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风险及其防范
2017-07-15银丹妮
银丹妮
摘 要:互联网金融进入飞速发展时代,P2P已成为投融资的一种重要模式。P2P网络借贷中的融资者在这种金融创新中获得了巨大的融资便利体验感,但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小觑的风险,主要包括欺诈风险、信息安全风险、个人声誉风险、高成本风险和违法风险。有必要根据融资者风险产生的源头,将监管者、网贷平台、融资者作为三方防范主体,来构建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风险防范体系。
关 键 词:P2P;网络借贷;融资者;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2517(2017)03-0013-08
Financier Risks in P2P Lending and Their Precautions
Yin Danni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 Now the Internet Finance is at a rapid development stage. P2P lending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ode of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The financiers get access to a huge sense of facilitating in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but also face some risks that shouldnt be ignored, mainly including fraud risk, information security risk, personal reputation risk, high cost risk and illegal risk. According to the source of financiers risks, the supervisor, the P2P lending platform and the financiers should be treated as the principal part in the tripartite precaution mechanism, thus to establish a risk prevention system for financiers in P2P lending.
Key words: Peer to Peer; network lending; financier; risk prevention
一、P2P網络借贷中的融资者
(一)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界定
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是指拥有资金并有理财投资意愿的个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这一信息中介机构的牵线搭桥,使用贷款方式将资金贷给资金需求方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在P2P网络借贷活动中存在着三方主体,即借贷双方和网络借贷平台。其中贷款方又被称为投资者,是借出资金、可获取投资收益的一方;借款方又被称为融资者,是借入资金、需偿还借款本息的一方,主要是自然人和中小微企业。
(二)当前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规模及其特殊性
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P2P网络借贷融资具备手续简便、形式灵活的特点。它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借贷金额小额化,借贷效率较高。相比银行贷款繁琐复杂的办理程序和严格的信贷审核要求,P2P网络借贷自然成了小型工商户、中小企业主的“融资胜地”,同时也吸引大众将其作为新的投资渠道。根据零壹财经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P2P行业活跃借款人(未区分机构和个人)572万左右,同比增长104%,且各月借款人数同比均为正增长, 增长率平均为90%,环比增速相较2015年也明显加快[1]。
具体来看, 参与P2P融资的主体多为学历较低、工作年限短、收入偏少的青年人(见图1),并且具有特殊的存在形式——打破了空间阻碍,分布于各个地区,正是这些因素使得P2P网络借贷融资者的权益比其他有形借贷业务中的融资更容易受到侵害,其所面临的风险除了传统融资的常见风险以外,还包括一些特殊风险。
二、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风险
(一)欺诈风险
欺诈风险是指欺诈行为人提供不实消息,以虚假宣传、故意隐瞒、捏造事实等手段诱骗融资者参与融资的风险。根据实施欺诈行为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欺诈风险分为平台欺诈、投资者欺诈和其他欺诈三类。
1. 平台欺诈
平台欺诈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对融资者实施欺诈。P2P网络借贷中的融资者主要是中产阶级及以下的个体和中小微企业,大多是在银行难以申请到贷款或者是急需用款、 力求便捷的资金需求者,一些网贷平台正是利用融资者的这种心理来对其实施欺诈。常见的平台欺诈手段有:平台宣称贷款零利息、无抵押,实际上变相向融资者收取各种高额费用;借款到期,平台故意不通知、不提醒融资者,以收取更多逾期费用;平台隐瞒高额服务费,颠倒借款顺序等。
典型平台欺诈案例如玖富叮当贷颠倒借款顺序,隐瞒合同中的重大事项。使用玖富叮当贷APP贷款时, 融资者填写完申请表后即能获得资金,获得资金后才能看到借贷合同。据多位叮当贷用户反映,借贷合同上的金额比实际金额高出很多,多出来的金额被列为信用风险评估费、客户账户管理系统维护费等,都被算在借贷本金里。以某客户在叮当贷借款30 000元为例,加上各项收费被记借款本金68 822.13元,贷款期限为4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年利率为13.1%;而若以实际到账的30 000元作为本金计算,该笔借款年利率高达67.777%。在获得借款时,平台未告知融资者借款本金为实际申请金额加相关服务费,但在实际计算贷款利率时,却擅自增加借款本金,这种行为涉嫌欺诈。
2. 投资者欺诈
