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其他知识产权教学举要
2017-07-12彭芳吴涛
彭芳 吴涛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其他知识产权教学举要
彭芳 吴涛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其他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教学中的重要内容,是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的补充。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是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商标法的综合,而其他知识产权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的,对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定。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其他知识产权教学举要,应该其他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产权的相同以及不同展开,分析完善其他知识产权的方法。
其他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 教学
一、反不正当竞争概述
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经营法》中的规定,经营活动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或营利性服务的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其出现的原因是为了规范世界各国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的一些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自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该法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在知识产权系列法律中起到了补漏和拾遗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内容是市场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对于市场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对经营主体进行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领域非常广泛,而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补充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相同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我们的社会中涌现出许多新的事物,也逐渐建立了多种新的法律制度对新事物进行约束,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都是新兴的两项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两者在立法内容、保护对象以及立法目的方面存在高度的统一性,两者具有一定的相同点,这两种法律在实际的应用和执行过程中,其内容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这些我们称之为竞合关系。
(一)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指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条例都适用于同一案例时,但是在实际中,只有一项法律条例可以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存在许多法条竞合的现象。例如在打击侵犯商业机密的案件中,对于仿制他人商品、服务以及营业标志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市场经济正当竞争,也属于侵犯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两种法律条例在此案件中均有相关规定,但是一般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条例,这种情况就是法条竞合。
(二)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指的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或者团体,其行为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法律会有不同的责任形式产生,这种情况称之为责任竞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之间也存在责任竞合,存在侵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者团体,如果其行为同时违反了这两种法律,则要承担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例如对于申请了专利的产品包装,如果有其他商家侵用,则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受害人可以对侵权商家根据这两部法律提出两种维权请求,利用这两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立法目的和原则相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以及立法原则也相同,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自由,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正常。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公法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对于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定和惩罚,制止和减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对个人、法人以及组织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保护其不会被其他人盗用,也是为了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受到侵犯,维持市场正常的竞争机制,促使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和谐的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立法原则都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四)在促进竞争方面相同
社会的进步需要竞争,竞争可以给人以动力,但是我们需要的是正当的竞争,不正当的竞争不但不会促进社会的进步,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当竞争机制,对于竞争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经济市场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惩罚,保护相关利益者的知识产权不受到侵犯,并且对于知识成果进行保护,促使市场形成正当竞争的机制,促进企业的良性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对专项的知识产权进行相应的立法规定,这是一种对专利的独享权,虽然表面上看是限制了竞争,但是实际上,这种立法对其他人的创新行为起到了一种激励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法对其他人创新的劳动成果进行保护,也对知识领域的竞争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不同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同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针对性,但是其范围的广阔性,对知识产权保护法起到了补充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针对性比较强,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标权。以下将对两部法律的不同点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保护的权利范围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的权利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范围比较模糊,主要是针对在市场竞争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人进行调整,限制权利人滥用职权垄断市场经济的行为。而知识产权保护法侧重于对知识产权相关的人身权益以及财产利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法对个人或者团体的知识成果进行保护,这是一种合法的垄断行为,如果非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了这项知识产权,就是对权利人的权益构成了侵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保护的对象范围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在保护对象范围方面也存在不同,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法对于个人或者团体的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会形成一种合法垄断的现象,使得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因此,为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必须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进行明确且谨慎的限定,这就使得一部分的智力成果不能够被知识产权保护法所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对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以及不能够被知识产权保护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就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在保护对象方面的一种延伸。
(三)保护的方式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在保护方式上也存在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动态的保护方式,是对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规范,是一种主动的、积极地保护方式。知识产权保护法是一种静态的保护方式,强调智力成果的所有人的权利,在智力成果所有人提出了侵权的情况下才对其权利进行保护,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保护方式。
四、其他知识产权对传统知识产权的补充教学举要
其他知识产权对传统知识产权的补充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他知识产权对商标权的补充作用和其他知识产权对专利权的补充作用,这两项补充作用,也是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由于受其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相当于得到了合法垄断的地位,因而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智力成果,但是无论是怎样的智力成果,都具有被保护的权利,也都应当受到保护。例如对于没有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技术专利,知识产权保护法无法对其进行保护,当其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在竞争中优势受到损害时,就需要有一部法律对其所有人的权益进行保护,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这也属于其他知识产权对传统知识产权的补充。
(一)其他知识产权对商标权的补充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五条第二项对于商标权进行了补充性规定,对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一法条中关于商标的规定,并没有区分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是对商标法的一种补充。在《商标法》中,只规定了对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措施,对于未注册商标持有“既不禁止,也不保护”的态度。
(二)其他知识产权对专利权的补充
其他知识产权对于专利权也具有补充作用,《专利法》中对于保护专利成果的要求比较高,其技术成果必须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这就使得一部分日常生产中经常用到的技术成果得不到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技术成果的要求相对较低,没有对其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进行规定,只是强调了技术成果的保密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技术成果的保护立足于其商业机密,保护其在市场竞争中不会被其他企业获得。
[1]王先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与制度完善[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04):31-33+54.
[2]黄莉萍.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其他知识产权教学举要[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12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