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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无障碍环境的建设理念与实践特点

2017-07-18颖,薛

深圳大学学报(理工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共建筑残疾人设施

韩 颖,薛 云

金陵科技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江苏南京211169

【土木建筑工程 / Architecture and Civil Engineering】

城市无障碍环境的建设理念与实践特点

韩 颖,薛 云

金陵科技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江苏南京211169

针对目前中国无障碍设计规范不够全面的情况,从形成完整的无障碍流线角度切入,介绍发达国家和地区无障碍规范的发展和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和实践特点划分为政府主导、福利社会和尊老护残3类.研究表明,中国大陆地区与发达国家的无障碍环境存在差距的原因在于价值观、社会环境和专业教育的差异性,提出应补充完善相关规范、标准和图集内容,加大无障碍新技术和新设备的科研投入,建立无障碍环境建成的监控机制.

建筑设计;社会公平;无障碍设计;通用设计;无障碍流线;评价反馈

随着中国社会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也将进入加速发展期.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三大公平”的重要内容,即“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这就对建筑师在设计中表达人文关怀和人性尊重方面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无障碍设计最早由美国建筑师Ronald于20 世纪70年代提出,其基本内容是强调城市规划和建筑单体设计都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使用需求,配备能够满足他们安全、方便使用的设备与装置,创造一个所有公民可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公平环境.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无障碍设计概念不仅仅是停留在传统意义的硬件设施上;广义的无障碍设计概念还包括标识、图形和音频等视听信息无障碍和无障碍服务等软件方面的工作.同时,无障碍设计主要受益对象也不再局限于老年人和传统意义上的残疾人,而是拓展到可能会遭遇受伤、疾病的健康人,在行动和使用设施时会遇到不方便的孕妇、带行李的人和左撇子等人群.也就是说无障碍设计理念已发展到通用设计层面,甚至在某些标准中,两个概念可互换[1].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公共建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在国家法规支持与民众舆论的监督下,遵循通用设计理念和明确的技术标准与工作程序,朝着适用可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中国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最早的国家规范是1988年颁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2],其中关于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规定,包括建筑出入口、坡道、走道、门、楼梯和台阶、电梯、扶手和地面等部位;2001年修订为(JGJ50—2001)[3],并配以图集.2004年中国建设部颁布了《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标准》.2012年又颁布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4],在2001年规范的基础上,由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此外,新规范在无障碍设计实施范围、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内容、建筑类型和无障碍设施类型及部分操作细节等也进行了大幅调整,展现出设计对人性的尊重.该规范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较全面,量化程度较高,属于国家明确的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同时,许多省市也颁布了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包括辽宁省、河北省、湖北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5个省区,北京、天津和上海3个直辖市,深圳、南京、大连和苏州等14个城市[5].但是,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在公共建筑区域无障碍、延续完整的无障碍流线及公共建筑的视力辅助设施、听力辅助系统等硬件内容和无障碍服务的软件内容的要求还不全面.我国现有对具体类型的公共建筑所制定的无障碍设计规范包括《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和《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中涉及到有比较详细无障碍设计内容要求的场所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隧、居住区和公共停车场等外部环境和城市公共厕所、养老建筑等;其他人流量大、服务面广的公共建筑,如办公、文化、展示类公共建筑没有制定具体、独立的无障碍设计细则.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公共建筑无障碍标准总体数量偏少,其次缺乏文化、展示和办公等具体类型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规范.特别是在很多已建成的公共环境中,无障碍设施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无障碍流线,不能真正满足相关困难人群平等参与社会文化活动的需求.本研究分析了发达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和文化展示类公建无障碍设计实践的特点,探索建立适合我国无障碍环境的有效标准与机制,认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以政府主导通过无障碍设计标准满足人们需求,二是以福利社会的政策为标志,三是以尊老爱幼、保护残疾人为特征.

1 以政府为导向的无障碍建设

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与欧洲发达国家,主要以地方政府为主颁布和执行无障碍设计标准,以满足人的需求为标志进行无障碍建设.

