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法律救济的制度完善
2017-07-09王晓红
摘 要: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遭遇伤害事故而救济困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学生实习问题规范不足,学理上对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类型等始终存有重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混乱,导致现有法律救济存在诸多问题。顶岗实习作为职业院校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原则上不具备劳动者身份,依现有法律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然而,从最大限度有利于实习学生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应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顶岗实习学生作为特殊主体,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施行按照工伤保险标准对其因实习所致伤害进行赔偿制度,同时着手制定学生实习管理专门法规,为实习学生提供全方面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法律救济;思考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2-118 -03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刊登了一起高职院校学生因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例。王某系徐州某高职院校的学生,经由学院安排进入某公司顶岗实习并在工作时受伤。后因赔偿问题与学院、实习单位产生纠纷,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职业学院和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两被告都辩称己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基于学院的安排到公司顶岗实习,学院对其依然负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义务。某公司作为实习单位,在王某实习期间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法院同时认为,王某基于实习到被告公司进行相关工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最终,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判决:因某公司、职业院校以及王某本人对伤害事故发生都有过错,酌定某公司、职业学校、王某分别承担60%、20%、20%的责任。王某的精神抚慰金,由公司和学院分别承担。① 。
顶岗实习是国家对高职院校的一项硬性要求。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就明确提出:高职院校在校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时间应不少于半年。2009年教育部再次发文强调要切实落实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半年的要求。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所有高职学生都必然要经历顶岗实习阶段。应该说,顶岗实习作为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途径,自实施以来,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工作技能、实现零距离上岗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与此同时,顶岗实习安全形势却不容乐观,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频发。而比伤害事故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学生实习问题缺乏规制,理论界、实务界对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类型、赔偿责任主体以及法律适用等各方面都存有较大争议。出事时身份是在校学生,可出事地点却在实习单位;在工作中受伤,却不被承认是单位员工……长期以来权责不清、身份难定等问题致使顶岗实习学生在人身伤害事故维权方面陷入尴尬境地。当前,国家正在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构建现代职教体系,对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的要求愈发提高。这种“一边强制要求,一边保护缺失”的现状不能再持续下去了,必须对高职学生实习伤害事故加以深入的研究, 积极探索与构建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体系。
二、顶岗实习基本概述
(一)顶岗实习的概念与性质
顶岗实习最初出现,就是作为学校安排在校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直接参与生产或工作过程,并完成实习岗位工作任务或职责的实习形式。但真正对顶岗实习做出明确定义的是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其中第2条第4款规定:“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这是我国首次在部委规章中明晰顶岗实习的概念,为正确认知顶岗实习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顶岗实习的性质
国务院部委规章对包括顶岗实习在内的学生实习活动的性质认定始终是明确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顶岗实习是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 ② 。《职业学校学 生实习管理规定》则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进一步细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并明确实习是“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③。正如教育部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时所强调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从根本上讲,依然是教学的一部分。前文案例中法院审理意见亦明确:原告基于被告职业学校的安排到公司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
(三)顶岗实习与其他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区别
一些述及学生实习的文章或者媒体报道,常常将高职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勤工助学、勤工俭学等简单以“实习”来涵盖。实质上,勤工助学、勤工俭学等社会实践活动与顶岗实习存在显著差别。其中,勤工助学属于学生资助工作范畴,是指高职院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社会实践活动。而勤工俭学一般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课余等时间,自行到用人单位从事兼职打工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行为。与勤工助学不同,勤工俭学并非经由学校组织安排。而这两种学生社会实践形式,均不属于职业院校“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与顶岗实习无论是概念还是性质皆不相类似,不能混为一谈。
三、当前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救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制不足
