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舞弊行为研究
2017-07-16姚东余鹏翼
姚东+余鹏翼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财务舞弊的动因理论,分析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动因影响因素,发现关联方交易对上市公司扭亏为盈起到重大作用。以舜天船舶为分析对象,探讨上市公司操纵或隐藏关联方交易舞弊从而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目的,揭示其如何利用关联方交易的行为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做法。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相关政策建议,从而一定程度上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秩序。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财务舞弊
【中国分类号】F832
一、 引言
近年来,国内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频频发生,引发市场监管部门强烈关注。这些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不但造成上市公司信誉和财产亏损,令众多投资者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还让注册会计师行业多次陷入信任危机泥淖。关联方交易舞弊的隐蔽性和复杂程度造成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难度增加,审计风险增加,导致审计失败可能性剧增。
作为一项独特的经济活动,关联方交易有其特殊方式,具备明显双面性。其一,关联方交易利用集团内部的管理协同效应、规模效应、经营协同效应等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其二,源于关联方交易的独特性,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在地位上的不平等导致其交易实质往往属于管理交易或限额交易,具有非公允性,损害众多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切身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文通过国内近期实际案例分析上市公司进行关联方交易舞弊的方式和成因,明确其舞弊要点,从上市公司本身管理机制、注册会计师审计角度、证监会监管举措等方面提出建议,对完善我国审计理论,减少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提升关联方交易审计质量,减少審计失败可能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理论
(一)关联方的界定
不同国家或地区关于关联方认定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明确指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构成关联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含义见表1。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如图1所示。如图1,企业用椭圆表示,自然人用方框表示。图中“关键管理人”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人”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个人或受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二)关联方交易的认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8条明确指出:“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按交易对象,关联方交易可分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或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资产、担保、提供或接受劳务等。按提供性质,其可分为:政府主导的交易、完全市场交易以及同一控制下企业间交易。按财务报表的主体特征,其可分为合并范围内外两种。
(三)关联方交易及披露的认定
对于关联方披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9条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
对于关联方交易披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10条明确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其中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者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除此之外,还规定企业对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平负有举证责任,都不规定强制披露。
上市公司除了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还应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交易,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上市公司应以公允价值为依据进行关联方公平交易。但实际上,有些上市公司仍在关联方交易披露上大做文章,如未披露如何定价关联方交易、采用多种定价方式造成可理解性及可比性的欠缺、模糊定价方法概念,未明确其与市价的关系,以及定价的具体依据等。因此,投资者很难对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平做出正确评判。
(四)关联方交易舞弊动因
当前,由于我国在关联方交易方面的法律尚不健全,同时现有审计程序不够完善,因此利用关联方交易成了某些上市公司进行舞弊的常用手段。《审计准则1141号》第11条提及,“舞弊风险因素是指表明实施舞弊的动机、压力,或者为实施舞弊提供机会的事项或情况。”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动因表现在以下方面。
1.退市压力
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如果接连亏损两年将被特别处理,即在该股票简称前附加“ST”字样,如果连续亏损三年,则是”*ST”,面临退市风险。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亏损四年,则终止上市,严重影响公司形象。为了避免被退市,维护公司形象,不少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舞弊粉饰财务报表,以抬升股价,解禁套现。
2.监管缺失
上市公司本身治理机构存在缺陷,一方面国内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现象仍存在,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削弱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其受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进一步导致董事会运作效率低下为其进行关联方交易舞弊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内控存在缺陷,内控环境薄弱,审计委员会制度尚不健全,导致反舞弊意识不强,从而助长关联方交易舞弊的行为。
3.各类借口
一方面,关联方交易具备隐蔽性、复杂性,为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提供可用手段。上市公司常以利益输送为目的,利用合同方式将费用及成本在关联方内部转移或通过各种手段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如将单项关联方交易拆为多项非关联方交易、隐藏关联方关系等,从而规避监管规定管制,确认由此获得的高价利益。另一方面,现有监管制度对上市公司实施的关联方交易舞弊惩戒不力,罚金最高十几万,欠缺实质性处罚,造成关联方交易舞弊成本降低,使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三、舜天船舶关联方交易舞弊案例分析
(一)案例描述