1.1 美国

1961年,美国国家标准协会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建筑无障碍标准——《便于肢体残疾人进入及使用的建筑和设施的美国标准说明》[6],为残疾人平等享用公共建筑、交通和其他服务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1968年通过的《建筑障碍法》是美国最早的有关无障碍环境的立法;1990年6月,国会通过《残疾人法》,增加了残疾人享有公共交通、公共建筑、电话等服务设施的权利,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为残疾人更广泛地参与社会公共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也为实施建筑无障碍环境奠定了基础[7].《残疾人法》对所谓的无障碍设计只针对残疾人实行特殊化进行立法控制,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计发展为提倡人人平等的通用设计模式,既扩大了收益人群,还有别于原来的差别化设计,避免给残疾人群体带来心理压力,这对世界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美国2010年颁布的《无障碍设计标准》[8],更体现了方便使用的理念.

美国的公共环境无障碍建设发展不仅有明确的技术标准支持,且有稳定的立法、司法执法体系保障、政府资金保障和政策导向.因此,美国量大面广的各类公共建筑及其室内外环境的无障碍建设与改造,通过完善的管理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实施重点是能让残疾人顺利进入政府建筑、纪念建筑和文化建筑等,体现了公民社会政治参与的热情和文化生活地位的平等.如华盛顿特区全部国家级公共建筑都设有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电梯和专用卫生间(图1)、室外停车场、轮椅席位、饮水和电话设施,以及各类商业、旅游、娱乐和医疗等公共服务性设施.文化展示公建方面,美国博物馆无障碍环境是以所有的人为服务对象.如美国大都会艺术博物馆(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既有面向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性别人群的各类常规活动,又有专门针对不同民族、不同收入者的活动,对不能来馆参观的特殊人员,博物馆通过开放平台为其讲解博物馆现有展览或藏品,还专门安排在劳教所、残疾人学校等特殊场所举办展览或讲座.

图1 美国大都会艺术博物馆无障碍卫生间Fig.1 (Color online) Accessible washroom in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United States

1.2 加拿大

1965年,加拿大制定了《残疾人建筑法规》; 1982年出版《无障碍设计、有生理缺陷者进入和使用的建筑》[9].加拿大的温尼伯市(Winnipeg’s City)2001年制定的《通用设计政策》是该国第一个通用设计策略[10].人们要求建筑和环境不仅应安全和方便使用,其他如信息、通讯和服务也应是无障碍的.而改造已有设施使其符合新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花费巨大,因此无障碍咨询委员会决定未来的重大修建和新建项目应从通用设计角度出发,减少后期改造的巨大费用.加拿大新布鲁斯瑞克人权法(The New Brunswick Human Rights Act)规定:“人们享有进入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学校、图书馆、商店、餐厅、酒店和剧院等场所的权利,企业和政府有义务使它们的设施方便使用.未能提供平等使用设施的场所是违反人权法的,人们可以对其投诉.”这些法规比较完整的明确了加拿大在建筑及其环境建设方面保障残疾人无障碍活动的承诺(图2).

图2 加拿大温哥华某城市广场无障碍设计Fig.2 (Color online) Accessible design of a city square in Vancouver, Canada

2 以福利政策为标志的无障碍建设

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部分国家,形成了以西方福利社会的福利政策为标志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与实践.

2.1 英国

1967年英国标准化学会出版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是英国第1部全国性的技术规范[11].最新无障碍标准修订版为2009年的《英国关于建筑及满足残疾人需求的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和途径:实践规范》,增加了许多公共建筑无障碍标准的内容.如增加了无性别无障碍多用途厕所,将其建筑面积标准由7 m2增加到12 m2.2004年英国建设部增加了技术指南无障碍M部分《建筑规范——M部分的技术指南》,内容不仅从肢体残疾无障碍规定扩大到视力与听力残疾无障碍的规定,还对历史性古建筑包括博物馆的无障碍改造,如出入口改造成平坡出入口,室内台阶处增加提示盲道、升降平台和楼梯升降椅等设施(图3).

英国公共建筑无障碍建设一般由残疾人团体发出呼吁,继而获得国会和英国无障碍环境推动委员会(咨询性质)重视,提供建议并督促公共部门落实.英国残疾人反歧视法案仿照美国残疾人法编制,成为保障英国残疾人权利的根本大法.2006年修订的残疾人反歧视法案修正案,将适应范围由部分重要的公共建筑扩大到所有公共建筑物及内外设施、私人俱乐部和运输工具等,对推动公共建筑无障碍建设起到重要作用.该修正案还对销售商、出租者及业主都规定了新的责任与义务.另外,将交通无障碍纳入规范是该修正案的一个重点.2010年修改实施的英国平等法更从强调人的平等权利方面,进一步增加了为残疾人提供公共建筑无障碍等方面的内容.

