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农业气象指数保险面临的困难及解决建议
2017-07-10张博宁
张博宁
摘要 基于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本身的特性和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发展农业气象指数保险面临的困难,包括气象数据不足、产品定价难度大、有效需求不足、政府支持力度低等问题。在分析我国问题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议对策:一是增加气象站的数量,加强立法保障;二是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三是加大宣传,增加需求;四是完善销售渠道;五是健全气象灾害损失分担机制。
关键词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触发值;基差风险;销售渠道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7)18-0196-02
Abstract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weather index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its development in China, the difficulties fac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weather index insurance were analyzed, including the lack of meteorological data, the difficulty of product pricing, the insufficiency of effective demand and the low level of government suppor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problems and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some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First,to increase the number of weather stations and improve legislation;second,to improve the design of insurance products;third,to increase the propaganda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demand of weather index insurance;fourth,to improve the distribution channel;fifth,to improve loss sharing mechanism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Key words Weather index agricultural insurance;Products design;Trigger value;Basis risk;Distribution channel
我國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我国又是自然災害多发的国家,干旱、洪涝、冰雹等灾害时有发生,给农民的农业生产带来损失。农业保险在稳定农民收入、保障灾后尽快恢复生产、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传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着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定损复杂、运营成本较高、有效需求不足等问题,阻碍了传统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风险分摊机制,没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且具有运营成本较低、流通性强、承保理赔较简单的特点,受到了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对我国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概念及应用
1.1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概念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 (如气温、旱涝、风速等)对农作物的损害程度指数化,每个指数都有对应的农作物产量和损益,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农产品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赔偿[1]。
1.2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在我国的应用与探索 2007年,安信农险公司选定上海南汇等4个区县开始进行试点,推出了以降雨量为保险标的的“西甜瓜梅雨强度指数保险”。2007年,安徽国元农险公司开始在安徽长丰县和怀远县进行试点,该公司与农业部、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共同合作研发我国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2]。2009年“水稻种植天气指数保险”正式开始在安徽宿州市、长丰县进行试点,这次试点在我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发展上具有代表意义。2011年北京市推出了以累计降雨量和连续阴天数为保险标的的蜂业天气指数保险,试点发展良好。2011年人保财险公司开始在江西省南丰县推出蜜橘树气象指数保险。2012年辽宁长海、山东长岛、山东荣成等养殖海域推出了以风力为保险标的的海水养殖气象指数保险。2014年浙江省绍兴市和安吉县推出了以温度为保险标的的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
1.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优势分析
1.3.1 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根据实际的气象情况对投保的农民进行赔付,赔付水平与农民受到的实际损失无关,因此不会降低农民自己预防和减损的积极性,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也避免了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公司无法获得农民的所有信息,传统的农业保险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损失可能性更大的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更高,而风险较低的农民会逐渐退出农业保险市场。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采用公开化的气象指数信息,农民和保险公司都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气象数据,所以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1.3.2 承保和理赔程序更简单,运营成本较低。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所需的信息较为简单,主要是影响农作物收成的气象指数信息,这种评价指标比较客观且容易量化。在进行赔付时只需判定实际的气象条件是否达到了保险合约中规定的触发值,根据达到的触发值和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标准予以赔付,因而理赔程序较为简单,农民也能更快地获得赔付。由于不需要根据客户的风险对客户进行分类,也不需要在实际风险发生时对农民的实际损失进行核查,减少了实地调查和定损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节约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1.3.3 流通性强、透明度高、易于分散风险。农业气象指数保险采用标准化合约,保险合同透明度高,易于在二级市场上流通,便于转让[3]。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合同进行再保险,保险公司还可以将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出售给更多的利益相关者,例如农业工人、生产资料供应商、与农产品相关的再加工企业等,这种风险分摊机制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为预防风险发生而储备的资本,有利于降低农民的参保负担。
2 我国发展农业气象指数保险面临的困难
2.1 农业气象数据不足 设计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必须以长期、稳定、准确的气象数据为基础,数据的选取对保险费率和风险触发值的设定具有重要影响,而目前我国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气象数据还达不到理想状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存在历史数据缺失的现象。在一些待研究的地区,已有的数据时间跨度较短或存在数据断层,无法达到25~30年的时间跨度,这为研究造成了障碍。在运用t检验时,样本容量≥30时,t分布才接近正态分布。第二,已有的数据范围过大,没有对气象数据进行详细的空间划分。根据国际上的经验,需要保证每20 km2就有一个气象观测站,而我国现有的气象站密度与理想状态还相差甚远。第三,无法搜集到一些地形复杂的、偏远农村的气象数据,这为气象指数保险的设计带来了困难。第四,已有的数据无法反映农民的灾害自救行为[4]。当干旱、低温、洪涝等灾害发生时,农民会利用自身的能力和知识进行自救,由于农民科学知识的逐渐普及和排涝技术、温室大棚技术的提高等原因,农民的自救能力逐渐增强,而以往的数据并不能体现出农民通过自救降低的损失。
2.2 保险产品的指标设计和定价难度大 对农民的收成造成影响的气象因素有很多种,分离各个因素对作物生长的影响需要大量的数据和实验。现阶段,我国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主要是以单一因素为保险标的的单一型单指数保险,产品品种还比较单一。此外,在同一地域,由于小范围的地理位置差异可能导致同一作物的生长条件和风险可能性存在差异,而现有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没有对这种差异导致的赔付率加以区分。由于农民实际的损失与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可能不一致,因此存在基差风险,基差风险的客观性对保险费率的厘定造成了困难。