投资者欺诈是指投资者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而对融资者实施欺诈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与融资者签订阴阳合同、怠于行使债权或设置还款障碍,以达到多收利息、 逾期费用甚至侵吞抵质押品的目的。阴阳合同指不良放贷人通过与借款人签订线上线下两个不同合同来实现自己的意图。首先通过P2P平台与借款人签订一份合同,此为阳合同;同时要求借款人在线下与其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此为阴合同。线下的借款合同中借款总额多于实际借款金额,多出的金额当作前几次的利息,业内称为“砍头息”。一些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法律意识淡薄、轻易相信他人或受到威胁而被迫与出借方签订远超实际金额的借条。出借方拿到借条后,会通过“平账”的方式使借款金额继续翻番,同时要求借款人以不动产作为借款抵押。等到借款人签署好银行转账后,出借人会取走现金,同时保留银行流水单据以作为自己履约的证明。在借款人想要还款时, 出借人会找各种理由推脱办理还款程序,让借款产生逾期费用, 实现本金和利息的翻倍滚动。 尤其是在借款人将自己的房屋或汽车作抵押时,很难通过出卖财产来变现还款,因为抵押财产的出售需得抵押人同意,出借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通常并不会同意或根本不会出现,再现身时即是合同逾期时作为债权人来讨债,此时债务已经翻了几番,借款人难以承担,出借人便会要求借款人以抵押物作偿。
另外, 在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P2P网贷平台很难自觉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使用状况进行核实检查,平台只注重其个人信息、账户余额以及能否按时出借资金。不法分子便会利用监管漏洞以及互联网的隐蔽性,隐瞒资金来源,将赃款分批次出借给平台上的融资者,若融资者借到的是赃款,在监管部门介入相关调查时,该笔款项可能被强制收回,会对融资者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3. 其他欺诈
除了平台和投资者对融资者实施欺诈行为以外,其他人也有可能对融资者实施欺诈,融资者容易轻信“好处费”、线下返利等被骗融资。例如他人承诺给予融资者“好处费”,让融资者帮其贷款,实际上却“拿钱走人”,融资者被卷入借款合同中,惹来麻烦。
(二)信息安全风险
信息安全风险是指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信用信息被盗取或过度披露、不正当使用的风险。
这种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源于互联网本身的网络技术风险,P2P网络交易平台有被黑客攻击,侵入数据库、盗取用户信息的可能。据不完全统计,知名P2P平台拍拍贷、人人贷、有利网、翼龙贷等都受到过黑客袭击,2015年芝麻信用数据库泄漏门事件更是让上千用户受到影响。用户的账户被盗取、个人信息泄漏之后,通常会被打包出售, 甚至还可能被人冒用账户或身份进行贷款。另一种信息安全风险源于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即P2P网贷平台及投资者对融资者信息的过度披露或不正当使用。2016年,名为“中国信用黑名单”和“网贷信用黑名单” 的网站上公开披露了几千名逾期借款人的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联系人信息,如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社交账号以及亲朋好友的电话、学籍信息等。笔者随机查阅了两家P2P平台(人人聚财和拍拍贷)的用户协议,《人人聚财网站隐私条款》中关于信息披露的条款规定,“融资者未能按照与网站签订的服务协议、居间协议或者与网站其他用户签订的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應尽的义务时,网站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或者与该笔交易有关的其他用户的请求披露您的个人资料,并作出评论。”拍拍贷《借款协议》中规定:“借款人逾期超过30天的, 出借人均有权通过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披露借款人的联系方式及其个人信息和资料。”按照这些规定,一旦借款人违约,个人信息就可以任意被披露。除了信息的过度披露以外,也有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不正当使用用户信息,违法出售用户信息。
(三)个人声誉风险
1. 信誉危机
如果融资者在P2P网络借贷中违约,则会在全国征信系统中被记上逾期记录,生成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个人信用报告广泛地应用于银行贷款、信用卡审批和贷后管理的过程中,甚至还用于任职资格审查、员工录用等事项。如果有逾期记录,或多或少会对融资者今后的生活或工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2. 陷入“裸贷”
“裸贷”,就是使用裸体照片,发送给出借方,以照片作为抵押,还款后删除照片的一种贷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以裸照作抵押物贷款明显不符合善良风俗,因此裸贷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但仍需偿还本金。而且,融资者若将裸照抵押给贷方,自己则会沦为金钱的奴隶,个人隐私和基本人格权利会受到严重破坏,最终危及个人的生存利益和精神权益。
(四)高成本风险
高成本风险是指融资者通过P2P平台融资可能会承担高额成本, 面临难以偿还借款的风险。在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借款成本通常包括借款利息和平台收费,如果这两项费用过高,则意味着融资者将要承担高额的借款成本。
1. 借款利息
(1)利率偏高。《2016年中国P2P网贷指数·利率指数快报》 显示,2016年全国P2P网贷平均综合年利率为9.06%,同比下降2.99个百分点,但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① 。从平台来看,多数平台的平均综合年利率低于24%, 但仍有6%的平台平均综合年利率超过了24%, 其中还有2.09%的平台超过了36%(见图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了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属于高利贷。
(2)利率主导权力存在不对称。有学者基于人人贷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2月25日的交易数据, 通过建立由借贷双方构成的双边随机前沿模型,对我国P2P网贷市场中利率决定的主导权偏离程度进行测度分析, 得出以下结论: 在我国P2P网贷市场中,借贷双方在利率决策过程中存在显著不对称性。具体而言,出借方拥有明显的主导权力,并最终对贷款利率形成5.51%的正向的综合影响,双方博弈最终形成一个相对于均衡利率较高的利率, 出借者掠取了较多剩余。当借款者个人信息完善且信用水平较高时,其在利率决策过程中的地位将有所改善, 当借款者收入和信用等级较低时, 只能被迫接受高额的贷款利率[2]。P2P网络借贷中的融资者多为中低收入者、 创业人群和大学生,收入和信用等级都比较低,当这些融资者急需用钱又无他路可寻时,只能选择接受高额的贷款利率。
