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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视角下足球裁判员的判决分析

2017-07-10周健

当代体育科技 2017年13期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裁判员足球运动

周健

摘 要:足球裁判员是足球竞技活动中的“法官”,在足球竞技活动中具有绝对权威的地位,裁判员的“执法”工作一直是足球赛场上的焦点问题,受到运动员、球迷和观众的高度关注。该文从“自由裁量权”角度入手对足球裁判员的判决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足球裁判员裁判工作的研究提供相应的支持。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足球运动 裁判员

中图分类号:G8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7)05(a)-0220-02

众所周知,足球裁判员在足球竞技运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足球裁判员也是社会中具有一定社会活性因素的个体,因此其在进行判决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认识上的主观能动性问题,所以为了提升判决的准确性,足球裁判员在证据适用、规则适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也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官裁判逻辑进行判决,避免出现争议问题。该文就从“自由裁量权”视角对足球裁判员的判决进行了适当的分析,希望能够对足球裁判员判决工作形成更为深刻的认识。

1 足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含义

“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证据法中是较为重要的概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表现出多重含义。从《牛津法院大辞典》中针对“自由裁量权”做出的界定看,其认为法官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指其针对特殊情况“斟酌”做出相关决定的权力,并且在做出这种决定的过程中法官应该坚持正义、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由于法律具有严谨性和严肃性,但是事实却存在多种变化形式,因此法律往往会赋予法官一定的权力和责任,保证其在特定的情况下能够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的使用自由心证裁量权。而对于足球竞技运动来说足球裁判员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裁判所享有的在法律适用和足球竞赛规则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为求得比赛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正义”,而合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作用,对足球竞赛活动予以独立、正确合理选择的判决权力。换言之,将法律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换为特定的足球裁判员这一主体来行使,而行使过程中足球裁判员应该将“事实认定正确”作为最为根本的前提条件,在行使过程中应该保证坚实合法、合理、公平、正当的原则,尽力维护足球竞技运动赛场上的公平和正义。在足球竞技运动中,足球裁判员的“自由裁量权”对比赛的顺利推进以及比赛结果的客观性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受到运动员和球迷观众的高度重视。所以应该加强对足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重视,保证足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能够得到正确的行使,为足球竞技运动的良好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

2 足球裁判员在判决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在足球竞技运动中,精彩流畅的比赛不仅需要运动员的努力拼搏和精彩演绎,还需要足球裁判员进行合理的判决才能够顺利完成,因此在当前足球竞技运动得到蓬勃发展、足球竞技已经成为世界性竞技运动、受到世界各国运动员、足球爱好者和球迷广泛关注的情况下,应该加强对足球裁判员判决工作的重视,提升裁判员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能力,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情况的出现,促使足球竞技运动的公平性得到有效的体现,为足球竞技运动的良好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2.1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合理应用“自由心证”的经验法则

一般情况下研究者对自由心证的认识和理解主要为:应明确法律不能够对证据是否有一定的证明力或者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预先做出规定,而是应该由法官根据自身内心确信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认定案件已经成为事实。在自由心证中,所提及的自由是指法官在自身“良心、道德认识”以及“理性”影响下做出的判断,一般不受到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和限定。而其中的“心证”则主要是指法官借助对证据的合理判断在内心深处形成一定的信念,形成确信的状态[1]。从自由心证经验法则角度看,在法律体系中,自由心证具有较为重要的位置。而对于足球裁判员的判决来说,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足球赛事进行判决的过程中,“自由心证”经验法则具体指裁判员根据在相关足球比赛中逐渐形成的、能够反映事物内在联系的事理,并将这些事理作为认定足球竞赛活动中待定事实的规则,并且这些规则具有一定的公开性,能够被所有人主动地了解。在足球竞技运动的竞赛规则中存在很多模糊性词语,如情节严重、过分使用利用、性质恶劣等,在相关事件出现后,裁判员就可以基于自身的“良心”和对理性的把握对比赛进行控制和裁定,所以要想保证足球裁判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就应该保证其能够充分应用经验法则和“理性”。

2.2 合理应用规则解释和指导意见,对足球裁判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

规则是保证相关游戏和活动得以顺利推进的基础,对于足球竞技运动来说,其规则主要包含构成性规则和调整性规则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足球裁判在足球竞技比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现代足球运动中,所限定的构成性规则与足球裁判员之间却没有形成直接的联系,因此在相关构成性规则还不够完备或者确定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必须合理应用规则解释和指导意见对足球裁判员使用“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2]。换言之,合理应用足球规则解释和指导意见对裁判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主要体现在:在借鉴足球杯赛和联赛等相关重要赛事判决经验的前提下,借助制定相应的规则解释和指导意见以及针对足球裁判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发布判例、实施典型范例警示等尽量的对足球裁判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控制,促使足球竞技运动中的足球规则、规定等向着具体化和明确化方向发展。

2.3 对足球裁判监督机制进行完善,增强裁判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

在缺乏规则制约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权力滥用的现象必然会随之出现,因此要想保证足球裁判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裁判员在判决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随意行使,克规避裁判员在判决过程中存在的徇私行为,还应该针对足球运动和足球裁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足球裁判的监督机制进行完善,进而借助全面的监督和引导促使足球裁判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更具规范性。具体来说,在足球竞技运动中,现有环境实质上已经能够对足球裁判员的判决工作形成一定的限度,如现场球迷是最为直接的监督者,而媒体、媒介技术的发展也增强了监督工作的合理性,可以借助电视转播和录像慢速回放对裁判员的判决进行全面监督[3]。在制度方面,国家结合足球运动的实际情况一般也制定了相应的观察员制度,即由观察员对裁判员的判决进行更为客观的监督。可见,在当前社会背景下,足球裁判员在多方监督后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是公开公正的。但是纵观足球裁判员的实际判决情况,对足球裁判员的监督仍然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因此要想促使裁判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得到进一步强化,还应该适当的完善裁判监督机制,为足球竞技运动的良好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

3 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上结合社会发展需求所制定的任何法律规则都存在一定的被动性,而社会纷争的终结需要裁判员主动精神和正确判决的支持。所以在足球竞技运动中,要想保证足球竞技活动能够顺利推进,并在当前社会背景下获得长足发展,就应该提升足球裁判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能力,充分发挥足球裁判在足球竞技运动中的作用,为足球競技运动的良好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杨楠.试论足球裁判员在比赛中的判罚自由衡量权[J].体育时空,2016(3):139.

[2] 杨英.足球裁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J].金田,2013(10):383.

[3] 段太成.对足球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途径的思考[J].体育时空,2013(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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