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福利效应
2017-07-12白彦锋董雨浦
白彦锋,董雨浦
(中央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北京 102206)
经济学研究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福利效应
白彦锋,董雨浦
(中央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北京 102206)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压力凸显。然而目前,“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并没有实现均衡发展。为降低全社会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程度,在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我国亟须推动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国际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是激励个人投保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力杠杆。规范地从福利角度出发,EET模式下的税收递延比现行的TEE模式能够为投保人带来明显的效用提升。相对地,若居民的投保意识在新模式的带动下显著提高,配合税制的完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从增加税收收入、降低补贴支出方面,可以给作为施惠主体的政府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福利补偿。与此同时,保险行业作为第三社会主体因势繁荣,随之产生的就业增加、投资扩张以及防范境外寿险热造成的外汇风险,可以给整个社会带来效用提升。
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税收递延;税收收入;福利效应
一、引 言
目前,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按照联合国国际人口学会编著的《人口学词典》中的标准,一个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的10%以上,或65岁老人占总人口的7%以上,即该地区视为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4年末,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为13 755万人,占总人口的10.06%*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年龄结构和抚养比》数据整理计算得出,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zb=A0303&sj=2014.,且老龄化程度正在不断加深。如何应对“银发浪潮”,实现“人人老有所养”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面对的问题。然而,我国目前的“多支柱”型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存在失衡: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率过高,个人账户长期“空账”运转等问题使得资金缺口巨大*据2015-2020年中国养老保险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我国2015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剔除财政补贴后当期保费收入与支出相抵,亏空3 024.87亿元,比2014年的1 536亿元进一步扩大。;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覆盖率有限,规模过小,并且只有较具规模的企业才可能有相应的福利待遇,故仍不具备支柱的功能;第三支柱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最为落后,属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短板,吸引力不足,无法有效推广。因此,为减少全社会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过度依赖,提高制度体系的可调整性和可持续性,我国亟须推动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激励个人投保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力杠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取得了成熟的经验,证明了其对解决养老压力有着极为显著的作用[1]。与此同时,正如Chetty等[2]所提出的“税收凸显性”(Tax Salience),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相对较小,推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际作用甚微,但是鉴于个税在国外是大税种,且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给纳税人造成的感觉更加强烈,这样一来,我国个税的“凸显性效应”或称“幻觉效应”让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纳税人施加的影响就会因此而放大。由此看来,在我国老龄化趋势和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作用甚微的背景下,我国政府推出税延型养老保险“更划算”。因此,准确认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深入分析税收待遇模式转变带来的福利冲击和激励效应,对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一种利用保费可税前列支扣除,仅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递延机制,鼓励民众广泛参与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的创新保险产品。之所以推崇递延纳税,原因在于个税递延既具有刺激个人投保积极性,也存在发掘商业保险行业发展潜力的双主体效应;同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兼具保险和投资的双重功能,既符合根深蒂固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稳健性,又兼顾到中华民族历史中的进取性[3]。据此,国内外不少学者对此做了深入分析和研究:Félix DomínguezBarrero,Julio LópezLaborda[4]从1995年西班牙的个人养老金投保数据出发,通过Tobit模型实证分析了影响个人做出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投资决策的多类变量及其对该决策的贡献率,得出投保人投资此类个人养老保险的过程是一个出于节税和确保退休生活水平的综合考虑。NS Karamcheva,G Sanzenbacher[5]应用了SIPP(Self Invested Personal Pension)2001年的截面数据,提出参与税收递延优惠的养老保险计划的倾向程度与社会群体的收入有密切关系,高收入群体的投保积极性依次显著高于中、低收入群体。吴祥佑、许莉[6]基于个人补充养老保险TEE模式和EET模式的两种税收模式纳税环节的不同,构建了时间序列的动态数学模型,证明了实施个税递延会造成当期税收收入的减少、恶化政府的福利水平、EET模式下的前期免税损失无法通过远期征税的方式弥补,但通过个税递延最终会降低未来公共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支出,改善政府的远期福利水平。徐杰、方华[7]从政府税收角度出发,利用上海市数据验证了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开展并不会导致政府当期税收收入的减少,保险业的繁荣是弥补这种损失的主要来源。尹音频、刘美洁[8]通过构建保险精算模型,实证测算上海市社会经济数据后得出免税缴费率、缴费积累时间、投资收益率均与养老保险替代率正相关的结论。