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怎么破
2017-07-18丨秦有时
■丨秦有时
冤假错案怎么破
■丨秦有时
新时期推进司法改革,离不开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创新。不创新理念和制度,改革就会停滞不前或者陷于空谈。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所以,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近年来,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历史冤错案件,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如何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如何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机制。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造成的后果是极其惨重的,不单是真凶没有受到及时惩处,还让无辜者蒙冤甚至付出生命代价!可以说,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对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巨大甚至无法弥补的伤害,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让每一个有良知的人痛心疾首,也让司法蒙羞。
“新时期推进司法改革,离不开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创新。不创新理念和制度,改革就会停滞不前或者陷于空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既强调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书面审查、轻法庭调查”等司法观念,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又注重推动制度创新,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再度出招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
据了解,《意见》共分5部分,共计33条,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聚焦刑事诉讼审判制度难题。
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发现和解决的事实证据问题,最终要在审判阶段解决。法院一旦受理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就往往陷入‘定放两难’的境地。”戴长林如是说道。
“反思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戴长林表示,《意见》通过有针对性地完善证据制度和审判程序,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公检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以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
据介绍,为解决刑事辩护率低、辩护质量不高以及不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等长期以来制约司法公正的难题,《意见》要求各地法院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提高律师的辩护率。同时,《意见》要求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程序公正、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为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意见》还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疑罪的标准,将来还要认真研究,明确什么样是疑罪、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戴长林说,为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并统一定罪事实的证据标准,有必要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减少事实证据问题的认识分歧。
确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是审判权作为最终的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审判是刑事诉讼中决定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决定性环节,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性防线。戴长林强调,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形,应当依照中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人权指数再升级
这些年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都曾先后对中国司法正义产生过重大负面影响,对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及司法作风诟病极重。
将上列五案的基本案情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案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其一,“犯罪性质”相同。五个案件都是故意杀人案件。尽管各个案件的杀人动机不完全相同,但五案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
其二,证据倾向相同。五个案件几乎都没有收集到作为物证的杀人凶器,鉴定结论(精斑、痕迹、人体检验等)均与被告人不符,主要依据审讯笔录的供认材料定案。
其三,裁判思维相同。五个案件作为“罪大恶极”案件,除杜培武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被告人上诉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外,其余四案都是一审留有余地的“法外开恩”,判了死缓、无期甚至有期徒刑,“疑罪从轻”的裁判思维和“保险司法”的办案理念十分明显。
其四,错案基础相同。五个案件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终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五案中,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不但十分严重,而且让人啼笑皆非,令国人十分震怒。第一,有两案“被杀死者”奇迹般回了家。
梳理以上案件,我们还可以发现有两案的真凶另有其人。如云南杜培武警官被指控故意杀害二民警被判处死缓后,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获的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查明杀害二民警的就是杨天勇等3人所为。张氏叔侄被控在杭州西湖区一水沟内发现的女尸即是5月18日搭乘张氏叔侄便车的女青年王某,被浙江高院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后来查明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才是真凶。
此外,案件中有一案的被告人至今“悬而未决”。河南杨波涛“强奸杀人”案被国人称之为“新版赵作海案”。两案的当事人都是商丘人,又都是商丘中院判决的冤案,但结局却有所不同。赵作海作为老实巴交的农民已再审无罪释放,并获得65万国家赔偿;而杨波涛作为当代奉公守法的大学生,却因被控强奸杀人,由商丘中院两次判决死缓、一次判决无期,终因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公诉,商丘中院裁定准予撤诉。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大重要原因。
对此,《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例如,第21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戴长林对此表示,证据不仅仅是内容真实可靠,而且取证的过程要合法,如果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尽管是真实的,如果确定是非法取证的也不能用,这就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证防范冤假错案。
此外,《意见》还就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作出相关规定,指出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当堂对质”促结果公正
除了避免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以外,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对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也具有积极作用。
辩护率的高低是衡量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司法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指标。年初发布的2016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表示,目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为20%左右,而保障律师辩护权利、提高现行的刑事辩护率,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
此次发布的十大无罪辩护案例包括:聂树斌故意杀人案、沈光朗敲诈勒索案、王根保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许玉森等四人抢劫案、陈春薷诽谤案、钟德跃合同诈骗案、孙长松合同诈骗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以及江西乐平四被告人故意杀人强奸案等,多为当事人申诉多年终获无罪的冤假错案,平均申诉时间超过10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指出,仍有大量被告人在没有获得辩护的情况下就接受了审判,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认为,目前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处于较低的状态。他表示,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致力于建立起控辩审三方共存的格局,并希望控辩双方能平等对抗。但在实践中,不少案件都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就进入了诉讼程序,被告人劣势明显。
针对刑事辩护率低、辩护质量不高等长期以来制约司法公正的难题,《意见》立足司法实践,推动完善律师辩护制度,要求各地法院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提高律师的辩护率。
戴长林表示,对那些未成年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要实行法律援助。
他举例称,目前浙江、上海等地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案件,如果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或者不能请到律师辩护的,浙江、上海法院都全部为其请了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实行了律师辩护的全覆盖;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也争取进行实行法律援助,提高律师辩护率。
《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通过公正规范的庭审切实发挥应有的把关、制约作用,促使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其中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据了解,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本次改革重点的重点之一。《意见》指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确保法庭准确审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改革,探索通过远程视频作证等方式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题。
为了进一步保障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意见》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当庭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推进诉讼制度改革
有专家这样说道,《意见》的发布,这或许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这项改革实质是要改变在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以笔录卷宗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转而实现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这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不是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一切要靠证据说了算。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法律检验,都要经过法庭质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意见》明确指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这就突出了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的中心地位,使得侦查、起诉阶段必须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
侦查、审查起诉的事实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正是当前制约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只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才能有效解决法院在审判中经常面临的“定放两难”困境,并从根本上消除司法公正的制度隐患。
卞建林认为,只有强调证据,才能真正实现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对保障司法人权、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审判阶段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起诉阶段,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意见》实现了人权指数的升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认为,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意见》给予了全方位覆盖。一方面,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得到了系统性列举;另一方面,通过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等举措,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亦受到关照。除了上述直接性的保障机制,疑罪从无的申明、繁简分流的设想,则分别从公正和效率的角度,间接维护了诉讼参与主体的基本人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认为,实践中冤案的形成,无一不是审判的制约作用“失灵”所致,以审判为中心,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触及我国刑事诉讼中这一由来已久的症结。进一步说,推进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确保通过庭审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即“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重在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关键在于实现控辩有效对抗和当庭质证。”卞建林说,对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指引,包括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严格依法裁判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而实现司法个案公正又是实现司法整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案公正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更不用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以,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