2. 平台收费
P2P网络借贷的融资者除了要向投资者支付借款利息外,还需要向平台缴纳相关费用,这些费用被网贷平台规定为会员费、服务费、管理费(又可分为交易管理费和逾期管理费)等,业内也称其为综合利率。通常,明码标价的公开利率并非综合利率而是名义利率, 各个平台都会将名义利率控制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4倍以内,但加上向平台缴纳的各种费用以后计算综合利率,会发现有时候超过了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
以借贷宝2016年实施过的逾期管理费收取办法为例,逾期15日以内的逾期费用计算标准为“截至当天未偿还本息总额×0.1%/天”, 逾期16至75日的计算标准为“未偿还本金、利息、罚息与基础逾期管理费之和×20%”, 逾期超过75日的计算标准为“未偿还本金、利息、罚息与基础逾期管理费之和×30%”。假设借入“年化24%/7天”的借款10000元,到期应还本息10046元。但若稍有逾期,偿还金额则会明显翻倍。逾期第16日时,需支付基础逾期管理费163元、特殊逾期管理费2075元、罚息及利息210元,总计2448元,当天逾期年化利率达556%。若逾期到第76日,特别逾期管理费上升至3551元,加上利息、罚息,总计5387元,当天逾期年化利率为258%。 即使是逾期15日内按0.1%/天收取基础逾期管理费,年化利率也达到36.5%。
(五)违法风险
1. 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的司法解释中对非法集资形式的界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关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来看,P2P、众筹这些新型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及非法集资形式的界限并非十分清晰[3]。融资者作为普通公民,对此类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很少会有深入了解,因此很难加以区分,可能一不小心就会被动踩红线。
2. 重复融资
通过多个P2P网贷平台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来进行融资的行为被定性为重复融资, 为法律所不允许。同非法集资一样,在相关风险提示不充分,融资者缺乏相应知识储备的情况下,这也很容易成为绊倒融资者的一条红线。
3. 违法使用借贷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大多数P2P平台都会规定,融资者所借款项不能用于任何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以外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房地产及房地产信托投资,二次借贷,彩票等)。但很多情况下,融资者并不重视用户协议,同时又对借贷资金的禁止使用范围缺乏了解,一旦使用不当,资金可能被收回,甚至可能触碰法律界限,构成违法行为。
三、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风险防范
风险防范最高效的办法是从风险产生的源头治理风险。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风险源自于各方主体(见表1)。源自平台的风险,平台应当尽到作为信息中介的义务,将风险降到最低;源自融资者自身的风险, 则需要融资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学会维护自身的权益,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源自投资者和其他人的风险,主要要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设定,列明哪些行为不能未来引导和规制他们的行为。当然,除了从参与P2P融资过程的这些主体自身视角出发,更重要的是监管者要发挥强大的监管作用,监管办法科学,监管者责任明确,监管能落实到位。因此,融资者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必须由监管者、平台及融资者各方共同努力。
(一)监管者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1.事前:重在预防
(1)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度
建立一套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度是准确、科学识别并应对风险的重要保障。风险评估就是将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然后再进行分类处置。风险较小的,划归为整改类,制定整改方案;风险较大的,划归为取缔类, 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取缔。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 是通过搭建网络平台开展借贷活动。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信息的处理不同于传统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 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社交网络, 是生成和传播信息的平台;第二部分——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组织、排序和检索;第三部分——云计算,能够保障海量信息的高速处理能力。总体而言,就是通过云计算的保障,使得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能够通过社交网络生成并传播,继而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 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因此,互联网背景下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离不开大数据的运用。
大数据的核心是预测,只有处理和运用海量数据才能实现高效和强有力的监管。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也应以大数据监管为基础,借助大数据的手段更科学、合理地研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点,并充分发挥及时反应等优势,快速处理潜在的问题。例如,银监会印发过的摸底排查方案,就与第三方统计机构合作,利用行业信息库,多维度、多渠道地进行了基本数据统计。现阶段,需要将该类方法制度化,使得监管机构能高效收集整理数据,进而更准确、科学地识别和评估风险。
