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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化如何确保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

2017-07-12刘虹

读与写·教育教学版 2017年6期
关键词:电子文件法律效力档案信息化

摘 要:随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普及,因为其自身特点,在某类角度上造成了当中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模糊性。想要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合理发挥电子文件凭证作用和法律效力,第一要务就是維持这部分文件的原始和真实性,同时结合技术、法律、体制等予以全方位修缮保障。

关键词:档案信息化 电子文件 法律效力 真实性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7)06-0050-01

如今计算机信息技术在我国各类事业机构之中推广沿用,包括政府、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都开始利用电子文件形式进行档案建设,无形之中对于传统纸质档案产生极为强劲的冲击效应,毕竟信息化环境下的电子档案,在映射档案原始、服务利用、法律效力等特性上,与传统纸质档案有着本质性差异。归结来讲,就是说信息技术蓬勃发展,不单单为社会大众日常生活、学习、工作等活动提供便利性服务条件,同时也隐藏着深刻的安全隐患。究竟怎样借助法律途径维护电子档案的原始和真实性,确保将其凭证作用和法律效力发挥至更高等级层次之上,必须引起档案管理机构的深入性探讨论证。

1 电子档案法律效力遭受质疑的原委

传统形式的纸质档案之所以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力,是由于其原件分辨起来容易一些且不容易实时性更改,即彰显出档案的原始和真实性特征。与之相对立的是,经过信息化技术融合之后,尤其在各类创新式技术、载体、电子文件凭证等交互作用下,不免使得档案应有的原始和真实性遭受全方位质疑。

1.1 电子档案原始性无法明确认证

电子档案主要依靠电磁介质予以承载,当中存储的内容不管是凭人的肉眼或是思维,都是难以清晰化解读的,唯一识别路径就是借助多元化的处理程序和屏幕显示,以及打印。透过该类状况观察,档案经过网络传输的不过是档案信息,用户获取的亦并非档案原件,不过是一类复制品。而借用网络传输的任何类型档案,都可以被视为原件或是复制件,就是说经过这类容易更改和复制的现象影响,使得电子档案原始性无法予以精准化认证。

1.2 电子档案真实安全性不能得到合理保障

档案真实性是其能否作为凭证的关键。须知纸质档案的信息和载体是一体的,在衍生环节中保留自身深刻的历史印记,如若存在细微的破坏或是改动迹象,都会快速地被分辨,所以说在法律上保留较高的凭证效用和法律证件价值。相比之下,电子档案主要是在计算机信息技术环境下传输,其间信息和载体相互分离,造成该类档案存在强烈的可变和不可控制性,即流动和虚拟性并存特征,根本无法保障电子文档的真实和安全性。因此,长久以来我国的诸多诉讼案件之中,都不会将电子文档作为独立证据,因为其证明力完全不能和纸质档案匹敌,这便是当前限制我国电子档案凭证价值的主要原因。

2 日后提升我国电子档案法律效力并有效发挥其凭证效用的措施

2.1 全面改善电子档案政局力的法律地位

电子档案法律效力,强调的是电子档案作为证据能否发挥发挥应有的证据效力,同时具备何类证据效力。结合以往多元化司法实践经验整理论证,进行证据力强弱效应判定往往有章可循。

首先,包括物证、历史档案、勘验笔录等经过公正的书证,其证明力往往超过证人证言或是其余视听信息。

其次,证人提供的一切对其亲属或是亲密朋友有利的证言,证明力都低于其余证人证言。

再次,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必然大过传来证据。

最后,判定一类证人证言是否有效,要预先结合其智力状

况、品德、知识、法律意识等开展全方位校验解析。

而电子档案通常会被列为视听资料,即间接证据,这类弱势地位势必限制其凭证效力的有效发挥。面对此类消极状况,作为立法机构,务必要尽快地将电子档案进行单独立法或是直接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化规定,力求令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一样,及时过渡转化为直接证据。

2.2 科学规划电子档案管理的基础性事务,提升电子档案证明效力

之所以说传统形式的纸质档案存在较强的证明效力,主要是由于这部分文件上保留着客观真实的历史标记,部分文件材料都是经由当事人亲笔手写,并且保留相关机构或是个人的批示、印信等,以上诸多结果都决定了纸质档案能够作为确凿历史凭证的现状。电子档案想要系统化提升自身的证明效力,第一要务便是处理好电子档案管理的基础性事务,争取透过档案源头抓起,针对电子档案衍生、整理、认证、应用等工序流程进行动态化监管,确保时刻维持电子档案应有的原始、真实和完整特性。毕竟电子档案的关联、合法和客观性,才是其顺利发挥证明力的基础性支持条件。

另一方面,提升电子档案的综合利用实效。尽快明确电子档案应有的法律效力,确保将其证明力发挥到较高等级层次,唯独如此,才能引起更多事业机构和社会大众的认同,顺势维持电子档案合理的凭证效用。须知应用始终是档案管理职员的核心动力源泉,更是彰显出电子档案凭证价值的直接路径,如若缺乏应用,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就缺乏一定的现实意义。所以,今后务必要令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时刻铭记,电子档案利用率是关键,法律效力则是利用的前提。

3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始终未能衍生出一套和电子档案管理内容、模式、范畴、水准等相对应的完善化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在电子档案原始、真实、有效性保障上,我们还有较长的一段挑战路程要走。希望有关档案管理人员能够时刻完善个人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争取为今后电子档案法律效力合理化舒展,贡献更为可靠的支持服务动力。

参考文献:

[1] 李春阳.电子文件凭证价值保障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1.

[2] 陈柳青.电子档案证明力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5.

[3] 孙志成.吉林省直机关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管理探析[D].吉林大学,2016.

作者简介:刘虹,女,学历:本科,职称:馆员,研究方向: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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