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法律统一化未来发展展望
2017-07-12辛花
辛 花
国际海运法律统一化未来发展展望
辛 花
海运是最主要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之一,然而与其相适应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很不统一。随着海上货物运输发展的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和现代化,海运法律的统一势必是未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发展的方向。针对现阶段国际海运法律统一化的发展现状,在分析不同学者对未来国际海运法律统一化发展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考虑各方面客观合理性因素,借鉴学者“循序渐进推进式”模式的发展方向提出自己对未来国际海运法律统一化发展的展望。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展望
一、国际海运法律统一化的现状
为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障国际海上贸易的有序进行,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目前,国际社会上调整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的法律主要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四个国际公约,除《鹿特丹规则》外前三个公约均已生效并在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面发挥着一定作用。然而,每个公约的问世都经历了漫长而又艰难的过程。
早在19世纪中期,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迅速发展,承运人地位不断提高,特别是提单中免责条款的出现使承运人摆脱了传统“严格责任制”的束缚,货主利益受到了严重冲击。当时,美国为维护本国贸易商的利益,于1983年制定了著名的《哈特法》。《哈特法》针对提单中名目繁多的免责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和责任,即承运人必须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并对货物的装载、照料和交付等方面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负责。[1]《哈特法》的一举成功导致其他国家相继效仿,随后产生了1904年《澳大利亚海上运输法》、1908年《新西兰航运和海员法》以及1910年《加拿大水运法》等。各国纷纷立法的局面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一度出现混乱。为解决当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极度不统一的问题,1924年《海牙规则》正式签署通过。正如任何一个国际公约所维系的平衡稳定局面都只是各方利益妥协下的暂时平衡那样,集装箱运输时代的到来打破了《海牙规则》体系下的相对稳定局面。为达到新的稳定平衡,国际社会对《海牙规则》进行了适当修改,1968年《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问世,简称《维斯比规则》。但由于《维斯比规则》并未触及《海牙规则》的核心,缺乏对货主利益的实质性保护,许多非航运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代表货主利益的发达国家对此次修改并不满意,而是要求彻底抛弃《海牙规则》,另行订立更为理想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汉堡规则》因此诞生。随着现代多式联运合同的出现,海上货物运输呈现出多种运输方式联合、海运延伸到内陆运输的趋势。国际海运体制中的三个海运公约因制定的年代和背景所限,已不适应调整目前海运关系的需要,制定新的海运公约有了现实基础。[2]《鹿特丹规则》应运而生,成为目前世界上内容最丰富、涉及问题最广、适用范围最宽、结构最复杂、条款最多的国际货运公约。[3]虽然公约签署国数量乐观,但由于真正批准实施该公约的国家并不多,导致公约至今尚未生效。
不考虑未生效的《鹿特丹规则》,目前世界上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呈现出《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海运公约并存的局面。对于三个公约并存的局面,有学者认为是对海运方式下法律统一化运动的一种打击与阻挠。[4]首先,三公约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其次,各国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来选择加入某一公约或者不加入任何公约。再者,有些国家根据三公约来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国内法。在这些国家中,有的是直接将某一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使用,有的是对某一国际公约进行适当修改进而转化成国内法使用,还有的是综合吸收借鉴三个公约的规定,制定出符合其本国国情的国内法。最后,不同国家和不同法系对公约或相应国内法的解释上也存在着很大差异。这种现象造成了国际海运法律的极度不统一,而这种不统一直接导致了大量法律冲突的产生,进而对国际航运的高效发展构成了威胁。因而,尽快结束这种不统一的局面,使国际海运法律朝着统一化的方向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需求。
二、国际海运法律统一化未来发展的不同观点
