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定罪探讨
2017-07-14罗建宏
罗建宏
【摘要】隨着社会高速运转的同时,公民信息的安全遭受着更加严重的威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我国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今天我们的公民信息正通过多种多样的途径被泄露,信息安奎的话题引人关注。为了保护公民的这项权利,我国刑法对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定罪、定刑的规定,本文就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为研究对象,通过特定的案例,对案件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了我国立法在该项条款上的建议,希望可以促进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公民;信息;案例;司法认定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越来越猖獗,在利益驱使的背后,公民个人信息正在呈网络式传播,我国刑法对信息的保护侧重于公众和国家层面,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显然没有系统成熟的规定。近些年因为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而引发的刑法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和安全问题,以立法形式重新审视和认定这一违法行为势在必行。
二、非常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定罪问题探讨
1案件情况。被告人贺州、刘佳宇等六人为电信、移动等相关业务人员非法谋取了客户手机通讯录、定位信息、短信清单等,并将该类信息贩卖给利平、李骄阳、陈春等人,这一案件严重损耗了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权利。该案件中,被告六人为中国移动、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串通一气为了获取个人私利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非法提供、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链条,非法获得直接收益近十万元。
2审理情况。该案于2010年8月在石家庄宣判,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判处了六名涉案人员以及涉事公司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这些当事人2年到3年的有期徒刑等,并处以罚金2-3万元不等,对购买信息相关人员因为非法购买罪判处2年4到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处罚。
3案件定罪争议点分析。该案件为近些年出现的典型的非法提供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其判处过程和结果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同看法,以下就该案件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进行争议点分析:
(一)案件定罪争议
对案件中的个人信息是否可以定义为我国刑法中所指的“公民个人信息”。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部门法,而在我国《刑法》中也并未对“公民个人信息”做刑法层面的概念界定。本案件中贺州、刘佳宇等六人所提供和出售的个人信息包含个人手机通讯记录、手机定位信息、个人电话登记和户籍信息等是否可以一并纳入到公民“个人信息”仍值得具体商榷。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判定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情节严重”,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文件中并没有针对“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严格的界定,这也使得“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有了较大的主观性和模糊性。而在这起石家庄非法提供和出售个人信息案中对于被告人的判罚认定为“情节严重”是否准确,也有争议。
(二)案件量刑争议
对该案件的审判结果,外界认为公职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便利为获取个人私利与他们结盟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和贩卖,其犯罪性质比普通人要严重,判罚结果也要体现案件的严重性。而本案件中对被告人处以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罚金数额也偏低,这一判罚结果是否偏轻?对于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会公民个人及家庭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甚至还会引发非常严重社会、经济和安全问题,如此轻的处罚结果能够给受害人、社会各界一个满意的交代,能否对相关人员起到威慑作用,要值得深思。
三、非常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定罪的个人看法
通过以上一起典型的非常出售和提供个人信息案,以及由此出现的社会不同意见,我认为我国在刑法等法律体系中有必要完善以下两个方面:
1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笔者认为这类案件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准确界定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在界定个人信息时应将个人隐私纳入到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此举将会缩小刑法保护范围,另外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很多方面和内容,需要在刑法中加以具体限制,我国刑法并不可能保护任何性质的公民个人信息。此外,个人信息需有刑法保护的特定价值。
2关于法定刑配置的建议。对于外界认为的该案件对被告人的定罪偏低看法,我认为行为人罪的轻重应与判处严重相适应,这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修正案第七条将国家电信机关列为特殊主体,特殊主体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比普通人更加严重,因此在立法上要加以提高该类犯罪主体的最高法定刑,从而对该类主体起到有效的监督与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