吴祥佑[9]定性地介绍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会产生收入分配累退效应的成因,以及从税收优惠出发以三个角度反向地分解该累退效应的来源,得出为既发挥个税递延的激励功能、促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同时又能将累退效应降至最低,需要优化制度设计,形成内生的累退效应抑制机制,维持社会公平。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国内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且大多停留在定性的研究和地区性的考量上。为此,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之上,首先参考吴祥佑、许莉在递延养老保险的福利效应一文中的研究方法,从效用函数出发证明EET征收模式下的个人养老保险开展对于投保人的正福利效应,然后进一步规范确认个人参与此类保险计划的效用来源。而后在个人福利必然改善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即期和远期得到EET模式带给政府福利的冲击是主要取决于投保人的保费工资支付比例以及投保人即期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紧接着分别从狭义和广义层面得到保险行业作为第三个社会主体的福利改善,以及增加就业、拉动投资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效用提升。
三、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从TEE模式到EET模式转换的多元主体福利效应
(一)征税模式与研究假设
1. 世界范围及中国现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征税模式。从全世界范围来看,政府对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进行税务处理时,通常面临三个涉税环节:(1)投保人在参与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时是否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即保费是否免税;(2)养老金通过保险机构运作取得投资收益时是否对本金所属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3)当投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养老保险计划依法领取养老金时,是否对他们的这笔保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10]。基于对缴费期、增值期、领取期税收待遇的不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征税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6种*“特殊优惠模式(EEE型)”和“特殊惩罚模式(TTT型)”属于极少数的情形。,如表1所示。
表1 不同阶段养老保险金税收的各种组合形式
在各国的实践中,递延型的组合模式EET是主流做法,相对我国现行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征税模式是不具有递延性质的TEE模式。基于近年全国试点地区已试行或欲试行将现行的TEE模式转变为国际通行的EET模式,相关主体的福利水平必然受到冲击。
2. 研究假设。在基于其他外生变量对各种征收模式的影响效应相同且不影响结论的判断下,为分析方便,现对全文的论证做出如下假设:假设投保人投保时的年龄为n岁,每个月从工资收入中用于购买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比例为θ,月工资收入为w(初次投保当年),工资年增长率为g,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死亡年龄为T岁(T≥60);投保时,未列支保费时税率为t0,列支保费时税率为t1,退休时领取保金的税率为t2,且t0≥t1>t2(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且退休后的收入往往低于退休前的收入),市场利率与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均为r;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投保人均在年初缴费和领取保金,领取保费的年限k2=T-59,(k2=1,2,3,4,…,T-59);大于或等于连续缴费的年限k1=60-n,(k1=1,2,3,…,60-n);与此同时,假设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所涉及的相关主体的效用函数均为线性函数,且与取得的“收入”正相关,一阶导数为α(α>0)。
(二)征税模式转变对相关主体福利水平影响的规范测度
1. 对比TEE模式和EET模式对个人产生的福利变化。
TEE模式下,退休后个人补充养老保险金总计可领取数额为:
(1)
EET模式下,退休后个人补充养老保险金总计可领取数额为:
(2)
则将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的个税征收模式由TEE模式改为EET模式时,投保人在退休后总计可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差额带来的效用水平变化为:
(3)
由于假设t0>t2,故效用水平的增加值为正,即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由TEE模式转为EET模式后,投保人在同期投入相同的保费,但是由于个税征收的递延,能够为投保人带来正的效用增量,提高个人效用水平。
(4)
(5)
(6)
故征税模式由TEE转变为EET,投保人取得效用增量ΔUTEE→EET中来源于资本利得增加的部分为*资本利得的净增加原理:从TEE到EET的资本利得净增加=(剩余保费的资本利得+原保费税款的资本利得)×(1-t2)-剩余保费的资本利得=原保费税款的资本利得-全部保费×t2。:
(7)
第三步,仍然根据t0>t2的一般税率规律,且(1+r)61-n-k1-1符号显然为正,故ΔU2符号为正。因此,通过对效用增加总量ΔUTEE→EET的合理拆分,模式转变给投保人的福利改善便可追本溯源,即主要来自于跨期税率优惠效用ΔU1和资本利得净所得效用ΔU2*。
然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的个税递延给投保人带来的效用增加远不止这些。对于ΔU1,投保人在“本应税保费”上享受了跨期所得税税率优惠,即这部分计税基数的税率由t0下降为t2。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负上采用超额累进计税,由于投保人在各年投保时的保费在税前列支,故投保当期的应税收入随之减少,带来的结果就是即期个人所得税税率优惠。在TEE模式和EET模式中,投保人投保数额的养老保险,在即期未列支保费时税率为t0,列支保费时税率为t1,那么对投保人除用于购买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以外的收入,EET模式可以为投保人带来如下的效用增量:
(8)
综合式(4)、式(7)和式(8)可见,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征收模式从TEE转变为EET,给投保人个人带来的效用增量可以归纳为即期所得税税率优惠、跨期所得税税率优惠以及资本利得净增加。这就好比EET模式本质上的个税递延变相为投保人单独开设了一个合法免税账户,投保人可以在限额内主动地将一部分即期应税收入转入其中。这样,不仅降低了剩余收入即期所得税税负,而且这部分“存款”未来纳税时也能享受低税率。除此之外,投保人还获得了一份创造净收入的理财产品,从三个层面提高个人福利水平。
2. 对比TEE模式和EET模式对政府产生的福利变化。首先,鉴于上述个人购买了具有个税递延优惠的养老保险必然可获得的福利改善,在此增加一个假设:公众投保积极性指数β(β≥1)*假设投保人是经济上的理性人,当存在可改善福利水平的选择时,一定至少有一个人会参与进来。,即在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征税模式从TEE模式改为EET模式后社会公共多购买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因为投保人受益于征税模式的转变,取得了相应的福利改善,与此相对的,政府实施个税递延政策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是否意味着政府的福利一定恶化了呢?
