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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购”成维权新“钉子户”的警示

2017-07-08何勇海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消法钉子户熟人

何勇海

随着微信成为中国人日渐“依赖”的交流工具,微信朋友圈衍生的微商、微购也变成继网购后又一购物“新宠”。然而打“熟人经济”牌的“微商”目前却成为中国维权新的“钉子户”。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郭际水介绍,目前,消费者通过微信购物及涉及微商的投诉明显上升,但由于微商的主体资格、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详实,此类投诉成为山东省工商部门维权执法的新难点。(3月15日中國新闻网)

据介绍,消费者对“微购”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商家不按时发货、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差、退换货难,甚至存在假冒伪劣商品、付款后即被拉黑等问题。而“微购”之所以会出现这些乱象,皆因此种购物方式与淘宝等第三方购物平台、一些互联网企业的自营平台不同,没有谁对商家的真实详实信息予以审慎性审核,导致微商的主体资格、经营地址等信息不详实,甚至没有具体的联系方式,对于卖家是谁、产品怎样,买家的知情权无以保证。而且,由于门槛低、投资小,人人皆可成微商,微信平台对海量的微商也就难以有效制约和监管,消费者也就没有途径保护合法权益。

因此,“微购”成为维权新“钉子户”,首先警示消费者“‘微购有风险,下单需谨慎”。朋友圈里那些铺天盖地的化妆品、衣服、食品等商品信息打的是“熟人牌”,做的是“熟人经济”,勿因为是“熟人”就过分信任,或迫于“熟人面子”而“友情支持”,从而让自己陷入消费纠纷与维权困境。尽管其经营者或许是朋友,或许是朋友的朋友,交易过程也让人感觉到“省心”又“贴心”,但在利益驱使下,卖家的服务兑现未必经得起良心检验。也不宜仅因“微购”价格颇具诱惑力,而不多问多看多留心眼,让自己遭遇尴尬。当然,在审慎消费时,最好做好证据留存,以防万一。

“微购”成为维权新“钉子户”也警示微信平台,微商行业泥沙俱下,绝不能做“甩手掌柜”。作为社交工具的微信虽不属于网购平台,微商的售卖行为也是以私信方式进行,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这并不等于微信作为平台的权利人,对微商没有监管义务,即使对微商没有监管义务,也有维护平台合法运营的义务。故而,对于“微购”成为消费维权新“钉子户”,微信平台应当建立对微商的认证、对商品内部监管的机制,并通过一些屏蔽、提示等技术手段,设置举报等功能,达到平台自查和监管的作用,营造一个良好的微商环境。尤其是在微商量大面广的当下。

“微购”成为维权新“钉子户”也警示监管部门,修改完善滞后于互联网时代的规章制度。去年某省工商部门称“微信购物不受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引发争议。权威人士解释称,消法调整的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微购代购往往是打着“朋友、熟人帮忙”的名义进行,属于私人委托,许多还是业余兼职,很难认定代购人就是经营者,出现纠纷后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的可能性更大,难以适用消法的规定。在“微购”呈井喷之势的当下,有必要对“经营者”的定义扩大,明确“微商”这一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使之能受到消法的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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