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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山东省环保厅核与辐射类审批项目“放管服”情况进展

2017-07-12窦义芳

科学中国人 2017年23期
关键词:放射源核技术放管服

窦义芳

山东省核与辐射安全监测中心

浅谈山东省环保厅核与辐射类审批项目“放管服”情况进展

窦义芳

山东省核与辐射安全监测中心

针对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方面,山东省环保厅对辐射类审批项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前言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国务院把简政放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推动了政府管理创新,取得了积极成效。2016年5月,李克强总理提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1]。

山东作为我国核与辐射环境监管的重点省区之一,核技术利用单位达4200余家,放射源9500余枚,射线装置9200余台,全省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快速发展,省级监管压力越来越大。近几年随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及环评审批下放至市级环保局,减轻了省级审批压力,也调动了基础环保部门能力建设的积极性。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做好机制衔接

自“放管服[2]”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实施以来,山东省环保厅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做好衔接落实,先后制订或参与制订下发文件,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委托和下放,主动优化服务,加快转变职能。

(一)首先确定了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目录[3]:省内330千伏及以上的、跨市的110千伏、220千伏的送(输)变电工程;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核技术应用退役,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

(二)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委托和下放。2015年山东省环保厅下放了220以下输变电工程、通信基站等环评审批权,而后又将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权委托下放至各市环保局。2016年根据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山东省环保厅又将部分辐射类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项目环境竣工验收及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权下放至各市环保局。

(三)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在对辐射类项目行政审批程序进行优化、调整过程中,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实现权力下放。一方面,取消审批事项预审。山东省环保厅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县(市、区)环保局出具预审意见,申请单位可直接到省环保厅办理。另一方面,加强备案管理。除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由省环保厅备案外,其余国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一律由转入单位所在设区市环保局备案。对申请单位存在放射源未备案情形的,山东省环保厅将不再审批该单位新放射源转让申请。废旧放射源送贮至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由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在副本台账上登记去向,并按时将送贮备案表统一报省环保厅备案。[5]

二、着力简政放权,持续深化便民服务

根据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自2013年以来,山东省环保厅累计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项,承接行政审批事项1项,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项。

(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联合核发的审批[6]。自2016年2月3日起,山东省环保厅不再受理关于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放射性药品转让审批。

(二)承接行政审批事项。[7.8]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承担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对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和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1.将不跨市的110千伏、220千伏的送(输)变电工程,销售、使用Ⅳ、V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下放到各市环保局。[3]

2.委托设区市环保局受理生产、销售、使用除X射线探伤机移动探伤和工业辐照加速器外的Ⅱ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设区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办工作。[4]

三、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自身职责

(一)委托下放项目监管

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设区市环保局审批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鲁环函〔2015〕821号),对各市环保局审批委托事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要求各市环保局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委托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和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含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办)情况报省环保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和验收批复,辐射工作单位的名称、活动种类和范围、监督检查与处罚情况等内容。

(二)行政审批事项监管

1.开展年度评估。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要求,要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2.强化日常监管。按照《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由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放射源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环保厅每年组织对全省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应用单位至少现场检查1次;每年组织对50%的Ⅰ类、Ⅱ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市、县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设区的市环保局每年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至少现场检查1次;每年对辖区内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开展辐射监测工作情况至少现场检查1次;督导县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办核技术利用单位落实上级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整改意见。各县(市、区)环保局每半年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至少现场检查1次;每半年对辖区内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开展辐射监测工作情况至少现场检查1次;督办核技术利用单位落实上级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整改意见。

总之,辐射类项目审批“简政放权”的目的,一是提高监管效率,二是降低企业行政审批成本。在对辐射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取消或简化、合并了一些办事环节,并将印发辐射类行政审批手册,规范指导审批工作。各市环保部门对省厅委托下放的项目,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不能简单地再一放了之,更不能出现放权而不简政的问题。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方面所有委托下放的审批项目要到省厅备案,另一方面要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和指导。省环保厅将对各市审批监管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委托下放的项目“接得住,管得好”。

[1]2015年5月12日,李克强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首次提出

[2]2016年,李克强全国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

[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5〕80号)

[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设区市环保局审批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鲁环函〔2015〕821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297号)

[6]《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8]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函〔2014〕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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