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自由与民主间的冲突与和谐
2017-07-13徐小梅
徐小梅
【摘要】古往今来,自由一直令人心向往之,历史上有很多人研究它,虽无定论,但热情不曾消退,而随着自由观念的深入人心,民主诞生了,但随之而来的“多数的暴政”却成为自由的绊脚石。但托克维尔在美国发现了二者和谐共存的事实,并对之进行分析;密尔传承其在自由优先的前提下追求自由与民主的和谐统一的想法,更加深入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自由;民主;托克维尔;密尔;冲突与和谐
古往今来,自由始终使人向往。裴多菲曾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自由到底是什么?很多人研究过它,却从未得到定论。贡斯当把自由分为古代和现代两种类型:“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都是奴隶……在现代人中,个人在其私生活中是独立的,但他也仅仅在表面上是主权者。”米勒说自由有三种:第一是共和主义;第二是自由派;第三是理想主義。按此标准,我认为可以将洛克等人自由观归入共和主义;霍布斯等人自由观归入自由派;罗尔斯等人自由观归入理想主义。历史上人们对自由的看法莫衷一是,但可以肯定的是,自由是人类长久以来都在探讨的话题。
随着自由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渐渐对封建君主制等少数人的统治制度感到不满,基于对自己做主的渴望,民主诞生了。所谓民主,在现代西方社会中指人民同意让选举出来的代表来帮助他们行使权力,即代议民主。在现代社会,民主不仅仅回答“谁是统治者”,还要回答“用什么方法来不流血地更换统治者”。可见,民主的出现是为了维护自由。二者都为了人的幸福,那是否存在斗争?
从政治学角度分析,民主表明了政治权力的来源和归属,体现为人民主权和多数原则;自由涉及政治权力的限度,体现为宪政制度。19世纪的历史问题之一就是自由与民主间的政治斗争。因为民主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非所有人的利益,当多数人的利益湮没少数人的利益时,民主便将走向自由的对立面。况且民主也并非代表多数人的意见,因为做决策的只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少数人,人民只有在选举时才是真正的自由人,当权力转交之后,政府便披上合法的外衣大行其是。密尔曾说“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这是由于它渗人生活细节更深得多,它奴役到灵魂本身。”民主恰恰通过多数的暴虐这种奴役灵魂的方式侵害者人们的自由。那么既然民主可能会造成对自由伤害,那么二者就无法和谐共存了吗?
当然不是!托克维尔在美国就发现了自由与民主和谐共存的事实:美国是自由的,人人都有充分权利去表达、捍卫自己;美国也是民主的,人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在这里,自由是民主的保证,民主是自由的前提,自由与民主和谐共存。
至于自由民主如何和谐共存,托克维尔认为避免民主社会中多数人暴政对自由的侵害,就要在民主社会内部挖掘自由。方法如下:一、把管理权不完全交给主权者,而部分地分给由普通公民临时组成的次级团体。控制多数人的暴政的同时保障个人自由、增强民主。二、保证出版自由。保证个人自由,就必须保证当个人自由受到侵害时可以进行呼吁和反抗。三、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在任何时代,法律的力量都可以为个人自由提供最强大的保障,在民主时代这尤其是真理。四、给社会权力规定广泛的、明确的界限,让个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保证其不受阻挠地行使这项权利,为个人保留少量的独立性、影响力和独创精神,使个人与社会平起平坐,并在社会面前支持个人。
正是基于对以上方法的研究,托克维尔对自由和民主和谐共存的前景持乐观态度。他说“我所以要把平等给人的独立造成的危害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是因为……我不认为它是不可克服的。”正如马斯泰内罗所说“政治学者托克维尔从美国的实际出发提出了一个崭新的带有自由内容的民主形象,因而‘自由民主便成为一种政治建议。”可见他对自由民主和谐共存的探讨在欧洲民主思想史上具有启蒙意义。
不仅托克维尔意识到自由与民主问的矛盾与和谐,密尔对此也有深入的思考。他认为“关于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合法干涉,是有一个限度的;要找出这个限度并维持它不遭侵蚀是必不可少的。”而关于这个限度的划定,他首先确定了一个总的原则:“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这条原则把人的全部行为分为只涉及本人和涉及他人两部分。“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可见,是否危害他人就是“群己权界”的界之所在,是社会与个人的权力之界,是法律之界也是道德之界。可见,密尔一方面维护个人自由的空间,保障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又对个人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维护社会利益;以这种折中的方式调和了自由与民主的冲突,使二者和谐共存。
就理论贡献而言,这两位哲学家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都强调在自由优先的前提下追求自由与民主的和谐统一,基本构成了自由主义民主的本质内涵:一、自由民主理论的基础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核心是个人主义。个人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政府仅仅是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手段。自由主义强调对所有权力,包括对民主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是法治和分权。二、自由民主是间接民主,包括大众参与和精英统治两个原则。前者表现为大众选举以及自由表达意见对政治事务的参与,后者表现为现代官僚制以及代议制制度。
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到,由于时代发展不同,两位哲学家的侧重点和方法论是不一样的:托克维尔的思考是在社会框架内进行,他将经验的模式和理性的抽象进行融合,坚决地为个人自由而捍卫民主;而密尔则兼具了前两者的特点,并融合了自己的功利主义哲学,加入了德国自由思想的养料,论述更为深入而细致。两位哲学家的思想可谓各有千秋,但无疑都值得我们深入学习。
毋庸置疑,自由与民主密切相关。自由是民主的基础,没有自由,民主就失去了平等的前提,所以讲民主必须讲自由。但民主和自由也有对立冲突的情况:民主是按多数原则来决定的机制,实现这一原则就意味着少数人的自由意志向多数人作了让渡。这种让渡表现为一部分人的自由必须服从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决定后形成的法律,这是民主的重要保障。但是这样一来,又很有可能形成多数人暴政,伤害自由,自由与民主和谐共存就变成非常严峻的问题。但托克维尔在美国发现了二者和谐共存的事实,并对之进行了分析,密尔传承其在自由优先的前提下追求自由与民主的和谐统一的想法,更加深入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中国目前恰好处于一个民主化的时代,正稳步走向民主,如何克服自由与民主间的冲突,走向民主与自由的和谐也仍是一个未完成的问题。托克维尔和密尔的思想正给我们带来启示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