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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五次释法

2017-07-12

新民周刊 2017年26期
关键词:刚果民主共和国香港基本法豁免权

第1次释法:1999年对居留权问题的释法

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就“吴嘉玲案”宣判,指出所有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均可行使居港权。这判决令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权,包括私生子女在内。当时的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估计在10年内会有167万人可从中国内地移居到香港,将给香港社会带来沉重的人口压力。因此,叶刘淑仪联同当时的香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到北京寻求人大释法。

同年6月,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指出只有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非婚生子女及出生时父或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而使有权来香港的人数减至20万。

第2次释法:2004年就普选问题的释法

2003年末,第三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成为一个争拗话题。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特首的产生办法最终会由普选产生,但并未明确订立具体的方案和时间表。不过,基本法附件一第七节亦说明了选举条例可以在2007年或以后被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4月6日通过關于对香港基本法附件1及附件2的解释,并明确表示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修改选举条例的建议必须得到人大的支持。同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否决了于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及2008年立法会选举中实行普选。

第3次释法:2005年就新行政长官任期的释法

2005年3月,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因病辞职。建制派提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该继续董建华余下任期,并提出基本法中有相关立法原意。而反对派则认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开展新一个五年任期及要求2005年特首选举全面普选。2005年4月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就《基本法》第五十三条有关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4月27日,人大常委会对释法问题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一致通过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前任余下的任期。

第4次释法:2011年就国家豁免问题的释法

刚果民主共和国向中国中铁批出开矿权,期望换取中国中铁对国家的基建投资,却被一间美国基金公司以债权人身份,要求截取中国中铁投资的1.02亿美元作为抵债。刚果民主共和国以“绝对外交豁免权”力图阻止基金公司追债,却被香港法院上诉庭裁定败诉,因香港依照普通法继续实行1997年的“有限度豁免权”。刚果民主共和国不服判决,要求终审法院就外交豁免权提请人大释法。释法请求获终院同意,本次释法是首次由司法机构提出的。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因香港对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故此香港特区须跟从中央人民政府,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实施“绝对外交豁免权”。

第5次释法:2016年就宣誓制度的释法

2016年以来,在香港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和议员宣誓过程中,一些参选人以及候任议员公然煽动“港独”以及具有“港独”性质的主张,公开声称要利用立法会平台推动“港独”活动。其中有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仪式上公然侮辱国家和民族,严重破坏宣誓仪式,严重干扰立法会的正常运作。本次释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进行,并于2016年11月7日全票通过。

此次释法明确指出,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丧失公职资格。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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