直观上看,EET模式下的递延所得税优惠使得政府放弃了对部分应税收入的即期征税权,因而较之TEE模式,EET模式会造成政府当期税收收入的减少。但是这仅仅体现在即期的,而且是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上。从即期角度看,商业保险公司也是主要受益主体之一。在EET模式下,公众投保积极性提高,无疑增加该行业的营业收入,那么政府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征收上必然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因此,政府即期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如下。
考虑公众投保积极性指数的即期个人所得税收入减少量,有:
(9)
② 即期购买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众多投保人工资收入余额在即期少纳的个人所得税。
考虑公众投保积极性指数的即期其他税收收入*忽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增加量,有:
(10)
从长期角度看,个税递延的开展,一方面增加了政府未来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另外一方面降低了公共财政未来所需的对全民养老的补贴支出,通过未来“减支”这一实质性目的的实现得到效用水平的补偿。因此,政府远期财政收支的增减变化如下。
考虑税收递延后个人在领取养老金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往期公众投保积极性指数的远期税收收入增加量,有:
(11)
结合EET模式和TEE模式下投保人退休后个人补充养老保险金总计可领取数额的差异,考虑往期公众投保积极性指数,财政养老补贴支出的相对减少量,有:
(12)
因此,综合式(9)(10)(11)(12),结合征纳税主体统一的效用函数,得到政府在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征税模式改变后的效用变化如下:
(13)
式(13)表明:在投保人个人福利改善的前提下,政府因为即期放弃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无法通过未来远期领取保金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得到弥补。但是,由于即期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扩大,以及远期财政用于养老的补贴支出减少,进一步弥补了当初放弃征税的效用损失。从结果上看,政府的福利水平是恶化还是同样地得到了改善,关键取决于外生变量:保费工资支付比例以及在当前投保人工资水平下的个人所得税税率t0。当θ足够大时,项[θ(tvat+tcorp-t1)+t1-t0]*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下,金融保险业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单一比例税率,且两者之和固定近似为30%。在现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下,个人所得税税率小于30%。可能为正,政府的效用水平变化ΔUg可能为正。进一步讲,随着保费工资支付比例θ的提高,不仅保证了投保人的福利改善,也有效弥补了政府效用的损失甚至提高了政府的福利水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投保人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未列支保费前的税率t0也会相应提高,这样的结果就是政府效用水平的变化量可能为正,但逐渐恶化;可能为负,且逐渐加重。总结来看,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征收模式从TEE转变为EET,给政府带来的福利冲击并不是绝对的改善或者恶化。其首先取决于投保人的保费工资支付比例,一定程度上是由投保人个人的消费观和保险意识所决定;另外由于工资水平的上升,基于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征收,对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递延征收内生自发地为避税创造空间,阻碍了政府主体的福利水平提高,甚至使其恶化。
3. 对比TEE模式和EET模式对保险业产生的福利变化。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投保人个人由于福利水平得到确认无疑的改善,必然会主动提高投保积极性,因此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将随着国家“让富于民”的递延举措而增加。
考虑公众投保积极性的提高,狭义上保险业的效用增加量为:
(14)
广义上来说,由于投保人支出结构的调整,直接效应是保险业营业额的增加。然而必须看到的是,营业额的增加一方面可以再扩大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承揽量,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符合大数法则*风险大量原则(大数法则):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的预测危险,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他费用开支相平衡。取自MBA智库百科http://wiki.mbalib.com/wiki/%E9%A3%8E%E9%99%A9%E5%A4%A7%E9%87%8F%E5%8E%9F%E5%88%99的解释。的要求,从经营的风险分散取得效用的增加;另外一方面,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属于长期险种,有利于增加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为保险投资奠定基础,通过增加投资收益进一步稳定保险经营,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带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性改良[11]。与此同时,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个税递延为保险业带来的繁荣,将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首先,居民的银行存款转化为更多的保险投资,改善资本市场的投资环境,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其次,保险业业务量的扩大以及相应险种产品的研发、税务机关无论是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队伍建设还是另行增设相关征管机构,无疑都需要加大人力资本的投入,需要劳动力市场提供具有专门知识的金融人才、税务人才,这就相当于个人补充养老保险递延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一定程度上还缓解就业压力,改善失业人群的福利水平。
四、基本结论
(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投保人存在激励效应
由于个税递延,政府给予投保人的“隐形补贴”,不仅增加了投资收益本金、降低了即期应税收入的适用税率,而且投保人综合投资收益与退休期间低个税税率的双优势使其取得了资本利得的净增加。因此,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非常具有投保吸引力的。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收入水平的投保人从中取得的效用可能不同,原因在于,保费列支前和列支后的个税税率差、保费列支前与退休领取的个税税率差,直接决定了不同投保人的福利改善幅度。理论上来说,无论是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都可以享受个税递延的优惠,但是若在相同的扣除比例下,高收入者可以比低收入者获得更大的节税空间,不仅递延金额创造的资本利得多,而且即期税负大大降低。那么,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极有可能与个人所得税的设定宗旨——调节收入差距形成矛盾。因此,在看到该类保险产品对投保人养老层面的显著激励效应的同时,需要在政策设计上对避税意图予以缜密考虑。可采取的辅助模式有:参考美国401K计划实行比例与定额双重限制*资料来源:维基百科401(k):http://en.wikipedia.org/wiki/401(k)#Technical_details. 个人每月缴费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5%,每年不能超过设定的最大限额,且这个限额与物价指数挂钩,定期动态调整。、参考德国里斯特改革直接给予低收入者补贴[12]等。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政府的影响取决于当前税制结构和个人投保意识