1.“海牙—维斯比系列修正模式”
从目前世界航运法律体系看,海牙—维斯比体系仍具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短时间内难以被颠覆。[5]在过去半个多世纪的航运实践中,国际社会对建立在海牙—维斯比体系基础上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解释,因此有学者主张未来海运法律的统一化趋势应朝着构建“海牙—维斯比系列修正模式”的方向发展,即在海牙—维斯比规则业已建立的法律体系下,在航运现实允许的情况下,分别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主体、适用范围、责任期间、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义务、运输单证、电子商务、货物的交付等诸多领域进行符合航运现实的修正,使海上运输法最大限度地为各利益方逐渐接受,从而最终形成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的一系列海上货物运输法修正案。[6]这样的发展方向同时也会限制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调整范围过分扩大延伸。毕竟就目前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而言,其调整范围还是应以海运为基础,可以适当扩展到其他的运输方式,但这种扩展不能打破以海运为基础的格局。
2.“汉堡规则倾向模式”
1978年《汉堡规则》生效后,联合国贸法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曾指出,任何旨在偏离《汉堡规则》所构建的承运人责任法律体系的尝试将不予鼓励,应着重就以往公约没涉及或没有充分解决的问题提出现代化的解决方案。[7]瑞典著名的海商法教授库尔特·格伦弗尔斯也曾说,《汉堡规则》的条文或有不足之处,但是它的条文牢牢地扎根在现代化的航运之上,它和现代化贸易的需要是协调一致的。[8]事实上,美国、加拿大一些发达国家中代表货主利益的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非航运发达国家均主张《汉堡规则》,这些国家认为,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船舶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而《海牙—维斯比规则》明显偏袒船东,应当实施增加承运人责任的《汉堡规则》。另外《汉堡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在规定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对《海牙—维斯比规则》的一套解释规则仍然可以在《汉堡规则》的解释上发挥很大作用,因而主张在《汉堡规则》基础上实现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
3.“鹿特丹规则倾向模式”
《鹿特丹规则》的出台受到了广泛的支持。有学者认为,《鹿特丹规则》有先进性特点和较强的生命力,能够平衡利益,寻求统一,顺应时代和促进发展。[9]还有学者认为,《鹿特丹规则》是一个值得珍惜的统一法律的机会。[10]更有学者乐观地认为鹿特丹时代必将到来。[11]《鹿特丹规则》共18章96个条款,试图涵盖国际多式联运中的每一个环节,公约的规定涉足了海上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运输方式的新发展,公约还做了不少创新性规定。所以有学者看好《鹿特丹规则》在未来海运法律统一化发展中的前景,认为《鹿特丹规则》是一部前所未有的具有很多条款的极具综合性的国际公约,其所包含的内容是现有相关公约所无法比拟的,一旦公约生效并被广泛接受,所带来的法律统一将会远远超过任何一部现有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12]
4.“渐进推进式模式”
“渐进推进式模式”是笔者对一些学者观点总结上的创新性命题。这类学者的观点大致是,对于未来海运法律统一化的发展,暂时不主张制定一套大而全的新公约以全面规范海上货物运输活动的各个环节,也不主张断然否定现有公约在调整海运方面的作用。对于未来海运法律统一化的发展,应是循序渐进的,应该是在充分顾及各国不同利益的基础上,由易到难,由个别到一般,由简单到复杂地渐次推进。[13]海运法律的大统一可以先从实现一个个阶段性具体目标开始,例如先实现各单一运输方式内部的法律统一,再实现某些领域内部的法律统一等,然后由这些局部法律的统一最终推动国际海运法律的大统一。
三、国际海运法律统一化未来发展的展望
关于上述学者对国际海运法律统一化未来发展的观点,笔者认为“海牙—维斯比系列修正模式”虽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但《海牙—维斯比规则》构筑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体系毕竟年代久远,很多法律规定都太过陈旧,无法满足海运的飞速发展。如果未来海运法律的统一是以“海牙—维斯比系列修正模式”的形式出现,这将意味着未来会有大量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修正案出现,修正案数量之多、规模之大甚至会远远超过公约本身,这无疑会使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变得更为复杂。以《汉堡规则》为基础构建未来海运法律统一化的发展模式恐怕也不容乐观。不符合航运发达国家利益诉求的货方利益保护制度,缺乏海运大国和贸易大国支持的现状,致使《汉堡规则》未来在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中很难发挥到真正作用。《鹿特丹规则》虽是一部前所未有的全面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综合性国际公约,但也有其致命的缺点,公约调整范围宽泛导致条文规定粗略,法律漏洞多,公约创设性规定给实务带来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公约对旧海运法律体制的冲击等都增加了公约的争议空间和实施难度,公约能否生效都堪忧,在未来海运法律统一化发展中的前景则更是令人担心。而对于“渐进推进式模式”笔者倒是觉得有其科学合理之处。借鉴“渐进推进式模式”中循序渐进的思路,笔者大胆提出自己对未来海运法律统一化发展的展望。