2.3 有效需求不足,销售渠道薄弱 我国农民的生产规模较小,文化水平较低,加之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是一种新型的保险,农民对其认知度不足甚至存在错误的认识,因而投保意愿较低,导致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我国的农民分布较分散,保险公司推广和销售气象指数保险必须雇用更多的销售人员和建立更多的销售网点,这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成本,也会导致保险费率的提高。
2.4 政府支持力度低,相关部门之间合作程度低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需要政府进行补贴等措施来促进它的推广和普及,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中央财政给予补贴的指数保险,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仍主要集中在傳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只有个别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试点地区有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此外,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产品设计和推广需要气象、保险、数学、财政等多个学科的知识,目前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还较少。较低的政府支持力度和较低的部门合作增加了保险公司开发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困难,也降低了保险公司推广该险种的积极性。
3 促进我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发展的建议
3.1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3.1.1 增加气象站的数量,加强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我国现有的气象站数量和密度较低,为了促进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精准定价和产品多样性,应建立更多的气象观测站。由于气象站是公共品,市场的自然状态下会有供给不足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出资并加以合理的规划,在适宜发展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区域增加建设气象站。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对每年收集到的数据做认真的记录和整理,应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对天气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影响因素的度量能力,提高数据的处理水平。对于往年缺失的数据,可以运用Matlab、Eviews、Stata等计量软件进行曲线的拟合,解决数据缺失的问题。对于多种气象因素共同影响产量的问题,可以用SPSS主成分分析法,采用降维的方法,将几个具有相关性的指标合并为一个新的指标,减少变量的个数。
3.1.2 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我国目前还没有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立法,政府可以通过对指数保险的立法来加强对其的财政支持,可以对购买指数保险的农民进行补贴,从而降低农民的负担、提高农民的满意度。由于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在前期的研发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财力物力,而后期产品又容易复制,因此,政府应对研发产品的保险公司进行专利保护,并提供数据上的支持。此外,气象监测部门、中央和地方政府、农村居委会、保险公司之间应加强配合,提高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研发和运行的效率。政府部门还可以积极寻求与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并积极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发展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经验,开发出适合我国农业的气象指数保险。
3.2 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 保险公司应完善产品构建程序和气象指数选取机制,这有利于降低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基差风险。指数的确定和触发值的设定是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设计的难点和重点,保险公司应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还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帮助公司进行指数的确定和触发值的设定。保险公司应因地制宜,进行实践调查,根据当地农民的生产规模、自然地理条件和受灾风险,设计出符合该区域特色的产品。保险公司应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开发出适合更多作物、能应对更多种风险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并将其应用于更多的领域,增强自己的盈利能力。
3.3 加大宣传力度,增加需求 第一,政府应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教育,向他们普及保险的运作原理以及保险在保障他们生产和收入稳定方面的作用,努力培养农民的风险规避意识。第二,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前,必须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开发出更符合农民需求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第三,保险公司在推销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时,要有清晰的产品介绍和准确的保险条例合同,便于农民了解该保险产品的费率、参保要求和赔付机制,还应注意建立农民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任。
3.4 完善销售渠道 第一,保险公司可以积极与农村信贷
机构合作,利用农村信贷机构代销保险,发挥农村信贷机构的中介作用,这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还可以缓解销售困难的问题。第二,将农业贷款与购买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相结合,购买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农民可以获得农业贷款[5],这种方式不仅拓宽了指数保险的销售渠道,还降低了贷款机构的信用风险。例如,印度将农业保险与农业贷款相结合,如果洪涝灾害导致农业贷款抵押物发生损失,该降雨量指数保险可以保证农民继续获得贷款,这种嵌入式的气象指数保险实现了银保一体化的销售模式[6]。第三,直接向农业合作社、农业行业协会等组织销售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或与村委会签订合同,这些组织以集体形式购买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这种销售方式有利于降低销售成本和推销难度,也便于日后进行管理。
3.5 健全气象灾害损失分担机制 第一,保险公司应积极进行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利用期货、期权、对冲基金等进行再保险,降低巨灾发生时的损失,可以积极与中国再保险集团合作进一步发展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还可以发行与气象指数相关的气象指数保险巨灾风险债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和再保险。第二,非同质风险地区安排商业互惠交换。由于一種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主要是针对一定小范围地区开展,该地区发生巨灾时,系统风险的存在导致保险公司损失巨大,因此,面临不同风险的地区可以相互合作,进行风险分摊,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第三,扩大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销售范围,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销售对象可以不只局限于农民,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再加工企业、农业机构、政府、银行等都可以成为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销售对象。
参考文献
[1] 陈盛伟.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在发展中国家的应用及在我国的探索[J].保险研究,2010(3):82-88.
[2] 李秀香.对我国推广农业气候指数保险的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13(12):46-50.
[3] 武翔宇,兰庆高.促进我国气象指数保险发展的若干建议[J].农业经济, 2012(3):94-95.
[4] 牛浩,陈盛伟.中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面临难题及解决建议[J].中国科技论坛,2015(7):130-135.
[5] 于宁宁,陈盛伟.气象指数保险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与启示[J].新疆农垦经济,2011(1):10-15.
[6] 范红丽,刘玮.天气指数保险在发展中国家的应用及启示[J].上海保险, 2015(1):12-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