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不可间断 律师可享特殊阅卷权 五部门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2017-07-10
据新华社6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当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侦查、审查逮捕与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以求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规定的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提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凡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包括——
●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
●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
●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也应当一并排除
但下列情形除外:
● 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