政府在即期放弃了部分税收收入,但这并不是毫无回报的。从税制结构角度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于政府在即期个人所得税的损失上起到了缓冲作用,并且某种程度上来说,保险业的整体税负比当前投保人群体平均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水平越高,这种缓冲作用明显。与此同时,在不考虑恶意避税的前提下,由于我国实行超额累进征收个人所得税,社会公众当前平均收入水平所处的税率级次以及与相邻级次的税率差会负向地给政府福利水平带来冲击。从个人投保意识角度,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广如果能够有效提高个人投保积极性的话,那么一方面可以增加远期“补偿收回”的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通过递延税金的杠杆作用,缓解政府在未来的社会养老支出压力。因此,为避免政府受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影响过大或使得政府也从中受益,需要在保险行业其他税收的税率配套制定和努力提高公民保险意识上下功夫。
(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可以促进商业保险的繁荣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开展可能实现“三赢”。由于税制倾斜给保险业带来市场利好,商业保险业必然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值得指出的是,保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真正到位,需要商业保险公司重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另外,上述所涉及的商业保险显然限定在大陆地区。从某种角度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目前香港特区寿险热对内地寿险的监管、升级、创新的一个倒逼结果[13]。针对大量大陆居民去香港特区等购买保险的现象,究其原因,首先是高收入群体对保险需求日趋扩大;其次是香港特区保险可以为客户配置港元、美元资产,同时高额保单的质押也成为“套现”的主要手段;此外,香港特区的寿险等,因与内地产品存在部分精算差别而更具吸引力。所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开展,一方面提高了内陆寿险业的竞争力,同时防止政府在辖区内寿险领域的税源流失;另外一方面能够使得“港险热”驱动的外汇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因为大陆居民到境外所购买的人寿保险以及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而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尚未明确允许,可见这样的交易存在外汇流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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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 玲】
The Welfare Effects of Tax Deferred Endowment Insurance
BAI Yan-feng,DONG Yu-pu
(School of Public Finance and Taxation,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 102206,China)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aging degree, the pressure of the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of our country is highlighted. At present, however, the “multi-pillar”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does not achieve the balanced development. In order to reduce the whole society’s dependence on the primary endowment insurance, further expand the supplementary endowment insurance on the basis of enterprise annuity and occupational pension, it is urgent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ersonal supplementary endowment insurance hoping for the sustainability of the system. According to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tax preference is an effective tool to encourage individuals to be insured for i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welfare, EET model with the tax deferred, compared with the current TEE model, can provide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the utility for the insurance holders. Correspondingly, government, to a certain extent, can gain welfare compensation from the increase of tax revenue and decrease of subsidy if the citizen’s insurance consciousness increases significantly in the new model and the tax system is improved. Meanwhile,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s the third main social body, can embrace the prosperity due to the policy situation. And accompanied by an increase in employment, investment expansion and effective preven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risks caused by foreign life insurance, the utility of the whole society can be enhanced in a broad sense.
personal supplementary endowment insurance; tax deferral; tax revenue; welfare effects
2017-03-05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雾霾成因及财政综合治理问题研究”(15AZZ010)
白彦锋(1976—),男,河北新乐人,经济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
F840.67
A
1005-6378(2017)03-0118-08
10.3969/j.issn.1005-6378.2017.03.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