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平台“标题党”现象的法律规制
2017-07-13陈学博
陈学博
【摘要】“标题党”是一个新兴的词汇,它源于19世纪束的美国,并开始在我国蔓延开来。“标题党现象”由多种因素导致,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但是我国法律对这种现象的规制却也十分有限。“标题党”属于刑法中违法犯罪的范畴,并且具有自身独有的属性,因此应该选择出台独立的部门法的立法模式来对此种现象进行有效的规制。
【关键词】标题党;危害;法律规制
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表示互联网一天的信息量约有800EB,如果装在DVD光盘中要装1.68亿张、装在硬盘中要装80万个,所以,读者在信息量如此巨大的时代,“一目十行”“不读文章只读题”变得不足为奇。与此同时,在点击量的激烈竞争中,部分媒体或个人便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扔掉了最该坚守的社会良知、公共道德,而沦为了唯利是图、蹂躏公德、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的标题党。为了网络安全,使信息平台“标题党”现象不沦为“网祸”,对此现象在法律上亟待定性和规制。
一、信息平台“标题党”现象的界定
1“标题党”的由来
“标题党”是一个新兴的词汇,有些人认为那些“看书只看皮,读报只读题”,而后装作对作品大彻大悟,夸夸其谈的人是“标题党”,其实不然。“标题党”不是指的某类只读题不读书的人,而是指在网络中故意用较为夸张怪诞或者配有色情暴力图片的文章标题以吸引网友点击观看帖子的行为或人,特别是指标题与文章内容完全无关或联系不大者。
“标题党”的始作俑者是19世纪末美国报业的两巨头——普利策和赫斯特。普利策通过利用美国人们的世俗心理完成了对自由女神像捐款活动,这使得是普利策和《世界报》都站到了全美的巅峰。赫斯特出身于矿主家庭的富二代,为了想成为与普利策一样的人物,他与普利策展开了一场价格战和挖角的战争。赫斯特当时挖来的编辑写手们创作了一篇篇有着让百年前的美国人民看到犯罪和两性的标题而欲罢不能的文章。此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纽约街头报摊和报童手里,堆满了一沓沓报纸,其中大部分报纸标题醒目,图片惊人——“杀死小贝西的神秘凶手!”、“年轻姑娘为何自杀?”、“花花公子寻花问柳!”、“为了兄弟甘愿去坐牢!”……一个被称为美国新闻史的“黄色新闻时代”开启了,“标题党”便由此产生!
“标题党”为诸多的网络新闻带来了指数式增长的点击量的同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这让一开始只是在美国报纸上的黄色新闻慢慢地登上我国猫扑,百度等论坛。随着媒体数量地不断增加,新兴媒体为了吸引更多关注量,也开始出现了大量的“标题党”,尔后当社交软件如微信等普及时,无孔不入的“标题党”迅速挤进朋友圈……
2信息平台“标题党”现象的成因分析
“标题党”往往出现在网络媒体,而传统媒体如报纸等,由于其完善的新闻审查制度,及相对专业的人员素质,往往很少出现类似“标题党”事件。现象的产生无不和政府的监督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立法的空白,执法力度的疲软有着很大的关系,我们知道道德的底线是法律,但是我们没有足够完善的法律去制约这种行为,管理这部分人。此外我们不可否认网络媒体和受众者道德的阴暗面是其根源。
二、信息平台“标题党”现象的危害
1“标题党”的表现形式
“标题党”的种类多样,本文大致将这些内容分成三种类型;色情暴力型、跟随潮流型、断章取义型。
第一种,色情暴力型。文章标题使用低俗煽情,格调不高的词汇来吸引读者的兴趣,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例如,一猛男不顾劝告,酒后乱性与猛兽肉搏!——武松打虎。
第二种,断章取义型。标题仅仅根据文章一部分的内容进行命名,严重与事实不符。例如,标题为李湘在大街上被人强行拖行,内容为:一张图片,一个人两手各拖一个印刷了李湘代言的大头宣传纸袋,在地上行进。
第三种,跟随潮流型。文章标题使用当前一些流行的的词汇来吸引读者的兴趣。例如,《各国政要陈年属丝照大揭底》的图片内容不过是早已流传的小布什在农贸市场啃玉米、奥巴马站在哈佛法学院柱子边、韩国总统卢武铱吃冰淇淋、卡特穿着牛仔短裤坐在地上等着上场打垒球等生活照,但冠以“属丝”这个年度热词后就让本无新意的内容搭上了流行的快车,尽管这些政要的青年照与现下流行文化所称的“原丝”现象并无关联。
2信息平台“标题党”现象的危害
我国“标题党现象”最早出现于90年末,它先出现在各大信息网络平台之上,比如百度,猫扑等网络平台之上。随着新型媒体的发展,许多媒体都采用标题党的行为来博取大家的眼球,提高媒体的知名度,甚至有一些大的新闻媒体也有不少这种内容。“标题党”由一开始的纸质化入侵到了电子信息化,从百年前美国受众的黄色新闻漂洋过海腐蚀到了大洋彼岸的中国,从上世纪它的出现到本世纪的实质定性,时间上虽然是短暂的,但是其恶化的速度却迅猛至极,出人意料。
“标题党”现象有着鲜明的共同特点。一方面,最突出是指未经他人允许,转载他人的作品,并修改其标题,侵犯其著作权的人或行为;另一方面,“标题党”多用病态冷幽默,拿着焦点人物开玩笑,侵犯其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再一方面,“标题党”的手法中多带有情色性质的词语,含有极端暴力的语句,例如《她宁愿被几个男人用烟头烫肉也要……知道真相后眼泪流下来》,实际上是讲述了一个狗妈妈宁可受皮肉之苦也要填饱肚子让自己的孩子有奶水喝的故事;再而则是标题与文章严重不符,误导受众者,例如某朋友圈的链接《黑社会的日常点滴》,我们在文章中丝毫没找到关于黑社会的任何信息;另外“标题党”多走煽情路线,试图捕捉受众者心灵最脆弱的部分。这些标题没有任何的价值,徒使读者浪费时间,降低效率,污染網络环境。
