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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跨国税制完善路径研究
——基于“一带一路”战略背景

2017-07-10朱一青谢华斌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财产税流转税东盟国家

朱一青,谢华斌

(1.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福建漳州363105;2.厦门大学档案馆,福建厦门361005)

中国-东盟自贸区跨国税制完善路径研究
——基于“一带一路”战略背景

朱一青1,谢华斌2

(1.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福建漳州363105;2.厦门大学档案馆,福建厦门361005)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一带一路”框架下最主要的区域经济体,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标之一就是协调税制以消除贸易壁垒和避免双重征税。中国-东盟自贸区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税制结构有较大协调空间。“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自贸区各国的税制结构、税收优惠以及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税收协定等国际税收协调机制都有待完善,因此应当从所得税、流转税和财产税等方面共同促进各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推动我国与东盟各国间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更好地为“一带一路“战略目标铺平经济与法制的道路。

一带一路;中国-东盟自贸区;税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 and ASEAN Free Trade Area,CAFTA)是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三大区域经济体之一,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并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各国经济联系非常紧密。中国与东盟国家发展目标关联,目的是加快经济增长,促进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完善法制与税制,以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发展中国家是其组成主体,包括经济体量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一带一路”适时的提出让中国成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倡导者与推动者。在“一带一路”战略倡导下,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跨国税制的协调与完善对自贸区各国经济、贸易往来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贸易联系紧密,但是区域经济发展面临税收制度的桎梏,自由化程度严重受到税制的制约,因此,中国-东盟税制协调被提上了议程。“一带一路”战略从宏观视角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经济发展和税制协调提出了新的目标和建议。

一、“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东盟自贸区税制完善的必要性

实施“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中国-东盟自贸区税制协调与完善是不可忽视的一环。东盟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必经之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贸易往来也是“一带一路”能否顺利推进并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所在。[1]尽管中国与东盟关系已经进入更加紧密合作的阶段,但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层次依然较低,税制对商品价格和贸易额有着重要影响。东盟各国是“一带一路”政策的重点覆盖国家,因此有必要进行充分沟通,让其了解“一带一路”对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重要作用,从而进行税制协调,为区域合作和区域整体经济实力提升奠定基础。

(一)税制完善是CAFTA区域发展的共同目标

中国和东盟各国经贸部长共同签署的《投资协议》明确了中国和东盟各国愿携手抗击金融危机,继续在自贸区内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消除贸易壁垒,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为全球经济复苏与发展作出本区域的贡献的共同目标。成员国参加的不仅是中国-东盟自贸区这么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安排,还参加了很多其他的区域性或全球性的一体化安排,《投资协议》并不减损任何一缔约方作为其他国际协议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该协议提倡自贸区内部国家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投资法律透明度,为双方投资者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但是,就中国-东盟自贸区而言,各国在税收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税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对进出口贸易有很大影响。东盟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但是各国内部税基、税率的确定又有较大差异。按税制结构的差异,东盟各国大致可以分为工业化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后发展国家。发展水平的差异对税制协调提出了更复杂的技术要求,不仅要在关税方向实行减让措施,而且由于国内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规定也会对商品价格造成影响,进而影响自贸区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因此也需要调整、完善。总之,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协定》中所列各项目标,税制完善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各国的共同努力方向。

(二)税制完善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的经济基础

“一带一路”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合作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一带一路”建设将为东盟国家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全方位支持,有助于发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海上通道优势,推动沿线国家社会经济发展。[3]但是,为了清除区域经济发展的障碍,要警惕关税壁垒之外的其他税收障碍。国际税收协调的目的是减少国别税制差异对贸易的限制,并保持适当的税收竞争刺激企业创新,这就要求被协调国家必须对本国税收主权作出一定让渡,以保证具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政府能够对征税对象进行税收管辖权、税率、税基等方面的税收管理,最终达到为区域内经济发展消除税制障碍。否则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制度冲突会导致有害税收竞争,削弱自贸区整体竞争力。在全面降低关税水平后,如何进一步开展自贸区内的税收协调,是加快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的关键。本文认为,应结合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实际,借鉴欧盟强化国际组织权力的经验,全方位、高水平地进行税收协调,避免有害税收竞争和发展区域贸易并重。

