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对公正司法的最好守护
2017-07-07文丨武西奇
文丨 武西奇
安徽水利系统职工,作品多见于全国各类党报党刊
“疑罪从无”是对公正司法的最好守护
文丨 武西奇
安徽水利系统职工,作品多见于全国各类党报党刊
为了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最高检作为牵头单位,与其他政法机关共同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工作。
久押不决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超过办案期限,久拖不决,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情形。对久押不决案件开展集中清理纠正,其实依据的就是疑罪从无原则,目的是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公诉和审判环节。
疑罪从无,即被告人在不能证明有罪又不能证明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也就是说,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定罪时,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要求。毕竟,严格遵循证据裁判主义,一切用事实说话,法院的判决才能经得起时间检验,法治的公正才能获得群众认可。
揆诸现实,像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诸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南商丘赵作海案,云南巧家钱仁凤案和浙江张氏叔侄案等等,都是有罪推定的受害者。这些冤假错案,不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而且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及时加以纠正,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势必会受到影响。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大多具有社会影响大、犯罪性质恶劣等特点。在上述的案件中,为了尽快消除影响,给公众一个交代,办案人员往往盲目追求破案效率,而常常忽视证据存在的疑点。在快办快结错误思想的驱使下,导致部分嫌疑人蒙受了不白之冤,有的因此失去了人身自由,有的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其中的教训值得深思和反省。
不必讳言,人治思维在我国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即使是现在也并未发生过根本性转变。如此语境下,我国对治恶也存在着一种理念上的误区,那就是宁可错判甚至错杀,也不可放过一个有疑点的人。如今,把“疑罪从无”理念引入法院审判实践,的确体现了法治的理性。司法制度日益完善,法治环境逐渐向好,折射了我国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与平衡,彰显了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
法院审判不是儿戏,来不得半点马虎。尤其在行使生杀予夺的权力时,切不可对差不多让步,绝不能向有可能妥协。以事实为基础,按法律来办事,正是法治社会应当恪守的准则。反之,如果审判环节无视证据瑕疵、绕过程序正义,一旦让好人做了替罪羊或冤死鬼,既纵容了真正的凶手,也透支了司法的公信力。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应该缺席。“疑罪从无”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当然无可厚非。与此同时,受害人的权益更应得到重视。因此,被告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后,公安机关应当重新启动立案侦查程序。把真正的凶手绳之以法,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正是我们最为乐见的法治效果。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把这道防线守好了,人民群众才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