险 制度 法治构建
一、保险缔结制度
保险缔结制度是指为了更好的发挥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价值,而对缔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规定而形成的制度。目前,我国澳门地区现行汽车强制责任保险缔结制度的构成成分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强制投保
根据澳门第57/94/M号法令的规定,强制投保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强制投保的主体。强制保险的主体即道路上行使的汽车辆及挂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为投保人。第二,强制投保的客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强制投保的客体即汽车辆及挂车。根据澳门有关法律的规定,澳门的汽车都是无保险不能上路的。不过,澳门司法实践对于未购买保险的惩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会考虑到当事人购买保险可能遭遇的实际困难。在澳门中级法院审理的第490/2008号上诉案中,法院认定“事实上……嫌犯可以是故意不去购买车险,但亦可以是因在警方所定限期届满前仍未获澳门金融管理局介入购得车险”。法院考虑当事人购买车险的实际的、潜在的困难,而非不问原因的加以惩罚。
(二)强制承保
在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人的作用至关重要的,这点在后面的内容中将会有所陈述。因此,我国澳门地区的法律对保险人也做出了重要的规定,比如保险人设立的程序等等。澳門第57/94/M号法令规定:“被许可经营‘汽车保险之保险人,仅得根据训令订定之统一保险单之规定及条件,订立保险合同”。内地《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澳门与内地的汽车保险业务都由具备资格的保险人在经过行政机关许可后开展。故保险经营者所开展的服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澳门的汽车事故责任保险司法实践鼓励消费者监督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对于消费者的质疑,部分保险公司可能会认定为“诽谤”而诉诸法院,但法院会支持消费者对于保险经营者评价的权利,尽管此评价过度夸张,也不会轻易让消费者承担否定的后果。司法实践要求保险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评价承但过度的忍让义务。
(三)强制维持合同效力
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在保障受害人权益方面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澳门地区汽车强者责任保险的法典为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而不能随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保险合同。当然,有原则就一定有例外。即使符合了例外要求的条件,其解除程序还是相当的麻烦。这样设计的初衷就是更好的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最大程度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作用。
二、保险给付制度
(一)保险给付的对象
根据我国澳门地区的有关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是唯一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人。当被保险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同时,保险人还具有保险给付物件的选择权。
(二)保险给付的范围
以我国澳门地区第7/83/M号法令第15条的规定为标准,受害第三人因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属于汽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给付范围。对于因为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大陆地区也将这种损害包含在给付范围内,并且对赔偿的次序也有所涉及。在这方面,我国澳门地区的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规定。
(三)保险给付的限制
保险给付的限制主要体现为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澳门第7/83/M号法令第17条规定可以得见,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保险人都具有保险给付的义务,只有在法条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具有给付义务。
三、保险补充制度
(一)汽车保障资金的救助要件与范围
以我国澳门地区第7/83/M号法令第26条规定,汽车保障资金的使用需要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负责人不详,就是当交通事故发生时,需要对该事故的负责的保险人无法查明时可以使用汽车保障资金对受害人实施救助。第二,负责人无法享受合法或有效的投保。第三,当保险公司破产时。保险公司的破产就宣告着法人的死亡,保险公司此时已经没有能力给付赔偿,为了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这时只能申请汽车保障资金。
(二)汽车保障资金的救助对象
汽车保障资金的救助对象主要指汽车保障资金的救助请求人。依据现实生活中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确立不同的救助请求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受害第三人,更有可能是行使垫付费用的医疗机构。
(三)汽车保障资金的来源
根据我国澳门地区的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我国澳门地区汽车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第一,保险费。这里的保险费具体是指“按汽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第二,罚款。罚款具体是指“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汽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汽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第三,其他。其他方面的来源主要是汽车保障资金的孳息和社会资金。
四、保险监管制度
根据我国澳门地区《道路交通法》第3/2007号法律第7条规定可以得知,我国澳门地区对于汽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保险条款的监管。为了贯彻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进行公平的保障,必须对保险的具体条款做出统一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杨紫烜主编.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