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2017-07-07黄伟程
黄伟程
摘 要:民事诉讼是当前我国解决民事案件主要方式之一,而民事证据则是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条件,也是开展民事诉讼的前提。当前,我国法律为确保民事诉讼案件的有效开展,对民事证据已制定了明确的规章制度,使民事诉讼程序过程更权威。但这也同时意味着,民事证据制度是否健全将直接关系着我国诉讼制度是否公正,也能反映我国的整体文明程度。因此,当民事诉讼法在进行修改时,需先从民事证据制度上进行健全与完善,使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证据得到最大限度的保全。对此,为进一步探讨该话题,本文对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展开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诉讼法;民事证据;完善
从各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发现,每个国家几乎都经历了漫长的改革和完善,对法律程序的完善、证据内容的完善及制度的完善,这些均是为了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更平等的判定方式,使法律的意义得以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证据是作为判定结果的重要依据,但是,从当前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来看,许多制度规章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证据规则存在漏洞,法院对证据来源及证据的调查权利也未赋予过多限制,对证据的可证明性和可采纳性也未制定明确标准,这就使得民事诉讼案件在处理时难以达到公平与公正。因此,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需加强对民事证据制度的关注,并对各个问题进行逐步完善。
1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现状
1.1 民事证据规则缺乏完善
在民事证据制度中,民事证据规则属于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决定证据可采納性和证据标准的重要准则。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来说,民事证据规则是否健全关系着案件证明的可靠性,同时,该该规则还能协助诉讼方具有足够的实力来正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从而对诉讼结果作出准确预估。另外,因呈堂证供需具备事实与客观性,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各个规定还十分粗糙,法院对诉讼者所提供的证据也未有过多的调查限制,使得民事证据规则内的证明范围、证明可采纳性等规则缺乏明确规定。还有一些证据的使用规则也缺乏详细说明,如证据提供时限、证据交换标准等,这些均未有明确规定[1]。
1.2 缺乏当事人取证保障制度
在举症制度上,我国法律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民事诉讼人的举证及取证均制定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对于证据收集人的个人权利上,我国法律还未制定明确的证据所需收集权利、证据的采集途径等规定,对这些问题缺乏考虑。
2 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策略
2.1 拓展民事证据种类
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需结合时代发展,拓展民事证据种类,将当前十分常见的电子数据归纳为民事证据种类中,使证据类型不再受限。电子数据,主要是存储于磁盘或电子设备上的各个数据,这些数据能够通过电子技术更换载体,并能过不断复制数据,能够充分将其作为案件的证据。当前,较为常见的电子证据有电子邮件、电子记录、电子发票等。但是,在民事证据种类中,民事诉讼法并未将证据进行明确的分类,但因目前电子技术在人们生活领域中的普及与广泛应用,所以已有许多民事诉讼案件开始将电子数据作为案件证据使用。对此,民事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需将民事证据的类型进行增加,并对该证据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进一步为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作出认可,同时也能使诉讼人能更好的收集证据[2]。
2.2 明确规定证据举证时间
在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举证方式一般是以随时提出随时交的方式提供,虽然当事人会对此次诉讼案件做好充分准备随时交出证据,但对于许多对法律知识模糊和对证据规定模糊的人来说,这种证据提交方式会给民事诉讼带来直接影响,对诉讼双方当事人也会带来严重影响,导致民事诉讼案在跟进过程中出现证据提供时间延迟和忽然上交证据的现象,这些举动会使得诉讼过程受到干扰,也会使得诉讼成本提升,导致案件审判效率难以提升。对此,民事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应对举证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证据提交时间采取限定措施。若在举证过程中因客观因素使得举证发生超时,可在限定期限前及时向法院提出延期,若举证时间超出时未向法院提出申请,其证据将不给予采纳。这样的修改方式能使民事证据在规定时间内交出,并提升了证据的可信度,改善了以往随时提出证据的各个问题,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审判来说更具有公平性[3]。
2.3 健全民事证据的鉴定制度
民事证据的鉴定制度需进行完善,将以往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这项修改不仅能使文字信息得到更准确的表达,也能使鉴定结果更准确。该制度的修改与健全能使得民事诉讼案件在对结果进行鉴定时,鉴定结果不再是审判的唯一标准,而是只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提供给法官进行参考,无法将其作为判断标准。另外,民事证据的鉴定制度还需对案件当事人的各个权限范围进行重新修改,赋予当事人对证据鉴定环节的启动申请权利,将鉴定决定权交由案件当事人,避免发生证据在需要鉴定时法官却没有进行确定的现象,导致给案件当事人出现审判不公的现象。
2.4 完善民事证据签收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需对民事证据签收制度进行规范化,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内容进行完善,并对法院所收纳的当事人各个证据作出明确的签收登记以及签收证据,再由证据签收人员进行盖章。这样的证据签收方式能够使证据在后期不易发生丢失现象,也能有效防止发生因证据内容出现问题或证据发生遗失等问题导致法院和民事诉讼人出现争执。此外,为保障民事证据的提供过程更具保障,民事诉讼法需对证据签收方制定相应的签收制度,对发生证据遗失或导致证据信息销毁的问题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该方式能进一步提升民事证据签收的安全性。
2.5 完善民事诉讼前证据的安全制度
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来说,民事证据是开展案件审判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案件审判的前提,若在此过程中,因发生各种突发意外导致证据发生销毁或无法取出等问题,则会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严重影响,同时也会使得民事诉讼过程无法顺利开展。在以往,我国法律法规在民事证据保存上并未制定明确的规定及说明,这无疑是给民事诉讼案件审判带来了许多潜在隐患。对此,在此次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可针对民事诉讼前的证据保存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对已被销毁的证据或无法提供的证据,案件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发起诉讼,也可向法院申请,在民事诉讼进行审判前对证据进行保全申请,使证据的安全系数更高,也使得民事证据得到更好的安全保障。
2.6 完善证人的出庭费用制度
证人出庭是民事证据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证人出庭来说,其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出庭作证的所需费用,只有当证人的个人安危及出庭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证人才能消除对出庭事件的各个顾虑。而该问题可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进行完善。对证人的出庭作证各个费用制定明确制度,对由当事人邀请出庭的,应先有案件当事人对该费用进行垫付,若是由法院所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则由法院进行垫付,在案件审判结果得出后,再由败诉方来承担出庭作证人的作证费用,该制度的完善能够避免出庭人对出庭事件产生的顾虑。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事证据制度是当前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修改内容,这主要来源于民事证据在该类案件中的重要地位,修改过程需耗费大量的人力,需对民事证据的各个领域环节和对审判结果可能造成的影响因素作出全面思考,使制度得到更明确的完善,使民事诉讼案件能够给当事人给予更公平的审判结果。
参考文献
[1]周继平.浅谈民事诉讼法修正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18):194-195.
[2]廖欢欢.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4,(12):28-29+34.
[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3):34-4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