(2)健全法律法规
2016年,《互联网金融風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相继出台,监管部门试图遏制住P2P网络借贷发展“快、偏、乱”的现象。其中,前者主要从整体出发,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治理做了相关规定;后者则专门针对网络借贷颁布,但多数条款都是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来对平台和融资者进行规范,有关融资者保护的规定相对较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 对融资者保护角度单一。《暂行办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的条款,但对借款人的保护主要仅围绕信息安全方面做了规定。
第二,缺乏对融资者加强教育和风险提示之规定。《暂行办法》第9条第4项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但没有规定对融资者开展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的条款,并且在实践当中,网贷平台多是以“超低利息”、“借款快速安全”等来吸引融资者,对风险避而不谈。
而实际上,融资者也面临融资风险,但大部分融资者缺乏基本的金融技能,对风险了解甚少。根据2005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做的一项调查,结果发现:在澳大利亚,67%的受访者认为他们能够理解复利,但被问及如何利用这一概念来解决某个问题时,仅有28%的人能够较好地理解和运用。在英国,消费者很少主动寻求金融信息,他们获取金融信息的渠道是很偶然的。在美国,仅有4%的人拥有相应的金融技能去比较不同的信用卡的发行条款,正确计算房贷利息。因此,能够具有必要的知识去完全理解投资产品、风险分散、资产分配、因年龄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投资管理的金融消费者数量更少。 此外, 英国于2005年进行的一项针对5300名调查对象的电话调查表明: 很多人没有实现计划,很多人承受了金融风险却毫无所知;有一定比例的人口债务问题比较严重,很多人都会受到经济下滑的不良影响;平均而言,40岁以下的人比他们的前辈更缺乏金融能力。基于此,FAS认识到:“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人们的金融能力,我们早晚会遇到大麻烦”。在OECD的一次会议上,也有与会代表指出, 导致2008年金融海啸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对于家庭金融事项缺乏知识,尤其是借贷和投资方面的知识[4]。
在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因不了解合同签订程序或者利率的计算而陷入阴阳合同、高利贷陷阱等情形并不鲜见。因此,也有必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加强融资者教育、 向融资者披露风险等条款,来限制平台为了追求利益而故意向融资者隐瞒风险的情况。
第三, 资格审查责任有待完善。《暂行办法》第9条第2项规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但缺乏对审核后具体如何处理的详尽规定,对审查工作失职失当的责任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很多时候,P2P网络借贷的融资者会因强烈的资金需求意愿而难以充分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借款方式等,最终酿成恶果。从某种程度上说,对融资者资格审查严格也是对融资者的一种保护。
2. 事中:重在控制
除了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当时刻监测风险。风险的一大特征是不确定性, 监管者必须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测。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做出并执行风险应对计划。针对新风险,如果风险已经发生了负面影响,则采取权变措施,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如果风险尚未发生,则更新识别、分析、应对规划,来遏制风险。
3.事后:重在救济
对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救济重在建设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ADR)。主要包括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监管机构内部投诉、仲裁以及金融巡视制度。当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时,再考虑提起诉讼。
(2)金融申诉专员制度(FOS)。FOS是以调解与裁定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 为消费者提供了独立且费用适合的途径。一般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入第二个阶段的裁定程序,弥补单纯调解约束力上的不足。总体来看,FOS制度具有独立性、统一性、收费合理性和消费者倾向性等特点[5]。
(3)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相较于金融ADR、FOS制度,从网络层面构建ODR更强调和凸显其工具性。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通过网络手段来维权已有实践。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除了有作为信息中介来撮合交易的基本作用外,还具备宣传展示的功能,金融消费者可以便捷地通过平台向企业反映问题,也可以通过社交工具形成消费者团队,集中与平台企业进行协商、谈判。客观上,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便捷地进行联络和了解信息,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提供保障和支持[6]。
目前, 我国互联网纠纷解决路径主要是以ADR为主, 如何实现其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与ADR的对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 引入国外先进制度时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有效保护。