另外,英国文化展示类公建也非常重视为残疾人提供多种途径的无障碍服务.如1976 年英国第一个重要的可触摸式展览在泰特美术馆举办,向有视觉障碍的观众展示了西欧的现代雕塑[12].1990年大英博物馆利用大量体验性的展品和设施,包括可触摸的雕像、陶器、铜器、壁画和音乐导游等,为残疾人营造一个生动的古罗马城生活的展览——“走向古罗马广场”.

图3 大英博物馆室内无障碍设施Fig.3 (Color online) Interior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in the British Museum

2.2 德国

德国最早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规范是1973年制定的《残疾人公共设施、高龄者公共设施》[13].德国立法规定,建筑或其他设施如公交、工具、信息系统和通讯等,在设计中要确保残疾人能够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毫无困难地使用.德国及其欧洲邻国曾经统计过,无障碍建筑对于10%的人口来说是必须的,对40%的人口是必要的,对100%的人口是便利的[14].德国2002年颁布实施了《联邦残疾人平等法》,对公共设施设计和建设都提出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无障碍设计成为新建建筑设计的一项硬性指标[15].如德国近几年的新建公共建筑国家历史博物馆、德国议会大厦等,均设置了无障碍设施,并提供多种语言翻译器来辅助参观.另外,德国历史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也得到了设计师以及委托方的重视,在文物保护的立法中也有关于无障碍设计的规定,从立法、审核直至维护完成都有严格的设计标准衡量和监督;建筑学院也开设了和无障碍建设有关的研讨课程,以培养学生无障碍方面的专业知识.

3 以尊老护残为特征的无障碍建设

日本为代表的亚洲部分发达国家与地区,以尊老、爱幼、护残为特征,无障碍环境管理类似英美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

3.1 日本

1973年日本开始在全国推广无障碍环境建设,其适用人群逐渐扩大到孕妇、老人和小孩;2000年以后,日本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方面逐渐推广到为普通民众服务.2006年日本进一步将建筑与交通无障碍法规合一,更新出台了促进帮助老年人、残疾人顺利移动及设备使用的无障碍新法规——《建筑相关法规、条例集成》.该法规扩大了适用的残疾人类型,首次将智力、精神和发育障碍等残疾类型包括在内;扩充了适用范围与设施,如室外停车场和出租车等;扩大了重点改造地区,将公共建筑设施以外的地区首次包括在内;并充实了软件政策,要求无障碍环境持续性的改善及建设爱心无障碍建筑等.另外,日本地方政府推动无障碍建设的积极性比中央政府要高.地方政府制定的虽然是纲要和方针,很多属于计划内容,但在当地执行效果很好.比如,2006年以后,日本各个城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依据标准规定的无障碍、无性别卫生间设计要求和参考图,建设了各种无性别、无障碍卫生间.

日本公共建筑无障碍法规标准与设计指南多参照美国,再根据日本国情,更新数据进行修订.由于相关法规标准及大样图的规定十分清晰具体(图4),技术标准严谨,这就使日本无障碍设施能依据法规执行.日本公共建筑无障碍改造项目注重细节,无论是新建还是改造项目,都详细标注了技术要求及正确与错误做法的对比图,以及改造前后的对比图.日本无障碍建设十分注重无障碍环境的整体性,且无障碍设施设备齐全,如室内连续的双层扶手、分别设置高低位的饮水器等;同时注重区域内无障碍建设的发展.

图4 日本公共建筑无障碍法规标准具体参照图[18]Fig.4 (Color online) Specific reference of public building accessibility standards in Japan[18]

3.2 中国港台地区

中国港台地区无障碍环境的发展和实践比大陆起步早,且与发达国家接近,相关法规建设体现出法律规定和设计标准两个层次.