“一带一路”影响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合作范围与重点领域,并以税收协调为基础。国际税收协调是一种税收关系国际化的过程,既要受到国内因素的制约,如各国国内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税收等法律制度等,又受到国际关系的影响,如国际经贸关系、国际税收关系、区域经济一体化等。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经贸合作为二者谈判奠定了基础,也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目标。中国-东盟自贸区国际税收协调主要是关税协调,其他税种的协调尚未在区域层面展开。关税调整是自贸协定签约国博弈的最显著手段,自2010年起,中国-东盟自贸区根据关税减让协议,规定除部分敏感品外关税水平几乎降为零。在自贸区框架下,中国-东盟自贸区各国都将面临关税减让的考验,而以往的非关税措施将逐渐被有计划的关税减让所替代。可见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税制协调主要是关税协调,而国际税收协调是各国国内税权与国际组织协调权之间的博弈,涉及整个税收体系。目前只有欧盟作为一个区域经济体能够以超国家的姿态来进行区域内协调,中国-东盟自贸区只能通过协议来消除国际合作障碍。“一带一路”深化了区域发展战略目标,为了达成目标,各方政府应当选择合作竞争的博弈方式。

(三)税收协定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的法律保障

1.弥补国内税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制度缺陷

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是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前提,中国-东盟自贸区也不例外。在缺乏协调的情况下,通常一国内部单方面采取税收措施,如在给予抵免或税收饶让等单方面采取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但是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策略已显不足。免税法或抵免法等单边措施只能针对不同税收管辖权冲突时的国际重复征税,但是自贸区内纳税人流动频繁,双重居民身份普遍存在,由此导致居民管辖权冲突的重复征税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对来源于不同国家的同一笔收入的地域管辖权冲突造成的重复征税,也无能为力。从双边或多边角度出发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才能弥补国内税法之不足,这也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必然选择。

2.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往来频繁,跨国集团公司在各国设立控股公司的情况很多。控股公司涉及到居住国与来源国税权划分,居住国和来源国税收利益冲突也是贸易沟通的障碍。纳税人的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之间的矛盾是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缘由,并由此引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倡导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进行专门调研。居住国和来源国为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都强调本国征税权的合法性。居住国在税收协定层面对所得进行定性识别,通常对来源国课税以及确定纳税人不产生影响。但是,如何消除双重征税,居住国的应对措施却取决于来源国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情况。[4]对跨国所得,来源国通常享有优先征税权,居住国则普遍通过免税法或抵免法等单边措施减轻纳税人负担,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因此居住国丧失了一定程度的税收利益。这些单边措施能否持久执行取决于居住国对自身税收利益损失与鼓励本国企业贸易输出两方面的平衡结果。如果要求来源国放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所得的征税权,而由居住国统一行使所得征税权,则无疑侵害了来源国的税收利益,打击了来源国吸引外资的积极性。所以,同时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是解决自贸区内各国重复征税问题的有效途径。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各国很可能同时兼具居住国和来源国的身份,应当引导各国协商并达成共识,签订区域内税收协定,对双方的征税权加以约束。

二、中国与东盟国家税收差异及税收协调的现状

中国2013年签订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于2016年生效。东盟国家并没有全部承诺签署该公约,我国与东盟国家通常通过双边协议来进行税收协调。东盟国家中,大部分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包括马来西亚、泰国、越南、老挝、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新加坡,柬埔寨,只有缅甸尚未就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见表1。

表1 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税收协定签订情况

近年来,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各国所签署和生效的税收协定都有所增加。中国和东盟各国都在尽力进行税收协调,东盟内部各国也加强了相互税收协调。东盟只有缅甸尚未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柬埔寨和我国的协定尚未生效,从而影响我国与这两个东盟国家的企业相互投资,进而影响整个中国-东盟自贸区税制协调基础,因此应当加快自贸区各国避税双重征税协定的签署,并推进整个自贸区制定多边公约或参加现有的多边公约。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各国税制结构差异较大