(二)平台应加强自身建设
1. 增强网络安全
P2P网贷平台应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妥善保管客户信息,普及使用超文本传输协议并提高加密技术。同时,应明确要求P2P网站不得随意将其软件系统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减少网站使用相同代码的机率,从而有效完善网站的风险管理技术[7]。平台网络安全建设既是平台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对借贷双方个人信息强有力的保护。
2. 遵守诚信原则,依法披露信息
P2P网贷平台应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对融资者实施欺诈,不得乱收费,并且应当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拥有知情权,甚至由于其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特殊性,知情权的内容在传统基础上还需要扩展和延伸。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渠道和支付方式购买金融产品、服务时,有权在网络平台上事先详细掌握其足以影响选择、决定的事实情况,以防止受到欺诈、不当引诱的损害。经营者除了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传统消费者知情权所规定的基本内容以外,还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提供远程通信的方式及所需的费用、消费者在发出要约之前用于识别和更正录入错误的技术手段、订立合同使用的语言、必须遵循的技术手段或标准等内容[8]。
3. 严格实行准入限制
2016年4月,银监会联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 目的在于遏制不良P2P网络借贷平台以虚假宣传、隐瞒实际资费、降低贷款门槛等手段引诱学生过度消费的情形,以减少校园“高利贷”陷阱。之后,各地方监管者、教育局根据本地区情况继续细化该项工作。先是重庆市金融办与教委联合发布“校园贷八项负面清单”。紧接着,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这是全国首个针对“校园贷”的地方性自律规范文件。它对校园贷的用途做了限定,规定校园贷“只能用于助学和创业,不得用于消費”;同时也对贷款方式有所要求,“严禁裸体、 暴力催收贷款,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贷款需监护人知情并面签,同学担保需班主任或辅导员见证”。之后,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规范校园网络借贷业的通知》, 对所有在广州注册或开展校园贷业务的网络借贷平台提出“八项不得”规定,并要求开展彻底自查和整顿工作。 其中第一和第三项分别规定“不得放松对借款学生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借款用途、 还款能力等方面的审核”和“不得向未成年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提供借贷撮合服务”,这都有利于严把校园贷的“准入关”。监管机构应促使各网贷平台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对融资者实行严格的准入限制,以保障和维护融资者的基本利益。
(三)加强融资者教育
1. 增强法律意识
安全专家米克根据一项测试得出了一个颇有意思的“结论”,即互联网上最大的欺骗是“我已阅读并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9]。在实践当中,很少有人阅读用户协议,主要原因一是用户协议用语较专业、条款多,用户读不懂或没有耐心读下去;二是由于要使用某服务就必须同意协议,不同意则无法进入下一步,通常也就意味找不到诉求机会、联系电话,得不到任何回应。然而,有很多陷阱就藏于用户协议之中,如果不看协议就进入服务,则很容易掉入陷阱中,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用户若发现协议中存在不平等条款或违法条款,可以向行业监管部门反映, 这样既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害, 也能实施公民的监督权利,为监管部门提供重要线索, 有利于促进高效监管。在消费过程中应注意保存消费凭证、 还款记录、电子合同等作为维权凭证。
2. 树立正确消费观
如今,互联网金融发展如火如荼,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开始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之中,人们的消费方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传统保守理想消费逐步转变为提前消费、信贷消费模式,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安全隐患,易引发非理性消费。尤其是在P2P网络借贷中,有很多大学生融资者,借款缘由就是为了享受高端消费,这类人群往往很容易陷入“高利贷”和“裸贷”风波之中。因此,有必要引导融资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正确估量自己的消费能力,不盲目攀比、一味追求物质享受。这就需要政府、教育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网贷平台的多方合作。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必须充分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 要保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系统性、重要性、长期性。金融监管部门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教育列为重点工作,加大投入力度,设立专门的教育经费,向公众提供更多的公益课堂。金融監管部门还应当积极与教育部门配合,让金融消费者教育走进校园, 从学生抓起。最后,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也应当向融资者普及一定的金融技能、法律知识,促使融资者做出理性的互联网金融消费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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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校对:龙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