香港地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非常重视,地铁、公路、公共设施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比较普及;一方面香港残疾人保障政策比较健全,另一方面无障碍规范比较具体全面.香港特区政府对残疾人事业投入较大,如2007年当地政府为残疾人康复机构中的残疾人提供每人每年$6 000~7 000元的救济[16].另外,香港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提供的助残力量也比较强,促进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如在康复中心及精神病康复“中途宿舍”里都驻扎着长期的义工.在设计规范方面,香港的标准和英美接近.2008年香港屋宇署对早期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1997》进行了修订.与1997年版本相比,新修订规范更改了一些因含意不明确而容易引起争议的规定,放宽了一些没有必要的规定,增加了老年人所需设施的章节,为老年人提供更健康安全的环境.另外,新标准根据用途分类对各类建筑物的附加辅助设施适用范围有具体说明,如博物馆的附加辅助设施,包括触觉点字及触觉平面地图 、触觉引路带、视像显示板、畅通易达的公共询问或服务柜、视像警报系统和聆听辅助系统.在比较健全的法制条件下,香港有效执行了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建设与改造的标准,形成较好的公共建筑无障碍建设环境(图5).

图5 香港地铁站大厅里的盲文地图标识和延续到无障碍设施前的盲道Fig.5 (Color online) Braille map sign and a blind road connected to the accessibility facility in a subway station hall, Hong Kong

台湾地区尊重残疾人,从称谓上把“残疾人”称为“残障人”.台湾地区的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起步比大陆早,1976年频布的《残障福利法》规定,在各类公共建筑及活动场所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行动的设备.台湾的无障碍设计规范在早期主要参照日本标准;后期随着留美归台的建筑师和设计师增多,推动了台湾无障碍设计工作的本土化和标准化[17].比如,对照台湾人与日本人相近的身高和体形,制定坡道扶手高度和手把粗细的要求基本参考日本规范;而无障碍厕所扶手的设计则兼顾美日两国标准.美式的无障碍厕所考虑到方便肢体残疾者使用,将扶手设置在便器旁边一侧及背后;日本则考虑到有利于脊髓损伤者使用,将扶手设计在便器两旁.因此,台湾制定无障碍规范同时兼顾两者的需求,两种设计方式同时应用在无障碍厕所的扶手上.

台湾注重创造便于残疾人生活的环境,国父纪念馆、故宫博物馆和中台禅寺等文化单位都设有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包括停车场设有残疾人停车位,建筑内部安排独立的残疾人卫生间、低位服务台和电话等无障碍设施(图6),举办专为老年人、残疾人服务的展示活动等(图7),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的需求.

图6 台湾机机场低位服务台Fig.6 (Color online) Low service desk in the airport, Taiwan

图7 台湾博物馆专门安排为老年人和残障人服务的展示活动Fig.7 (Color online) A special display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and the disabled in the museum, Taiwan

4 分析与建议

比较国内外无障碍环境建设差距,笔者认为中国大陆地区前期在无障碍标准及建设方面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处于落后局面,主要有3个方面的原因:

4.1 价值观差异

西方国家价值观的形成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运动时期,其指导思想是人文主义,肯定人性和人的价值,要求人个性解放和自由平等.西方残疾人和老人等弱势群体不希望别人把自己从社会群体中分离出来,被特殊看待或照顾,这就要求社会环境及建筑环境能满足他们独自活动的需要.另外,英美国家子女18岁会在经济和生活等方面独立;同样,年龄大的父母即使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也不会要求子女照顾,他们通常会住进老人院,由社会赡养.因此,欧美各国在国家法规、福利政策等层面体现了为公众、为所有人服务的民权主义理念.

中国的群体性文化和传统的尊老爱幼思想则表现在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和儿童等特殊人群提供专项服务上,忽视了建筑环境本身可能对弱势群体独立参与社会活动时造成的障碍.也就是说“人行为能力的不全或者可能丧失”这一客观存在没有引起相关层面的重视,设计及建成的空间环境基本是以正常健康的成年人需求为依据,缺少对多样化需求调节性的满足;规划管理、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业主等群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都缺乏足够的认识.有观念认为无障碍环境建设费用十分昂贵,会占用很多空间和面积、耗费大量资金,只是方便了少数残疾人和老年人,增大设计和施工造价不值.这种忽视人人享有平等参与社会活动权利,未尽社会职责的观念是错误的.其实,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费用只占工程造价的很小一部分,美国住宅和都市开发部调查统计资料显示,总投资1%的资金就能满足一般新建工程的无障碍基本设施,许多设施并不需要另增空间,只需改变房间门的必要宽度、开启方向,为各种设备工作台面设置适宜的高度、取消地面门槛、卫生间加装扶手等;但如果没有在设计初期考虑无障碍设施,而是待工程建成后再进行改造,则投入资金和设计难度都将加大[19].由此可见,无障碍环境的建设虽然有一定成本,但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来看,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可观的.