舜天船舶于2011年在中国深圳交易所挂牌上市,是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船舶公司,舜天船舶的主要经营业务是建造船舶、出口贸易、承揽货物海运、船舶融资等。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是舜天船舶前两大股东,均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持有,合计持有总股本的46.15%。舜天船舶第三大股东为王军民,持股6.08%。舜天船舶自上市以来连年亏损,盈利能力急剧下滑,但却极少人关注。但直到2014年初,舜天船舶接连发表重大诉讼公告,众人才开始注意到舜天船舶背后潜藏的严重问题。其中颇受关注的是舜天船舶和明德重工牵扯不清的关联方交易。
明德重工是一家于2004年10月成立的江苏南通民企,以船舶修造、设计及技术咨询为主,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2013年造船业沦为产能过剩行业,金融机构迅速削减对造船业的支持,收贷趋紧。为解决融资问题,明德重工和舜天船舶形成合作关系,以共同卖方的名义合作建船。前者凭借技术优势取订单,后者依靠国资背景获贷款。前者负责建造船舶,后者为其提供造船所需资金,并向其收购所建造完成的船舶后出售给船东。
2014年开始,明德重工资金流不足,资不抵债,当年底法院受理明德重工破产重整的申请。正是明德重工所面临的破产困境,牵出舜天船舶背后重大经营风险,如果明德重工破产,舜天船舶将无法履约交付船舶,须退还预付款并承担利息预计1.4亿元。另外明德重工的抵押资产、名下其他资产无法使用或变现和所有自然人保证无法实现,导致其债务无法偿还。双重打击让舜天船舶损失约29.45亿元,导致舜天船舶面临退市风险。
(二)舜天船舶财务报表中的异常财务数据分析
1.净利润分析
由表2可见:舜天船舶2011年、2012年净利润较上一年下降且下降幅度大,同时这部分净利润有超过30%来源于政府给予的各项补助,而非營业收入,可见舜天船舶经营成果之差。2013年虽净利润上升,但上升幅度相比去年下降幅度较小。2014年经调整后的净利润又急剧下降,低至负值,变动幅度更是跳水落差。面对舜天船舶2011年挂牌上市后,接连两年亏损的情况,我们不得不怀疑舜天船舶为“保壳”对2013年财务数据造假,使2013年净利润增加。
2.应收项目分析
通过表3,我们明显发现,2014年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均下降,其他应收款数额却上升。其原因我们可追溯到舜天船舶对明德重工的应收款,从2014年报可看到明德重工的其他应收款如表3所示。
另外相关数据表明,2012年底至2014年6月底,明德重工亏损严重,净资产呈负数,整体资不抵债。2013年,舜天船舶开始与明德重工合作就签订合作建船合同价值达34.9亿元,占其全年外购船舶合同总额约90%。在明德重工2013年多次拖期交付船舶后,2014年舜天船舶仍与明德重工签订合作建船合同价值达22.1亿元,占其全年外购船舶合同总额约99%。在明德重工2014年仍多次拖期交付船舶的情况下,舜天船舶仍超进度对明德重工转付预付款。2014年11月底,舜天船舶累计支付28亿元预付款,其中超进度转付11.9亿元。针对明德重工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和屡次延期交船的不良经营,舜天船舶不但继续与其合作,且持续超进度付款,着实有违常理。
3.股票交易波动异常
舜天船舶的股票价格波动异常1,在2012年9月11日、9月12日、9月13日持续三个交易日内和2013年1月23日、1月24日持续两个交易日内的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均超过20%。在此期间,主力资金大量流入。舜天船舶自查后表示,公司的经营活动无异常,没有应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可是实际舜天船舶本身的经营状况却不足以支撑这样上涨的行情。
四、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政策建议
当前上市公司运用关联方交易舞弊的情况日益频繁。通过对舜天船舶的关联方交易舞弊案例分析,我们大致了解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诸多,有来自企业自身治理结构的问题,有来自证券市场不规范、证券机构监管不足的原因,也来自注册会计师欠缺相应的勤勉尽责和专业胜任能力的原因。因此,针对防范关联方交易舞弊行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下文提出几点建议。
(一)健全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结构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逐步引导第一大股东适当减少手中持股比例,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解决“一股独大”难题。同时,建立董事会和董事问责制度,追究渎职责任,加强董事信托职责,提升董事会运作效能。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行,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针对经营状况、业务内容、风险水平的变动对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及时加以调整,继续改善内控制度,强化规范运行管理,促进内控制度的有效落实,加强内控检查和监督,严防关联方交易舞弊。
(二)加强针对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审计,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程序
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对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内容给予应有的关注,持有足够职业怀疑态度,同时增强专业胜任能力,在针对不同上市公司不同条件的关联方交易审计对症下药,能实施如下审计方式:关注上市公司重要供应商及客户并展开尽职调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利用专门程序和方法高效准确地识别隐藏的关联方关系,同时重点关注关联方交易价格合理性,根据资产租赁费、借款利率等推断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合规性。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其独立性时应坚持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思路,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和技术部细节复核。如果审计业务存在重大风险点,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反舞弊部门针对其工作底稿进行抽查,验查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舞弊行为。
(三)规范会计准则,加强证券市场监管
对于关联方交易定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的问题,我国的会计准则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24号》,列举常见定价方法并指出各自适用条件,从而加强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披露的可操作性和可理解性。对关联方交易设置不同披露标准。对于上市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担保、资产抵押等可参考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根据其重要性的不同进行不同层次的披露要求,对不重要的关联方交易可以不予以披露。
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牵制大股东利用关联方交易舞弊,掏空上市公司资金。一方面可严格规范上市融资条件和程序,在公司上市环节控制非公允关联方交易,减少后续经营过程出现的关联方交易舞弊可能性;另一方面,健全关联方交易监管的有效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我国关联方交易的监督管理体系,并完善关联方交易评估制度,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对关联方交易定价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在一定程度限制关联方交易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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