1.未来海运法律统一化发展的基本原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涉及的法律关系面太过广泛,制定一套涵盖各种运输方式所有环节的全面、详尽的统一实体法律制度不切实际。即便是制定出来了,其实施难度和障碍之大也可想而知。因此,未来海运法律统一化的发展应是由点到面的逐步发展,例如先逐步实现海运主要问题的统一,进而实现海运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内法律制度的统一,同时兼顾海运不同方面衔接之处的统一,以最终实现海运法律的大统一。毕竟在某一方面或某一范围内实现法律的统一相对简单,具有一定的现实可行性。简言之,未来海运法律统一化的发展应遵循“渐进推进式模式”中由易到难、由个别到一般、由简单到复杂渐次推进的基本规律和原则。
2.未来海运法律统一化发展的具体方向
(1) 未来海运法律的统一化应该是在吸收借鉴现存各个公约的合理之处,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在不断适当调整和修改中发展的。法律毕竟是社会的产物,任何一个国际公约都可以说是国际社会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任何一部法律的稳定存在也都只是各方利益的暂时相对平衡。随着社会的发展,海运市场的变化,现存的法律会逐渐暴露出各种不适应,所以对法律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就显得很有必要。根据当前的国际海运形势,三公约并存的局面,以及《鹿特丹规则》迟迟未能生效的经验,现在推出新公约,试图创立国际海运法律新秩序,重新分配各关系方权利义务和风险,改变业已成熟的业务流程和交易习惯显然不是明智之举。所以笔者认为,当前以及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三大海运公约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方面仍将持续发挥作用。海运主要问题的统一、海运新情况的统一也都将立足于三公约的合理之处并有所发展。
(2)未来海运法律的统一化应该是在逐步实现海运某些方面法律制度的统一,逐步实现单一运输方式内部法律制度的统一过程中推进的。《海牙规则》因只解决与提单有关的法律统一问题,涉及范围窄,争议小,在立法的过程中利益相关方也容易做出妥协和让步。因此《海牙规则》顺利生效并在统一有关提单方面的法律规则上取得重大胜利。同样成功的例子比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它们分别统一了共同海损理算、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方面的法律规则。这种只针对海运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内法律规则的统一,难度相对较小,可以先统一起来。同样的,即便是多式联运的兴起,海运和多种运输方式的结合,我们也可以先逐步实现单一运输方式内部法律制度的统一。各单一运输方式内部法律制度的统一,将会为多式联运下海运法律制度的统一扫除一个很大的障碍。可以说海运发展过程中任何一方面或任何一领域内法律规则的统一都是为国际海运法律制度大统一做出的一次努力,只有这一个个小目标逐步实现才能最终成就国际海运法律制度统一化的大目标。
(3)未来海运法律的统一应着重规范各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之处。笔者认为,制定一套涵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各方面规则的法律制度太过于理想化,几乎没有任何一部公约可以毫无遗漏地全面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各个方面。即便有也会像《鹿特丹规则》那样因公约调整范围宽泛而导致公约体系庞大,暴露出方方面面的弊端而难以被普遍接受。所以未来出现一部调整海运各方面的综合性国际公约的可能性极小,而海运又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所以在现有各种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公约着重对各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进行规范显得很有必要,比如对各种运输方式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进行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法与国际货物买卖运输法之间的衔接进行规范等,都是符合“渐进式推进模式”的未来海运法律统一化发展的方向。加之各个领域以及各运输方式内部法律制度的逐步统一,也都为规范各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奠定了厚实的基础。因而,未来海运法律的统一朝着规范各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方向发展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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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176/j.cnki.21-1284.2017.06.008
辛花(1993—),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