“标题党”的危害远超过可见的山洪,地震,海啸……它无声的侵蚀着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冲击着民族信仰的堤坝。首先,“标题党”在客观上推动了网络谣言的产生。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需要一定的媒介,当网络谣言穿上“标题党”编制的光鲜外衣时,它便有了广泛的受众者和极高的点击量,此时“三人成虎”就成了一个真切的事实。其次,“标题党”的出现吞噬了公众的宝贵时间。再次,“标题党”多插入色情暴力的图片,以及使用变相篡改事实的手法,这扭曲了受众的心理趋向,扰乱了社会秩序。最后,现在随着网络的普及,受众者的年龄在不断的降低,“标题党”乱象会使本来自制力偏低的青少年误入歧途。
三、信息平台“标题党”现象的法律规制对策
我国对于惩治“标题党”现象上我国法律对其规定的相对甚少,散落在不同位阶的法中:比如《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诽谤罪;《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著作权法》中仅有第十条,十二条,十四条有与之联系的地方。
法律条文不仅是零星的,更可怕的是零星的散落在不同位阶的法中,这样很难让公众提起足够的重视,也让裁判者在面临诸类问题时,尴尬地去选择最合适的条文。我认为立法者必须有着足够强的预见能力,尤其是对时代发展大潮中所必然出现的问题。
1信息平台“标题党”现象的法律定性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标题党”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标题党”的性质是极其恶劣的,但是它是犯罪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呢?它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还是私法范围呢?调整该问题的法律规制到底处于何种位阶呢等等的问题都存在着争议。
对于“标题党”,有的学者认为是违法行为,还未构成犯罪,有的学者认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严肃处理,有的学者则认为要扼断其喉咙,从著作权角度考慮。
定性“标题党”,我们不得不考虑其产生及发展的历程。“标题党”从小的方面说破坏了他人作品的完整性,从大的角度看则是埋葬了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创新精神和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最真实的人性。所以“标题党”看似不足挂齿,实际上却蕴含着如核武器般的巨大破坏力,“标题党”的主体为网络新闻媒体,侵犯的客体为网络环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主观方面为恶意,客观方面为明知行为违法,仍侵犯绿色网络环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故应被建议划入犯罪的范畴。
2信息平台“标题党”现象的立法规制
(一)“标题党”现象立法模式的选择
诚言,我国对于“标题党”现象没有针对性立法,也迫切地需要选择一种模式来立法。“标题党”的立法是依附于《国家网络安全法》,还是出现在刑法修正案中?抑或独立开来,如何选择立法模式需要看其与他法间的关系。
上文分析对于“标题党现象”的法律建议应为犯罪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中包含网络环境,传播途径为网络信息,但是《网络安全法》主要针对的是网络安全战略和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等问题,所以从该角度而言是不合适的。那么在刑法中新设一个罪名呢?这个模式更不可行,“标题党”涉及的领域是广泛的,对各领域所发生的危害又是不同层次的,刑法中对于某一个罪名所作的条文不过寥寥几款,从这一点来说显然不能充分完整地予之定罪量刑;再者,将标题党现象放在某一个部分法中即无声地引导公众削弱了对该问题的重视性;最后一点,我们知道刑法属于公法的范畴,但是“标题党现象”不单单需要公权力控制,它的细化程度,渗透程度以及主体的资格体现了私法的特征,单纯的靠公权力约束无疑降低了处理该问题的效率,所以也需要平等主体的意思表示,即自我调整。所以综合而论,新设罪名也是不合适的。
我十分赞同赵旭东老师的观点,之于“标题党”现象,立法模式应该选择出台独立的部门法,该部门法具有自己独立的特点,它能够涵盖问题所涉及的网络领域和现实的社会生活领域,能够有自己的标准来衡量罪的轻重,对于公权力和私权利都能做出调整,并且,通过单独颁布部门法的形式引起公众的重视,提高对于文化的保护意识。
(二)“标题党”现象立法规制的制度设计
每一部单行的部分法都有着其相对完整的体系,具有前瞻陛和可操作性,并且在处理诸如“标题党”所涉及的能够使世界互联的信息问题时,必须考虑全球性。对于该现象的立法规制,仅此提出我的制度设计。
首先第一部分是总则,总则是一部法律的总的原则、基本制度,是整部法律的纲领性的规定,作为法的灵魂必不可少;其次是监测预警,法中要明确表明如何预防问题的出现,危害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再次是对于“标题党”的认定,什么样的行为或者人群称为“标题党”,清晰地指出构成要件;进而是权利义务的界定,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有哪些权利,对应的需要负什么义务;“标题党”涉及网络新闻,社交平台等不同领域,在各领域产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所以有必要细化到具体的领域;此外各领域中还对应着不同的犯罪方式,比如传播淫秽色情,暴力信息,造谣诽谤,侵犯他人名誉,非法转载,破坏文章完整性,侵犯他人著作权等等;此外法中还应该有该现象会造成扩大化影响;以及权利的保护期限,诉讼时效等时间问题;信息时代下,网络把世界各国串联到了一起,网上的信息也存在国际性,所以还要考虑到可能涉及的冲突规范;必不可少的是“标题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承担方式,定罪量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