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铲除高利贷这颗毒瘤
2017-07-08棕鹤
棕鹤
日前发生的一起暴力催逼高利贷引发的“辱母杀人案”,由于当地法院的判决遭受质疑,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全国关注。目前,最高检已派员赴当地调查,相信该案能够得到较为公正的处理。也因为这次事件,高利贷再次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
一言难尽的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因为“利滚利”孳息,老百姓把高利贷的利息,形象地称作“驴打滚”。那么,多高的利息才算高利贷?这头“驴”打个滚,能卷走多少钱?最近爆出的一则新闻,是上海一位大学生借款4万元,半年时间变成欠款100多万元!由于学生群体自控能力弱,加上涉世未深,正在成为高利贷的新目标。
学生群体深陷高利贷,并非个案;农民群众深陷高利贷,并非个案;中小企业深陷高利贷,并非个案……这些现象,引起了很多人關注:为什么这些年高利贷愈演愈烈?法律对高利贷究竟是怎样规定的?
问题一:谁是高利贷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央行是这么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可能是缘于这条规定,社会上约定俗成地认为,民间借贷只要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就是高利贷。可是,随着利率市场化,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也在变,多少算是超出4倍?具体认定存在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新司法解释的最大变化,是以固定利率来“划线”,而不再按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新司法解释划出了两条线:一条是年利率24%,另一条是年利率36%。这两条线把民间借贷分成了三个区: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司法保护;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不保护也不反对;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从上面可以看出,无论是央行的规定,还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高利贷进行定性,更没有认定高利贷违法,最大的惩罚,就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约定无效。
也就是说,放高利贷其实没什么风险,肯定不会亏本。最大的风险,也只是一部分超高利息收不回来。难怪高利贷会有恃无恐,盘根错节地野蛮生长!
问题二:谁做高利贷
按照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受司法保护的区域,是年利率在24%以内。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那会受谁保护?这个“狠角色”就是暴力催债!作为高利贷的帮凶,暴力催债成为很多借债人的恶梦。
以“辱母杀人案”为例,激起人们愤怒与恐惧的,是那个“辱”字。催债手段早已超越了普通人的底线,不仅很黄很暴力,甚至可以用惨无人道来形容。在普通人的认知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应该用钱来还,而不是用尊严和生命。
但是在暴力催收的魔爪下,许多借债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比如,对当事人用“呼死你”软件日夜骚扰,群发侮辱性信息给亲友;如影随形、死缠烂打,限制当事人行动自由;将女大学生裸照作抵押,不还钱就公开暴光甚至“性偿”。一句话,就是用尽手段逼当事人还钱,不还就让人生不如死。
暴利催生暴力,有高利贷的地方,几乎都能看到暴力催债的影子。这就像火借风势、风助火威一样,高利贷滋生了暴力催债,又在暴力催债的保护下,进一步滋生蔓延。
高利贷一头连着暴力催债,另一头则连着非法集资。本来民间借贷的初衷就是私人借贷,主要是用自己的钱贷给别人,既帮他人解燃眉之急,自己也从中获得合理收入。但现在,大量的民间放贷已经不是个人行为,变成了有组织的机构行为;放贷所用的钱并非己有,而是打着理财投资等各种旗号筹集来的。这些资金成分复杂,有从百姓手中忽悠来的钱,也有当地有“背景”人士人股的钱,甚至还有银行资金卷入。一旦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非法集资肯定是违法行为,暴力催债也是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都是因高利贷而起。高利贷两头都是违法,为什么高利贷不违法?一般人很难想得通。
问题三:谁管高利贷
也有人认为,高利贷是“愿打愿挨”,没有能力还干嘛要借?甚至有“专家”认为,高利贷是利人利己、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是资金优化配置的结果。如果做的人多了,利息自然就下来了。
从理论上说,这话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每个人每家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就算是借高利贷的人,或许是大脑进水,或许是被逼无奈,或许是铤而走险……原因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人还不起高利贷,就要付出尊严甚至生命吗?就必须走上绝路吗?这个代价太大了!