税制结构遵循这样一个规律,经济发展水平与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比例成正比。按照这个规律,中国-东盟自贸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工业化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后发展国家。[5]162按照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来看,东盟国家中柬埔寨、老挝、中国的间接税比例最高,几乎都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文莱的税收收入则几乎都是直接税,占95%以上,新加坡的直接税比例也超过60%。可见,中国与东盟各国相比,税制结构比较明显的就是直接税小于间接税比例,税制结构层次与后发展国家相当。这是因为,税制结构主要服务于宏观经济政策,各成员国间较大的税制差异将意味着在自贸区内较难形成统一的协调政策来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6]从税种设置上看,中国-东盟自贸区各国基本上都实行流转税与所得税并行的税制结构,且增值税是流转税中的主要税种,中国与东盟大部分国家都开征了此税种。其中,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柬埔寨直接开征增值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则开征销售税和服务税,也起到了增值税的作用。此外,消费税也是流转税的主要组成,部分国家同时开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针对个别商品征税。所得税的税收协调基础相对稳定。公司所得税方面,中国与东盟所有成员国都开征了企业(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除文莱外,中国与其他东盟成员国都已开征。[7]尽管所得税的调整基础存在,但是所得税协调的难度依然很大,各国税收优惠清理、同期资料转移等都需要协调。

(二)我国与东盟国家税收抵免情况

我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一般都有饶让抵免条款,老挝、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三个国家除外。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税收协定中并非都有间接抵免条款,直接抵免更加普遍。因为间接抵免一般都仅适用于跨国的母子公司之间,并且母子公司的构成标准需要立法明确。[8]比如,美国的公司税法规定,美国母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直接持有1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间接拥有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时,美国母公司才能主张间接抵免。①IRC§1.901(a).中国-东盟自贸区各国税收协定中的间接抵免条款各不相同,我国与新加坡、马来西亚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控股的认定标准是10%,即签约国居民公司拥有对方国家居民公司10%或以上股份就可以进行相互间接抵免;但是与泰国、越南签订税收协定中对间接抵免的规定是单方面的,即中国的居民公司拥有对方国家居民公司10%或以上股份就可以进行间接抵免,对方国家的居民公司从我国居民公司中取得所得时不享受间接抵免。因此间接抵免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各国企业投资的影响不可忽视,关于母公司资本控制方面的国内税法与国际协定需要协调。我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抵免条款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抵免时限不同,与文莱签订的协定中,规定饶让抵免条款有效期只有10年;抵免额度不同,与越南签订的协定中,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饶让抵免额度是总额的10%;抵免义务不同,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新加坡单方面承担饶让抵免义务。

表2 中国、东盟各成员国税收饶让情况

从表3可以看出,中国-东盟自贸区各国税收优惠有个共同点,即税收优惠的目标都是吸引外国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这与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各国经济发展程度是相适应的。中国现在已经走过了亟需外资注入的时期,但是东盟内部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大部分东盟国家都需要通过税收优惠吸引外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同,引发新的不公平现象。

表3 中国、东盟各国所得税优惠情况一览表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国际税收协调的路径选择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路径

“一带一路”框架下,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税制协调中,因为近距离的地缘关系,自贸区内商品流动频繁,因此需要完善的税种,包括商品劳务税,特别是关税。此外,还包括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的跨国协调,尤其是附加知识产权的商品,会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界定与扣除标准。在所得税协调上,协调路径可以通过合作性协调和非合作性协调两方面来进行。合作性协调目标下,主要采取协商、谈判、签订国际协定等非冲突性手段,以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从而促使资本在国家之间有效流动。非合作性协调框架下,因缺乏合作共赢的基础,一般没有主动协商程序,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对接是被动进行的。比如,一国政府根据其他国家税收制度的变化情况,对本国的所得税制度进行修改,目的是保证本国税收和经济发展不受他国所得税政策的影响,保证本国吸引外资的能力。但是这种被动协调的结果是竞争性的,最终很可能由于恶性税收竞争而伤害彼此的利益。因为在缺乏事前沟通论证的协调模式下,各国为了使得自己在吸引外资、商品出口方面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会单方面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处于竞争地位的各个国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最终会引发自贸区内的国际税收竞争,导致自贸区整体的贸易水平发展不均衡。鉴于此,中国-东盟自贸区为了促进区域经济整体协调发展,当然要以合作性税收协调为主来应对区域内所得税问题。