4.2 社会环境差异

同样遵从尊老爱幼、爱护残疾人的思想,日本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比中国先进,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战后日本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依附于美国,在城市规划和建筑环境设计方面学习美国的理念和技术.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思想才得到解放,现代建筑设计起步较晚.另一方面是两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时间点存在差异,日本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迅速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国是在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比日本晚了近30年,因此在无障碍设计观念和技术运用等方面相对落后.

4.3 专业教育差异

现阶段,中国无障碍设计教育还较薄弱,相关研究起点晚,研究机构少.国内高校中,除了少数高校如同济大学在建筑学本科专业教学中开设了无障碍设计相关的专业课程[20],大多高校关于无障碍设计实践及相关规范的学习一般是在设计课程实践中才涉及,其深度和普及性都不够.另外,直到2011年,中国首个针对无障碍设施研发、建设的专业研究机构“无障碍建设工程联合研究中心”才在同济大学成立.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建筑学专业对无障碍设计比较重视.如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展了无障碍研究;日本70%的高等院校开设了无障碍设计课程[21];丹麦各大学的很多专业中,都设置了和无障碍化相关的课程,并举办以无障碍设计为主题的设计大赛,以促进学生进一步主动学习和其相关的各种知识[22].

综上,本研究建议:

1)尽快补充完善相应的规范、标准和图集,包括标注尺寸、文字说明和清晰的图示等,避免产生文字歧义;规范中应明确各类型公共建筑无障碍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建筑物主要无障碍功能区的适用范围;强调无障碍路线的完整性,确保建成的无障碍环境是连续、系统和有效的.

2)应对有助于消除视、听残疾障碍的新技术、新设备加大科研投入,无障碍产品研发和现有无障碍设施形成互补,尽可能消除人们在公共环境中行走、观看和视听等方面的障碍,帮助残疾人真正走出家门,参与到社会活动中.

3)建议由政府牵头,建立无障碍环境的监控机制,由第三方监督落实无障碍设计方案的实施、建成环境的评价反馈和后期的维护和管理等.目前国家相关的无障碍设计标准仅仅对设计做出了要求,缺乏对完成建筑或场所无障碍环境实施情况的法规监控,因此很多大型公建的无障碍环境并不完善,没有真正解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方便地参与社会活动使用的需求.与之相反,欧美的公共建筑无障碍建设不仅有明确成熟的技术标准支持,而且有稳定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体系保障.因此,建立完善的无障碍环境司法保障体系,真正落实建成环境的通用性,是城市管理部门需要思考的重要方向.

致谢:衷心感谢国家住建部无障碍专家委员会顾问、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无障碍专家吕小泉博士的悉心指导和支持.

/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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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责编:坪 梓;英文责编:之 聿】

2016-11-29;Accepted:2017-03-21

Associate professor Han Ying.E-mail: chelsea_han@jit.edu.cn

Construction concept and practice features of accessibility environment in city

Han Ying and Xue Yu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Institute, Jinl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anjing 211169, Jiangsu Province, P.R.China

Considering the situation that codes for accessible design in China do not form a comprehensive system, we set the key factors forming the complete accessibility streamlines.There are mainly three types of accessible environment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in construction concept and practices, such as those led by the government, those based on the welfare society, and those aiming at respecting the elderly and taking good care of the disabled.Studies show that the differences in values, social environments and professional educations are the primary causes for the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gap between the mainland China and developed countries.Several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he first is to complete corresponding norms and the atlas; the second is to increase the investment in research of the new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of accessible products; the third is to establish monitoring mechanism to build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architectural design; social equity; accessible design; universal design; accessibility streamline; evaluation feedback

:Han Ying,Xue Yun.Construction concept and practice features of accessibility environment in city[J]. Journal of Shenzhen University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2017, 34(4): 400-407.(in Chinese)

TU 201

A

10.3724/SP.J.1249.2017.04400

江苏省省市协作资助项目 (13XZB001)

韩 颖(1977— ),女,金陵科技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建筑设计及其理论.E-mail:chelsea_han@jit.edu.cn

Foundation:Province and City Collaboration Project in Jiangsu (13XZB001)

引 文:韩 颖,薛 云.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与实践特点[J]. 深圳大学学报理工版,2017,34(4):4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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