还有人认为,既然高利贷两头违法,那就应该管住两头。这话也是说起来容易,落实起来却很难。比如,很多非法集资就是“击鼓传花”,几乎都是资金链出现问题才被发现,但为时已晚。暴力催债,除了实施殴打、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催债者更常用的是“软暴力”。十几号人整天跟着欠债人,吃喝拉撒一刻不离,给欠债人精神折磨。在这种高危状态下,冲突一触即发有很大隐患。但警方管得了一时,管不了长期,似乎很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犯罪发生。
目前来看,对高利贷的监管,很多地方还是空白。根据相关规定,年利率在24%~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区。在这个区域内,法律以“不插手”为原则,有纠纷自行解决,法院不予受理。年利率在36%以上,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换句话说借款人可以不还。但是,贷款人非要他还怎么办?借款人不敢不还怎么办?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高利贷绝不是什么“市场之善”
时评员周俊生在《中国青年报》撰文指出,高利贷绝对不是什么“市场之善”,而是破坏市场秩序甚至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毒瘤。
银行之所以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反应冷淡,关键在于担心企业无力还贷。对于中小企业的这种情况,放高利贷的人也是心知肚明的,他们为了攫取暴利,必然进行各种非法的暴力讨债活动。有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催债人的网络聊天群里,一些暴力催债的视频被当作培训资料。在一段内部培训视频中,宣讲者起劲地鼓动着暴力催债,催收是终身催收,死了以后留下遗产也要催收。在很多地方,不仅高利贷泛滥,暴力催债也成了一个充满罪恶的产业,有的地方甚至整个村子都在放高利贷。2012年,山东邹平的民间借贷规模达到1000亿元规模,其中有不少就是高利贷,最终以崩盘收场,有30多人因为借贷纠纷而身亡。
由此可见,高利贷绝对不是什么“市场之善”,而是破坏市场秩序甚至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毒瘤。一些中小企业得不到急需的资金支持,是我国金融流通渠道没有理顺,国有银行没有尽到社会责任的结果。最近几年,我国在推进金融业改革的进程中,给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鼓励民间资本组建自负盈亏的民营银行,在货币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倾向于鼓励地方上的各类小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但是,给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并不等于应该给高利贷以一席之地。高利贷的“野蛮生长”,对合规的民间金融已经产生了遏制,高利贷以高回报诱人,对社会资金产生了强烈的吸引力,导致基层银行吸储困难,也加重了实体制造企业的资金负担。
高利贷的存在,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金融流通秩序高度扭曲的一个恶果。我国从来没有承认高利贷具有合法地位,2015年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最高年息不能超过36%。但是,由于目前对高利贷存在模糊认识,一些高利贷纠纷即使上了法院,其超出规定部分的非法利息竟被有的法院认为是借贷双方的合意而予以确认,这使暴力讨债更加有恃无恐。
高利贷已经对我国基层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政府应该态度明确,坚决打击和取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高利贷主依法制裁。在目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资金困难的背景下,利用高利贷来帮助中小企业只能是饮鸩止渴。在严厉打击高利贷的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大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摆脱高利贷“奴役”的市场条件。
从三方面着手铲除高利贷毒瘤
在传统西方社会,放高利贷被认为是一件不道德的事。英国作家莎士比亚在其四大喜剧之一《威尼斯商人》中,通过生动的描写,让放贷商人夏洛克贪婪、刻薄的性格跃然纸上,其下场反映了社会对放高利贷者的不齿。意大利诗人但丁的《神曲》中,放高利贷者被打入第七层地狱,在无垠的沙漠中承受着从天而降的大片火雨。这一文化传统延续至今,“高利贷”一词在英文语境中有强烈的负面意味。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4-2016年,该网收录与高利贷相关的刑事判决共411例,所涉罪名涵盖了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多个罪名。明显,高利贷不仅对借贷者敲骨吸髓,且更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已成十足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毒瘤。
笔者认为,高利贷之所以猖獗和泛滥,在于正规金融机构有效服务不足,给高利贷留下了潜滋暗长的巨大空间。如果信贷市场、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等一切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通畅的渠道,高利贷就会失去生存的土壤。
高利贷已成为寄生在经济正常肌体上的一颗毒瘤,不仅吞噬了广大借贷者的财富甚至生命,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因此,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有关部门也应有“一盘棋”思维,对破坏公序良俗行为进行坚决遏制,切实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从当前看,整治高利贷应从三方面着手:
一是将一切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加快民间借贷法的制订,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与非法性,对高利贷行为尤其是暴力催债逼债行为制订严峻刑法,使治理高利贷有法可依;尤其是要加重对政府公务人员参与高利貸活动的处罚力度,凡参与高利贷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开除公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堵塞公务员参与高利贷的通道,对高利贷形成强大的、有效的法治威慑力。
二是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高利贷的社会合力,铲除高利贷滋生的社会土壤。公安、司法、工商、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门力量,建立政府机构主导、社会中小企业和民众广泛参与的立体社会监督体系;加大社会引导力度,让社会各界对高利贷保持足够的警惕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实行现场突击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基金,提高打击高利贷的社会灵敏性,做到事先预防为主,将大量高利贷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诱发新的社会暴力案件。
三是进一步加大金融改革力度,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给企业营造更加宽松的融资环境,提供更便捷的融资渠道,包括改善服务、降低上市门槛和企业发债条件,提高企业或个人直接融资及间接融资的易得性,将有效的金融服务覆盖社会各个层面,消除高利贷得以滋生的社会空间。(据人民日报中央厨房·麻辣财经工作室、《中国青年报》、《中国商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