首先,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应加强情报交换,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清理,避免恶性税收竞争。近年来,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以及东盟内各国之间的直接投资逐渐增加,且内部投资比重也呈现上升的趋势,对外资的依赖程度有一定的下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法人制度的成熟与营利能力的提升,直接税将超过间接税成为影响中国-东盟自贸区资本和劳动力流动的主要因素。[9]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会带动商品与资本在自贸区内频繁流动,税基与税源进一步扩大。中国、东盟各国目前针对直接税均规定了许多的优惠政策,但协调机制的欠缺使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缺乏稳定性,且税制差异较大,有限的国际资本、区域资本的竞争必然越来越激烈。为避免恶性的税收竞争,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在制定税收政策和运用税收工具时,必须在自贸区框架下考虑,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吸引资本流入,提高就业水平,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从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目前,东盟一些国家对由国内汇往国外的资本征收高额所得税,或取消其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形成了阻碍成员国资本流动的税收壁垒。这类税收壁垒不利于统一的区域资本市场的建立,跨国纳税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成员国应当针对各国的税收优惠集中进行清理,缩小双重不征税的操作空间,防止关税壁垒之外新的隐形税收壁垒产生。

其次,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应逐渐统一境内外企业法人实体的所得税。为了吸引外资,东盟各国政府一般都针对内外资企业设置了不同的所得税政策。相比内资企业,外资企业能够享受较多税收优惠。以我国为例,我国虽早已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是目前依然对非居民纳税人执行10%的优惠税率。该规定不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的建立,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加重了本国企业的竞争负担。个别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东盟国家为将外资企业创造的利润留在本国境内,采取更多优惠措施鼓励其在国内扩大投资再生产。税收制度的差异引导资本流动,进一步引发区域内各国政府间的恶性税收竞争。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成员国应逐渐对内部投资与外部投资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经济发展程度相似的成员国应逐渐统一内外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总之,统一企业所得税,有助于区域整体经济水平提升,资本可以选择最佳投资环境。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逐渐提高的情况下,成员国之间投资比重逐渐提高,彼此对外资依赖程度相应下降,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各国发展的最优选择。

再次,借鉴全球公式分配法,逐渐统一成员国公司所得税税基。全球公式分配有时被认为是替代公平原则的一种方法,用来确定跨国税收管辖区的利润水平。该方法已经在一国内得到适用,例如美国和加拿大的各州之间,但是并未在国家之间得到适用。欧盟也在推动实施“共同统一公司税基”(Common Consolidated Corporate Tax Base)的税制改革,全球公式分配法将跨国公司的全球利润按照统一的公式分配合并会计报表。全球公式分配的适用要关注三个要素:(1)确定单位征税,即多大范围的跨国集团纳入统一征税的主体范畴,子公司和跨国公司集团是否应该包括全球应税实体的分支机构。(2)适用全球公式分配法来协调自贸区内税制,还必须准确地确定全球利润,即对各国所得确定唯一的利润指标,并对此征税和分配。(3)建立用于全球利润分配单元的分配公式。该公式将最有可能是基于成本、资产、工资和销售的某种组合。[10]各国的费用扣除标准应遵循国际惯例,在此基础上降低税收协调的成本。可以考虑首先在经济发展程度相似的国家之间逐渐统一税基,避免因税基差异性对资本流动产生影响。同时,应在自贸区成员国之上建立起一套共同固定税基法,以应对跨国纳税人在多个成员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但是,目前国际社会对统一所得税税基的做法并没有出台明确的税收范本可供参考执行,美国与加拿大在各州之间实行统一所得税,但是并没有跨越国界来执行。欧盟的做法值得中国和东盟国家参考,首要解决的是消弭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恶性税收竞争。中国作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的主要倡导者和其中经济体量最大的国家,在所得税的协调问题上应该发挥重要作用。