我国关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国务院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中,其中可适用于高职学生实习伤害的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颁布,2010年修订)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应该说,这些办法、规定的颁行确实构建了诸如实习协议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实习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为实习伤害事故处理提供了一定遵循。然而实践中仅仅依据这些办法或规定事实上很难实现对学生的有效救济。其一,这些规范性文件中规制实习伤害救济的条款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可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但由于《办法》并非专门针对学生实习活动,加之规定偏于原则,其对实习伤害事故的救济作用是有限的。即便是新颁行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也同样存在适用性不足的问题。应该说,《规定》非常重视实习安全保障问题。针对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明确了“由保险公司按实习责任保险合同进行赔付或者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定承担的救济方法。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实习责任保险至今尚未在全国高职院校中普遍推行,并且一些实习单位并不愿意签订含有伤害责任承担的实习协议。那么,一旦发生實习伤害事故,如既未办理实习责任险又未签订明确责任分担的实习协议,则上述救济方法就无从落实,维权学生还是要陷入救济难的传统困境中。其二,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部委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却一般不能成为裁判文书所引用的裁判依据。因此,要准确界定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实现对学生的有效救济,必须仰仗明晰的法律规定。然而十分吊诡的是,虽然政策层面早已将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作为一项硬性的要求,但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至今不仅没有专门规范大学生实习的立法,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涉及学生实习的内容。多年来,虽然因为学生实习事故频发,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都进行过多次探讨,上述法律法规也历经修改,但大学生实习领域国家立法空白的情形并未得到改善。
(二)学理上存在分歧
对于在校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者,我国劳动法律语焉不详。一直以来,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归属问题始终困扰着我国理论界及实务部门,争议的焦点集中于顶岗实习学生是否属于适格的“劳动者”,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观点。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认为,顶岗实习是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延伸,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是完成学校的学习任务,其学生身份并未因为实习而改变,因此,顶岗实习学生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身份。而持肯定态度的观点则认为,高职学生通常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权利与行为能力,具备了成为劳动者的基本要素。同时,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员工一样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接受单位的管理,并领取一定的劳动报酬,至少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除身份认定存在异议外,学理上对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属性同样存有较大争议。由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以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不同,意味着学生实习受伤时的法律适用与救济方式也不同。与身份争议相对应,在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关系问题上也形成了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不同观点。简言之,若实习学生具有劳动者身份,则其和用人单位之间就能建立劳动关系,一旦在工作中受伤,就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若实习学生不是劳动者,其与实习单位之间则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在实习中受伤通常只能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
(三)司法实践中救济方式混乱
由于缺乏上位法的统一遵循,司法实践中各地解决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尽相同。少数地方规定参照工伤保险执行,有地方明确将实习生排除在工伤救济之外,更多的地方则是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由此,司法实践中各地所采用的救济形式也存在着差异性。
1.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理。这种救济方式曾经在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过明文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行《工伤保险条例》,这一救济方法未获承继。实践中,仅有少数省市对学生实习伤亡事故实行参照工伤标准处理的做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4)规定:“退休人员、在校实习学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进行工伤认定,由聘用或者实习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办法支付相关待遇(第52条)。”此外,河南省针对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并明确: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第46条)。
2.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在我国,存在劳动关系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由于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一般不形成劳动关系,大多数地方并未将学生实习伤害纳入工伤赔偿范畴,南京①等一些地方更是明确排除了工伤保险对实习学生的适用。因此,学生实习中受伤,若未能就赔偿与实习单位、职业院校达成一致,通常只能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求偿。而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根据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在伤害事故中的过错比例来承担相应责任,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处理方法。前文引例中法院即采用了此种救济模式,而能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彰显其在同类案件处理中的典型指导意义。
由于各地处理学生实习伤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存在差异性,导致司法实践中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省市可能得出不尽相同的裁判结果。此种法律适用和法律结果上的不一致,对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四、对顶岗实习法律救济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顶岗实习学生原则上不是适格劳动者