(二)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流转税完善路径

中国-东盟自贸区流转税税制协调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流转税针对商品流通征税,涉及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是自贸区内商品和劳务流通中最常见的税种。因为流转税是基于商品生产和交换而产生的税种,因此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企业法人盈利水平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11]但是,各国流转税的税制安排直接影响商品价格,进出口商品流转税的税制差异对自贸区商品自由化程度的影响应当引起各国重视。出口商品退还增值税、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各国普遍的做法。东盟各国,除文莱外,都引入增值税或类似税种,但是税基确定方式却差异很大。印度尼西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其他各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对纳税人来说,不同的增值税征税方式下税负有显著差异。因此应当协调各国增值税扣除方式,平衡各国纳税人税收负担。同时,我国应当进一步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行动,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12]此外,消费税也是流转税的重要种类,作为对特定货物和劳务征收的间接税,在发展中国家征收很普遍,中国和东盟各国都普遍征收。[13]但是,各国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尽相同,甚至有较大差异,覆盖不同的商品种类。同时消费税税率差异也较大,马来西亚最高的名义税率达100%,而中国最高是56%。征收模式由混征型向独立型转变。其发展趋势是规范增值税制,简化消费税制,构建增值税普遍征收和消费税特定征收的现代双层流转税制。适当扩大奢侈品的征收范围是一种可以考虑的选择。关税也是重要的流转税组成部分。关税减让、敏感商品、关税升级、关税简化、关税配额以及农产品特殊保护机制等问题,是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最具争议的部分。[14]211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财产税完善路径

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中国-东盟自贸区税制协调必然要涉及财产税的协调架构。现阶段,东盟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一般财产税,通常不涉及净财富税和遗产与赠与税。中国目前也没有开征一般财产税。中国-东盟自贸区暂时不存在一般财产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东盟成员国之间也基本上很难出现一般财产税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15]所以,目前一般财产税的协调尚不具备逻辑起点,但是,随着一般财产税开征的呼声愈发高涨,不排除不久的将来需要对一般财产税进行区域内协调,以防止跨国避税行为影响区域内资本流动。相比一般财产税,个别财产税的征税范围较为狭窄,并非针对纳税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协调,而是对个别行业或者特殊财产进行征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财产税协调,首先应协调个别财产税。个别财产税的国际协调,要注意各国在建立完善本国的财产税时,不仅要结合本国国情,也要考虑其他国家的财产税制情况,使本国财产税的负担不致过高或过低。可见,个别财产税是一种对物税,其协调主要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所以,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财产税的协调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也正因为财产税协调尚在初级阶段,尚未产生难以协调的难题,此时进行初级调整能有效缓解未来的协调压力和降低协调成本。所以财产税的协调应先督促各国完善各自的财产税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然后在自贸区层面对成员国的财产税税制要素提出一些协调建议。最后,通过签订或修改原有税收协定,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在已开征财产税的成员国之间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十国为了更好地推进自贸区建设,提高贸易自由化程度和经济合作发展水平,应当从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等全方面进行自贸区税收制度建设,给予跨国公司足够的税收优惠和税收激励措施。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经济合作一体化,进行区域内国际税收协调是必要途径。要保持各国适度的“协调性竞争”,避免发生恶性竞争。协调中还应当根据东盟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适度调整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最终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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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转)

A Study on Cross-border Tax System of 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Based on"The Belt and Road"Strategy Background

ZHU Yi-qing1,XIE Hua-bin2
(1.School of Accounting&Finance,Xiamen University Tan Kah Kee College,Zhangzhou,Fujian 363105,China; 2.Archives,Xiamen University,Xiamen,Fujian 361005,China)

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egional economy organization under the framework of"The Belt and Road".One of the objectives of regional economy organization is to coordinate the tax system andeliminate trade barriers to avoid double taxation.Economic development levers are different in country members in 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 so that there are much greater coordination space among them.Under the"The Belt and Road"strategy background,not only the taxation system,but also the tax incentives and tax treaties of the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and China should be improved.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promote the taxation system from all kinds of aspects,such as income tax,turnover tax and property tax.In order to promote the economic and trade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economic and law conditions should be provided for the"The Belt and Road"strategic objectives.

The Belt and Road;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tax system

F74

A

1673-1972(2017)04-0116-07

2017-05-10

朱一青(1985-),女,河南信阳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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