高职院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并非就业,而是基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到企事业单位等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属于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其实践性教学活动的性质已经被相关部委规章所明确。实习期间学生虽应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但与单位员工不同,实习生与单位之间并不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对实习单位而言,其接受学生进行实践性操作是基于和院校、学生之间的“实习协议”而非是与实习学生订立的劳动合同,双方原则上不形成劳动关系。强行将属于短期教学实践活动的顶岗实习学生纳入劳动者范畴,与用人单位一概以劳动关系来论,是缺乏充分法理依据的。这一点在司法实践领域基本形成共识。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2013)》明文规定实习生等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0》也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二)顶岗实习应纳入实习工伤保险范畴
依照现有法律及司法实践,顶岗实习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若因赔偿产生纠纷,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除少数地方参照工伤保险进行赔偿外,绝大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进行处理。诚然,依据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并非不能实现对实习学生的救济,但是,与工伤保险相比,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却并非是对学生最为有利的方法。
首先,工伤保险的立法定位为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而侵权损害赔偿并不体现对弱者保护的偏向。其次,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一般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其实现也无须通过法院裁决。而侵权损害賠偿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能否实现赔偿往往受制于用人单位的经济能力。而且受伤学生与用人单位、职业院校之间的赔偿纠纷通常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处理程序复杂,会给学生的心理与经济增加较大压力。第三,工伤保险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因工作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遭受人身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一般均可申请工伤认定,依法获得工伤赔偿。而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应对实习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才须承担责任。不仅如此,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若受伤害学生若对伤害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还可以减轻用人单位、职业学校的民事责任(第131条)。
可见,相较于工伤保险,依一般侵权责任实现对学生实习伤害事故救济在程序上更复杂,求偿难度更大。而将顶岗实习学生纳入实习工伤保险范畴,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是更为有利于学生的救济方法。从河南、吉林等少数省市的施行情况来看,确实较好的保障了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问题。由于这些地方学生实习伤害事故最终的赔偿风险完全落到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身上,不仅增加了学校的经济负担,还导致有些企业因怕承担太多的责任和赔偿而不愿意接受学生顶岗实习。而高昂的赔偿金也会引起学校与单位在责任承担上的推诿,进而引发诸多的求偿纠纷,给学生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因此,在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实习单位、高职院校的利益。具体而言,设立顶岗实习学生实习工伤保险制度,同时应明确:实习单位及高职院校承担缴付工伤保险费的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偿付工伤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工伤保险费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同时,为避免加重实习单位、高职院校的经济负担,确保顶岗实习活动可持续、高质量的开展,还应明确:如实习工伤保险费由高职院校支付的,可从高职院校学费中列支;如实习工伤保险费由实习单位支付的,该笔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此外,顶岗实习作为国家对高职院校的一项政策要求,由政府给与一定的政策性扶持经费也是合理的。
(三)完善立法,构建顶岗实习事故法律救济体系
1.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要将顶岗实习纳入实习工伤保险范畴,全面推行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付,最终需要明确的立法予以确立。具体可通过修改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或者由人社部颁行相关实施细则,设定专门的实习工伤救济条款。同时应在《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规定“政府给付职业院校政策性扶持经费用于学生实习保险购买、企业接受实习学生并购买实习工伤保险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条款,为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救济提供统一法律遵循。
2.制定学生实习专门法规。要实现对学生实习全方位的调整与规制,须尽快制定学生实习专门法规。具体可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部委规章为基础,借鉴地方关涉学生实习立法经验,如《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制定国家层面规制学生实习单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实习的分类和定义,实习协议、实习岗位的禁止性规定、实习报酬、实习单位免税政策、实习工伤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等予以明确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部委规章等共同构建衔接协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Z]. 2009-02-20.
[2]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记者问[EB/OL].
http://www.moe.gov.cn/jyb_xwfb/xw_fbh/moe_2069/xwfbh_2016n/xwfb_160427/160427_sfcl/201604/t20160426_240377.html.
[3] 教育部 財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Z].2007-06-26.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Z].2009-10-26.
作者简介:
王晓红,女,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